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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利性山羌飼養業和繁殖業適法性探討

動物與保育
文/
林均翰(關懷生命協會主任)

台灣營利性山羌飼養業和繁殖業適法性探討

2018年1月17日在台北知名餐廳「彩蝶宴」查獲出穿山甲、台灣長鬃山羊、山羌的屠體,引起社會譁然[1]。在這三種保育類野生動物中,由於僅有山羌[2]並未列入《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55條所公告之「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3][4]」名錄,因此,經「人工飼養和繁殖的山羌」便不再適用於《野保法》,亦即「人工飼養的山羌」或「人工繁殖的山羌」不再具有保育類野生動物資格,宰殺「人工飼養和繁殖的山羌」亦不能以《野保法》開罰,而這樣「人工飼養和繁殖的山羌不適用《野保法》」的現象因需鑑定山羌是否為人工飼養或繁殖之個體而常造成行政和執法上的困難[5]

基於上述的例外開放及其衍生的複雜,本文所要探究的進一步問題是『台灣現在還有合法的營利性「山羌飼養業」和「山羌繁殖業」嗎?』;若有,其法源又是什麼呢?而不適用於《野保法》的「人工飼養和繁殖的山羌」又適用於什麼法呢?

台灣的山羌自1989年8月4日起即早被公告[6]為保育類野生動物至今,除了1989年的公告外,在1990年8月31日第二次公告[7]中也要求於一定時間內[8]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可據林務局官網提供的〈台灣地區白鼻心、台灣水鹿、環頸雉及山羌之市場供需調查與評估〉中,發現台灣確實曾有過合法的山羌飼養場(非繁殖場),1994至1996年間合法登記的山羌飼養場戶數和飼養隻數分別為75戶和796隻[9]

1994年10月29日《野保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原則上山羌受到《野保法》第16條「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的條文內容所保障,但依《野保法》第31條規定而設有例外條件,臚列如下:

  1. 第1項規定,在1989年公告山羌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前即有飼養或繁殖山羌者,須於規定期限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
  2. 第2項規定,在1989年公告山羌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第1項所列之山羌或其產製品者,須於規定期限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
  3. 第3項規定,「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4. 第4項規定,「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飼養或繁殖之第一項所列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輔導業者停止飼養及轉業,並得視情況予以收購。」

 

因此,當山羌被公告指定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時,不論指定公告前後,凡有飼養、繁殖、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山羌,依第3項規定,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通常為營利性目的)而飼養或繁殖的山羌業者經登記後「得以合法繼續飼養但不得再行繁殖」,因此,依山羌10年的平均壽命[10]及不得繁殖的情形下,當年業者登記的這批山羌及其後代至今理應不該存在。

第4項規定指出,主管機關應於《野保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即1994年10月29日)起三年內輔導這些山羌飼養業者停止飼養及轉業,亦即1997年10月29日之後,台灣理應無合法營利的山羌飼養業。

1994年那時為配合國際趨勢及保育實際需求便大幅修訂《野保法》[11],其中第31條法規立法從嚴。然而,就在給予山羌飼養業者自1994年至1997年的三年落日期間,卻於1996年5月9日依《野保法》第55條公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名錄,而之後歷經三次修正,山羌都未列入其中。如前述所言,經人工飼養或繁殖的山羌並不適用於《野保法》,這之中也包含第31條,「當年(指1994年10月29日到1996年5月9日的這段時間)原本即將成為夕陽的山羌飼養業」竟成了日不落產業,同時,不得在教育或學術研究以外目的人工繁殖山羌的規定也不再適用於人工飼養或繁殖的山羌。又因山羌不屬於第55條名錄物種,老早就排除在《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的適用物種之外。簡言之,原先應停業或轉業的山羌飼養業,以及本該不存在的山羌繁殖業,都在1996年5月9日之後成了《野保法》不管的產業,並延續至今(表1)。

既然這個日不落山羌飼養業和不該存在卻存在的山羌繁殖業不由林務局管理,那麼要由哪個主管機關來管呢?本會今年1月19日電訪掌管畜禽產業的農委會畜牧處,得知山羌亦從未在《畜牧法》[12]中被公告指定為家畜。掌管「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的《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13],就管轄對象而言是適用於經人工飼養或繁殖的山羌,但現今《動保法》中對動物的飼養、繁殖或買賣管理目前侷限於特定寵物[14](即犬、貓[15]),因此山羌飼養業和繁殖業的產業管理依然在《動保法》中找不到對應的規範(表2)。最後,從原先的「由誰來管」的問題,又從中產生出「怎麼管」的疑問,成了一場難以捉摸釐清的羅生門。

即使1996年的物種公告使得「當年」(1994年10月29日到1996年5月9日)的山羌飼養業及繁殖業得以再次延續存在,但因野外的山羌一向被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者不得自野外獵捕或其他利用山羌,因此在1996年5月9日之後”合法登記”的山羌飼養業及繁殖業,須交代山羌的來源合法。筆者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6]」,以「山羌繁殖場」為關鍵字搜尋,赫然發現有兩家”合法登記”的山羌繁殖場:光明山羌繁殖場、有家山羌繁殖場(圖1),設址皆為南投縣水里鄉,前者核准設立日期為2017年11月10日,後者為2007年5月30日,意謂著這10年來,身為登記機關的南投縣政府不知是依「什麼法」許可教育或學術目的以外(即營利目的)的山羌繁殖場的登記?政府又該如何判斷這兩家山羌業者的山羌來源合法性呢?

經查有家山羌繁殖場臉書粉絲團[17],發現該業者在面對網友「保育類的山羌是否能飼養」的疑問時,頻頻以南投縣政府特發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保證可買活體(圖2),甚至在網路上標示價格(圖3),放上屠宰過和料理過的山羌肉(圖4),更表示「只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合法持有後就可以飼養(山羌)」等似是而非的說法(圖5)。該業者所說的主管機關是誰呢?是哪個主管機關該為這名業者的適法性背書呢?南投縣政府?不管經人工飼養和繁殖的山羌的林務局?不管山羌飼養和繁殖的畜牧處?於經濟部”合法登記”就真的是一切合法嗎?

我們當然不認為簡易的商業登記就足以說明飼養繁殖保育類動物的問題,也不足以為如此例外於《野保法》的爭議行為背書。為了不讓長年以來被各地餐廳拿來塘塞的藉口:「這是人工飼養(或繁殖)的」繼續下去,應該分別就山羌的種類進行清查。目前野生的山羌屬於保育類無疑,直接適用《野保法》;目前處於人工飼養或繁殖狀態的,則應該清查取得山羌的來源。不禁令人納悶,究竟還有多少像山羌一樣命運的動物存在於台灣社會呢?

最後,以目前至少發現到的兩家的情況,相關主管機關嚴謹地管理和徹查應是行政能量可及的。此後,任何的人工飼養或繁殖業者都應出具合法來源書面證明,否則一律以《野保法》刑責處置,以斷絕這些年來層出不窮的保育醜聞。

表1:山羌飼養繁殖法規大事記

時間

內容

備註

1989.6.23

《野保法》制定公布。

 

1989.8.4

1.山羌首次公告為保育類野生動物。

2.「凡飼養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不論其類別,應自即日起至本(七十八)年十一月底前逕向飼養地之直轄市(建設局)、縣(市)政府農業局辦理登記,其資料登記卡如附件。」

3.「凡未依規定辦理登記者,視為非法持有。」

農林字第8030307A號。於1995年12月23日公告農林字第4030817A號時停止適用。

1989.11.30

第一次辦理登記截止日(1989.8.4-1989.11.30)。

 

1990.8.31

1.山羌第二次公告為保育類野生動物。

2.「凡飼養繁殖附件一增訂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或其產製品之所有人或占有人,不論其類別,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3.「逾期未登記者依法處理。」

農林字第8030307A號。於1995年12月23日公告農林字第4030817A號時停止適用。

1990.11.30

第二次辦理登記截止日(1990.8.31-1990.11.30)。

 

1994.10.29

《野保法》修正公布。

《野保法》第31條第3項:「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1996.5.9

首次依《野保法》第55條公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名錄。原先應停業或轉業的山羌飼養業,以及本該不存在的山羌繁殖業,都在此後成了《野保法》不管的產業,延續至今。

自首次公告名錄至今,歷經三次修正(2001年12月12日、2009年7月7日、2017年7月12日),經查山羌皆未列入名錄中。註:2017年7月12日僅有預告修正名錄。

1997.10.29

主管機關應於《野保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即1994年10月29日)起三年內輔導這些山羌飼養業者停止飼養及轉業;此後,台灣理應無合法營利的山羌飼養業。

《野保法》第31條第4項

2007.5.30

有家山羌繁殖場核准設立日期。

法源依據?

2017.11.10

光明山羌繁殖場核准設立日期。

法源依據?





 

表2:現行法規管理山羌飼養業及繁殖業一覽表

法規

條文

野外山羌

人工飼養繁殖山羌

《野保法》

第3條

符合「野生動物」之定義。

不屬於55條名錄物種,不適用《野保法》。

第4條

野外山羌屬於保育類野生動物。

不屬於55條名錄物種,不適用《野保法》。

第16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不屬於55條名錄物種,不適用《野保法》。

第18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在「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或「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不在此限。

不屬於55條名錄物種,不適用《野保法》。

第36條

受第16條、第18條原則規範。

不屬於55條名錄物種,不適用《野保法》。

第55條

受第16條、第18條原則規範。

不屬於55條名錄物種。

《畜牧法》

第3條

未於該法中所指定公告為「家畜」。

《動保法》

第3條

符合「動物」定義,適用《動保法》

該法中找不到山羌飼養業和繁殖業的產業管理規範。

 

 










 


[1]保育動物入菜?「彩蝶宴」餐廳遭查獲,2018年1月18日,台灣動物新聞網,https://goo.gl/9De6qc 

[2]註:穿山甲以及台灣長鬃山羊被列入該名錄,意謂著這兩個物種無論是野生或是經人工飼養、繁殖的個體皆為《野保法》適用之對象。

[3]自1996年5月9日首次公告該名錄至今,期間歷經三次修正(2001年12月12日、2009年7月7日、2017年7月12日),經查山羌皆未列入名錄中。註:2017年7月12日僅有預告修正名錄。資料來源:政府公報資訊網 https://goo.gl/BL5nt5

[4]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2007年7月7日,林務局官網https://goo.gl/dfxpps

[5]熱炒店 驚見賣山羌 民質疑違法 農委會:人工飼養可販售,2012年11月21日,蘋果日報,https://goo.gl/ekVCE7

[6]註:農林字第8030307A號,於1995年12月23日公告農林字第4030817A號時停止適用。

[7]註:農林字第9030373A號,於1995年12月23日公告農林字第4030817A號時停止適用。

[8]註:1989年版辦理登記時間:1989年8月4日~1989年11月30日。1990年版辦理登記時間:1990年8月31日~1990年11月30日。

[9]蕭清仁,《8512.台灣地區白鼻心台灣水鹿環頸雉及山羌之市場供需調查與評估》,第172-173頁,1996年12月,國立台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研究所,資料來源:林務局官網https://goo.gl/3Wtz6i

[10]山羌生物基本資料,台灣山林悠遊網,https://goo.gl/1zWrKk,網站瀏覽日期:2018年1月22日。

[1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40條修正簡介〉,林務局保育組王冠邦、林國彰,2009年8月,農業出版品「農政與農情」第206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https://goo.gl/ppkyYV

[12]《畜牧法》第3條第1款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之家畜定義。https://goo.gl/PrWNaf

[13]《動保法》第3條第1款中「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https://goo.gl/eeWZX5

[14]《動保法》第22條第1項。

[15]2017年10月16日已於《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中修法,將貓列為「特定寵物」;2018年10月16日正式生效。

[16]經濟部商工公示資料查詢服務,https://goo.gl/EzuTac,網站瀏覽日期:2018年1月19日。

[17]有家山羌繁殖場臉書粉絲團,https://goo.gl/9maQco,網站瀏覽日期: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