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獸鋏從製造販賣開始
本會於四月十一日出席農委會牧處「動物保護法部份條文修正研商會議」,會中討論修法「全面禁止使用獸鋏獸鋏捕捉動物」之政策
,與會人員一致同意刪除獸鋏使用之除外條款及例外許可使用等規定。本會並於會中表達關於製造及販賣意見如下
一、遏止獸鋏濫用是全民共識,在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動物保護法中已明文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使用獸鋏,但過去主管機關一直表示因使用人查緝困難而無法遏止濫用。就實務面而言,在台灣源頭管制才是重點,因為對象明確可以有效執行查緝取締。就法律面而言,製造、販賣及使用分別為不同行為,不能任意擴大解讀引申限制,所以本會認為將製造、販賣、使用三者都立法納入管理,始能有效且大量減少違法使用獸鋏。
二、據本會了解,刻正由立法委員丁守中、劉盛良等委員於立法院提出動物保護法增修法案,內容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眾所周知,獸鋏濫用癥結在於舉證困難、無法查緝取締及管理使用者,如能制定易於執行查緝管理的源頭管制法令,並配以申請許可制來因應少數民眾特殊需求,當可兼顧杜絕濫用及有效管理,更不致影響人民權利,此項立法措施應予大力支持。
三、農委會針對全面禁止使用獸鋏提議修改法令,本會表示支持。但徒法不足以致行,沒有有效管理機制,僅將使用許可制改為全面禁用制,可能只達到宣示政策決心的地步,而對現況改善沒有助益。建請農委會除了相關法條修改外,尚能制訂有效執行禁用管制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