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四日,北縣政府工務局派員在強制拆除新店溪河川邊違建時,一併把福和橋下的兩處民間流浪犬收容所予以拆毀。由於拆除時不但未先將收容所內的數百隻狗先行放出,而且當義工要進去放狗時,還以警力阻擋,一隻狗被當場壓死,另二隻亦被發現死於非命。三隻無辜的生命在人間歷經被遺棄以及街頭餐風露宿的不幸遭遇後,好不容易在愛心人士王淑甘、錢藹楚的呵護下,寄命於私建的收容所中,然而天地之大,卻無狗兒容身之處,牠們成了「違建」的一部分,悲慘地結束了短暫的一生!
牠們一定至死都不明白,為何與人無爭而縮聚在河川一小角,在人們的心目中,竟仍如此的「礙眼」!
我們不妨設想:倘若違建裡滯留的是「人」而不是「狗」,拆除時會這樣鹵莽嗎?想來哪怕是住戶有人賴著不走,工務局都會先行會同警方,將人架離拆除現場,而不是不問死活,一拆了之吧!因此,流浪犬被壓死雖是偶發事件,背後卻隱藏著台灣社會長期以來漠視「動物權」的問題。
在台灣,不管「人權」實現的程度是否令人滿意,最起碼「人有生存權、自由權」的觀念已被普遍認同,而且載諸憲法,受到明文保障;但一般對「動物權」的觀念卻非常陌生,偶有識者倡議,多被視為「不切實際」,維護動物權益的「動物保護法」草案,也因財團覬覦用賭馬發「動物財」而橫生枝節,其通過立法。至今遙遙無期。
動物被視作 「為人類而生存」的人類附屬品,一旦於人類無益,甚或產生困擾,哪怕尚未到「危害人類生存」的程度,也都遭受殺害或棄置,絕不寬貸。寵物棄養問題之所以益趨嚴重,正是此種「人類中心」觀念在作祟一一飼主將動物遺棄於街頭或荒地在先,清潔隊員捕殺在後,整個過程寫明了一點:這些動物在他們心目中,與「廢棄物」無異。福和橋下三隻流浪狗的橫死,不過是「把狗當廢棄物」的觀念發酵的必然結果。
問題是:動物生存於世間,原非為人而活,又有甚麼緣故必須為人而死?人類也不過是地球成員之一,又有甚麼理由以這些地球伙伴生殺大權的主宰者自居?如果人可以基於人類利益的考量,而剝奪動物的生存權與自由權,不啻是宣告「力量的恆常有理」,因為動物絕不會心甘情願受迫害,卻不得不屈服於人類的力量。
以此推論:人類中的強者是否但因「力量的恆常有理」,便有權力剝削弱者呢?於是我們發現到:只有否定「強者有理」的正當性,動物權才會被認真考慮,到那時,弱者的人權大概也才有可能獲得更大的保障。
流浪狗不是廢棄物,牠們與人類一樣,有權利住在這塊餔育牠們的大地上!牠們在人類社會的悲淒處境,是保護動物者永遠的心頭之痛!痛定思痛,我們還是要再一吹疾呼:請尊重牠們的「動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