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虐待以及人為暴力之間是一個「有機連結」已經在許多國家被廣泛認知,並且引起許多動物福利、兒童福利及社會工作團體的廣大討論及關心,進而共同合作以解決社會中普遍存在的暴力問題。然而,對動物的殘酷行為其實是嚴重的人類問題,將會對社會造成許多不良影響。事實上,對於動物虐待以及人為暴力的案例愈了解,愈會發現這兩者無論是起因或影響性皆是不可分割且彼此息息相關的。因此,為徹底解決虐待問題,實應於各方面齊頭並進,共同研討,以找出有效之解決方法。
人為暴力與動物虐待之連結關係
在人為暴力與動物虐待的議題中,有許多不同的研究方向,如(1)虐待動物情事之發生與家庭暴力相關;(2)受虐兒童本身成為對動物施虐者;(3)動物虐待可視為進一步暴力行為之預測指標。
(1) 虐待動物情事之發生與家庭暴力相關
此點是為針對具有暴力傾向的家長可能虐待子女或寵物之理論最有利的支持。1980年時,心理學家 Walker針對在賓州的巴克斯郡,對與兒童保護以及動物保護單位有聯絡的家庭做了一項研究。結果顯示出有百分之九的家庭在兩種保護組織內皆留有紀錄,而且其虐待寵物和兒童的模式均十分相近。(Arkow,1997)。
在1983年,DeViney、Dickert 和 Lockwood對符合新澤西州對兒童疏忽或虐待之法定標準,並養有寵物的家庭進行研究。研究過程中發現,這些家庭中有 60%亦發生了動物虐待與疏忽的問題。而88%發生肢體暴力的家庭,寵物亦遭受到虐待(Lockwood與Hocke,1986)。
此外,最近1996年對獸醫師依法定及道德上義務所呈報動物虐待與疏忽情事之研究結果顯示,在麻州110個接受調查的獸醫師中,有51.8% 回報在處理疑似動物虐待的案例時,亦懷疑其委託人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並且有 69.1% 的獸醫師認為動物虐待與家庭暴力之間有相當密切的關聯(Donley Patronek與Luke,1999)。
與動物虐待相的家庭暴力其形式並非單單只有兒童暴力一種。針對受虐婦女所做的研究亦清楚呈現了家庭中婦女與動物虐待之間的連。位於科羅拉多州的家庭暴力預防中心發現,24%尋求收容及 11%尋求保護令的受虐女本身亦有虐待動物的犯罪行為出現(Lemer,1999 )。於另一個最近才針對美國48州大型受虐婦女收容中心所做的調查結果顯示,有 85%的收容中心工作人員曾聽所內接受收容的婦女提起家中亦有動物虐待情事發生。據這些收容中心工作人員估計,中心所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中,約有超過40%同時發生動物虐待。
為清楚定義家庭暴力與動物虐待之間的有機連結,有必要檢視動物虐待與家庭暴力的發生如何具有一致性。在家庭暴力的背景下,動物虐待通常以兩種不同形式發生。首先,動物虐待可以被用做一種高壓統治手段,以恐嚇及威脅擁有或照顧同伴動物的妻兒。施虐者可能以威脅傷害或殺害兒童之寵物的方式,來強迫受虐者對所遭受的肢體虐待或性虐待保持緘默。以虐待動物來作為高壓統治的手段之形式有:射擊、拳打腳踢、將動物丟到牆上或自樓梯上推落,以及使動物遭受飢餓等(Arkow,1997)。
通常施虐的丈夫會以威脅加害其寵物的方式來迫使受虐婦女不敢離家而去。因為傷害與殺害動物是一種對受虐者強力灌輸恐懼並表現施虐者控制慾的方式,所以很多女性會為了寵物的安全而待在家中不敢脫逃。根據Frank Ascione在猶他州所做的研究指出,有1/4的受虐婦女因為恐懼寵物受到虐待而延遲離家以尋求收容保護(Lemer,1999 )。
從另一方面來看,受虐婦女與兒童可能因為他們受到的暴力行為而與動物產生更密切的關係。近年來,許研究結果均明顯地指出,同伴動物可以提供人類相當大的心理支持,而對受虐婦女及兒童而言,同伴動物的支持更形重要。由於受虐婦女和兒童常與社會隔離,只能內動物身上得到愛與支持,因而使得他們之間的關係更加密切。施虐者對寵物的傷害與殺害會更加強受虐者疏離、悲傷、憤怒與哀悽的感覺。
(2) 受虐兒童本身成為對動物施虐者
再者,在家庭暴力的情況中,受害者通常會產生無力感,並且試著以表現權力及傷害比其弱勢的對象──如寵物的方式來彌補這種無力感(Lerner, 1999 )。即使不直接遭受到虐待,而是親眼目睹其手足或親人受到虐待的兒童,亦有模仿所見之成人暴力行為而傷害或殺害動物的傾向(Arkow,1997 )。也因而有受虐兒童成為對動物施虐者的案例產生。如此一來,即可能形成無法打破的惡性循環,一旦成為受虐者便會將其發洩方式轉化成虐待其他更加弱勢者或無反抗能力之動物。除此之外,更有可能因為自小即生長於有虐待行為發生的家庭,而將自己的行為視為理所當然。
(3) 動物虐待可視為進一步暴力行為之預測指標
有相當多已經或未經實的證據指出動物虐待與人為暴力之間的關係。起初,針對許多本世紀最惡名昭彰的謀殺犯所做的研究發現,在他們生長背景的某段時間,通常是兒童時期,多數皆曾出現折磨或殺害動物的行為。「波士頓絞刑殺手」Albert DeSalvo在1960年代殺害了13位女性,坦承曾經設計誘捕貓狗,將之放在箱中並以弓箭射殺。被控犯下50件謀殺案件的 Ted Bundy 亦表示其幼時常與祖父一起虐待動物。Edward Emil Kemper Ⅲ 則因謀殺八個女人而被定罪,他也說到一生中曾數次虐待貓狗的情形。David Berkowitz,「山姆之子」,因 13 件謀殺及意圖謀殺案件而被定罪,指稱曾因「精神上被強迫」而殺害一隻拉不拉多訓練犬。最後,被控35件謀殺罪行的Carroll Edward Cole 亦透露他的第一樁暴力行為是絞死一隻貓。
除了一些詳述動物虐待與人類暴力關係的不成文證據外,有許多其他的調查研究正在進行。這些研究皆為支持人際關係間的慢性、侵略性與動物虐待之間的關係理論的最大依據(Ascione,1993)。在一項Alan Felthous 和 Stephen Kellert共同執行的研究中,研究對象包括:精神病患者、在獄中或未入獄但具有侵略性的男性、具有或不具有攻擊傾向的女性罪犯等。於精神病患者中,25% 在幼年時期有虐待動物的歷史。而未入獄但具有侵略性的男性中有幼年虐待動物紀錄的比例則為0%。有攻擊女性傾向的罪犯中,36%有幼年虐待動物的歷史。並未攻擊女性的罪犯中有幼年虐待動物紀錄的比例則為0%( Ascione,1993 )。於1986年進行的另一項64位男性的研究則指出,48%被定罪的強暴犯與 30%因騷擾兒童而被定罪的犯人皆在兒童或青少年時期有虐待動物的經驗。
虐待動物亦為精神障礙的現象之一,美國精神病學協會於1987年出版之「精神失常之診斷與統計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一書的第三版中,亦首先將虐待動物列為行為失常的症狀之一。根據手冊所說,「行為失常的基本特徵為違反其他人的基本權力與對符合其年齡的行為表現之社會準則或規範的抗拒模式。……通常會出現肢體侵略的情形。有行為失序現象的兒童或青少年通常會先出現侵略行為,也許是對其他人或動物的肢體虐待,並經常惡意破壞他人財物。」顯示動物虐待可能是嚴重而需要立即治療的心理失序問題,是以此一問題更不應被忽視。
處理暴力與動物虐待之民間組織的合作與互動
如上所述,暴力與動物虐待之間的密切關聯可在許多不同方面影響到整個社會。因此,不同的專業人士與機構於此議題上的協力合作是十分重要的。獸醫師、執行法令之人員、動物保護人員、動物福利組織、兒童福利組織與社會工作人員等皆須有密切的資訊流通與合作關係。動物保護人員有時須與獸醫一起處理疑似家庭暴力或兒童疏忽虐待的案件,社工人員則有機會接觸一些可能亦有疏忽照護動物或虐待動物情事發生的家庭。因此,對從事動物福利的專業人員來說,辨識兒童虐待與家庭暴力的訓練是相當有必要的,而針對從事兒童福利的專業人士作辨識動物疏忽及虐待的訓練亦然。
美國紐約市政府與民間合作組成的「家庭展望計劃──預防暴力、資訊分享與觀察網路」是一個交叉訓練的好例子。此計畫的主要目標是訓練動物福利專業人員、法令執行人員與社工人員辨認動物與人類虐待的徵兆。另一個目的則是自不同的兒童虐待、動物虐待與家庭暴力相關團體收集資訊與統計資料,以利各團體在虐待情事發生時能快速知會彼此。
總部位於紐約的美國防止動物虐待協會(American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ASPCA)設有依法組成的「和平警察」(Peace Police)。設其立宗旨及成立緣起即是因為認知到動物虐待與動物疏忽的重要性與社會影響性。當他們的執法人員對動物虐待或疏忽情事有直接證據時,與普通警察一樣可執行相同的公權力。舉例說,若有直接證據顯示屋內有動物正遭受痛苦,即使沒有搜索狀,他們仍可進入屋內搜查,並立刻將動物救出。對剛在1998年10月份通過動物保護法的台灣而言,亦可以考慮引進相同或設計類似的執法機制,對於提昇人道精神、改善警察形象,將是一大進步,直接的受益者將不僅只是動物福利更是家庭暴力的減少與預防措施之一。
台灣兒童保護現況
台灣地區對家庭暴力事件的注意大約是近幾十年來才開始。家庭暴力涉及夫妻關係、子女關係等方面,虐待情事的發生亦是環環相扣、關係密切。為進一步了解台灣地區兒童虐待與動物虐待之間的關聯,則必須先了解兒童保護之現況。
根據余漢儀教授在1995年所出版的「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一書中指出,台灣地區的兒虐待實證研究開始於1978年小兒科主任遲景上醫師所擬之問卷,希望能增進對台灣兒童虐待案件之了解。然而,因問卷之回收率過低而無法做出分析(余漢儀,1995)。 當時,最有可能發現兒童虐待案件的人即為兒科醫師,但是即使如此,因為此問無法引起社旲眾的關注,故對各式各兒童虐待方式也束手無策。當時台北地區醫療機構中並無任何有關兒童虐待的統紏料紀當時的報紙亦只有零星的案例報並採用將施虐父母當成暫時精神失常的方式來處理(余漢儀,1995)。直到1988年,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與東海大學合辦研討出版「兒童保護要論」專輯,弔述美國相關兒虐教科書之則,同時與台灣現存法令及相關構的處理連結,閞始對兒童虐待知識做有系統的蒐集整理及宣導,而其主要的參考依據仍是美國的兒童咻除此之外,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在同年亦設置了兒童保護專受理由民眾通報的受虐事件(余漢儀,1995)。這時除了學術界外,政相關單位也在1993年陸續委託社工學者進行兒童待傷害認定標準及親職輔導課程等瑣碎而無統的議題研究,但這些研究皆缺乏自社會文化脈絡來了解台灣兒童虐待現象的整體觀點(余漢儀,1995)。
至於在立法方面,1989年通過的「少年福利法」中明定,受虐案件的「監護權停止」可直接由檢察官、主管機構或少年福利機構向法院聲請。而法院選擇監護人時亦可直指定主管機關之負責人或其他適宜者為監護人,使得公權力介入家庭內的不當親子互動有首次的法源基礎(余漢儀,1995)。另外,「兒童福利法」亦於1993年修訂,對強制通報、安置保護、監護權異動以及主管機關的權限有較明確的規定,但仍缺乏實質上的服務。對兒虐案件的處理態度偏向將施虐原因歸諸於照顧者之個人不當認知,故對其後續的發展處理並無完整之規劃。1995年由民間婦女團體推動之「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中,除了統整救援網路及安置保護機構的多元化外,更對嫖客以及性交易仲介者採重罰(余漢儀,1995)。但是,徒有法令並無法真正保護兒童免於受虐,司法與警政單位的配合與社會大眾的監督才是有效保護的方法。
根據余漢儀教授指出,截至1991年為止的家戶調查中,台灣地區約有一萬六千多個孩童曾遭受虐待或疏忽。1994年時,民間機構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所設置之各縣市兒童保護專線則受理了一千件受虐案件(余漢儀,1995)。然而根據 1988年 6月號的【人間雜誌】粗估台灣地區約有20萬名的受虐兒童,再參焄照美國千分之四十五的兒虐通報率,發現1993年在台灣地區即有八萬二千多個兒童受虐案例(余漢儀,1995)。根據1999年 3月 24日的民眾日報亦指出,社會局兒童中心的兒童保護案件數目自1996年的 198件,1997年的 506件,增加為1998年的 607 件。而1999年至今尚未滿三個月,卻已累積至 525 件,這 525 件案例因台北縣性侵害防治中心的建立,故尚未包括性虐待之個案。這些漸漸浮出檯面的兒童虐待案件顯示出此一問題已經不容社會或政府再忽視下去!除此之外,在這些兒童虐待案件被發現的同時,並無專業人員或學者深入研究家庭內是否同時有其他虐待情事,因此也無可信之證據。然而,根許多美國研究顯示,隨著兒童受虐案件的發生,可能有更多令人憂心的虐待行為。這可能使得兒童所遭受的肉體上及精神上的傷害遠比表面所知的更為嚴重,且更難以治癒,更不用說建構早期預警系統,防患於未然了!
1999年 1月 12日聯合報報導了一名男子因不滿女友拒絕和其一起出遊而將這名女子勒昏,之後更將其所飼養的沙皮狗自八樓丟下摔死。事實上,有關此類犯罪案件之報導層出不窮,而對兒童或青少年以虐待動物為樂或致其於死的消息亦時有耳聞。然而,在這樣的新聞事件背後,是否隱藏了更多不為人知的暴力事件及其可能發展,是相當值得我們省思的。若有完善的通報制度與各組織的密切合作,必定可以減少更多令人心痛的虐待或傷亡事件。
未來的展望
人類暴力與動物待之間的有機連結可經由研究而突顯出其重要性與可預測性。目前最急迫的議題是在提及動物虐待時,對「虐待」一詞下一個適當而可施行的定義。「虐待」這個詞通常用於描述行為,但對成動物虐待的內容並沒有一般公認採用的定義。在適用的定義中有許多方面需被強調,如:虐待行為以何種形式表達出來(肢體上或性關係上的等等),虐待行為是否會單獨或以群體方式表現,會秘密進行或公開無諱,以及施加在動物身上的痛苦與危難之程度為何(Ascione,1993)。
另一項應被研究討論的議題是不同形式的動物虐待與發展過程。一旦我們理解了不同形式的虐待行為如何起源及發展,即可有效阻止並防範虐待事件發生(Ascione,1993)。
教師、家長與司法人員必須認知到兒童虐待或動物殺害的意義和關聯性,此種行為不應被認為只是小孩子的行為被輕忽。動物虐待可能是兒童虐待、家庭功能失常或精神失常的預兆。若無適當的修正或導引,動物虐待可以被大成對其他人的暴力行為並產生連續不斷的循環暴力。殺害動物的受虐兒童可能成為未來有虐待行為的父親或丈夫,且犯下更多的暴力罪行。若動物虐待為精神失常的預兆,則兒童更應受到適當的治療與照顧。
對動物的虐待是一種可怕且不應被視若無睹的行為。事實上,因婦女與兒童暴力通常會一起發生,且是進一步暴力行為的預測指標,更加重了這個議題的急切性。經由動物保護法的通過,台灣已經在正視動物虐待上踏出了十分重大的一步,現在則是更加緊督促法令有效落實的時機。專業的動物保護檢查人員需確切執行動物虐待與疏忽情事調查,警方與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則須支援調查並起訴違法案件。然而,非常重要的是,動物虐待或疏忽案件的處理不應只是由法庭做出判決並懲處便結束。雖然目前尚未有既定方案,但被控動物虐待的人不應只接受處罰,更應接受教育與其他援助。若忽視動物的原因是因不了解動物的基本需求,則應有知識豐富的專業人員為其講解。若為惡意虐待,亦應有人找出虐待行為背後的動機,並作諮商處理。虐待動物也許是人類因困擾而發出的求救訊號,或是即將發生的暴力行為之預警。那麼相關弱勢團體的參與及資訊互通,就顯得非常重要。同樣的,虐待婦女或虐待兒童的事件一旦發生,個案情境中是否有動物出現,也應受到相同的關注。兒童保護與動物保護,動物權與人權都是人道精神是否彰顯的一環,偏頗即是不全。
註一:於1999年更名為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Chinese Fund for
Children and Families/Taiwan,仍簡稱為CCF/Taiwan),並擴大
推展各項業務。
參考書目:
Arkow Phil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imal Abuse and Other Forms of Family Violence". The Latham Letter, Winter, 1997
Ascione Frank "Children Who Are Cruel to Animals: A Review of Research and Implications for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Anthrozoos, Volume Ⅵ, Number 4, 1993
Donley Lori, Patronek Gary and Luke Carter "Animal Abuse in Massachusetts: A Summary of Case Reports at the MSPCA and Attitudes of Massachusetts Veterinarians" Journal of Applies Animal Welfare Science, 1999
Lerner Michelle "From Safety to Healing: Representing Battered Women with Companion Animals" Domestic Violence Report, December/January, 1999
Lockwood Randall and Hodge Guy "The Tangled Web of Animal Abuse: The Links Between Cruelty to Animals and Human Violence" The Humane Society News, Summer, 1986
余漢儀,1995,【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