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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專欄】如何向權力說真理? --動物保護政策倡議的三層次策略

動物與生活
文/
吳宗憲(國立台南大學行政管理系副教授)

如何向權力說真理?
--動物保護政策倡議的三層次策略

壹、前言

    「推動動物保護工作很難嗎?」,這向來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民眾對於「台大生虐貓案」(劉志原、鍾麗華、黃旭磊,2010)的群情激憤,修法對虐待動物者加重刑罰,種種跡象都看得出社會對於虐待案件的深惡痛絕,似乎動物保護推動政策並不難推動。然而,若將場景轉到為了防治禽流感而「殘忍地撲殺禽類」(李娉婷,2015),或者將場景轉到客家義民祭「不人道餵養神豬」(林佳慧,2011),乃至於海生館「終生囚禁鯨鯊」(廖靜蕙,2014),大眾卻彷彿視若無睹,與對待虐貓案的反應南轅北轍,從這些案例來說,推動動物保護政策,又是難上加難的一件事情。

    上述這些案例中,若所欲保護的,是經濟動物、展演動物、因習俗而遭受虐待的動物,由於他們需要訴諸的,不只是個人的仁慈與愛,還需要突破人類的政經結構與文化習俗,因此,其難度不言可喻,而這種對動物保護二分法的現象,在Herzog的著作「人類與動物之間的道德難題:為什麼狗是寵物?豬是食物?」一書中,有清楚的說明,並將問題歸諸於「人類理性與獸性力量終年相互拉扯不可避免的結果」(彭紹怡譯,2012:365)。O’Sullivan(2011)則是將這種「人類對不同動物差別對待」的邏輯,稱為「內在不一致」(internal inconsistency),並且認為,解決「內在不一致」的問題,比起解決「外在不一致」[1](external inconsistency)的問題還更急迫。

    但是,面對人類主宰下的「狗是寵物、豬是食物」的「內在不一致」問題時,究竟應該如何處理,才能夠真正使動物得到保護,卻是人言言殊,莫衷一是。

    有些倡議者主張透過個人層次的反省來解除道德困境,例如:Herzog就認為,人們必須接受人類道德的複雜性,並學會與自己妥協。但是,對於動物保護政策的推動者來說,必然不可能以此為滿足,也必定會更進一步地,尋求集體層次的動物保護方法。若然,則吾人必須關心者,便是:從集體社會層次來說,有哪一些理論可以用來指引動物保護政策倡議的行動呢?

    集體社會行為,由於涉及複雜的政經結構,要如何能夠干預,才能夠獲致最後的倡議成果,向來是政治學者所關心的問題。Smith(2012)在其著作「動物治理」(governing animals)一書中,便試著要透過動物行為學或獸醫專家,建構一套代議制度,讓動物能夠有代表其利益的功能團體,使其需求,能夠跟其他人類的利益團體一般,同時被納入當代民主制度中相互抗衡,以避免目前動物單方面受人類剝削的狀態。另外,O’Sullivan(2011)則主張,動物保護者應透過「資訊揭露」的方式,讓目前刻意被遮蓋的,受苦難的經濟動物、展演動物或實驗動物的處境,能夠被人類「看見」,才有可能引發人類的同情心,將他們的保護提升到同伴動物的層次,克服「內在不一致」的問題。

  但是,筆者認為,面對人類的集體社會行為,動物保護者的倡議行動,恐怕還必須有更深入的多元策略,才有可能收效。筆者發現,透過街頭遊行議會遊說,或許對於同伴動物保護的議題,效果顯著,但是,若動保人士碰觸的是人類的肉食習慣,或是少數族群的文化,便常常會遭來非常惡意的譏諷,與強烈的反彈。舉例來說,倡議經濟動物的人道養殖,或減少食用動物的殺戮的動保人士,常被譏為「偽善」或「不切實際」,提倡「禁止野生動物的狩獵」,而被批為「以漢人或中產階級文化壓制原住民文化」,也是家常便飯。若社會集體意識如此,則這些動保主張,欲吸引大眾支持,進而影響政策,便成為非常困難的事情。

    因此,為了產生有效的政策倡議,吾人必須瞭解不同動保議題所面對的政治系絡,並且發展新的政治策略,才能夠有效的落實各種不同面向的動物保護目標。

    筆者將在下文中,將先介紹「權力的三個面孔」(Gaventa,1982),從主流的政治多元主義(Schumpeter, 1942; Berelson, 1954; Dahl, 1956)開始,嗣後將社會學中的「資產階級化」(embourgeoisement)以及「霸權」(hegemony)等概念(Gaventa,1982)帶入之後,了解弱勢者為何不參與(Verba & Norman, 1972)。若主流的多元主義場域中的權力角逐,是所謂的「權力的第一種面孔」,則透過權力將異議者的聲音阻擋於體制之外,就是Bachrach & Baratz(1962; 1970)筆下的「權力的第二種面孔」,最後,則是Lukes(1974)所談到的「權力的第三種面孔」--強勢族群透過意識形態的形塑,使得弱勢族群根本無法意識到權力被剝奪,因而無從產生反抗的企圖。

    在介紹完權力的三個面孔之後,筆者將以Gaventa(1982)所發展出來的三層次權力架構,來解釋國外動物保護政策推動過程中,所遭遇的三層次暴力--「偏差暴力」、「制度暴力」以及「文化暴力」問題,在最後,本文將進一步以Gaventa(1982)的分析架構,來建議國內的動物保護工作者,應該如何在不同政治系絡下推動適當的政策方案,才能夠產生實際的政治效益。

貳、權力的三種規範性理論

 一、權力的第一種面孔

    權力的第一個面向,是循著多元主義者邏輯而展開的(Dahl, 1969;1957;Polsby, 1959; 1963)。他們認為所謂的「權力」,指的是在社會場域中,某一方透過各式資源,使得另一方改變行為的一種介質,最著名的定義就是Dahl(1969;1957)所定義的:「如果A能夠使B去做B原來不想去做的事情,那就A對B有權力」,也因此,如果要研究「權力」,其重點應該集中於研究「誰參與、誰得到,或失去甚麼,以及誰在決策上取得優勢」[2]等等內容(Polsby, 1959; 1963)。

    如果吾人將「權力」以及研究重點作如上的定義與限縮,便很明顯地可以看出多元主義在權力研究上的三種假定(Gaventa,1982):

(一)    首先,只要某群體民眾對政府產生不滿,就一定會有所行動:而民眾會去選擇參與他最關心的政策領域,這樣的行動,就可以有效地爭取到該群體的實質利益(Polsby, 1959)。

(二)    其次,公共決策的場域,會向社會上的所有人開放:在多元主義中,非常強調決策的分散化,因為社會上的所有人都能夠透過管道影響公共政策,最後的決策才會有意義,Dahl(1961)在研究New Haven市政府的決策後,便指出,美國的政策有意義,就在於個人能夠在決策過程中的每個節點,透過個人的方式,去找到一個代言人,並介入影響政策。

(三)    最後,某群眾領導的聲音,可以視為該群體的主張:多元主義認為,群體最後自然會找到代表自己群體的領導者,並且會隨時間遞嬗而流動及更替(Polsby, 1963),也因此,在民主的制度中,在進行決策的妥協過程中,沒有一個團體的聲音會被忽略(Dahl, 1961)。

    以上三個假定,常也就是許多民主國家中主流民眾的看法,既然制度上並不存在任何參與的阻礙,民眾可以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見,因此,民眾若不參與,或者不行動,導致自己的利益受損,民眾得要反省,自己有沒有負起相當的責任,是否因為自己的政治興趣低落(apathy)、政治無效能感(political inefficacy)、犬儒主義(cynicism)、疏離感(alienation)甚或是「無道德家庭主義」(amoral familism)等等(Banfield, 1958;Almond &Verba, 1963)因素所造成,若從這個角度來看,弱勢民眾的權益受損,就不再是政治制度本身的問題了。

    然而,行筆至此,讀者必然會發現,前文所提到的三個假定,恐怕不能夠完全成立,弱勢者在權利受到壓迫時,因繁重的工作壓力而無法參與政治;社會上的參與管道與個人的參與能力並不一致;弱勢族群缺乏有力的代表,這種種的問題都有可能導致多元主義的理想未能實現,因此,若將問題歸諸於弱勢民眾的個體,恐有「怪罪犧牲者」(Blame the victim, 1971)之虞,因此,若欲矯正多元主義的困境與傾斜,必須有其他分析「權力」的角度。

 二、權力的第二種面孔

    但有多學者並不認同多元論者的觀點,Schattschneider(1960)便認為,將不參與的責任,歸咎於弱勢者的刻意忽視參與、漠不關心與無能,是民主社會的主流看法,然而,這麼做便忽略了另外一個可能的解釋,也就是,這些弱勢者的怠於參與,其實是導因於他們能夠反映意見的管道,被壓抑了。如此一來,「最有需求的人,能展現出最高強度的意見」的假定,便不再正確,因為,那些已經在場域中能做決策的人,可以事先透過抑制某些表達的管道,進而削弱其他人的參與。於是,Bachrach&Baratz (1962;1970)在多元主義的權力觀之外,另外提到政治場域中尚存在著「權力的第二個面孔」(second face),在這個思考路徑下,有權者可以透過制度的進入障礙,將弱勢參與者排除在外,產生所謂的「偏差動員」(mobilization of bias),若此為真,則研究權力的政治學者,不應該只討論「誰參與、誰得到,或失去甚麼,以及誰在決策上取得優勢」,也應該同時討論「誰得到甚麼、在甚麼時候得到、如何得到,以及誰被排除在外,如何被排除在外?」[3]

    根據「權力的第二個面孔」的邏輯,學者提到「無議題途徑」(non-issues approach)的概念,強調權力的無形效果(reputation)比它的實際運用(exercise)更為重要(Crenson, 1971),因此,權力最重要的呈現,未必是在政策競逐的場域中奮力求勝,而是透過權力來提前決定,那些問題可以進到競逐的場域,那些不行(Parenti, 1970)?這些弱勢者提前出局的現象,可以在研究美國黑人參與(Salamon & Evera, 1973)與農民政治參與(Wolf, 1969)時得到佐證。

    但是,上述透過權力提前排除弱勢參與者的理論,雖然言之成理,但最大的困境,就是難以得到實證的資料證明。通常,這種權力的運用,通常是暗地進行的、隱晦的,甚至是私相授受的,因此,「權力的第二個面孔」最大的困難,不再於理論本身,而在於這些制度的影響力的存在,應該如何被實證(Crenson, 1971)。

    除了面對多元論者對於實證可能性的質疑以外,讓「權力的第二個面孔」邏輯腹背受敵的是,另外有一些學者認為,「權力的第二個面孔」並沒有考慮到,權力的展現,除了截斷弱勢者的參與管道以外,還可以對弱勢者從意識形態上展開「洗腦」(Lukes, 1974),如此便可從根本上消除弱勢者的反抗。

 三、權力的第三種面孔

    在Lukes(1974)的著作中,對權力下了一個更廣泛的定義,他認為我們之所以能認為,某A對B有權力,是因為A能夠影響B去做違反他自己利益的事情(A exercises power over B when A affects B in a manner contrary to B's interests),由於這個定義並沒有詳細說明權力的載體,因此,只要是A能夠讓B去做違反B利益的所有方法,都能夠視為A對B是有權力的,也因此,Lukes(1974)的權力概念,超越了前兩個途徑,根據他的定義,A不只能夠要求B做B不想做的事,他也能夠影響、塑造以及決定B的需求,並且,A發揮權力的方式,也不僅止於不讓B進入決策場域,而是根本就不讓你產生需求,簡單地說,權力的第三種面孔,重視的是強勢者對弱勢者在意識形態及思想上的控制。他們認為,政治行動之所以能夠激起,或讓人們滿意,不僅止於依靠獎勵,或者壓制而達成,也能夠透過改變人們的需求以及期待而達成(Edelman, 1971),強勢者可以透過「意識形態宰制」(ideological predominance)以「驅動中下階級的共識」(engineering of consent) (Milliband, 1969)。

但「權力的第三個面孔」所採取的研究方法,是這個途徑的優點,但也成為致命的缺點。首先,由於這個途徑使得研究焦點不只能聚焦在可觀察的,個人的,行為主義(Lukes, 1974),而能夠讓社會學的其他研究解釋,包括社會壓力、歷史模式等,都能夠放進來考量(Gramsci,1971),但是,要如何證實社會壓力、歷史模式及意識形態對於個人認知造成的影響,便很難透過實證主義進行研究了(Gaventa,1982)。

參、權力理論與動物保護

一、權力的第一種面孔與動物保護政策

    在權力的第一個面孔中,研究的重點是「誰參與、誰得到,或失去甚麼,以及誰在決策上取得優勢」。若以此途徑來觀察公共政策的制定,則觀察重點有二,首先,是在政策場域中產生的實際衝突為何,以及為了解決衝突,進行政策互動的過程中,誰佔了上風。其次,則是參與政策互動的各方利益團體,投入了哪一些資源:包括有形與無形的資源,最後才造成了當前的互動結果。

    動物保護政策場域中,對於所謂的「對動物的暴力異常行為」(deviant violence to animals)(DeMello,2012: 242)的認定及執行,是一個很好的觀察起點。每個社會都有對於「殘忍」的集體認知,雖然每個社會都認同殘忍是「故意讓動物遭受不需要的痛苦、苦難以及苦痛致死」(Ascione & Lockwood, 1998),但是究竟每個社會裏頭「無法接受的行為」所指涉的特定具體事項為何,最終還是需要整體社會,透過政策過程加以認定。一般來說,在已開發國家中,因為這些貓、狗等動物,被大多數民眾當作家人來看待,因此民眾普遍會將對待貓狗等同伴動物的惡劣行為,視為殘忍的,這些行為包括:刻意虐待(包括槍擊、讓動物打鬥、拳打腳踢、淹死、刺傷以及燒燙傷)及疏忽(如挨餓受凍)等,對這些行為,民眾會將之定義為「對動物的暴力異常行為」,因而多數的民眾會要求立法給予行為規範,並課以罰則。

    然而,雖然已開發國家中的同伴動物,獲得大多數民眾的青睞,而給予立法保護,但反觀經濟動物,在多數民眾的忽視,也不願投注資源去影響政策的狀況下,只有少數動物保護團體大聲疾呼,是無法成為法律上所應規範或處罰的「動物暴力異常行為」,仍被排除在非殘酷對待的動物名單之外,即便某些國家,在動物保護團體的努力下,制定了人道屠宰經濟動物的相關規範,但實際上由於檢查人力的缺乏,還是很難介入調查了解實際狀況,遑論進一步地處罰。

    上述兩類動物處境的對照,便可發現,動物保護政策並非存在真空當中,而是與多數民眾的期待,以及投入資源的多寡息息相關,若多數民眾能透過政治過程,利用自身的有形、無形資源,及對政策的影響力,立法將所認知的「對動物的暴力異常行為」給予管制或施予罰則,便是「權力的第一個面孔」所分析的對象。而從已開發國家的動物保護政策制定經驗來說,若以「權力的第一個面孔」來分析同伴動物政策的制定,應當是合適的,在這當中,多數民眾都能意識到動物的權力,並且願意投入資源,挺身而出去影響政策,在這當中,政策的成功與否,取決於各方背後權力的強弱,在此中各方可以運用資源,表達意見,展現權力,並不存在制度的壓制以及塑造意識形態的問題。

 二、權力的第二種面孔與動物保護政策

    在「權力的第二個面孔」(second face)中,有權者可以透過制度的進入障礙,將弱勢參與者排除在外,產生所謂的「偏差動員」效果,因此,若欲透過「權力的第二個面孔」作為視角,分析的焦點,則是優勢團體如何透過儀式、制度性程序來維持系統,來維持某些特定團體利益的規則,產生「遏阻性決策」(non-decision)的過程,而根據Bachrach & Baratz(1970)的分析,產生遏阻性決策的行為,又可以分為顯性以及隱性兩種,在顯性的遏阻性決策中,強勢者可以透過強迫、威脅或吸納、建立程序或者障礙,來阻擋弱勢者進入決策場域。而在隱性的遏阻性決策中,則又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強勢者透過「制度性的不行動」產生「應作為而不作為」(decisionless decisions)效果,或「放任漸進演變而形成意外地累積效果」(unforeseen sum effect of incremental decision),另一種則是「期待的反射規則」(rule of anticipated reactions),由於弱者會擔心,在反映意見之後,對方會有很強烈的壓制,因此選擇不表達意見。上述種種方法,都是強勢者能造成「遏阻性決策」的手段。

    在人類權利的演化過程中,包括種族隔離的教育,男女同工不同酬等政策,就是「遏阻性決策」的表現,強勢者透過進一步剝奪弱勢者的各種資源(如知識能力、薪資),或制定對弱勢者不公平的法律,程序(如特殊族群的參政權),使其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降低或消失,就能夠成功達成「遏阻性決策」,可以想像的是,之所以能夠產生這種「遏阻性決策」,通常是因為宰制團體擁有絕對的經濟及政治權力的優勢。

    至於在動物保護政策上的「遏阻性決策」,也就是Demello(2012:237)所稱的「對動物的制度性暴力」(institutionalized violence to animals),的確,雖然一般民眾較過往看似更關心動物了,在各式電視影集中,動物星球、國家地理頻道成為全球受歡迎的節目,也有越來越多的動物保護團體興起,然而,大眾關心的,似乎較傾向於個別動物的虐待,對於集體的制度性暴力,關心的不多,甚至於有時候,這些集體的制度性暴力,不但不被認為是一種暴力的形式(a form of violence),甚至還是社會所默許的。這些對動物的制度性暴力,通常與資本主義密切相關,生物科技產業對實驗動物的濫用、畜牧產業對於經濟動物的不人道措施、馬戲團等娛樂產業對展演動物的剝削、為了國際貿易交易而大量濫捕野生動物,在資本主義掛帥的經濟系統中,一切都變得如此的天經地義。在這情境下,即使社會中有極少數的動物保護團體,認知到動物制度暴力的嚴重性,但由於資本主義將動物視為生財工具,形成了一個難以跨越的障礙,使得一般民眾對動物的制度性暴力,成為難以逆轉的趨勢。

 三、權力的第三種面孔與動物保護政策

    Edelman(1960; 1967)認為,「權力的第三種面孔」之所以形成,與社會迷思、語言以及符號,以及權力運作過程中可以塑造及操縱的東西有關。因此,我們應該要特別研究優勢者如何透過各種方式,形塑他的合法性的過程(Mills,1956),這類第三種途徑的權力運作,可以透過兩種方式達成。第一類是透過直接的溝通,優勢者可以經由大眾媒體以及教育等政治社會化過程(Lukes, 1974; Mann, 1970; Frey, 1971),消弭弱勢者的反對聲音。第二類則是長期的壓抑產生的間接影響,首先,許多研究指出,弱勢者長期的失敗經驗,會使他們產生習得無助感,開始變得宿命論(fatalism)、自我否定(self-deprecation)以及不適當的冷漠感(undone apathy) (Katznelson, 1973),也因為這些習得無助感,是弱勢者回過頭來降低自我的需求與期望(Korpi, 1974),也因長久自信低落,而不得不接受了社群的普遍價值觀(Freire,1970)。其次,某些弱勢者可能會因為長期對自身利益倡議的參與不足,而降低了影響政治的企圖(Seeman, 1966; Pizzorno, 1970),也因此,最後弱勢者們有可能因為政治企圖的差異,對期待的目標產生不同的看法(Garson, 1973; Gramsci, 1957),這時候,宰制者變可以利用弱勢者的分裂,刻意在些時候扶植某些意見,打壓另一些意見(Gaventa,1982),如此一來,弱勢者的意見便更難以統一,而向優勢者反抗。

    至於在動物保護政策上的「權力的第三種面孔」,就是Demello(2012:240)所稱的「對動物的特殊文化暴力」(culture-specific violence to animals),這些文化暴力的產生原因,來自於歷史當中更根深蒂固的傳統與習慣,在民族國家興起之後,國家或民族內部,會將內部的人力階層化,也使得社會產生階層化(social stratification),因而有效率地產生向外擴張領土的動力,這也更加強化了人們根據遠近親疏,將不同的個體「他者化」(othering)與「本質化」(essentializing)的習慣,最後區分出「自己人」與「他人」,然後給予不同的對待方式(Demello2012:258)。

    將人類與動物對立起來,也是「他者化」的慣性,如果「他者化」已經形成了跨族群文化的習慣,就會形成很強烈的「對動物的文化暴力」,舉例來說,人類已經習以為常的「肉食癮」,便是這種類型,再例如,為了人類開發牧場或房地產,肆意地破壞野生動物(野狼、臭鼬)的棲地,為了人類的娛樂目的而生的打獵,割取鹿茸、牛角、象牙以及頭做為戰利品,甚至還有Safari Club International這類的組織,以獵取「非洲五大件」(The Africa Big Five Grand Slam)[4]作為光榮的印記。事實上,許多科學數據都已證明,現代人過度的肉食對於身體健康會產生負面影響,過度的畜牧業也會造成生態環境的危機,但在人類飲食文化中牢不可破的文化習慣,卻深刻地產生了「對動物的文化暴力」。

    某些文化雖未普及化成為全人類的文化,但卻有一時、一地的特殊性,這種對動物的特殊文化暴力,在我族認同、文化傳統,或宗教信仰的大纛捍衛之下,即便在他人的認知中非常殘忍或荒謬,但在我群當中卻變得非常合理,甚至會「聖化」成為集體的盲思,也就因為這樣,西班牙殘忍的鬥牛活動、英格蘭的獵狐陋習、美國的鬥雞文化、中國與越南的吃狗肉傳統、還有尼泊爾女神祭的動物殺戮、日本的捕鯨傳統,非但不能符合動物福利的標準,也未必對人類有科學或經濟上的正面效益,但卻做為「特殊文化性的暴力」而存續著,有時透過族群、宗教的集體力量來捍衛其正當性,有時候就算已經是國家所明文禁止,但習俗還是深植民心,絕大多數民眾絲毫不覺得有任何問題,在這樣的文化暴力環境中,作為極為少數的動物保護者,不但缺乏抗爭的資源,甚至連抗爭的合法性都會受到質疑,也因此常被貼上背叛國族、宗教異端,或離經叛道的標籤,在長久抗議無效的過程中,動物保護者最後只能選擇噤聲。

肆、權力理論與國內動物保護政治倡議的經驗

 一、Gaventa的整合性「假設模型」

    前述權力的三個研究面向,雖然都有符合實際政治運作的一面,但也各自有其理論的哲學基礎,因而各哲學都有其規範性的色彩,也因此對現狀問題下,所提出的政策方案,也都各有堅持。權力的第一個面向,強調只要將民主制度建構起來,各方利益自然就能透過政策參與來使政策衡平;權力的第二個面向,強調政府必須克服資源不平等對弱勢者造成的進入障礙;權力的第三個面向,則認為政府必須祛除整個群體因為意識形態而造成的集體盲思。然而,因為上述三種權力面向,似乎都某種程度能夠描述當前的政策運作過程,因此,作為實證主義的政策觀察者,若能夠更多元地整合三種途徑,就能夠更清晰地了解權力的運作,以及在各種不同的政治系絡下,提出最佳的政策解決方案,這也就是Gaventa(1982)嗣後提出下圖「假設模型」的背景。

   在Gaventa(1982)的「假設模型」裡,他提到了幾個重點。

   首先,他提到了權勢者與無權者之間關係的運作原則。

1. 相互強化的關係:權勢者與無權者是一種相互關連且相互強化的關係(interrelated & accumulative),因此,不管是在權力的第一途徑(即圖中1與4之間的關係)、第二途徑(即圖中2與5之間的關係)或第三途徑(即圖中3與6之間的關係)上,當無權者長久不挑戰權勢者,就會使權勢者對他的權力越發強烈。

2. 階段累積的關係:此外,每一個權力途徑之間也會相互強化(即圖中1.2.3.之間的關係),前一階段途徑所累積下來的權力,會強化為下一個階段權力途徑的強度,也就是說,若是在政治場域的政策競逐(第一個權力途徑)中,權勢者能長久地勝過無權者而影響決策,這樣的權力會累積到第二權力途徑中,使權勢者能更有效地使用「遏阻性決策」來壓抑無權者,長久壓抑無權者的結果,最後會產生意識形態的型塑(第三權力途徑)的效果。

 而若欲調整權勢者與無權者間的不公平互動,無權者必須注意到幾個原則。

1. 權力先於政策:若希望政策能產生任何調整,其重點不在政策訴求本身的良窳與否,而在政策背後的權力關係如何。只有當無權者抗爭後,使得其與權勢者間的權力開始產生變化,其所主張的政策才有可能出線。

2. 共識的建立:然而,無權者與權勢者之間的權力關係要能真正產生變化,還必須克服某些問題,包括:無權者必須要能夠先建立起無權者群體之間的共同需求、尋找政策的共識,以及共同的政治策略,否則容易被個個擊破。

3. 全面性策略:在建構共同需求、政策與政治策略時,必須一併考慮將三個權力途徑上的弱勢關係一併解決,無權者必須要能夠透過某一特定議題,同時達到反抗三種權力途徑的力量,產生「在議題上的行動動員」(mobilization of action upon issues),以對抗權勢者的「偏差動員」(mobilization of bias)。

4. 突破性行動:無權者必須設法建立起己身的各種有形及無形的資源,不能僅關注於實質的政治資源。在抗爭行動時,只要能夠在某一特定權力面向上取得成果,就能夠動搖權勢者在所有面向上面的權力關係。舉例而言,若能夠在上圖7.中,在明確的議題上與權勢者公開競爭資源而能成功,就有可能使行動8.「依據議題或障礙來採取行動或動員」能夠更加順利,反之亦然。

5. 結果的影響:無權者所發動的抗爭行動,未必要取得勝利,就算失敗,只要能夠消耗權勢者在三個面向上的資源與權力,就為下一次的成功產生了利基。

二、整合性權力理論與我國的動物保護政策經驗

  (一)在第一種權力途徑下的動物保護途徑

  1. 第一種權力途徑與同伴動物保護政策現況

    在權力的第一個途徑中,研究的重點是「誰參與、誰得到,或失去甚麼,以及誰在決策上取得優勢」,在這個途徑當中,由於權勢者與無權者之間的扭曲關係,尚未進階到遏阻性決策與形塑意識形態的階段,因而動物保護者可以透過媒體傳播其訴求,透過示威遊行表達其意見,並且在政治決策場域(如國會或政府)中與反對意見做政策競逐。在我國,通常「同伴動物」保護的政策,可以視為在第一種權力架構下所進行的政策互動,由於台灣擁有寵物經驗的民眾約佔全體民眾的10%,因此整體社會尚能認同「同伴動物」的保護,舉例而言,在專門以流浪動物作為主題的電影「十二夜」披露了收容所的慘況之後,整體社會對於寵物棄養所造成的流浪動物問題,便產生更大的關注。因此,立法院制定了公立收容所「零安樂死」的政策(周思宇,2015),並且整體社會對於流浪犬採取TNR(捕捉、結紮、回放)方式放養的接受度,也提高到近7成(黃麗如、謝錦芳,2015),動保團體也提案,要求國會能夠制定更嚴格的寵物業管制政策(沈君帆,2013)。

  2.第一種權力途徑與同伴動物保護政策困境

    無疑地,在動物保護團體及愛護動物民眾投注各式資源,透過各種管道強化宣傳下,民眾對於同伴動物的種種不當飼養,已經從過往「社會默許接受」的作法,成為「對動物的暴力異常行為」(deviant violence to animals),並且逐漸形成正式的動物保護法律與政策,同伴動物保護政策情勢似乎一片大好。

    然而,寵物管制政策的研究者卻也指出,歸類在「道德性政策」的動物保護議題,常也難逃該類政策的執行困境,由於動物受虐的影響非常容易產生「道德震撼」,因此在相關受虐訊息曝光初始,非常容易引起整體社會的同仇敵愾,然而,民眾對此類道德政策議題的關注並不長久,因而在同伴動物保護規範立法之後,面對缺乏行政資源無法執行的窘境,民眾卻常視而不見。此外,前所提及的「道德震撼」常使得民眾要求政府制定出陳義過高,但可能缺乏因地制宜特性的法規,有時反使得寵物業者遁入地下化,使寵物的處境更為惡劣。(吳宗憲,2012)。

  3. 第一種權力途徑與動物保護政策困境之解決建議--「落實政策執行績效」

    雖然同伴動物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動物保護團體可以透過媒體散布動物受虐的照片,進而激起民眾的義憤,影響輿論,進而使得相關管制政策得以順利通過,然而,我們也不能夠忽略了,寵物業者實際擁有財務及物質資源,且實際管領了寵物,他們的實際行動對寵物都產生莫大的影響,而政府官僚則在自身資源的局限下,考慮到對業者取締的效果,會產生各種多樣且寬鬆程度不一的管制執行方案。

    筆者認為,在第一種權力途徑下,由於民眾常常基於義憤,而給予立法者過度的壓力,建構出陳義過高的政策,然而,由於民眾「口是心非」的特質,因此過度嚴苛的政策方案,在執行時會產生無法有效落實的反效果。因此,同伴動物的相關政策困境,必須更透過循證的過程,細緻地考量如何能夠「落實政策執行績效」。第一步,政府在「政策輸入面」上,必須透過循證的方式來規劃動物保護政策,舉例來說,當不同的動物保護團體,面對是否以及如何落實TNR的政策爭議時,便可以根據特定地區的「政策試點」經驗,蒐集循證的資訊,之後再進一步思索是否及透入多少行政資源;第二步,政府在「政策執行面」上,必須根據動保實際需求,設計動保行政單位的業務項目、組織位階及分工、人力配置上的規劃,否則無法因應民眾要求的嚴格執法密度;第三步,政府在「政策輸出面」,必須分析政策利害相關人的順服程度,除了動物保護團體的要求,也必須考慮寵物業者的配合度,以及政府第一線人員的行政資源,建構可行的政策措施,才能使動物保護政策能有效執行。

 (二)在第二種權力途徑下的動物保護途徑

  1. 第二種權力途徑與動物保護政策現況

    在權力的第二個途徑中,權勢者可以透過制度的進入障礙,將無權者排除在決策之外,產生「偏差動員」效果,在這個視角下,我們分析問題的焦點,則是優勢團體如何透過儀式、制度性程序來維持系統,來維持某些特定團體利益的規則,產生「對動物的制度性暴力」。相較於第一種權力途徑下,對個別同伴動物虐待的關注,社會大眾對其他動物的集體制度性暴力常是默許的,即便民眾對受剝削動物的苦難有或多或少的同情心,但因民眾多半難以超越自己的經濟利益,反過頭來為經濟動物、實驗動物、野生動物權益請命。在這樣的自利前提之下,動物保護人士在推動上述政策議題時,所要對抗的,是整個社會的龐大集體制度性暴力。

    舉例而言,儘管國內動保團體「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曾多次抗議國際大公司麥當勞所使用的雞蛋是非人道生產的(汪彥成、王奕蘋,2015),但因為大眾多半考量的是產品的價格,故默許動物被虐待的情況,也因此,廠商對此常虛應故事,政府亦未真正積極介入;又例如,雖國內動保團體TSPCA積極推動禁止化妝品廠商使用動物作實驗,但在廠商利益團體的施壓之下,也遲遲難以進入立法院的程序委員會(張語羚,2015);再如,多個動物保護團體推動禁止野柳海洋世界、花蓮遠雄海洋公園停止提供海洋哺乳動物表演(朱淑娟,2015),但由於民眾的忽視及業者的商業利益,政府與業者對這些呼籲,多採取低調回應;最後,在野生動物方面,關懷生命協會曾要求政府能立法重罰台灣原生食蛇龜、柴棺龜的盜捕(廖靜蕙,2014a)、其他動保團體也曾要求對苗栗石虎進行保育,停止或縮小苗栗的土地開發案(廖靜蕙,2014b),但這些要求,卻也都因為背後隱藏的經濟開發利益,幾乎都無法產生有效的政策調整。

  2.第二種權力途徑與動物保護政策困境

    第二種權力途徑下的權力之所以產生如此大的制度性暴力,我們可以從「公共選擇理論」的分析一窺端倪,首先,由於民眾是理性自利的,涉入政治將耗費個人成本,因而通常會對於決策的過程保持「理性無知」(浩平等譯,2003:27),公民選擇「搭便車」(Olsen, 1965)是「集體行動邏輯」中很自然的現象。其次,也因為官僚與代議士亦是自利的(Niskanen, 1975; Downs, 1957),他們本身並沒有政策偏好,因此在制定政策時,代議士會有極大化選票的動機(Downs, 1957),而在執行政策時,官僚也會企圖極大化自身生涯收益(浩平等譯,2003:26),因此,無論代議士或官僚,因此政府最終通過何種法案,並非取決於官僚的公益判斷,而是取決於競爭中,利益相反的兩個集團的力量的對比,力量強大的往往是贏家(Peltzman, 1976; Buchanan, J. M., Tollison, R. D. and Tullock, G., 1980)。

    因此,雖然面對龐大的利益團體的壓力,民眾理應會幫助與自己處境類似的弱勢群體,但在「理性無知」與「搭便車」的狀況下,常使得弱勢族群越發弱勢,有利於特定利益團體、代議士與政府官員構成政策「鐵三角」(iron triangle)(Lowi, 1979)或「地下政府」(sub-government)(Freeman, 1955)。而因為動物的權益,相較於社會中其他弱勢群體,又更加地弱勢,一般民眾更難以意識到動物的受虐處境,因而前述「搭便車」問題,在動物保護政策議題上,又更為明顯,也使得政策的「鐵三角」更為強韌,使得政策的修正更加地困難。

  3. 第二種權力途徑與經濟動物保護政策困境之解決建議--「降低政策交易成本」

    在公共選擇理論架構之下,解決政策問題的方案,常無法透過訴諸情感或者倫理,一蹴可幾達成終極的目標,政策規劃者,必須考量人性的需求,計算政策改革過程中的交易成本,漸進式地修正制度,使新的制度,能夠凝聚新的策略聯盟,再一步一步往前推進。對於政策執行者,也必須為其設計有效的誘因機制,降低其執法過程中的交易成本,而在制度逐步調整的過程中,讓代理人利他的動機能夠逐漸發生效果。

    筆者建議,在第二種權力途徑之下,動物保護倡議者要能設法為投入政策的各方「降低政策交易成本」,根據不同的情境計算執行成本,採取不同的政策方案。第一步,在「政策輸入面」上,政府必須分析該動保政策倡議當中,各種政策利害關係人背後的利益,透過談判策略的設計,在立法過程中,尋求政策的結盟,尋找現況下最佳的動物保護政策,而不是追求陳義過高,但無法獲得支持的政策方案;第二步,在「政策執行面」上,政府則可以思考,協助建構動物保護的「社會企業」,在兼顧民眾經濟利益的前提下,使得動物可以得到保護,舉例來說,動物保護人士在苗栗縣推動「石虎」保育時,透過協助社區部分的居民,成立有機「石虎米」的品牌,逐漸使生產者,消費者都能降低保護動物的成本,甚至獲得利益,重建友善當地野生動物的新政策聯盟;第三步,在「政策輸出面」,政府則應該思考,如何分階段透過不同的政策工具,讓民眾及廠商在順服成本不至於過高的狀況下,願意配合動物保護措施。舉例而言,在推動友善動物福利的產品(非巴特利籠雞蛋、廢除母豬夾欄)時,必須根據各國家的經濟發展階段、民眾收入狀況等,由深入淺地逐步透過農場補貼、強化通路或者品牌行銷,最後才制定罰責,透過策略性地實施多元政策工具,使得農場動物福利往前邁進。

 (三)在第三種權力途徑下的動物保護途徑

  1. 第三種權力途徑與動物保護政策現況

    前已提及「權力的第三種面孔」以及「對動物的特殊文化暴力」,來自於歷史當中更根深蒂固的傳統與習慣,文化當中已經習慣將人類與動物對立起來,如果這種「他者化」對待動物成為跨族群跨文化的習慣,就會形成很強烈的「對動物的文化暴力」,當有人對肉食習慣提出質疑時,會遭遇民眾基與直覺的反對力道。舉例而言,在台灣,曾有動保團體根據科學數據,提出減少肉食以促進民眾健康、保護地球的呼籲,但卻馬上遭受到署名「文青別鬼扯」在報紙上發文譏諷(文青別鬼扯,2015)。

    另外,在台灣,某些文化,在我族認同、文化傳統,或宗教信仰的大纛捍衛下,即便在其他人的認知中非常殘忍或荒謬,無法符合動物福利的標準,也未必對人類有科學或經濟上的正面效益,但卻做為「特殊文化性的暴力」而存續著,舉例而言,佛教大規模「放生」的儀式,在科學證明下,不但無益與放生的動物,也造成了嚴重的生態破壞(何宜,2015);客家義民祭當中不人道飼養「神豬」並競賽,受到動物保護團體的質疑,但農委會卻強調「政治不應該干預習俗」(廖雪茹、洪素卿,2012);動保團體質疑越南移工在台不人道的任意宰殺狗貓作為食物,也有人權團體以國家特殊飲食文化為其辯護(劉如意,2015);原住民頻繁舉辦「射耳祭」,嚴重影響山林野生動物生態,但立法委員批評此舉「不尊重原住民狩獵文化」(巴浩,2012)。這些就算是國家已明文禁止的習俗,由於部分民眾基於文化習慣,並不覺得有任何問題,便形成了特殊的文化暴力,動物保護者在當中,連進行抗爭的「合法性」都會受到質疑。

  2. 第三種權力途徑與動物保護政策困境

    Demello(2012:258)認為,人類有會將其他族群(或文化)等「他者化」(othering),而給予他者較差的待遇的慣性。在人與動物的互動當中,自然也會有這樣的慣性,Cary Wolfe(2003)所提出的「物種格道」(species grid)理論,便將人類「他者化」動物的邏輯,作了很清晰的說明。在Cary Wolfe(2003)的理論中,分別將人與動物,按照「人性」與「動物性」二分,劃分成「人性化的人(humanized human)」、「人性化的動物、像人的動物(humanized animal)」、「動物化的人、像動物的人(animalized human)」以及「動物化的動物、純動物(animalized animal)」。

    其中,「動物化的動物、純動物(animalized animal)」,便係我們人類根據自身需要賦予給比較低等的某些動物,很容易就被視為附屬於人類的資產(Horta, 2013),即便被人類作為「經濟動物」來利用,人們也絲毫不覺得對動物產生剝削,前段談到的普遍性文化暴力,如肉食的文化,便是這樣的邏輯下的產物,當民眾將自己視為「人性化的人」,將食用的禽畜視為「動物化的動物、純動物」,則這樣的文化結構,就很難被挑戰了,因此,在台灣「喜吃現宰肉」、「用完整形體的經濟動物做祭拜」等行為,都不會造成認知失衡(黃宗慧,2012)。   

表1Cary Wolfe所提出的「species grid」觀點

 

人性(humanize)

動物性(animalize)

人性化的人(humanized human)

動物化的人、像動物的人(animalized human)

動物

人性化的動物、像人的動物(humanized animal)

動物化的動物、純動物(animalized animal)

資料來源:Cary Wolfe, 2003

 

    相對地,在這個分類當中,有所謂的「動物化的人、像動物的人」(animalized human),在人類社會當中,便常常會將所謂的異族(異文化),視為「非我族類」,故「其心必異」,社會中的各族群,也會將異族(文化)視為較低等,不入流的文化,而產生排擠的效果,甚至仇恨的反應。對這種「內外有別」的現象,學者有很深入的描述,他發現,當人們將自己歸屬於某一個族群時,當面對「我(利己)與我群(利他)之間的衝突」時,便可以透過人類直覺產生的情感,包括:同理心、愛、寬容、罪惡感等,讓人們超越自己的利益,展現出利他的精神,然而,相反地,當面對「我群(利他)與他群(利他)之間的衝突」時,依賴直覺產生的感情或信仰,反而會讓事情變得難以處理(Greene, 2013;羅秉祥,2006)。美國思想家Niebuhr在「道德的人與不道德的社會」中便這麼說到:

     個人們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道德的,他們在決定行為的問題時,能夠為別人的利益著想,有時且能把別人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前。他們天生成就有些對同類的同情心,並且願意為他們設想,……他們也有對於正義的感覺,只要有了教育的訓練,就不難陶煉和湔盡那些自我主義的質素,……。可是…在每個人類的集體中,那種克制和引導感情的理智比較缺乏,那種自我超拔的能力,比較少,瞭解別人的需要的能力,也比較少些,……,理智往往會被偏見和情熱所屈服,因此,非理性的自我主義的持久性,特別是在團體行為的那一方面,使社會衝突在人類歷史上成為不可免的事,也許到它的末日都是如此,……。」(Niebuhr, 1982)

    因此,各族群(文化)面對不同文化對待動物的習慣,主流社會對與弱勢文化,便常產生「歧視」的效果,而弱勢族群在面對主流文化的歧視時,也常基於捍衛我群的義憤,而無法理性的反省自身文化的可能缺陷。在台灣,前述的宗教放生、「射耳祭」、「移工吃狗貓」等議題,都屬於「爭議型的道德政策」(Mooney&Lee, 2000),便常陷於這樣的意氣之爭,衝突的雙方會互相「妖魔化」對方,衝突變得不可妥協,而使得原有動物保護政策中涉及到的政治變數,除了人與動物關係變數外,加入了文化衝突,而更加難以處理。

 3. 第三種權力途徑與經濟動物保護政策困境之解決建議--「改變政策認知框架」

        不論是全體人類對動物的「他者化」,或者不同群體(文化)對待動物的思維不同造成的「他者化」,都會造成「我群」與「他群」的衝突,而這種因我群與他群的道德立場堅持,正是道德衝突難以處理的困境,這也就是當前台灣社會與動保人士的衝突。因而,當務之急,便是未來在推展動物保護運動之時,動保人士一方面要如何能放下意識型態,另方面也協助民眾改變對待動物的態度及動保政策的認知框架,才能兼顧不同的倫理立場,找出妥協的政策方案,才能有效凝聚動保力量,進一步向大眾說真理。

        改變政策認知框架又分為兩個方法。分別是治標的「深度實用主義」,以及治本的「引發同情策略」。

   (1)「深度實用主義」

    在治標方面,如何能讓各種文化觀點的道德衝突,在討論之後取得共識,是最重要的議題,Sunstein(2014)所提出的「最小主義」(minimalism)或者是Greene(2013)所提出來的「深度的實用主義」,或許可以作為吾人思考這類問題的參考。「最小主義」的精神,是將無共識的議題擱置,找出雙方彼此能同意的地方,並且在有歧見之處保持沉默。如前所述,當道德衝突的來源,是某一個體所面對的「我群」與「他群」的衝突時,因為所奉獻的對象,無論是「我群」與「他群」,其基礎都是「利他」的精神,都具有某種程度的神聖性,都很容易召喚人們的直覺,產生感情與信仰,但這樣的召喚,反而常會讓事情變得難以處理,因此,當遭遇實際的政策問題時,動保人士必須捨棄訴諸情感的道德直覺,而透過反覆思辯推理,以及蒐集證據的「深度實用主義」予以解決。而「深度實用主義」,包括幾項原則,包括:1.不能完全依賴道德直覺;2.應該減少以「權利」這類符號來正當化自己的論點;3.將焦點放在事實上;4.當心默許偏私於己的公平;5.以科學證據作為解決倫理爭端的共通貨幣;6.誠實面對自己的自欺行為。

    「深度實用主義」帶給動保人的啟示是,當多元的對待動物意識形態(利他與利他的衝突)相互衝突時,各方都應降低自己對動物的情感依附,不要再藉由道德直覺進行論證,並且減少使用抽象的符號(如動物權利)來進行辯論,並承認自己在某些經驗與智識上的不足,努力發現雙方都能接受的科學證據,在事實的基礎上,形成各方的共識。

    根據「深度實用主義」,為了避免意識形態之爭,應該促使政策的各方利害相關人能夠共同商議,尋找出所欲政策的交集之處,因此,第一步,政府在「政策輸入面」,應建構更細緻的政策審議,促使不同背景的民眾能夠透過審議來尋求政策共識,近年來在西方社會新興的「公民會議」模式,應當可以作為參考;第二步,政府在「政策執行面」,可以透過多元的「公私協力」模式,在公、私之間劃定適當的業務界線,在共識處共同推動動物保護政策,政策主張不同處則各自努力。第三步,政府在「政策輸出面」上,在分配各地區的動物保護資源時,應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政策脈絡,設計多元執行指標,並給予經費,以支持各地的動物保護政策方案,才不會虛擲資源。

   (2)「善用同理策略」

    然而,前述「深度的實用主義」策略,雖然在爭議的當下能夠發揮作用,產生暫時可行的方案,然而,在治本的面向上,若欲對動物保護產生積極的作用,創造不同文化系絡的民眾相互接觸,以及民眾與動物的接觸,才能夠從感性面來化解前述「物種格道」(species grid)的意識形態。

    如何能夠使得同理策略能夠發揮作用呢?

首先,政府在「政策輸入面」上,過去賴以建構動物保護政策的基礎,多半來自物理層面的動物科學知識,依賴「痛覺主義」來建構動物保護政策,也使得「動物福利」觀點成為政策的主流,然而,如果希望能夠使民眾對動物產生更多的同理心,進一步深入研究「動物行為學」,以了解動物的團體合作行為、情感的表達、心理的狀態,與人類行為都極為類似,據以作為政策規畫的基礎,可制定出更具有同理心的動物保護政策。

    另外,政府在「政策輸出面」上,欲消除物種及文化歧視,需透過教育與各種有效政策行銷方案,來強化民眾的同理心,例如:在幼兒時期當中加入更多接觸動物的課程,透過各式媒體,向社會傳遞動物受虐的事實與影像,引起民眾的同情,這些都需要更多影像、行銷及媒體工作者共同投入,從日常生活中發揮作用。

    至於「政策執行面」上,受過動物保護專業訓練的官僚,多半具有畜牧或者獸醫的基礎,也對動物受苦具有同理心,但在政府動物保護資源不足的狀況下,常常必須面臨進退維谷的兩難困境中,在動物保護理想與忠實執行政策的心理煎熬中,常常會產生同情疲勞的困境,因此,在推動動物保護政策的執行過程中,政府如何投入足夠的資源,透過適當的訓練與諮商,以避免執行者同情疲勞的困境,才能使得動物保護工作得以有效落實。

表2 不同權力途徑下動物保護政策的困境與解決之道

權力途徑

分析理論

產生困境

解決原則

實際方案

政策案例

輸入面

輸入面

執行面

第一面向的權力途徑

共識型道德政策理論

1. 民眾心口不一

2. 道德政策鐵三角使政策無法有效執行

落實政策執行績效

政策試點循證

 

合理組織設計

 

利害相關人分析

 

  同伴動物相關政策如

1. 流浪動物TNR政策

2. 動保行政機制設計

3. 寵物業管理政策

第二面向的權力途徑

公共選擇理論

1. 民眾理性無知,採搭便車行動

2. 管制政策鐵三角使公共利益無法產生

降低政策交易成本

應用談判策略

 

輔導社會企業

 

多元政策工具

  利用動物產業政策如

1. 動物用藥產業管制

2. 農場動物產業管制

3. 野生動物展演政策

第三面向的權力途徑

物種格道理論、爭議型的道德政策理論

1. 民眾產生他者化的框架

2. 僵固的意識形態使民眾將差別對待合理化

改變政策認知框架

深度實用主義

 

舉辦公民會議

 

規劃多元協力

 

建構多元指標

 

  道德價值衝突政策如

1. 宗教放生政策議題

2. 原住民狩獵權議題

3. 移工吃狗貓肉議題

4. 肉食文化習慣議題

5. 動保資源分配衝突

應用同理策略

動物行為科學

克服同情疲勞

引發民眾同情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四)整合三種權力途徑的台灣動物保護策略

    除了三種途徑下各自的影響策略以外,根據Gaventa(1982:21)的整合權力途徑原則,筆者認為台灣動物保護工作者也可以從整體面思考運動策略,這些原則包括了:

  1. 更加重視權力運作:除了設計理想的動物保護政策政策,如何透過權力關係影響政府或大眾,甚至更為重要。若希望動物保護政策能產生調整,動物保護運動者必須透過各種運動,不斷向動物保護的壓迫結構抗爭,只有權勢者的權力開始削弱,動物保護政策才有可能出線。

  2. 建立動物保護共識:動物保護者與政府或主流民意間的權力關係,要能真正產生變化,動物保護者之間必須要能夠先建立起群體之間的政策共識,例如,建立TNR與反TNR政策間的共識、建立野生動物保育工作者與動物權工作者間的共識,否則在動保人相互對抗的過程中,削弱了己方的力量,難以向政府有效施壓,改變權力結構。

  3. 動保畢其功於一役:動物保護者在設計政策議題與訴求時,必須能夠結合反抗三種權力途徑的力量,以便能夠在三個面向上創造支持,避免反對勢力,例如,在推動反宗教放生運動時,除了在宗教倫理面上創造新的文化論述(第三種權力),也要思考如何瓦解「賣魚、倒魚、撈魚的無縫接軌」供應鏈(第二種權力),並且尋求立法委員在修法上的支持(第一種權力),越能畢其功於一役,成功機率便越高。

  4. 分進合擊動保策略:動物保護者可以根據每一個不同的議題特性,以及組織所有的資源,選擇適當的政策運動工具,動物保護團體間對彼此的策略,應該以欣賞合作,取代否定攻訐,因為,只要能夠在三種權力的其一途徑,產生撼動的效果,就有利於整體動物保護運動的推動。

  5. 不應以成敗論動保:動保運動不須只能聚焦在實質政策的改變,即便運動只是影響了社會氛圍,日後對於政策的調整都有益處,舉例來說,雖然多年來的「反神豬」運動,並成功改變政策,但由參與者的數量的逐年下降來看,不難發現運動仍逐漸引導民眾對經濟動物惡劣處境的意識,假以時日,政策便有了調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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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謂的外在不一致,指的是對待有感知能力的人類(動物),以及非人類動物,採取差別對待的方式。

[2]原文為:who participates, who gains and loses, and who prevails in decision-making.

[3]原文為:who gets what, when and how and who gets left out and how?

[4]指非洲的獅子、獵豹、大象、犀牛以及水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