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受到各動保團體的厚愛,應邀於第一屆全國動物保護會議致詞,個人深感榮幸,但也有些許惶恐,原因是,近十餘年來,自己將大部份精力放在高等教育的學術與行政工作,在社運場域久已退居二線,因此對台灣現階段動保運動的各種訴求與進度,絕對沒有在座動保團體代表來得熟悉。因此請容我藏拙,從較為宏觀的角度,來談談台灣動保運動的困局與前景。
在「困局」部分,包括哲學層次的思想分歧與運動路線的思想分歧。前者在國際倫理學界久已熱議,台灣動保界較少進行這方面的哲學思辯,反倒是在哲學或動物醫學界,有些博、碩士論文或期刊論文的產出。然而思想引領行動。哲學層次的思想分歧,當然會影響到社會運動的行動層次。因此,台灣動保運動的路線分歧,依然可以溯源於彼此的思想分歧。
在「前景」部分,個人依然從宏觀角度,分析台灣動保運動的兩大特色:運動層次的求同存異與法律層次的與時俱進。至於動保相關法規之立法與動保相關政策之行政監督、各項動保議題之倡議與行動、流浪動物之收容與救援、各種紙本或數位化的動保(或蔬食)出版品與網頁,以及動保扎根教育的現況與前瞻,則將由各位動保團體代表分別做出詳細敘述,茲不贅言。
二、台灣動保運動的困局
(一)哲學層次的思想分歧
在台灣,即使強調「尊重生命」,但還是多以「人類」為主。可以說,以人為本或高推人為「萬物之靈」的意識形態,由來已久且根深蒂固。即使生命倫理學討論「生命」課題,主要依然是鎖定在「人類生命」,各種「生命倫理學」的原則主義,如:尊重自主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autonomy)、不傷害原則(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行善原則(The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或知情同意原則(Principle of informed consent),也依然是依人類的特質而量身打造。至多是在觸及「動物實驗」的課題時,會討論到實驗動物的倫理地位,但也無法將生命倫理學中的各種原則,比照人類以用諸動物之上。更糟糕的是,隨著各種遺傳工程(genetic engineering)或基因工程(gene engineering)的蓬勃發展,以及全球疫情嚴峻形勢下的病毒研究與疫苗開發等需求,動物實驗更是有增無已。
至於實驗動物以外的動物(諸如:野生動物、經濟動物、同伴動物等),則一律歸諸「環境倫理學」。然而但即使是生命科學研究者,都很難否認動物所具有的生命跡象。倘若將動物歸為「生命」,吾人又有何理由要把這些動物,等同植物與無生物,而僅當作人類所處環境的一部分呢?
環境主義者即使是對野生動物的處境,給予較多的關切,也大都只是著眼於「生態平衡」的考量,由此設定部分種類與數量,作為保育對象。數量少了固然加強保育,數量多了也不排除加以殺戮,以求「合理減量」。因此他們雖然較為關切野生動物,卻也大都主張「狩獵合法」,對狩獵過程的殘暴與被獵動物的痛苦,不置一詞。完全無視於「合理數量的設定與控管」很可能只是人類一廂情願的「生態神話」,是依附於環境主義中之整體論(holism)而陰魂不散的人類中心主義。
在環境主義的整體論邏輯中,為了生態整體之善,個體之善被犧牲,成了極具正當性的主張。此如薩戈夫(Mark Sagoff)之所主張:「動物解放與環境倫理,錯誤聯姻,快速離異」,因此,環境主義者不是動物解放者,動物解放者不是環境主義者。[1]
於是,關懷環境倫理的人,無論是出自「人類中心主義」(Anthropocentrism,即「人類沙文主義」),而謀求人類對自然環境的「永續利用」,還是出自「生態中心主義」(Ecocentrism),而將生態系的「永續發展」,置於道德關懷的價值優位,大都對於「生命中心主義」(Biocentric Ethics)[2] 抱持質疑的態度,並將經濟動物與同伴動物,排除在道德關懷的範圍之外。最明顯的,就是對於「狩獵」問題的歧見。環境主義者往往不但不反對狩獵,還有一套狩獵合理的主張與狩獵合法的尺度。
如此一來,動物倫理之探究,成了「生命關懷」與「環境保護」夾縫中的麻煩製造者(trouble maker),動物陷於「生命關懷」與「環境保護」都「爹不疼、娘不愛」的尷尬處境。[3]
幸運的是,台灣的動保運動,一開始就與環境保護、生態保育相關團體結成盟友,求同存異,共同努力促使立法院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而且時常在各種擁有共識的單一議題上共同串聯,互為奧援。即便在狩獵或流浪動物飼養議題上,彼此的立場相左,但也不致於口出惡言,產生強大對立。這在台灣動保運動發展史上,是一個差堪告慰的現象。
(二)運動路線的思想分歧
即使是在動保團體內部,依然無法免於運動路線的思想分歧。首先,對於同伴動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與野生動物,大都偏重在同伴動物。這與貓狗早已成為許多家庭的親密成員有關。許多保護動物人士,難免因飼養貓狗而愛屋及烏,憫念同伴動物(特別是流浪動物)的惡劣處境。野生動物至少還有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團體共同關注,而獲得了較大的法律保障。至於被虐待與殺戮的程度最慘烈、數量最龐大的經濟動物與實驗動物,反倒是受到的關注較少。經濟動物產業鏈非常龐大,實驗動物更是涉及科學界的意識形態與巨大的產學利益,因此為這兩種動物發聲,爭取其法律保障的動保團體,顯得格外勢單力薄,舉步維艱。
其次,即使大家都是為了廣義的「動物福祉」而努力,依然有可能出現運動路線的分歧。舉例而言,大家雖然共同關切「同伴動物」,依然在是否贊同將流浪動物作適度的「人道處理」(安樂死)方面,產生歧見。主張適度安樂死的動保團體,認為必須務實面對收容所流浪動物數量超負荷現象,提供給這些收容動物一個合理的生活空間,所以老病、兇殘、幼弱的動物應予適度汰除。反對安樂死的動保團體,則認為這是在扮演生殺予奪的「上帝」角色,且容易形成「滑坡效應」,剝奪眾多貓狗的活命機會。這樣的路線之爭,一直延續到推動「流浪動物零安樂死」政策時期。該政策從2017年2月6日實施至今,反對聲浪從未平息。而這些反對聲量,不乏來自動保界。
三、台灣動保運動的前景
(一)運動層次的求同存異
令我們最感欣慰的是,雖然有那麼多思想層次的分歧與運動路線的矛盾,台灣動保界還是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大團結。八個重要的動保團體,成立了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簡稱「動法聯」)。
2019年6月間,幾個動保團體成立民間動保法修法工作坊,爾後於2020年2月26日在台北市NGO會館,以「動物保護立法聯盟」名義召開春茶記者會,宣佈正式成立動法聯。
為了動保目標而結盟,最早可溯源自1994年的「生態保育聯盟」。它的前身,是1993年的「反對人工飼養野生動物聯盟」,一些環保團體結合,共同反對農委會將人工飼養野生動物降級為非保育類動物。其後提出民間版「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並成立「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聯盟」,透過立法遊說、公聽會、說明會等持續努力,終於在1994年底,促使「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大致以民間版本通過。環保團體遂於年底正式結盟為「生態保育聯盟」,共約40個民間團體參加。但這個聯盟以環保團體為主,動保團體並不多。而且2000年後也就未再積極運作。[4]
如前所述,依「生態中心主義」所成立的環保團體,畢竟與依「生命中心主義」所成立的動保團體,還是有思想上的歧異。因此動保團體所關切的重要議題,許多並非環保團體之所關切,有時甚至還會產生爭執,如狩獵與流浪貓狗飼養問題。但動保團體倘若各自單打獨鬥,勢必無法整合出全面的民間版動保訴求,有時甚至因爭執不下而削弱了本就單薄的動保力量。因此動保團體近年能夠化解分歧,結成聯盟,並且在根源上訴諸法律與政策,這是動保界的一大要事。
(二)法律層次的與時俱進
1998年10月13日,「動物保護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11月4日,總統正式公布實施。這是台灣動保界的一大盛事,台灣的動物保護運動,自此進入新的里程碑。
值得一提的是:「動保法」第十條,禁止賭博性動物競賽——「反賭馬條款」,在相關財團運用金權人脈與媒體優勢長期炒作的洶湧暗潮中,竟然順利過關了,台灣成為全世界第一個用法律規範來禁制賭馬賭狗的民主國家。
二十多年來,動保法與時俱進,歷經十六次修法。例如:依據修訂後的「動物保護法」第25條,虐殺動物可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將違犯動保法拉高到刑事責任層次,這意味著動物不僅擁有飼主之「物權」的地位,還擁有準「自然人」的「人格權」。
近期更有動保團體提出了「動物權入憲」的訴求。台灣的動保運動,即使在哲學層次上,已有一些「動物權」的主張,但在法律層面,依然不得不兼顧現實,而以「動物福利」為主要訴求。以免陳義過高,反倒遭到更多利益團體的杯葛,延遲動物保護法的立法。「動物福利」與「動物權」的差異在於,前者認為,人類對動物仍然可以利用,但應避免為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著眼於人類利益;後者則認為,人類使用非人類動物,在原則上即屬不當,因此任何程度的痛苦與死亡,對動物來說都不必要。而且動物將更明確地成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享有如人格權。雖然現階段不容易全面落實,但將訴求拉抬到憲法層次,當然更能引領法律觀念往前邁進,讓動保相關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運轉,擁有更大的正當性,至少能達到社會教育的功能。
在修法的過程,動保團體發現需要全面檢視與相關法規定的競合,甚至還需要一部全新的動保法。至本(2021)年10月4日,由八個動保團體所共同組成的「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提出了民間版「動物保護法」修法草案。這次的草案提出了九大訴求,涉及條文逾60 條,包括增訂、刪除、修改用語與修正規範內容。這可說是動保法頒布以來,首次如此全面地審訂既有法規,並且在根源上將動物保護法拉高到「基本法」層次。
四、結語
以上,宏觀地談述台灣動保運動的困局與前景。
如前所述,台灣近二十餘年動保運動,促進了動保相關法規與政策,各項動保議題之倡議與行動、流浪動物之收容與救援、各種紙本或數位化的動保(或蔬食)出版品與網頁,所交出的成績單也非常亮眼。
特別是,從無到有地促成了動物保護的立法,使得動物福利的推動與監督,有了法源依據。一些議題倡議,例如禁止賭馬,禁止馬戲團動物表演,禁止製造、販賣、陳列及輸出入捕獸夾,流浪動物TNR(Trap Neuter Return,誘捕、絕育、放回原地)、流浪動物零安樂死……等訴求,都已落實到法律或政策層面,並且從推動立法跨入到行政監督。
更有民間愛心人士,大力推動或積極參與動物救援工作,建置流浪動物收容所,就地餵養流浪動物,或是擔任公私立動物收容所志工。但這樣的陳述,容易掛一漏萬,而且其豐富內容,遠非短短致詞所能囊括。因此這一部分,個人僅能在結語時作如上簡述。
儘管眼前的動保之途,困局並不容易突破,但是我們相信,人是有能力對他者痛苦感同身受,並且進行自我反省的動物,哲學層次的思辨,也可以透過理性溝通。至少,已有越來越多民眾,支持人道對待動物的主張,乃至成為部分或全面的蔬食/素食人士;而動保團體大串連,以及推出新版動保法,也必能為台灣的動物保護運動,豎立另一個新的里程碑。
[1] Mark Sagoff, “Animal Liberation, Environmental Ethics: Bad Marriage, Quick Divorce” in Zimmerman, Michael E.,(etc.),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 From Animal Right to Radical Ecology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2000), p. 90.
[2] 此中「生命中心主義」又可區分為:將具有感知能力之動物納入道德關懷的動物中心主義(animal-centred theory),以及主張一切生命(包括了動物、植物及微生物)都有道德地位的「生物中心主義」(life-centred theory)。
[3] 以上有關「哲學層次的思想分歧」,摘自拙著:〈生命倫理議題研究〉(《佛教後設倫理學》第六章)並加以增補,桃園:法界出版社,2008,頁77-90。
[4] 以上,摘自楊驄:〈生態保育聯盟〉,2000年06月22日,環境資訊中心。URL:https://e-info.org.tw/node/16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