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 他們久已將動物實驗適作理所當然,因此才會大剌剌公開說明而挨罵!更多不見天日的實驗動物, 他們的慘況, 可是被小小心心地遮掩的!
吾人實無法苛責其「自衛優先」的抉擇,因此必須衡諸實況因緣,為凡夫設立諸如「只能在自衛的情況下,不得已而傷害他者」之類,最低度的道德標準,但仍應注意以下三個面向的「情境」思考:
一、必須是已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才能為自衛而傷害他者。易言之,若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縱使會花更多的時間、金錢與力氣,都要嘗試使用這些不必傷害他者即能達成自衛效果的方式。因為,生命的價值還是比便利或財產的價值來得更重要。例如:凶猛的流浪狗是有可能會傷及人類,但殺滅牠們並非唯一方法,人道收容與適度圈養也許比較麻煩,也比較花錢,但卻是較好的一種解決方案。
二、即使眼前確實沒有其他方式,也必須時常懷抱慚愧之心,儘己可能以繼續研究,一心求取不必傷害他者即可自保的替代方案。有了這樣的心意,就有可能依人類的聰明才智,研尋出了自己與他者「雙贏」的解決方法。例如:胚胎幹細胞的研究,因為有「殺害胚胎」的倫理爭議,科學家就得想盡辦法,來研究其他不必從胚胎取得幹細胞的方法。
三、最怕的就是以「自衛」或「人類利益」、「公眾利益」之理由,而將傷害他者的任何行為,視作「理所當然」(例如:聲稱為了人類福祉或最大化效益而作殘忍的動物實驗)。傷害他者的行為,一旦在倫理認知上賦與了正當性與合理性,將會使人淪喪了易地而處的道德感情,從而忽略了其他替代方案的研發。
動物實驗的議題,就是一個顯著的例子,人們言之鑿鑿地敘述動物實驗的諸般人類利益(或最大化效益),卻從不逆向思考:是否可以找出動物實驗的替代方案。這實是受限於西方主流思想的視野,亦即,人們早就已經在科研過程之中,隱藏了西方主流神學或主流哲學的價值觀,認定動物沒有神性、靈魂或理性,因此可以在牠們身上為所欲為。
替代方案真的是那麼困難嗎?即使是在古東方的中國與印度,醫藥之學非常發達,其時醫、藥學家也並非使用動物來作實驗,反而常是藉諸自己來作人體實驗。
例如:神農是親嘗百草,而不是押著白老鼠或兔子,來測試百草的功效與副作用。中醫有完整的人體肌理經脈之學,那不是藉諸血淋淋的動物解剖,而是來自對於自體或動物身體的深度觀照。這些類似佛家所述「止觀」的工夫,不也是醫藥專業人士可以開發的潛能嗎?又為何一口咬定「捨動物實驗即別無他途」呢?
原因正如前述:傷害他者的行為,已經在倫理認知上賦與了正當性與合理性,使人淪喪了易地而處的道德感情,從而失去了研發「動物實驗以外之替代方案」的積極性。
更且忍見動物受苦而無動於衷,必將導致「自通之法」(同情共感的能力)淪喪的危機,從而對待動物與對待人類,往往只是一念之間、一線之隔而已。自紐倫堡審訊納粹黨以猶太人進行不人道實驗之後,國際上痛定思痛,遂制訂了紐倫堡守則(Nuremburg Code),以作為人體實驗的基本規範。其後陸續揭發了日本731部隊在中國極不人道的人體實驗,美國為了取得研究成果,竟與主持該項實驗的日軍進行資料交換,從而掩藏了犯下嚴重罪行的戰犯。
爾後美國衛生署在Tuskegee的梅毒觀察實驗,以及核爆幅射的人體試驗,讓受試者產生嚴重傷害,都未徵得受試者的同意。美國國會於是成立了規範人體實驗的專責委員會,該委員會於1978年發表Belmont Report,對美國國內的人體實驗,作出了明確的規範,其中有「尊重受試者之自主性」、「仁愛原則」(含「不傷害原則」)和「公正原則」,這些原則其後融入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及衛生署的相關法規之中,形成了進行人體實驗的規範 。
1964年,世界醫學協會發表「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歷經五次修訂而於2000年完成。此一宣言特重視知情同意原則(principle of informed consent)對受試者有充份的保護措施,並要求實驗設計符合「實驗的平衡」(experimental equipoise),受試病人的測試,不得低於現行療治水平。
試問何以科學家無法依「自通之法」,形成對人體實驗分際的道德自覺,而必須仰仗剛性法規的限制?這說明了:對動物之苦難假使可以無動於衷,則自他互換而對他者處境感同身受的能力,勢將大幅限縮,對人之苦難變得冷酷無情,也就絲毫不足為怪了。
延伸閱讀:對動物實驗的強烈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