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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公立收容處所動物人道處理機制之落實:動保團體聯合聲明

動物與陪伴
文/
關懷生命協會秘書處
 
 
  為改善台灣官方以撲殺作為無主犬貓最終處置手段的陋習,立法院於民國104年2月修正動物保護法第12條之人道撲殺規定,在第5項訂下兩年的落日條款。於民國106年2月起,全國公立動物收容處所內之動物,除非符合: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等情狀,否則不得對之進行安樂死。
 
  此修法立意良善,究其推動立法之真意,乃在於迫使民間及官方正視同伴動物的生命價值,否定當時社會以銷毀無主物品之手段,作為同等對待同伴動物慣行方式之正當性。因此僅僅刪除「超過十二日」此項得予以宰殺之要件,但保留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等基於動物福利或公共衛生,得以對公立收容所內動物進行安樂死之條件。因此,雖在民國104年修法後,為求溝通效率、口語流暢,此項修法常被簡稱為「零撲殺政策」,但其真正目的是要求公立動物收容所不得再便宜行事,需基於維護動物福利或公共衛生的前提來執行動物之安樂死程序。
 
  同時,此項修法亦如同正式為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的轉型長路鳴響了起跑槍。刪除「超過十二日」此項得予以宰殺之要件後,公立動物收容處所必將轉變為犬貓的長期照護場所。因此除了提升硬體設備環境增進健康動物的福利之外,更不能忽略的是給予傷病動物必要治療的醫療資源。不論方式是在所內建構較完善的動物診療處所、培育公務臨床獸醫或是與外部動物醫院簽約建立外送醫療管道,地方動保主管機關都應編列能夠提供所內動物合理醫療的經費資源,並在必要的狀況下,由專業獸醫師依據動物福利之考量,劃定為傷病動物進行人道安樂的醫療界限。受限於各地資源落差,可以想像此醫療界限在不同縣市間可能存有極大差異,但謹守動物福利原則所劃出的醫療界限,必能成為主管機關與民間團體之間的共同語言。
 
  然而此改革施行至今,雖然目前各縣市公立收容所基層的獸醫大都可以接受基於動物福利的考量,有時必須對所內動物進行人道安樂之理念,但在各縣市的當地動保團體夥伴和收容所長期志工的觀察回報下,卻發現在此項政策實踐上,部分公立收容所狀況頻傳:有基於政治考量,受長官指示而不進行安樂者;有便宜行事,根本沒有制定人道處理的評估標準或流程者;有行政怠惰,明明有完善的安樂評估標準卻因為不想開啟程序而放任所內動物耗弱慘死者;有漫不經心,明知所內動物傷病虛弱卻無所作為者;有資源不足,基層人員有心無力者。但在各地夥伴及志工試圖與各縣市動保主管機關溝通協商、冀望改善動物處境時,得到的官方說詞大多是「因為動保團體或志工抗議,所以不敢執行任何的動物安樂死」。
 
  為回應此說法,動保團體在此提出聯合聲明。支持公立收容所在符合法規標準下,基於動物福利的要求,對動物進行必要的人道處理評估作為。由於各縣市公立動物收容所資源、人力、經費、民情有極大落差,因此可能制定出或嚴或寬的安樂標準及流程,這樣的差異是可以被理解的。但絕不接受地方動保主管機關以莫須有的抗議之旗號,無作為放任所內動物傷病耗弱痛苦致死。
 
  在前述兩項前提下,各公立收容所應將:「如何建立有效兼顧動物福利、並令人信服的安樂評估機制 及 如何提升所內醫療資源與品質」視為當務之急。目前各縣市的安樂評估方式,大多是組成評估小組(某些包含外部獸醫及動保團體、某些全由所內人員組成),然後由評估小組依據農委會提供之安樂評估原則,個案式、針對動物一隻一隻個別判斷是否執行安樂處置。然而應考量的是,如果使用小組評估討論的機制,必須確保可在最短時間內開會討論,避免該機制變得沒有效率、緩不濟急,無法真的達到顧及動物福利的目標。重病、癱瘓、或具有傳染病的動物,曾有過根本等不及招開會議討論就在收容所內死亡,而這種情形在目前仍是時有聽聞。這個等待評估的過程拖得愈久,對於重病重傷之動物來說,就是必須承受更多的痛苦。
 
  其次,已制定安樂評估機制(包含標準及流程)的縣市,需提升此安樂機制的公信力並實際落實,以取得大眾的認知與信賴。例如:加強教育第一線執行獸醫,確保其完全了解機制運作流程及權責、而如果要進行小組評估,應保留每次個案評估的會議紀錄、公開執行安樂過程,並透明化標準、具體說明個案,明示安樂的動物所符合標準等。最後,目前尚未制定安樂評估機制(包含標準及流程)的縣市,應盡快制定符合法規標準下、基於動物福利、具公信力之所內動物安樂評估機制。
 
綜上,本聯合聲明建議:
 
  1. 動保團體及民間獸醫皆可理解醫療資源無法毫無限制地投入,亦尊重官方獸醫在專業、合理判斷下所劃設之醫療停損點。但某些醫療資源嚴重缺乏的縣市,仍應立即提升醫療經費與資源確保動物能夠獲得及時且必要之診斷與醫療。其他已開始逐步完善醫療管道之各縣市收容所,應統計回報所內常見之傷病動物狀況以及可動用之醫療資源,作為制訂安樂評估機制(包含標準及流程)之參考。
     
  2. 各縣市動保主管機關可成立在地動保諮詢委員會或在地顧問團隊,可邀請第三方獸醫師、動保團體、行為訓練師等加入,由委員會或顧問共同協助主管機關制訂以動物福利為依歸之安樂死標準及程序。
     
  3. 例如在特定較急狀況下可由小組中的所內獸醫評估決定是否對動物需要進行人道安樂,避免動物在冗長行政程序中痛苦死亡。但某些較無急迫性卻具爭議的常態狀況下,除了諮詢所內獸醫也應同時諮詢第三方獸醫成員意見,並列入紀錄。 例如:動物患有嚴重慢性病 或 傷病動物經治療亦無法恢復合理之生活品質等狀況應經過較為嚴謹會議討論、由內外部小組成員共同判斷決定,但也應確保小組成員們可在最短時間內開會討論。安樂小組成員也可參考收容所動物照護員或訓練師所提供的意見作為評估項目。(附件:參見台北市之流程及評估表範例)
     
  4. 確立安樂機制之公信力,以建立信賴。事前討論規則、執行中彈性授權並作完整紀錄,事後統計並公開,才能兼顧原理想與效率,避免動物遭受不必要拖延造成的痛苦。例如:透明化標準,由動保諮詢委員會/顧問團隊確定後公開,執行紀錄保存可供查閱;確保第一線執行獸醫完全了解機制運作流程及權責,並具體說明個案符合之標準;確實留下每次個案評估會議紀錄,每季回報人道處理狀況,每年定期開動保諮詢委員會時,將安樂死紀錄統計分析,及分享意見不一致的比率為何?原因為何?是否安樂死認定標準解讀不同,需否修正等。
 
聯合聲明之團體:
 
社團法人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Taiwan SPCA,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社團法人台灣貓狗人協會,社團法人台灣愛狗人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之心愛護動物協會,社團法人台灣懷生相信動物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