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大戰後,「人權」觀念的普及化,可說是在人類文明史上跨越了一大步。
然而殺戮與掠奪繼續發生在非人物種之間,而且有增無已。首先,隨著非人性的集約農場與動物實驗,動物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其苦難較諸過往,愈益深重而大量。其次,全世界每一秒就有相當於一個足球場面積的熱帶雨林,因人類的砍伐而消逝;野生動物也因棲息地受破壞與獵捕危機而紛紛絕種或瀕臨絕種。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這樣的宣示,對人類的和平前景,無疑帶來了極大的希望,但卻也預留下了一個「動物無權分享和平」的伏筆。因為這似乎明顯地將「理性和良心」,當作是「人得以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先決條件,易言之,人以外的其他動物被認定是欠缺「理性與良心」的,似乎就沒有權利獲得同樣的保障了。於是,「和平」變成了「人」此一特定物種彼此間的利益平衡,以及「人」之物種對其他物種的利益分配,如此而已。
假使面對有血有肉的動物,看著牠們因受虐或死亡而顫慄、哀號,都不能讓有「理性與良心」的人深自反省,而調整自己對牠們的態度,那麼,要寄望人對沒有明顯痛苦表情的植物,乃至周遭環境的無情物,賦予仁慈之心,那就更是緣木求魚了。
幸好在這個不利情況下,近三十年來,依然有少數具有前瞻眼光與仁憫心腸的知識份子,不忍目睹動物所承受到的深鉅苦難,從而跨出宗教意識或俗世偏見的藩籬,成為動物的代言人,推展遍及全球的「動物解放運動」,促使國家制定善待動物的相關法律;他們提倡「動物權」,這個名詞提醒著世人:在一個真正愛好和平的世界裡,動物不因其為「張三或李四的財產」而擁有「法定物格」,牠們只因其為(與人一樣)有感知能力的「生命」,而應擁有「法定人格」。
同樣的關切,也出現在對待植物乃至周遭環境的態度上。二十世紀七○年代,「環境權」的概念也被提出來了。
環境權,原指公民有在良好、適宜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其主體在人而非環境,此一名詞,最早是由德國的一位醫生於一九六○年提出來的。至二十世紀末,它的內涵漸由「人類主體性」移向「生態主體性」,而成為基進的綠色主張。
基進的「環境權」與「動物權」主張,都是在顛覆人類沙文主義,但是,二者卻是源自不一樣的生命情懷。前者起先是從人類永續發展之「自利」動機出發;進一步才在觀察反省之中,超越了「人類本位」的見地,強調自他互利的「生態中心主義」。
後者卻是在一開始就著眼於動物的苦難,產生了素樸的「利他」思想,並依綿密的辯證,以解構「人類本位」思想的正當性。「動物權」與「環境權」的呼聲,在「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邏輯思考上,是容易被設下陷阱的;然而它最起碼對人類沙文主義,有極其深刻而強烈的對治意義。它賦予了非人物種存活於宇宙間的主體性意義--雖然那不是「道德規範的行為主體」,卻是「道德規範所惠及的生存主體」;套句湯姆雷根的話,它們不是「道德能動者」(moral agents),卻可以是「道德受動者」(moral patients)。
如本文伊始所言:重視人權,在人類文明史上業已跨越了一大步。事實上,只要肯談「人權」,我人就不得不承認:這是因同情弱勢,而建構出來的人道理想。然則,認同「人權」說法的人,就無法迴避「動物比弱勢的人更加弱勢」的現實。
是的,動物比弱勢的人更加弱勢,因為牠們沒有選票,無法透過集會、結社或示威遊行等民主社會的正當途徑,形成有效壓力,以改變不利於牠們的任何法律、政策與現實處境。所以,談「人權」的人,不宜將人與動物的兩種「弱勢」,形成兩種對待標準。
動物處境如此,生態環境亦然。就此點而言,「動物權」與「環境權」的呼聲,縱使在邏輯上容易被設下陷阱,但在運動的策略上,依然有其極高的說服力與感染力,讓人重新思考他對待非人物種所應盡的「義務」,而不敢再堂而皇之地把所有殘害動物與環境的自利行為,當作是人的「權利」。
(原刊於91.10.13.自由時報「自由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