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法的獵捕行為,才有合法的買賣,在此前提下,我們應該先討論哪些狀況下是可以合法捕鳥的?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育類動物一律是禁止獵捕的(因此下文完全是針對一般類野生動物進行討論),而一般類野生動物則依據目的不同,而有不同規定。可以分為有研究教育目的和沒有研究教育目的兩種。讓我們先從捕鳥的目的來做分類:
一、如果捕鳥目的是進行鳥類資源調查或保育研究計畫:
應該依據野保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與我們要探討的題目無關,不在此贅述。
二、如果捕鳥目的是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等非研究教育原因: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七條及二十一條的規定,如果不是要做學術研究,也不是為了教育目的,想要在野外捕鳥類,應該:
1. 先申請許可證
2. 在政府許可的獵捕場地進行獵捕行為(需注意野保法十九條之限制)
3. 向管理機關登記
4. 隨身攜帶許可證,供檢查
5. 離開報告獲取的種類、數量
6. 繳費
經過這些必要程序後,獵捕來的鳥才是合法的所得,才能在後端再依據其他相關法規,再進行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等經濟利用。
三、如果捕鳥目的是防止妨害農作物:
防止妨害農作物是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二十一條中,明確規定可以排除上述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例如因正當防衛而傷人時,可以排除傷人的違法性,不會受到國家的懲罰。當農人的農作物被野生動物危害時,野生動物保育法也賦予農民們捍衛自己利益的權利,得獵捕或宰殺該危害作物的野生動物。
因此行使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的重要前提是:避免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必須先確定有該土地的合法使用權;其次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才可以主張這個條文來捕抓或宰殺野生動物。
1. 有該土地的合法使用權:如果沒有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就開始利用土地種植或養殖,自然也沒有「避免利益受到侵害」的說法,因為很有可能是人類入侵、占用了野生動物的自然棲地,那麼自然也沒有合法捕抓或宰殺的權利。
2. 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有三大子原則,
A. 適當性:採取的手段必須要能夠達成目的。我們十分懷疑獵捕或宰殺動物是否真的能達到防止農作物受到侵害的目的?除非進行全面的地毯式屠殺,否則獵捕造成危害的動物後還是會有其他個體移入,因此難以認同捕抓或宰殺野生動物能夠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性。
B. 必要性:應該採取最小侵害的手段,因此如果驅趕就能達到防止利益受到侵害的目的,那麼就不應該採用捕抓或宰殺的手段。
C. 衡量性:應考量手段的成本與所獲得的利益是否輕重失衡,不應該因為保護一粒水果而大規模屠殺野生動物。
綜上所述,野保法第二十一條賦予農民們為了保護作物,而可以獵捕或宰殺該野生動物的規定,因為無法得到維護農民權益的目的,因此可能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應該修改或廢除。當然更不應該以此條做為合法買賣的合法捕抓來源。
退而言之,因為目前法律尚未被修正,先不論比例原則的爭議。目前農民在自己合法使用的農地上,獵捕到的鳥類是不具違法性的獵捕,不會受到野保法處罰。但仍然不應該做為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等經濟利用的合法來源,更不應該以此做為獲利的手段。
舉例來說,商店主人可以為了防止自己的財物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害,而限制小偷的自由,將其移送警方。但如果店主囚禁小偷,成為自己的奴隸,甚至拿來買賣,這樣對嗎?
因此,在現行法規下,農民因為農損捕鳥不會被處罰,但是因損害農作物而被獵捕的動物,絕對不應該成為經濟利用的合法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