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掩埋的情、理、法
勞勞亭:
有一部法國老電影叫做《禁忌的遊戲》(1952,Jeux interdits)。劇情就請大家參考維基百科寫的簡介:「二次大戰巴黎淪陷後,一群逃難者在路上遭到納粹德國飛機的轟炸。5歲女孩保麗(Paulette)的父母和小狗剛被炸死。正當保麗遭逢巨大傷痛之際,遇上名叫米歇爾(Michel)的10歲男孩,還把保麗帶回農場的家中,說服了父母收養這名孤兒。他還幫保麗將小狗屍體埋在一個廢棄的水磨坊裡,也幫助她克服悲痛心情。兩個孩子開始收集其他死去的動物屍體,並從當地偷來靈車、教堂祭壇、別人墓地十字架,煞有介事地模仿宗教儀式,把動物安葬起來,開始他們『禁忌的遊戲』」。
自行掩埋動物屍體對小孩而言是一種很直覺的作法,似乎也是一種比較能平復情緒的過程。當然,《禁忌的遊戲》背景是混亂的時局,在一塊所有權不明朗的土地上進行動物屍體掩埋,爭議可能不大。但是在目前的台灣,從現實面而言,不容易自行掩埋。
吳花菓子:
從小時候到現在長大,對於動物屍體和掩埋已轉換了想法。我提供的國小經驗,是有掩埋的行為但其中沒有太多思考跟關心,那個年紀的我沒有處理屍體的方法,也沒有想到入土為安那些事,所以才由自然老師教導了我。不然,我想我不知道當時到底會怎麼處理屍體後續。
毛毛:
我那些「動物知情權」的朋友,剛在中元節為陳屍路邊的溝鼠,舉辦「眾生願2 - 我們在乎:鼠於你的送行之日」。活動結束,主辦人也把他帶去後山掩埋。這個活動的緣起跟精神,根據主辦者在活動網頁的說明是這樣:
今天早上意外在巷裡停車的地方,發現了一隻尾巴斷裂 (可能是夾斷、甩斷...不得而知),像垃圾一般被拋棄到街上,已經往生的鼠。看著他身上灰黃色的毛,腦中閃過昨天晚上依偎在我身邊,呼嚕呼嚕撒嬌,幸福的貓咪。想到這隻可憐的鼠,一輩子可能從來都沒有得到過愛,甚至被人們所討厭,過著到處被驅趕的日子,不禁鼻頭一酸......
生命的價值究竟何在?
捧著他仍舊溫熱的身體,希望能夠在最後這一刻,為他,也為其他的動物朋友做些什麼。也許僅僅只是很微小的,站出來表達,我們在乎。
去年的中元節,我們為動物界的「孤魂野鬼」舉辦了中元追思祈福大會,希望他們在天之靈能夠安息;今年,我們將再度邀請各界民眾,一同來為所有動物祈福。
若把動物掩埋在不是自有的區塊裡,有人會顧慮法令層面,比如說埋在公園裡,會碰到「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園內不得隨地拋棄廢棄物;擅自挖掘土、石、草皮;以及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但法令有趣的點在於具有解釋空間。以鴿子事件來說,楚涵是徒手撥開一些土壤,這樣算不算「挖掘」?野生動物的屍體屬不屬於自治條例指的「廢棄物」?但因為事件中的動物是鴿子,特定傳染病(也就是禽流感)之防治問題,應該是無法迴避要考慮的。
跳開公園,掩埋地點選在私人土地或較無人煙的山邊,應該就不易引來違法的指責。
蔡阿婆:
從農村社會進入工商業社會,現在每一塊土地都有管理者,可能是縣市政府、林務局、公園管理處或私人持有,基本上不會允許隨地掩埋動物屍體。畢竟有公共衛生、防疫問題、廢棄物清理法等顧慮,甚至可能對野生動物造成影響。
以前我會把果皮丟在山上,以為可以變成堆肥,後來才知道根本是一廂情願,凡是我們丟棄的東西都可能造成影響。像是新聞〈山上吃完果皮亂丟可化為養分?別再陷入迷思了〉就說:「林務局說明,如果不是那個地區原生的植物,在高山低溫下不僅本來就不易被分解,也可能造成外來種問題;況且若登山客人人一丟,果皮腐爛的速度絕對慢於丟棄的速度,最終美麗的山林將會變得髒亂……果籽亂丟也有可能造成當地生態的影響,腐爛的或還殘留農藥的果皮、廚餘,山中的動物吃了還會生病,就像蝴蝶效應一樣,不經意的小動作卻影響了在地的植物和動物。」
果皮落地的影響都這麼大了,動物屍體想必也有影響,果然,一查就有相關報導,不管在山上或都市區,都需要再三思考。
這裡摘錄兩則新聞的段落,一個是來自〈合法焚化個案少/ 寵物後事仍多就地掩埋〉:「環衛科指出,寵物若染病死亡,被飼主就地掩埋,腐化後污水恐滲入地底,造成污染,應交由動物醫院轉送專責機構火化,或妥善包裝後,由鄉鎮垃圾車清運掩埋,才是合法處理方式,也能有效避免病菌傳染問題,但民眾對合法火化或掩埋的觀念仍有待加強。」
另一個新聞段落是來自〈像「阿河」這樣的大型動物屍體如何處理?跛馬「茱麗葉」不得安息〉:「李春信表示,茱麗葉死的突然,自己也不諳法律,就以傳統土葬方式安置茱麗葉,本以為3公尺深、離溪流30公尺遠的埋葬已足夠安全,沒想到仍有汙染水源的疑慮,在遭到檢舉後,新竹縣環保局曾來測過水質,雖然水源沒有遭到屍體汙染,但部分里民仍要求遷葬茱麗葉。」
從這些報導看來,許多人都有類似經驗,希望動物入土為安,最後與大自然融為一體。然而現代社會地狹人稠,還有生態圈的蝴蝶效應,必須有更完整的考量。
對動物有慈悲心是一件美好的事,願意付出行動更是難能可貴,只是我們要用對方法,才能讓更多人認同動保,促成對動物友善的環境。有時動保人士會跟一般民眾起衝突,因為雙方的立場不同、想法不同,這時就需要智慧的溝通,才有和平對談的機會。
說真的,這件事並不容易,這條路也不好走,許多動保團體都在努力中,包括教育、宣導、修法、擴大影響力。希望每位愛護動物、尊重生命的朋友,也能對一般民眾發揮同理心,這不是誰要去說服誰,而是希望更多人願意聆聽。因為動物無法發聲,我們若有機會為動物說話,更要柔軟、慎重,促進每一份愛的可能。
勞勞亭:
謝謝蔡阿婆的資料,看來即使是私人土地依然有所謂的「蝴蝶效應」,因此不太建議進行掩埋屍體。畢竟私有地或公有地只是人為的區分,土地與自然本身實為延續一體的。
蔡阿婆:
另外我也想到,現代社會中,很多動物是被毒死的,每次清潔隊來做環境消毒之後,在路上、水溝旁就會有很多死掉的蟑螂,還有一些沒斷氣的正在掙扎中。其他例如毒鼠藥、除草劑、農藥等,會造成鳥、鼠、犬、貓等動物死亡,這些動物如果被土葬後自然分解,也可能對土地和生態造成影響。不過這些都是人類所為,如果說被毒死的動物會汙染環境,其實人類才是毒害地球的大魔王,這又是另一個議題,可以寫成系列文了。
勞勞亭:
那麼回到自行掩埋的討論作個小結吧。
的確很多人都懷有「入土為安,最後與大自然融為一體」的想法,前面我也提說,自行掩埋動物屍體是一種很直覺的作法,多少有平復情緒的功能。
而送入垃圾焚化爐,則使人們無法參與,無法旁觀這個過程。雖然合理合法,但缺少了「情」,或者說,少了某種對生命的尊重----這原本也就是動保人最在乎的事情----特別是像老鼠與鳥類這樣小型的動物,本來就不若貓狗受到的重視那麼多,因此慎重處理牠們的後事反而別有意義,這個時候是不是能有個模糊地帶來看待掩埋?我猜這可能是毛毛一開始特別想要訴求的東西。
然而,目前看來自行掩埋動物屍體很可能會引起衝突,蔡阿婆舉出的兩則相關新聞裡,主角雖然不是所謂的動保人,但她請動保人對此要特別小心謹慎,遇到衝突的話,為了動物也為了動保,務必好好的溝通。
謝謝楚涵、吳花菓子、蔡阿婆,和毛毛參與「動物議題大家談」,我收穫很多,希望讀者也是。
延伸閱讀:
以下內容節錄自《我國寵物殯葬事業管理體制之可行性研析》,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及林明鏘,性質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96 年度政策建議書」。
我國近年來已逐漸建立動物保護之法制體系,然而現行之動物保護相關法律僅僅對寵物的繁殖、買賣、寄養、飼養、管理及保護等層面為規範,動物保護法之立法固然係對於動物生命體之尊重,但該法亦僅規範至動物生前之對待,而對於往生後之動物卻沒有任何相關規範,原則上係將其視為廢棄物,而用廢棄物清理法予以處理。此外,我國雖然有「殯葬管理條例」等法令,但其所規範處理的,也僅及於處理人的屍體之殯葬業務,而不及於處理動物屍體之動物殯葬業務。然而無論是在法制上及一般社會大眾的觀念、情感上,寵物可能已超越了「物」的範疇。於新修正之動物保護法中,虐待動物尚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一般社會大眾亦有相當的比例將寵物視為家族的一份子。是以飼主可能無法忍受將其寵物屍體視為廢棄物處理,亦即將寵物屍體的重量為計價單位、並於數天後一次集體火化的作法,而較傾向於尋找類似於人之屍體處理的作法。
(以上摘取自原文p1, p2)
現行寵物屍體之處理方式
當寵物往生時,人類處理寵物屍體的方式目前有越來越多樣化的傾向,除火葬之外,另有土葬甚至剝製,尤有甚者,在某些鄉下地方仍有「死狗吊樹頭,死貓放水流」等固有迷信之陋習。對於是否要管制處理方式一事,不僅牽涉到社會觀感、道德價值、環保考量,更須加上現存之業者市場等問題,理應審慎評估後,做成決策。而有關寵物屍體處理與遺骸保管的問題,國內相關文獻尚屬稀少,因此以下所探究者,係分別就現行存在的幾種動物屍體處理方式予以做概略介紹並加以討論,並佐以國內報章雜誌之資料、業者申請往返之公文等,透過論述思考其中所可能產生之問題,以理出管制寵物殯葬業務之方向為何。
(一)剝製行為
現行台灣社會上確實存在著剝製的處理方式,亦即將往生之寵物以剝製的方式來處理其屍體 (原文注釋5)。有些飼主在寵物往生後,由於不忍將其土葬或是火葬,於是希望能透過剝製的方式,以保留寵物之屍體,正所謂「睹物思情」,就好像寵物還活生生地與飼主同在一般,藉此方式連結自己與寵物間情感的延續與追思。而所謂的剝製方法,即是以製作標本的方式,將動物的皮先剝去晒乾,而後再塑模料填充其內。另外,亦有些飼主無法忍受寵物往生後受剝製待遇的作法,所以會尋求其他的標本製作方式。例如以冷凍乾燥法的方式,先將動物之內臟取出,塞以填充物後再佐以化學藥劑,之後將之冷凍乾燥,予以再加工,使之栩栩如生。縱或這些作法所費不貲,仍然有部分飼主都願意花極高的代價來換取寵物永久的陪伴。
然而對於這樣的作法,似有違善良風俗之嫌而法律上不應鼓勵。蓋我國已逐漸建立起動物保護的法治,寵物在法律上的定義也早已經超越了單純「物」之範疇,基於其也是一個生命體,自應受到對一個生命體所應得的尊重。據此,即便是在寵物往生後,飼主對待屍體的作法也不當然同於法律上擁有所有權的「物」一樣,而可得任意處分支配。尤其現今寵物更逐漸被視為是家族的一份子,甚至欲廢除「寵」這個有明顯上下階級意味的字眼,而改稱同伴動物。而若飼主選擇以剝製方式來保存寵物屍體,則此舉似又將寵物僅視為單純之物,而得由飼主任意處分,且於其死後亦然。試問如果國人無法接受將自己的親人於往生後以剝製的方式製作標本,何以對於寵物就得依飼主一己之意任意為之?如同人之遺體並非繼承之標的,無論是基於遺族的情感或是人性尊嚴、社會善良風俗等的理由,人的遺體都不是單純之物,其承載著超出法律上單純之物的其他價值。是以若鼓勵以剝製方式處裡寵物屍體,則會有違背尊重生命本旨之譏,且又再次將寵物降格為單純之物,事實上會與我國社會之善良風俗有所扞格。據以上所論,本研究認為除有科學上運用或其他特殊保存理由外,並不應該鼓勵剝製寵物屍體。
(二)掩埋
台灣民間傳說認為,貓會爬樹,所以貓死吊樹頭,貓會爬上天,而狗會游泳,所以狗死放水流,狗會流向西天,投胎轉世。因而流傳有「死貓吊樹頭,死狗放水流」的習俗。然而這樣的說法不僅是沒有科學根據,且會帶來不少環境生態問題。死狗放水流一事會影響公共衛生、破壞生態;而死貓吊樹頭,則是惡臭薰天,也令人觸目驚心,有礙觀瞻。此外,這樣的作法也違反了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是以上述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然而這樣的作法於其背後隱含著台灣人對於喪葬的傳統觀念,尤其是一般人都認為將動物屍體回歸大自然是最好的作法,因此也有不少人會採取將動物屍體予以掩埋的作法。中國傳統文化觀念強調「入土為安」、「吃土還土」,人民世代以農業為主,視土地為生命之本,這是漢民族根深蒂固的觀念。所以不僅對於已死的親人會傾向採取掩埋的方式,對於如同家人一般的寵物也會想以掩埋的方式對待。
這種將寵物予以掩埋的方式所可能產生的問題是,直接將屍體掩埋在土裡,屍臭味可能會引起其他動物的挖掘;此外,當屍體腐敗所產生的物質變化,或是屍水滲漏等之相關問題,也有汙染環境之虞。此又再加上現今人口增加,建築物快速成長,而土地資源有限,已不勝負荷。因此在人的殯葬政策部份,政府也大力推導,企圖轉變傳統國人的土葬觀念,而建議以火葬(納晉塔)的方式予以取代,藉此希望能普及火化的觀念,進而減少墓地的使用。於民國92 年所施行之殯葬管理條例中更規定公墓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原文注釋6),這種限制之目的即是為了減少傳統土葬所耗費的土地資源。與此相配合,該條例亦訂立公墓墓基(原文注釋7)、骨灰存放設施及樹葬用地之使用年限,建立輪葬機制,促進土地循環利用,以免死人與活人爭地,求都市之永續發展(原文注釋8)。此外,更於火葬後將骨灰晉塔外的選擇可能性以外,提供了其他多樣化的選項,如樹葬、海葬等,這些都是更符合環保的作法。是以,於考慮寵物殯葬之處理方式時,也應盡可能限縮掩埋的選項,蓋鑒於土地資源有限、環境保護等需求,火化應該是一個較為適當的作法。
縱或如此,對於現有之傳統掩埋的作法,法律上並無予以禁止的理由,因為這是人民的選擇自由。歐盟法在規範動物屍體的處理時亦認為各相關單位可自行規範,視各地的風俗與需求而決定動物屍體究應視作廢棄物予以掩埋抑或以焚燒的方式予以處理(原文注釋9)。據此,我國也不應貿然禁止掩埋的處理方式。惟有鑒於我國土地資源有限,此外掩埋對環境之影響亦是頗為巨大,所以於管制技巧方面,似乎可以考慮以價制量的作法,以較為高價的方式制約人民選擇掩埋的動機;另外,對於掩埋業者也可要求更高的標準,就環境影響的深遠程度、土地狹小的本土性特質、環境污染問題,以及事後撿骨程序等,詳加評估後,予以嚴格管制。
(三)火化
相較於以上所提到的剝製和掩埋,火化應該是較為可行的作法,蓋其較為簡單、環保且衛生。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業者也是採行火化的方式,大多數動物醫院皆可代為處理寵物遺體,而後再將之送往特約之安樂園或公立機關火化。在此過程中較常產生的問題是,某些動物醫院並未設有冷凍冰庫,而其又必須等待累積一定數量之遺體、或是於特定的時間,方行轉送火化場火化。因此往往是寵物往生後的數日才被送火化,而在這段期間裡醫院方面的處理作法就是拿雙層塑膠袋將寵物之遺體層層密封。這樣的作法不僅令飼主難以忍受,感覺只不過是一種變相的垃圾處理,並且也會有衛生上的疑慮,蓋若天氣太悶熱、累積過多天,則屍體易有惡臭腐敗的現象,此恐將造成環境污染、傳染病的發生。因此必須對於動物醫院接獲個案時處理上的機制予以嚴格把關,此外對火化場的部份亦同。於火化場的部份,雖然市面上的業者多設有冷凍冰庫設備,但是並無統一之規格標準;又火化過程中所產生之黑煙及異味,亦容易造成環境汙染。於設備之管理上應可效法殯葬管理條例中,就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的規定,規劃設備上可合理期待的統一標準,例如就焚化爐必須使用環保科技焚化爐、加裝空氣污染防治設備、定期作檢測等,而執行人員必須受有專業訓練課程。
火化的方式又分為集體火化以及個別火化,由於有些飼主希望能保有寵物的骨灰,因此會選擇以個別火化的方式處理。個別火化的收費較貴,一般寵物安樂園內提供有火化的服務,於火化完畢之後,骨灰可帶回,也可選擇在園內納骨供俸,甚至還會定期舉辦法會(有關寵物納骨塔的設立會牽涉到更為複雜的問題,容後敘述)。當然也有少數人會選擇將骨灰罈埋在土裡,豎碑紀念,同時亦有少數安樂園提供掩埋的服務,不過其收費就更高了。此外,就火化後的骨灰也可採行樹葬的方式,由於樹葬是將火化後經特殊處理之骨灰藏納土中,植樹其上,不論景觀或衛生均不會產生妨礙,應是可採行的作法。同樣地,海葬也是一條可考慮的選項,因為海葬是將骨灰灑向大海、回歸自然,而無浪費土地資源之虞。於國外有將骨灰再加工,轉而做成肥皂等產品的作法,藉此促進資源的循環。不過於本國接受的程度應該不高。
總而言之,於考量土地資源有限、環境保護及我國國人之殯葬風俗習慣等因素,應可肯認以火化處理往生寵物之屍體是最適切的作法,且就火化後骨灰的處理得有更多元的選擇空間。惟就執行流程、作業天數、使用之設備、執行人員之專業要求等,必須有更具體詳細的規定。
(四)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
依廢棄物清理法(原文注釋10)之規定,動物屍體係屬於一般廢棄物之範疇而受規範。故飼主逕可簡單的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處理寵物屍體,按家中垃圾分為「資源垃圾」、「廚餘」及「一般垃圾」三大類排出,則寵物屍體按分類應為一般垃圾,而與一般垃圾併同處理,亦即丟入垃圾車後由執行之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原文注釋11)。此舉雖是合法的作法,然而卻十分危險,蓋現今就一般廢棄物之處理多為焚化或掩埋,然而動物之屍體有防疫性之問題,非簡單焚化或掩埋所能夠妥善處理的。雖然說焚化後或可杜絕傳染,然而在垃圾處理的過程、等待焚化的天數等,這中間流程都仍可能產生傳染病方面的問題而無法有效監控之,不僅無法有效建立起獸醫的監督機制、而環保單位本身又欠缺防疫的能力。此外,我國已建立動物保護的法治,將虐待動物致重傷或死等行為犯罪化,也將這種犯罪行為明訂為公訴罪(原文注釋12)。若依照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逕將動物屍體作為一般垃圾處理之,將有可能會使虐待動物致死的飼主選擇依廢棄物清理法的方式,將寵物屍體作為一般垃圾而丟棄之,使得其虐待動物的行為不被發現,如此一來將可能造成動物保護上的漏洞。據上所述,動物屍體有別於一般廢棄物之性質,ㄧ方面是動物屍體所可能帶來的防疫上的問題,另方面是考量我國動物保護法治的建立。惟現今在欠缺對於動物屍體處理的合適規範下,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仍有其一定之規範作用,惟日後應審慎考慮是否將動物屍體排除在廢棄物清理法中一般廢棄物的定義,而予以個別處理。
(以上「現行寵物屍體之處理方式」一節,來自原文pp.6-12)
注釋(編號依照原文的標示)
5 透過網路上搜尋可以查知事實上是有製作標本的廣告,而其中即包含了往生寵物之標本製作。http://104net.com.tw/web/ver5/index.asp?autoid=283473&page=4&url=0492337378。2007 年11 月15 日參訪。
6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訂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但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四平方公尺。其屬埋葬骨灰者,每一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六平方公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前項面積。」
7 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中亦就公墓使用設有七年的限制,係為建立輪葬制度。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公立公墓之墓基使用年限為七年,因特殊事故得申請延長。但其使用年限累計不得超過十年。前項使用年限屆滿者,由管理機關以書面通知墓主於三個月內自行洗骨或火化,安置於適當之處所。逾期未處理者,管理機關得代為處理,其所需費用由墓主負擔。凡墓基使用申請書內未註明使用年限或其他類似文字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8 見孫鎮寰,「高雄市之屍體火化與屍體埋葬之變遷分析」,民國93 年10 月,頁32。http://cabu.kcg.gov.tw/upload_file/staticSys/2005119101210.pdf。2007 年11 月15 日參訪。
9 Nr. 1774/2002, art. 24
10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11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前項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