林務局於20日下午2時,召開「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修正說明座談會,除要將管理辦法名稱預告修正為「原住民族狩獵辦法」外,並擬開放原民可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由多個動物保護團體組成的「動物立法運動聯盟(動法聯)」,會前至現場靜坐,發表聲明抗議林務局自失立場,違背大法官釋憲,企圖開後門,開放原民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
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聲明稿如下:
一、去(110)年5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從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 條之1第1項規定,基於其「傳統文化」而獵捕宰殺野生動物包含「非營利性自用」,惟除特殊例外,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不應包含「保育類野生動物」。政府的立場應該是依據憲法同時保障原住民文化傳承和生態保育,維持兩價值之衡平。而依部會分工,維護原民權利由原民會主政,林務局則應負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之責。但林務局卻宣稱此次修法是:「為落實保障原住民族狩獵基本權益」,「並確保野生動物資源永續」。完全主客易位、本末倒置,自失立場。
二、狩獵不等於保育,動團反對林務局私開後門,以”試行自主管理辦法”、”行政契約”等名目,擬開放原民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完全不符正義。
三、釋憲指出,原民「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不應包含『保育類野生動物』,「除特殊例外」--例如,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惟環境涵容量之評估,族群量之監測,量變原因、控制方法之檢討等,與原民狩獵管理是兩碼事。族群管理可有多元選擇,何者為最適方案,須另行探討。狩獵充其量只是野生動物利用的一種方式,不應混為一談。
四、原民狩獵問題爭議已久,最後透過釋憲衡平原民文化與野生動物保育價值。相關修法茲事體大,理應透過公民參與,廣泛諮詢,並舉辦聽證,以求周延。但過程中動保團體從未受邀參與,林務局卻僅在一周前提供凡25條的預告草案,今日僅憑一場”說明座談會”,邀請近百單位、人員出席,僅讓每人發言2分鐘,就想定案推出,完全黑箱蠻幹。
五、實務上,除非農害或自身安危等特殊情形,全國無人可合法獵捕野生動物,遑論保育類野生動物,縱使在個人私有土地、領域,亦不例外。釋憲雖強調尊重原民傳統文化,包括祭儀與自用,但所指「部落族群傳承之飲食與生活文化;自行獵獲之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及非營利性自用」等條件,如何定義;每年獵殺多少動物,動種、性別、大小等生物基礎資料如何收集;資訊如何公開;部落如何自主,評估檢討機制為何,都是林務局身為保育主管機關應盡的職責。在草案定稿之前,應先公布相關評估資料,召開專案會議檢討。
動法聯強調,狩獵不等於保育,至多只是利用野生動物的方式之一。林務局所訂所謂「原住民族狩獵辦法」(草案) 不僅有法外開後門,開放特定族群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違反大官法803解釋之嫌,更自創、新增狩獵「定義」,亦有逾越母法授權之虞。現行管理辦法應修正,但整體過程應透過公民參與、資訊公開,重新研擬,以利維護憲法與法律精神,兼顧原民文化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益。
另原民團體昨(19)日聲明要求動團「不要無理阻擋修法」。動團回應:勿模糊焦點,動團並非阻擋修法,而是反對林務局程序黑箱,自失保育立場。
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團體):
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世界愛犬聯盟、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與台灣愛狗人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