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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聲明】保育鯊魚又一進展 推動漁業署修訂公告「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 需附漁獲履歷關鍵資訊 杜絕非法捕鯊

動物與生活
關懷生命協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聯合聲明
 
保育鯊魚又一進展
推動漁業署修訂公告「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
需附漁獲履歷關鍵資訊杜絕非法捕鯊
 

全球每年約有7,300萬到1億隻鯊魚被人類捕捉利用。鯊魚成長緩慢、產仔數少,全球已有三成(32%)的鯊魚、魟魚、銀鮫因人類的過度捕撈恐將滅絕[1],國際保育聯盟(IUCN)紅皮書也將數種鯊魚列為極度瀕危、瀕危、易危,急需復育與保育。鯊魚在海洋生態系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豐富海洋生物多樣性,魚翅是鯊魚體最具價值的部分,拒吃魚翅有助於減少鯊魚捕撈。

我國漁業署雖於2012年訂定「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規範魚翅進口商應負的相關基本責任,但該規定對於進口魚翅來源合法性的審查並不嚴謹。2021年11月與今(2022)年3月漁業署修正預告「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草案。本會與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於預告期間提出多項建議,促請政府善盡防杜IUU漁獲輸入之責任,確保魚翅來源具可追溯性。

漁業署從善如流回應兩會意見,在本(5)月13日公告最新「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2]納入二項規定:

(一)明定合法捕撈證明應涵蓋五大類、20項漁獲關鍵履歷資訊,讓魚翅的來源更清楚(詳見下表)。

(二)若魚翅輸入來源非進口國原產,進口商需繳交「再出口漁獲證明書」。

也就是說,未來所有進口魚翅從捕撈、轉運、卸港、加工到出口的明確溯源資訊將完整的附在「合法捕撈證明書」上,讓魚翅的來源更清楚,透露的資訊越多,就能更加避免來路不明、可能涉及IUU的漁獲輸入;另一規定則是將「魚翅來源不是進口國原產,是由第三方國出口到進口國,進口國再輸入貨品到台灣」的可能性納入,進口商需另外再附上「再出口證明」來佐證其來源不是IUU。

此次公告,漁業署也針對漁船及船籍國增加限制,若非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該年度核准漁船名單中的一員,或船籍國曾遭其他國家(如歐盟、美國)以及RFMO列為「不合作名單」,將無法輸入到國內。此規定涵蓋的魚翅產品包含生鮮及調製加工品,共計17個產品項目(如附錄一)。

兩會呼籲漁業署必須落實嚴格執法,管制魚翅貿易,並持續加強取締鯊魚捕撈後割鰭棄身行為,以維海洋生態永續。

合法捕撈證明書應涵蓋關鍵履歷資訊(表)
項目 資訊內容
一、船舶基本資訊
1. 船名
2. 國籍
3. 船舶註冊/識別碼
4. 區域型漁業組織船舶編碼
5. 漁業證照
 
二、漁船捕撈資訊
1. 捕撈區域
2. 航次/捕撈日期
3. 漁具類型
 
三、轉載資訊(倘有)
1. 運搬船名
2. 轉載日期
3. 轉載地點
4. 轉載魚種
 
四、卸魚資訊
1. 卸魚地點
2. 卸魚日期
3. 卸魚魚種及重量
 
五、進口資訊
1. 進口商
2. 出口商
3. 進口魚種
4. 進口量
5. 產品形式(生鮮、冷凍、乾製)等
 
   

   

附錄一:魚翅貨品及其關稅代碼

(一) 鯊魚翅,生鮮或冷藏(CCC號列:0302.92.00.00-4)。
(二) 鯊魚尾,生鮮或冷藏(CCC號列:0302.99.20.10-1)。
(三) 鯊魚尾鰭上半部,生鮮或冷藏(CCC號列:0302.99.90.20-4)。
(四) 冷凍鯊魚翅(CCC號列:0303.92.00.00-3)。
(五) 冷凍鯊魚尾(CCC號列:0303.99.20.10-0)。
(六) 冷凍鯊魚尾鰭上半部(CCC號列:0303.99.90.20-3)。
(七) 燻魚翅(CCC號列:0305.71.10.00-4)。
(八) 乾魚翅(CCC號列:0305.71.20.00-2)。
(九) 鹹魚翅(CCC號列:0305.71.30.00-0)。
(十) 燻、乾、鹹之鯊魚尾(CCC號列:0305.72.00.10-3)。
(十一) 燻、乾、鹹之鯊魚尾鰭上半部(CCC號列:0305.79.00.10-6)。
(十二) 已調製或保藏之鯊魚翅,冷凍者(CCC號列:1604.18.00.10-6)。
(十三) 已調製或保藏之鯊魚翅,罐頭(CCC號列:1604.18.00.20-4)。
(十四)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鯊魚翅(CCC號列:1604.18.00.90-9)。
(十五)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魚鰭,冷凍者(CCC號列:1604.19.40.10-7)。
(十六)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魚鰭,罐頭(CCC號列:1604.19.40.20-5)。
(十七)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魚鰭(CCC號列:1604.19.40.90-0)。
 

附錄二:參考資料

  • 全球海洋相連,許多高經濟價值魚類(如鮪魚、鯊魚、旗魚)都是跨域、高度洄游性魚種,故海洋生態永續是跨國界、跨海域互相牽制的國際議題。建立周延、透明、可流通查詢的漁獲登記方式或資訊系統非常必要。
  • 1995、2009、2017年世界糧農組織(FAO)先後通過《負責任漁業行為準則》、《海洋撈捕漁業之魚和漁產品生態標章準則》及《漁獲登記自願性準則(VGCDS)》,雖然這些準則都屬於自願性質,但完整勾勒出漁業的捕撈、養殖、加工、貿易和銷售等各面向應負的責任。其中《漁獲登記自願性準則》主要目的,在於調和現行各國際區域漁業組織(RFMOs)與個別國家的「漁獲登記」制度,從捕撈到市場,建立具體、明確及透明的追溯認證機制,以提供完整、清楚的紀錄,期能全面杜絕IUU行為。
  • 2020年FAO更進一步指出:漁獲履歷制度(Catch Document Schemes)被廣泛認為是防止IUU漁獲物進入海產供應鏈的有用工具,從而確保了輸入海產之合法性。但漁獲登記、漁獲證明文件要具有可信度,前提是「漁獲登記制度」必須健全,「漁獲履歷資訊」(Key Date Elements)必須周延、透明,此原則必須要落實到船籍國、區域漁業組織、沿岸國家漁業合作等面向,其中又以船籍國對於漁船的管理最為重要。未來,FAO有望提出漁獲履歷資訊項目之相關標準指南,更加強調漁獲履歷資訊完備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