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中關於動物展演行為的相關條文。除了改變展演的定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更嚴格限定申請人的資格,照護動物的保證金及責任保險,以及主管機關得沒入動物的權力。
回想2014年發生的阿河事件,影響2015年展演動物及展演動物業修法。動物們看似已獲得保障,但從動保法第3條第十三款,展演動物的定義:「以提供娛樂為目的」就與其保護動物的精神相抵觸。哪有什麼動物生來的目的是讓人娛樂的呢?而後,更是離奇的限定動物必須提供「展演及騎乘」。造成整套法條,只規範的到全台5間馬場。
回到這次修法,有兩大重要變革。第一,不再定義何為「展演動物」,而是定義何為「展演行為」。動物本不該受到展演,而我們能做的,則是限制在行為發生時,如何規範以保障動物不受傷害。
另外,則是將動物展演行為從正面敘述:提供娛樂為目的、展演及騎乘,改為負面表列。因此在6-1條修訂:「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展演動物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方能盡量涵蓋所有的動物展演行為,從5間馬場,真正擴大到200間動物園、觀光農牧場、以及海生館等。
因此在母法的原則性規範達成之後,這一年內,我們需要持續追蹤兩個重點。第一,什麼樣的展演行為可以免經許可?是販賣鳥、魚、鼠及兔等小動物的寵物店?展示活跳跳水生動物的熱炒店?有錦鯉的景觀池塘?貓頭鷹咖啡廳?夜市裡利用白文鳥算命的小販?還是有貓貓狗狗等待新主人的送養會?任何出現在我們生活中「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都可能具有展演的意涵。
另外,由於《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將隨著母法的修正而失效,農委會也須依據新的條文,重新公告《動物展演行為管理辦法》。關懷生命協會也已與相關協會研議草案,望農委會能夠盡速處理,給動物更多保障。
筆者期許,政府機關能夠藉著這次的修法,重新檢視生活中每一項動物遭受到的展演行為及其必要性。未來,任何刻意的表演、戲謔都應該被禁止,動物展示的數量越來越少,環境豐富化所帶來的動物福祉則逐漸提昇。想看動物嗎?也許我們終能學會在自然中拜訪他們,而不是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