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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保護人工復育梅花鹿?

動物與生活
文/
LCA秘書處

       近日墾丁國家公園復育之梅花鹿族群傳出疑似被盜獵之消息,雖然到目前為止警方沒有確定任何盜獵行為,但地方上確實有獵捕梅花鹿的謠言。在部分山產店中也有鹿肉出售,但無法證實食用之鹿肉是來自合法養殖場或其他來源。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從目前法律的實行上看到了更大的危機。

        我國的梅花鹿自1969年便在野外絕種,僅存養殖場與動物園內有人工飼育的梅花鹿。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自1984年起著手準備梅花鹿的復育,截至2009年至已野放233頭梅花鹿,而這些被野放的梅花鹿在適應當地環境之下,據稱已經繁衍至2000頭左右,偶有鹿隻接近人類活動範圍的情形。但也因為繁衍順利,反而造成當地質疑是否過量,進而想請求政府開放獵捕的情形。

        林務局野生動物保育科林國彰科長表示,因為梅花鹿在訂定野生動物保育法之前就從野外絕跡,所以梅花鹿目前在我國不屬於野生動物。而目前墾丁國家公園內之鹿隻來源為復育,所以也不算野生動物,目前無法以野生動物保育法來處理盜獵梅花鹿的行為。但是因為梅花鹿是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所復育,所以屬於管理處的財產,在國家公園範圍外的獵捕行為可以依刑法竊盜罪來處罰;而在國家公園內的獵捕行為就依國家公園法處置。

        但是我們觀看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第一條前段:「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而保育的定義也規範在同法第3條8款「保育:係指基於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原則,對於野生動物所為保護、復育、管理之行為。」所以可以說,復育梅花鹿的行動是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本旨的,但因為整部法條規範的緣故,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不到梅花鹿。因此,目前梅花鹿如果在國家公園內遭盜獵,依國家公園法25條可處一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導致嚴重損害的話,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是在國家公園範圍外,只能依刑法處定。但是在刑法上,很難去說獵捕的行為究竟是竊盜、脫離物之侵占或者是毀損,可以說是法令的規範,令人無所適從,也沒辦法給予這個復育的梅花鹿族群足夠的保障。

        野生動物保育,不僅有梅花鹿不屬於野生動物的問題,另外還有人工繁殖飼養野生動物的問題。野生動物保育法55條規定:「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也就是在公告以外的物種是沒有明文規範的,即使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本旨,也沒辦法執行罰則。而在實務上,也有野生動物經人工繁殖的後代不是野生動物,因此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管理的情況。則大量飼養繁殖的情形可能導向由畜牧法來規範,但若這個物種也不在畜牧法公告物種範圍之內,在目前情形下應適用於動物保護法,來確保這個物種不被法律所忽視,在規範漏洞中孤立無援。

       但動物保護法是保護動物的母法,且較偏向規範同伴動物的部分,在保護復育野生動物上,恐有規範條文的不足之處。如果以目前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的法規屬性、主管機關專業來看,針對人工飼養或復育野生動物,應該進行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規範,以達到保育野生動物的立法本旨,才是最適當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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