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步步驚魂的日子 捕獸鋏法案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
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二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及第三十條罰則增修條文,在六月八日下午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中,
經出席委員一致支持下審查通過,不須經黨團協商,提送院會討論。
會中各委員對於捕獸鋏製造販賣等行為必須受到禁制管理,都具有高度共識,
因此得以在眾多待審法案中脫穎而出,優先獲得審查通過。
感謝主席李復興召委的大力促成,丁守中等委員的提案及堅持,
更要感謝所有委員體恤民情與充分支持。
期待儘速排入院會討論,讓禁止捕獸鋏製造販賣的法案,早日完成三讀立法。
法案的修正通過,可讓台灣動物的生命及民眾的公共安全更有保障,
推動社會文明又向前邁進一大步。
誠如主席李復興委員所言,真是功德無量!!
附註:
通過修正條文如下
第十四條之二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