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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令,不應「一國兩制」

動物倫理
文/
釋昭慧(關懷生命協會創會理事長)

作者:關懷釋昭慧(玄奘大學應用倫理研究中心)

 
   11月4日上午,本會於立法院召開「宗教不應成為動物保護法的化外之區」記者會,創會理事長昭慧法師、秘書長傳法法師與協會理事林雅哲獸醫師出席發言,針對最近盧博基立委擬修訂動保法,增列限制放生條文,本會指出:宗教不應成為動物保護法的化外之區,除了宗教放生以外,宗教神豬、宗教狩獵,整個過程涉及對動物很殘忍的部分,都應一併納入動物保護法規範。農委會在面對「宗教」所牽涉的保護動物爭議,不能再以「恐引起宗教界/客家族群/原住民強烈反彈」為由繼續當「縮頭烏龜」,而致令不合時宜的習俗繼續危害動物及環境生態。反對單就「放生」而立法,卻放過其他宗教不當習俗殘害動物的行為。認為這樣有違「宗教平等」之憲法精神。
 
   長期以來,台灣宗教界的許多儀式習俗,公然違反動物保護相關法令,大家見怪不怪,而且視作理所當然。若有動保或保育人士揭發真相,呼籲停止儀式習俗中的虐待動物行為,往往被扣帽子,將這些良知之音,抹黑成族群、宗教或文化歧視,乃至上綱為政治陰謀。於是,宗教在長期以來,形同動保法令的「化外之區」,動保法令在台灣,形同「一國兩制」。
 
   以「放生」為例,它在古代佛教,原是一種悲憫眾生的良善風俗,信眾隨機、隨緣,購買或搶救即將被宰殺的動物,然後予以釋放;然而在當代台灣,許多放生活動業已變質,主事者訴諸個人消災、除病、延壽的種種放生功德,信眾趨之若騖,因而形成有計畫、有組織、利潤高、商機大的募款活動。放生鳥獸與放生水族,形同龐大數目的商品,悲憫眾生的佛法情懷,早已被功利心態扭曲失真。
 
   動物往往因「放生」而被補,並且在狹小的容器之內,在等待儀式的過程中,飽受堆擠雜遝之苦;有的放生地點不當,更令大量動物在釋放後,由於無法適應生態環境而大量死亡;許多放生動物則被獵戶、漁民俟機再捕,重新落網。而保育團體更是譴責,部分放生內容,不分凶猛禽魚、毒蛇或外來種,已導致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威脅到人類或原生動植物的安全。
 
   日前已有立委提出動保法修正案,意欲限制這類大量化、商業化的放生行為。其實,動保法第六條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因此,惡質「放生」所導致的「放死」效應,實已違反該諸法條。
 
   部分「放生」活動雖已變質,然而無論如何,「放生」的歷史淵源,還是來自憫念動物處境的宗教崇高理念。然而有的宗教習俗,更是為了自身利益而虐待、傷害、公然宰殺動物,違反了前述動保法第六條,以及第十條第三款,「對動物不得有『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第十二條,「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而且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三十條第三款與第五款,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以及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神豬」為例,為了祭祀、參賽,將一般豬仔,硬生生養成胖到癱瘓的「神豬」,這難道不涉及虐待、傷害嗎?難道沒有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嗎?難道不應科以罰鍰嗎?
 
   又例如,在原住民團體的壓力下,政府終於棄守了國家公園這塊台灣野生動物最後的淨土,並於九十三年一月通過修法,開放宗教祭典用途的狩獵行為。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屏東縣某原住民部落大學,更是公然進行了一場所謂的「殺豬教學觀摩」,將殺豬全程秀諸媒體,血淋淋鏡透讓視聽群眾觸目驚心,這已明顯違反了動保法第十三條第一款,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但是類似這些宗教公然違反動保法之情事,農政官員絕對無人敢於聞問,甚至索性修法以大開虐待、殺害動物的後門。原因是,涉及宗教習俗,官方不便置喙。涉及族群敏感議題,政治人物不敢開罪特定族群。動保人士的抗議,則被抹黑為「打壓客家或原住民族群」,被視作「原漢族群文化衝突」,以及種種反扁或反本土文化的政治陰謀,在一場又一場泥巴戰與口水戰中,轉移了動物保護的主題。
 
   然而傳統文化的價值,不宜無限上綱,宗教更沒有自外於法律的特權。作為佛教徒的動保人士,我們依然反對佛教界部分團體的放生行為,這應該可以證明:我們不忍動物受苦的目標,是一以貫之的,與宗教、文化、族群歧視無關,更無關乎特定政治立場。
 
   如果現行動保法令有所不足,我們當然贊同修訂更為完備的動保相關法令,但如果單挑「放生」一事來作修訂,卻坐視其他宗教傳統習俗所導致的動物傷害,這將嚴重違反宗教平等的憲法精神。我們建議:朝野立委不妨趁著這次修法,將各宗教違反動保法的行為都作通盤檢討,一次修訂完備,以免讓部分宗教,繼續保持其作為動物保護相關法規的「化外之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