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生活」面向的狩獵問題

動物與保育
文/
關懷生命協會名譽理事長 釋昭慧

  在「開放原住民狩獵」的議題上,比較值得關切的是:原住民流落平地,常常接受到種種歧視與磨難;相對地,安住在原住民村落裡,會是比較幸福的。而狩獵對山居原住民而言,至今都還是「生活的一部份」;他們可以獵殺動物,用以養活家人。可是他們獵殺的是「野生動物」,在資本主義的經濟體系裡,依然是商業化行為,這又有違保育法規。

  筆者以為:「生活」的現實問題,比「文化」的爭議更堪同情,因為那攸關原住民的「生命存續」。攸關「生命存續」的問題,當事人或可選擇「捨身取義」,旁觀者則實無權要求他們「殺生成仁」。我們也許只能冷靜地分析:原住民與政府在這件事上可以做什麼樣的選擇;不同的選擇,就要付出不同的代價。

  為了要讓原住民安居山林,免受歧視,不得不保留狩獵生活。這樣的想法,乍看似乎合理,其實還是隱藏著「物種歧視」問題,而且終將帶出連鎖性的「人種歧視」問題,而不利於原住民本身。

  原來支持這種理論的前提就是:一、承認「階級意識」的合理性:允許原住民在平地受到不公待遇,而不謀求改善,迫得他們只能退避山林。二、承認「人類沙文主義」(其實也是另一種階級意識)的合理性:人比動物重要,所以,為了人的幸福,剝奪動物生命是被允許的。三、承認「力量」的合理性:只因為動物是比原住民更弱的弱者,所以允准弱者以力量(刀鎗弓箭之類)摧毀更弱者。

  依此類推,又有甚麼理由,不允許強者的漢民族欺壓弱者的原住民呢?這種欺壓同樣可以有諸如「為了養活家人」之類溫馨的理由。

  所以,以漢民族為主體的政府,當然也可以慷「牠們」之慨,而准予狩獵,這好像是解決了原住民的生存問題;但長遠來看,這種默許「階級合理性」與「力量合理性」的思想本身,對原住民是更為不利的。

  原住民在其他強勢族群的環伺下,現在彼此沒有利益衝突,當然可以相安無事;一旦原住民山區有某些重大經濟價值,漢民族是否也可以用「需要擁有山地資源以養活家人,否則兒女就得去做粗重工作,遭人歧視」等等之類的理由,將原住民土地加以巧取豪奪呢?到那時,(強者的)漢民族用的未必是刀鎗弓箭,可能只是一個政策就夠了;弄到(弱者的)原住民必須遷村時,連原先用刀鎗弓箭來射殺更弱者的「狩獵」權利,都要因利益牴觸而泡湯了。

  「力量」就是真理,所以強者可以為了自己或眷屬的生存而剝削弱者。這絕非危言聳聽,蘭嶼核廢料場的設置,不就證明了弱者在「力量合理性」思維邏輯下的悲哀嗎?試問整部台灣移民史不都訴說著同樣的故事嗎?移民們將原住民趕到山裡時,不都有著諸如「養活家人」乃至於「求得生存」之類的卑微要求嗎?

  倘若我是原住民,我不要爭取殺害「比我更弱的動物」的權利,而是要爭取與漢民族一樣的求學、就業機會與反歧視的權利。換句話說:權利是要使強者釋出,而不是向弱者追索的。弱勢的原住民一旦認同「開放狩獵」這種「力量就是真理」的遊戲規則,就不自覺將自己置於「認同強可凌弱」的險惡境地。

  原住民之所以淪入社會底層,這與「種族歧視」有關;人類之所以將狩獵行為合理化,這與「物種歧視」有關。無論是種族歧視還是物種歧視,都是從階級觀念產生的--某種方式讓生命區分等級,而厚此薄彼。從佛法來看,階級觀念又從「我慢」而來,認為「我」、「我的家人」、「我的族類」比較尊貴,「大我」之外的生命就等而下之。

  當我們在諸多生命中區分尊卑貴賤時,自然容易認定:卑微者有義務成全尊貴者--無論成就的方式是體力的服務,還是身命的奉獻。階級意識可以演變到不惜殺人,而不祇是殺動物;屆時你我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因為:縱算今天從某種階級的角度(如種族立場),你可置身優位,但焉知哪一天不會從另一種階級角度(如勞資立場),你又形成劣勢呢?

  當然,「冤冤相報」的因果道理,原住民朋友們也不妨深思!但且先不從佛法的「殺生因果業報論」來看待狩獵行為,如果我是原住民,我會思考上述更深層、更長遠的「權力運作」問題。人總是要選擇自己的道路,並承擔選擇的代價。「開放狩獵」或可濟一時之需,但終將因認同「力量與階級的正當性」而自貽伊戚;唯有落實「眾生平等」的觀念,解構階級意識下「權力運作」的正當性,原住民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推翻狩獵的正當性,受惠的將不祇是山裡的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