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動物解放、動物權與生態平權──東、西方哲學與宗教對話,系列報導(二)
除了有西方動物權利思潮兩大泰斗──彼得.辛格(Peter Singer)與湯姆.雷根(Tom Regan)的哲學理念發言,26、27日在玄奘大學舉辦的「2014動物解放、動物權與生態平權──東、西方哲學與宗教對話」國際會議中,還針對法律、獸醫與傳染病防治,邀請西方動物福利學者進行經驗交流,談談面對動物倫理、生態倫理議題時,東、西方的不同觀點與做法。
動物保護空有法令 亞洲多國皆然
在2天的會議議程中,除了從哲學、社會運動的角度爭取動物權利,來自德國、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及台灣的學者也聚焦討論動物保護法規與法律體制。日本的Shusuke Sato教授也坦言,整體而言,日本民眾對動物福利的關注多聚焦於寵物,以及如何藉由立法「保護動物免於受虐」。
對此,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學助理教授Alvin Wei-liang See表示,各國動物保護法令中,時常面臨「殘忍」與「不必要的痛苦」的定義困難與落差,殘忍的定義必須包含身心兩方面,相較於身體傷害,心理創傷更難以定義、評估;定義上的差異則關係到虐待案件的嚴重性、檢警有無搜索權,並影響到判決輕重。
Alvin Wei-liang See說,動物保護法令的另一項困難之處在於執法落實。對此,他舉出新加坡當地動物保護團體與政府單位間的頻繁溝通、合作、監督、追蹤邊緣案件,民間與政府共同打擊動物虐待,值得台灣借鏡。最後Alvin也提到,學界對相關動物法令的了解不足、動保法的公眾意見被政府忽視,也都是執法無法獲得落實的原因。
回頭看台灣的情況,《動保法》自1998年公布並實施以來,歷經8次修訂,至今多個縣市卻仍可見收容所的「12夜」安樂死現況,虐待案件更是頻傳。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吳光平指出,從倫理的角度而言,收容所空間不足或飼料經費不夠,是政府應設法從源頭解決的問題,不應以這非公益理由的安樂死來由動物承擔。
落後先進國家 台灣動保法應設公益訴訟
他更指出《動保法》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以下4點更是凸顯出與先進國家的落差:
- 台灣的動保法美其名為保護動物,動物在法律中的地位卻仍只是「會吃喝拉撒睡的」動產。在「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中,動物被稱為「檢疫物」,不僅寵物的法律地位難有提升,經濟動物在疫情發生時,更是毫不留情地遭到全面撲殺。
- 避免動物受不必要痛苦,未提升至基本原則。自英國1911年為動保法建立「不必要之痛苦」的核心原則以來,不必要之痛苦已然成為法律概念,被許多國家採用,並成為人類對動物義務的準則。《動保法》既將動物視為一般無生命的動產,理所當然不需顧及動物「不必要之痛苦」,更不必將此列為動保法的基本原則。
- 寵物繁殖、買賣未採行高密度管制。觀察農委會訂定的相關規範,實質內容僅是低密度且鬆散的換證管制,寵物繁殖買賣與一般無生命動產的製造與買賣並無二致,流浪動物的問題也未見解決。
- 棄養人的法律責任有名無實,流浪動物未以專章規範。吳光平表示,在條文方面,台灣先行政罰再刑罰的處罰方式過輕,已是落後於先進國家;各縣市的動保檢查員更是常以收容所獸醫兼任,導致制度失效。
吳光平教授建議,可讓現有的動保團體擔任動保檢查員;並比照環保法規,增設公益訴訟條款,讓相關團體可以針對行政機關的消極不作為提起訴訟。
而當Singer問及,動物在法律上享有權利這點,並不因「動物無法行使及主張權利、無法負擔義務」的論述產生困境時(人類的幼童無法閱讀或言語,但同樣具有權力,可由代理人行使),吳光平回應表示,我國採用的大陸法系傳承自羅馬法,對「人」與「物」明確二分,動物權利的概念入法,將帶給現行法律結構顛覆性的改變,不僅現階段無法達成,亦需要更多配套來說服多數法律學者。
飲食選擇攸關公共衛生 集約飼養釀疫情
相對於同伴動物,經濟動物的處境常被亞洲國家忽視。來自日本的Shusuke Sato教授表示,日本環境省(Ministry of Environment)2011年的一項調查顯示,82%的日本民眾對經濟動物福利一無所悉。
然而,經濟動物的福利與公共衛生息息相關。世界農場動物福利協會前執行長Joyce D’Silva表示,SARS、禽流感、豬流感等由病毒感染引發的動物疾病蔓延全球,過去20年來呈現快速增加的趨勢。而動物疾病迅速擴散的原因,許多研究已證實與目前全球工業化畜牧有密切關聯;此外,載運活體與畜產品的全球貿易運輸網絡也提供最佳的傳染途徑。
其他學者則是試圖從源頭討論人畜共通傳染病的問題。Regan及Singer都同意,大規模工廠化的經濟動物養殖正是許多疾病的溫床,因此肉食消費行為實際上不只是個人選擇,而是涉及公眾利益。國內專家錢永祥進一步明確點出,這使動物議題提升為公共議題,而不只是愛貓狗人士的小眾關懷。
全面撲殺增加恐慌 維護生態才是治本
柏林自由大學獸醫學院動物福利審查長Jörg Luy介紹了德國「缺乏正當理由殺害脊椎動物即構成犯罪事實」的規定,且是否「正當」殺害脊椎動物不只必須符合先決條件,(殺害)方式也須納入正當性考量。
Luy表示,這樣的前提不但左右歐盟政策的走向,更促使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在2005年針對「基於一情控制理由人到殺害動物」確立標準,獲得172個成員國一致通過。
誠如OIE秘書長BernardVallat所說,這是倫理的考量:「若一旦除了撲殺沒有其他替代方案時,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也建議盡可能採用讓動物減少痛苦的方法。」
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裴家騏教授則以台灣經驗指出,面對狂犬病等傳染疾病,不能只看到處於末端的野生動物將病毒傳染給人類,便一味的撲殺。裴家騏肯定的表示,傳染病的爆發都和環境的破壞有關,除了工廠化養殖,人類破壞環境造成生態變化也是許多新興疾病出現及流行的重要因素。
被問及近來成為話題的石虎保育,裴家騏也疾呼,石虎這種生態系頂層的生物一旦消失,生態勢必產生重大變化,例如老鼠大量增加,呼籲從公共衛生安全的角度考量,也必須重視生態和野生動物保育。(點此看系列報導一)
原文網址:http://e-info.org.tw/node/98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