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目前正就「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進行審議。修正內容除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外,主要是調整放寬並核准原住民在國家公園範圍內的狩獵、火耕、採集的行為,並將國家公園事業優先輔導原住民團體承辦。上述新修正恐對我國國家公園保護系統帶來重大衝擊及生態危機。
對於國家公園開放原住民狩獵,台教會認為將帶給野生動物極大的浩劫,反對理由如下:
一、野生動物將喪失其在台灣的最後一塊「特赦區」
目前在台灣,國家公園面積僅佔台灣的8.6%,但是,國家公園並不是原住民唯一可以狩獵的區域,卻是台灣野生動物的最後一塊「特赦區」。國家公園開放狩獵,將剝奪台灣野生動物最後的一塊淨土,對於原本僅擁有這塊喘息之地的野生動物,無疑將是一件極大的苦迫。
台灣的國家公園多為生態保育、自然景觀而設置,與一般地區在保育方面做更特別嚴格區隔,因此更應嚴格限制人為干擾。然而,此次行政院修改「國家公園法」,擬開放在區內得進行狩獵,這對綠色執政真是一大諷刺!
二、台灣山區盜獵風行,多為了圖利,而不是為了文化
國外著名的國家公園,在那裡常常可以看到野生動物,如鹿、熊之類,成為特殊的旅遊經驗,甚至在都市裡也可以看到天鵝、雁鴨以及各類的小動物跟人類和平相處。相反的在國內,台灣素稱寶島,擁有許多的珍稀物種,但是絕少有人在野外看到過大型野生動物的機會。甚至是長年在國家公園工作的人員,除非機緣湊巧,除了彌猴以外,幾乎沒看見過較大的動物,更不要說在園區之外的地區了。
我國雖然「野生動物保育法」早已施行,但是山區山產店林立,盜獵行為相當普遍,盜獵者原住民及非原住民都有,他們盜獵的目的,不是為保護文化傳承,而是用來圖利。而至今政府仍無法有效遏止盜獵與山產店販售野生動物,如果再開放狩獵,不論其理由如何,不啻是壓死已不勝負荷的駱駝背上的最後一根稻草。
三、原住民的狩獵早已「不傳統」
原住民的狩獵傳統,隨著科技、行銷工具的進步,還有傳承的中斷,現在的狩獵,多是擎著槍彈、山林裡散放捕獸器夾,或以種種材料架設的陷阱,獸夾、圈套、陷阱、鳥網、鳥踏子等等,這種狩獵方法不分季節、不計種類、不論雌雄、老幼一率獵殺。相對於傳統的刀矛弓箭、草木石塊乃至徒手,人獸之間「公平搏鬥」的素樸方式,早已是面目全非。工具都不一樣了,哪還叫「傳統」?
如果是基於傳統文化的保存而開放狩獵,是不是也應該要求使用傳統工具,以還原傳統狩獵的原貌,以及原住民與野生動物之間,公平而素樸的競爭方式?
四、國家公園法修法有開「觀光狩獵」後門之嫌
在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典「觀光化」的現況之下,基於「傳統文化及風俗」而狩獵,實際上已兼具有「觀光經濟」之效益,兩者根本無法截然劃分。目前,就有許多人對於開放「觀光狩獵」躍躍欲試,可以想見的是,在原住民經濟弱勢之現況下,國家公園法修法所塑造的「經濟空間」,顯然比「文化空間」更來得誘人。
可以預見未來在傳統祭典期間,由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風俗」而去狩獵,順道帶著「生態觀光」或「文化觀光」、還有來嚐嚐「生鮮野味」的平地人,將在國家公園到處可見。因此,如果國家公園法對此沒有嚴格的規範,則將來以維護傳統之名行營利之實,將橫行國家公園而無阻。因此我們建議:為了尊重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可規劃原住民建立象徵性的狩獵儀式並開放觀光,但不宜在國家公園內開放原住民自由狩獵。
五、原住民文化喪失與國家公園無關
的確,原住民有極珍貴的文化傳統需要更多的關注,但是任何民族的傳統也往往因為時空的變化而作調整的,所以幾乎沒有一成不變的傳統,而原住民文化的喪失與國家公園的設置,其實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例如蘭嶼,即使沒有設置國家公園,但是近年來無論在文化傳統、在生活實質環境方面,都仍然在快速劣化當中,其他非國家公園區域之原住民村落,亦復如是。
因此,想要靠國家公園法開放狩獵,給以挽回原住民傳統文化之一線生機,此中不無疑慮!我國國家公園的面積加起來不到台灣本島百分之8.6的面積,開放這些地區狩獵,其實也解決不了原住民的困境。
我們以為政府應以各種可行的措施,解決原住民的生活困境,維護原住民的文化價值。至於開放狩獵,我們期期以為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