鯨鯊自2002年列入CITES附錄二的保護物種以來,台灣因為保育與業界之間達成共識不易,故無法將鯨鯊有關的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範圍。如今「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的修正是建立在「預告未獲反對意見」的基礎上,代表鯨鯊保育意識在台灣民間的全面提升。
經過一段前置作業與預告,海洋委員會終於在109年4月28日公告修正「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自109年6月1日起生效,其新增了國內海洋物種鯨鯊(豆腐鯊)及鬼蝠魟屬(雙吻前口蝠鱝、阿氏前口蝠鱝)3種列為「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並調整名錄中海洋哺乳類及海洋爬蟲類呈現方式。
根據海洋保育署的新聞稿,「鯨鯊及鬼蝠魟屬(雙吻前口蝠鱝、阿氏前口蝠鱝)等大型海洋軟骨魚類,在維持海洋生態系食物階層平衡有其重要性。我國分別在97年及107年公告全面禁止捕撈鯨鯊及鬼蝠魟屬,且先前辦理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新增鯨鯊及鬼蝠魟屬(雙吻前口蝠鱝、阿氏前口蝠鱝)之預告,未接獲反對意見。因此,就鯨鯊及鬼蝠魟屬(雙吻前口蝠鱝、阿氏前口蝠鱝)等大型海洋軟骨魚類進行保育,以維護其族群資源量,已在產業及全民間達成共識。」
在國際上,鯨鯊已於2002年的華盛頓公約組織第12屆大會中被決議列入《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附錄二(Appendix Π)物種,屬於「族群數量稀少須有效管制」的對象。當時台灣還在捕捉、食用並且活體出口鯨鯊,雖然自2002年開始實施鯨鯊總量管制,但是保育觀念並未在產業及全民間達成共識,所以並不足以遏阻瀕臨的威脅,因此民間團體主張將鯨鯊列為保育類動物。而後,農委會在2008年與2018年分別公告全面禁捕鯨鯊,但鯨鯊依然並非保育類動物。如今,海委會公告把鯨鯊納入台灣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使其可受到《野生動物保育法》對「保育類」的規定,在未經許可下「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及其他利用」。
本會在2006年曾提出的鯨鯊保育訴求「籲請政府全面禁捕鯨鯊並列為保育類動物」已經實現,希望鯨鯊列入保育類後能落實保護,降低其生存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