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台灣本土龜鱉類保育和解決收容問題,特召開協調會議
一、時間:102年12月31日(周二)下午四時
二、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909室
三、會議主持:陳學聖委員、田秋堇委員
四、會議出席:中興大學吳聲海,林務局林國彰、鄭筑云,陳學聖委員辦公室李月梅,田 秋堇委員辦公室陳秉亨、洪素年,關懷生命協會何宗勳、陳品旻
五、吳聲海老師訴求:
(一)設置龜鱉類使用的永久收容場所。用於救傷,收容、保種。
建議設置地點:中興大學
設置於中興大學優點為:生命科學系、獸醫學系長久以來,接收多批查緝烏龜,已建立收容作業準則與程序。獸醫教學醫院已有較完善的台灣龜鱉類動物急救、醫療照護準則,可繼續提供校內學生教學和實習機會。
配合單位:中興大學(獸醫教學醫院、生命科學系)、林務局、台中市政府。
(二)向走私、盜獵者收取收容經費:
政府收容經費逐年減少;但收容動物數量不減反增 。在查緝當時,由接管單位(林務局)向走私、盜獵者(船長或大盤商)提起假處分,收容單位提出照護費用明細,由嫌犯提供法律程序未完成前所有收容龜所需收容費用。
配合單位:法務部、林務局、地方政府。
(三)盜獵野生動物、走私及走私未遂加重刑責
違反野保法第40條雖有判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現實法官判案僅用最低標準判決(例如:目前大多判決都僅使用野保法第50條規定,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期望能加重判決,也可鼓勵查緝單位加強查緝強度。
配合單位:立法院、法務部與海巡署
(四)恢復設立重要道路檢查哨,嚇阻島內野生動物的運輸。
獵捕動物後需將動物移出獵捕場所,但通過山區道路(如台9線、台14線、台21線)的各檢查哨,近年來紛紛已關閉;恢復各檢查哨以利加強查緝盜獵強度。
配合單位:警政署、法務部、縣市政府
六、關懷生命協會訴求:
關懷生命協會認為,獵捕猖獗、稽查鬆散、裁罰輕微、收容空間資源有限,形成珍貴稀有保育類食蛇龜、柴棺龜等物種生存困境的惡性循環,本會除呼籲政府應積極作為外,同時提出以下建議:
- 農委會應建立正式協調機制,與所屬機關積極協調更多適當收容空間,紓解收容壓力。
- 應訂定統一之野放審查流程、明列應審查項目、野放後追蹤回報等,並公開審查記錄與成果。
- 加強保育警察及地方政府的聯合稽查工作,並應每季公布稽查紀錄與成果。
- 法院判例對社會及政府重視的議題優先順序上,具重要指引的功能。法院應考量整體獵捕、走私趨勢,調整判刑裁量,有效遏止不法人士對生態與物種的殘害。
- 立法院應盡速將增訂《野保法》第40條第2項走私未遂罰則提案排入議程,審查通過。
七、協調會 會議結論:
- 林務局已有規劃中途之家,應可立即紓解收容窘境。
- 林務局會主動公布中途之家部分資訊(如動物流量、場地設備等資料),供民間團體監督。
- 何執行長將與記協、媒改協調,今後不公布野生動物價格,由林務局與吳老師提供相關案例資料。
- 林務局擔任橋梁,告知各團體試申請緩起訴金,用於收容改善等保育用途。
- 其他需再與法務部及警政署協調之訴求,田委員辦公室將再與法務部及警政署連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