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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動物展演規範修正條文」三讀通過!

動物與生活

好消息!
「動保法--動物展演規範修正條文」昨(22)日三讀通過!
「展演動物權益與福利將獲進一步保障」
修法過程中 政府與民間相關團體 充分對話、討論
共同完成母法、子法的修訂 具體落實公民參與

立法院院會昨(22)日上午三讀通過「動保法--動物展演規範修正條文」,彌補現行動保法「展演動物」定義僅限於同時利用動物進行「展演」及「騎乘」之漏洞,以致合法納管業者僅剩幾家馬場,絕大多數動物展演行為無法規範。

本次修法通過下列重要規定:

▶️規範利用動物「展演」之行為,未來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皆應向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惟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者除外。

▶️加強業者責任,未來動物展演申請人必須繳納保證金、投保責任保險或其他方式,以擔保展演動物如未獲得妥善飼養、照護時,得有安置並妥適照養所需財源。

▶️增列展演動物業者應定期申報展演動物相關資訊,及接受主管機關評鑑規定。評鑑不合格,應限期改善,限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增列業者未經申請在公共場所以動物展演時,直轄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動物。

修法歷史脈絡、過程說明:

2014年底河馬「阿河」因不當運輸與管理,造成其跳車枉死慘劇,立法院加快修法腳步,於2015年1月23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將「展演動物」納入規範。但將「展演動物業」定義為「以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以動物供展演及騎乘之業者」。

農委會依母法,於2016年2月公告「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導致實務上需受管理、申請營業許可的展演業者,僅限同時利用動物進行「展演」及「騎乘」的少數幾家馬場,而其他真正利用動物進行各項「展演」的業者及場所則不受到規範。

為彌補上述漏洞,立法委員蔡培慧於2016年3月8日邀集關心此議題的動保團體共聚討論,隨後提出修正版本,並於2016年5月27日完成一讀。但相關展演動物業者仍對該修法條文存有疑慮。

為釐清爭議並有效推動修法,以改善諸多展演動物處境及福利,彌補現行法律規範之漏洞。自2016年10月起,動保團體與台灣動物園暨水族館協會(TAZA)、行政院農委會間,經多次溝通,充分討論後,於2017年2月重新提出三方共同研議的修正版本,同年3月22日動保團體、台灣動物園暨水族館協會(TAZA)成員及農委會動保科江文全科長聯袂拜訪蘇震清委員,蘇委員除同意與蔡培慧委員聯合提案外,並提醒:希望動保組織與展演動物產業,以及政府主管機關,能先行以母法修正文字,凝聚對後續訂定「子法--管理辦法」的共識,如此可加速母法修法並利於行政部門落實管理的效能與進程。

動物展演產業代表--台灣動物園暨水族館協會(TAZA),隨後彙整業者意見,以自律精神提出產業認為可行的管理辦法,再參與動保、保育組織及農委會,討論二項子法內容之多次會議,於2017年8月底提出三方共識之子法條文版本予農委會。

本次動保修法,從母法文字到子法,包括應納管的展演行為及管理辦法草案,均由利害相關團體(代表)充分對話、討論,逐步形成共識,具體落實公民參與公共政策,我們一致感謝:立法院蔡培慧委員、蘇震清委員、助理陳竹君小姐、林佩立小姐;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高志鵬、辦公室主任潘翰聲先生,以及農委會動保科所有同仁的協助。感謝經濟委員會所有委員的專業審查,感謝全體立法委員的支持。

聯合聲明團體: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關懷生命協會、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社團法人台灣愛兔協會、台灣動物園暨水族館協會所有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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