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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稚惠:維護動物福利,公部門與民間可以怎麼合作?

動物與陪伴
文/
黃稚惠主講,辜雅禪、佐渡守整理

臺灣SPCA的工作內容,包含有動物虐待案件調查、動物福利教育、議題宣導、推動立法/修法與動物送養。但我們最大的特色其實是案件調查,也就是今天的題目:與政府合作稽查的經驗。

SPCA調查部門與政府部門的動物保護法執行人員,所做的事幾乎都是一樣的,只是SPCA多了一項監督的工作。SPCA調查部門,在收到民眾報案之後,會秉持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來處理每個案件,並從「動物五大自由」的角度出發,期待能減少動物的痛苦、提升動物的福利。

我們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帶給那些被民眾舉報的動物更好的環境與更好的飼養方式,並且教育飼主正確的飼養觀念與飼主責任。所以我們既是在第一線幫助動物的人,同時也是在第一線進行源頭管理工作的人。亦即除了稽查時所需的法律知識外,我們也具備了許多動物相關知識,能在調查時幫助民眾,並向民眾做教育宣導。

在第一線工作,面對「人」的機率,要比面對「動物」還要高出許多,想要解決問題,一定都必須「從人下手」。因為動物其實很好處理,問題通常都是出在人這方面,所以溝通技巧非常非常重要。

「見面三分情」這句話真的十分適用,我們到現場調查時,如果見人就說:「喂!你的狗怎麼這麼髒?你根本就違法啊!你現在馬上給我改過來!」不會有人聽得進去的,所以我會換一種方式說:「我是來幫助你的,我知道你可能不曉得這樣的養法有問題,既然現在法律都已經規定了,就讓我來幫你想辦法,如果你有困難也可以跟我說,我們一起來改善。」

例如上次我在三峽遇到一位把狗養在院子的飼主,他的住家前面有個小公園,很多人會去那裡抓寶可夢,他家的圍籬又很低,很多抓寶的人看到狗,都會丟食物進去,胡亂餵食的結果,造成狗的皮膚很差。這位飼主向我提起他的困擾,正好我從廣播上聽說,如果寶可夢的點在你家旁邊讓你感覺受到騷擾,可以撥打官方電話刪除這個點,他聽了之後很開心,接著我再來跟他講怎麼改善環境、正確的飼養方式,他全部都願意接受,還說:「我馬上改,下次你來我請你喝茶。」甚至邀我下次再去複查。這就是一個蠻成功的例子。

我們跟人溝通時,不能一味只講動物的事,如果能像朋友一樣同理他,聊開之後,飼主通常也會比較願意聽我們說話,這時再來勸導他動物應該結紮、應該打晶片,或者環境遮蔽不足應該改善等等,見面三分情就在這裡起了作用。

▋民間機構的優勢

民間經常必須跟公部門合作,我們的對象主要是地方主管機關,像是各縣市的動保處、防疫所、家畜疾病防治所、動植物防疫所等,都有動物保護的業務,而我們最常聯絡的窗口,一定是這些機關的動物保護檢查員。至於中央主管機關就是農委會,修法的時候,我們也常常需要跟他們聯繫。

民間團體與政府機關比較不同的地方有下列幾點:第一是我們能給予飼主比較長期的觀察跟幫助,例如經常去複查同一個案件,最長甚至可以追到兩年。雖然政府也可以,但不像我們調查部門的主要工作就是調查案件,他們還有很多很多其他業務要處理。另外,我們也給予許多愛心媽媽長期的幫助,這些都是政府不能做、而我們做得到的。

再來不同的地方是,我們跟主管機關合作的同時,也具備了監督的責任。我必須老實說,並非所有的動物保護檢查員素質都一樣好,像最近我們針對特定的檢查員發了一些新聞,我們真心認為他的動物福利標準實在太低太低了,而且問題不只發生一兩次,所以才會用新聞的方式去告知大眾。

第三點我們還可以做的是勸募與招募,例如勸募飼料、罐頭、或是任何的資源;因為我們跟公部門一樣,人力也都相當不足,所以也可以招募志工來協助案件。至於政府,礙於公務員身分,他們就沒有辦法做勸募的部分。

▋政府做得到、我們做不到的事

反過來說,政府單位與我們最大的差別就是他們可以行使公權力,對違法的人真正開罰,這也是我們一定要跟他們合作的原因,因為民間團體沒有這項強制的權力。雖然有不好的動物保護檢查員,但全臺各處大部分都是很好的檢查員,他們的動物福利素質非常高,對法律也非常懂,知道該怎麼開罰,這種我們就合作得很開心,可以和他們一起討論案件、一起想辦法解決問題。

還有一件事也是需要透過公部門幫助的,例如我們發現有狗狗被鍊在私人土地裡,但找不到飼主、附近也沒人知道,這時就必須要求公部門向其他土地管理單位調閱土地所有人資料,來找到這個人。

最後是政府部門每年都有編列的預算可以使用,這點優於民間團體。但相對來說公部門的手續比較繁雜,所以拖延的時間也比較久,而民間團體透過招募/勸募來協助理處案件的話,對動物來講也可以得到比較快速的幫助。

▋通報案件後,我們會做什麼處理?

既然SPCA跟政府都在做同樣的動物保護案件調查,那麼通報我們,跟直接通報政府有什麼差別呢?第一是「教導報案者」,尤其在收集前期證據時,雖然政府部門也會跟民眾講解怎樣蒐證,但他們真的沒有時間講那麼細,而SPCA一定會透過E-mail、電話等聯絡方式,先向報案者聽取案件內容,再針對案件教導報案者,什麼案件應該蒐集什麼樣的證據。第二是「告知報案者」,什麼案件適用什麼法律,我們的調查專員都必須具備後續問題的預期能力,一看到問題就要馬上想到後面會發生什麼事情,該如何規範、如何解決,這些我們從一開始就會跟報案者討論。第三是「以我們的身分與主管機關的承辦人員溝通」,我們知道用什麼方法能讓案件更快獲得處理,且處理得更有效率。

另外,SPCA也有法律部門,如果報案人給我們的案件中,發現有法律漏洞的問題,我們會跟法律部門討論,想出一個比較好的修法方式,將這個法列入「待修法清單」,以期未來不會再出現法律漏洞。最後,我們也可以利用協會資源,去幫助飼主,或改善動物的狀況。

以下是幾種我們經常遇到的案例:

「流浪犬的自行繁殖」:遇到這樣的案件,我們會先評估SPCA有沒有辦法收這些動物,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會收走,醫療之後再做送養;如果不行的話,其實我們也做過TNVR,雖然我們不是專門做TNVR的協會,但是只要對動物好,我們都會去做。

「疏縱放養,在外繁殖」:放養方式的飼主,我們都會勸導絕育,向飼主講解絕育的好處,絕育費用其實不貴,如果他真的有困難,在少數的個案裡,我們也可以幫他把狗帶去絕育。

「一般飼主,不當飼養」:其實很多的不當飼養,都是棄養的前置,我們遇過很多這樣的飼主,跟他溝通飼養責任時,會說:「那我不養了,這麼煩,我為什麼要負這麼多責任?我要棄養!」對於這種飼主,我們一定要求他們跟政府簽「不擬續養合約」。現在政策規定,只要你把牠合法棄養到收容所,簽約之後,以後你都不能再養狗了,你的名字下面不能再有任何寵物登記的資料,這在法律上是可以制止的。相對的,我們還是希望未來每一隻狗都能施打晶片,以後就可以做更好的源頭管理。

「繁殖業者,大量棄養」:非法繁殖其實是流浪犬非常重要的源頭,非法業者還蠻常把沒辦法生的、又老、又病的品種犬丟在路邊,因為會增加流浪狗的數量,也增加收容所的收容量,所以收容所的人會跟我們商量,我們就去領養出來,醫療以後再送養。

▋案例一:台中新社山區不當飼養案

這個案例,是報案者給我們看照片,說看到狗狗在深山裡,一個沒有門牌的地方,那時是冬天,寒流來襲,狗狗沒有任何地方可以躲,被鍊在那裡無法動彈,旁邊都是大便、廚餘跟吃完的便當盒,還有很多雜物與輪胎,讓牠連好好站立都無法。所以現場狀況明顯已經嚴重違反動保法第5條。

我們後來還在另一區發現兩隻關在籠裡的幼犬,籠子對面是兩隻兔子,飼養環境一樣糟,現場瀰漫濃濃的餿水味。所以我們直接跟台中市動保處的人合作,請他們一起到現場來調查。經過報案者協助後發現,飼主是一位中風的老先生,他的狀況非常不好,無法照顧自己,也看不懂字、不記得身分證與電話號碼,所以對他來講,照顧這些動物是他無法負擔的。

一開始他也不大願意讓出這些動物給台中市動保處,後來討論的結果,法律規定不當飼養要「先勸導、後開罰」,既然老先生看狀況應該已經不可能有能力再照顧這些動物了,那麼就開勸導單給他,說:「如果你不改善的話,我們可能就要罰你錢喔!還是你把動物給我們,我們可以盡快把牠們帶出來安頓。」老先生聽到要被罰錢有點嚇到,再者他也知道自己真的沒有能力改善了,於是他說:「好好好,我把動物轉給你們。」

我們帶出來的第一隻狗狗,現在名字叫「帥帥」。過去牠的飼養環境太潮濕且太髒了,所以幫牠剃毛時發現皮膚狀況非常糟,後來治療好了,送養到花蓮去,現在擁有一個蠻大的草皮可以奔跑。另外那兩隻兔子,後來也是聯絡愛兔協會幫忙收容;還有兩隻幼犬,目前也在送養中。

所以這些動物我們全數把牠們都接出來了。我們接手的好處是:第一個,可以讓台中市動保處的收容量不增加負擔,其實動保員如果一直帶動物進收容所,自己也會有很大的壓力,所以他們多半傾向勸導改善,不大願意把狗帶出來;第二個,動物進去收容所並沒有比較好,既然飼主與收容所都各有困難,那就由動保員負責開單、由我們負責帶出,這就是公部門與民間團體合作後,可以幫助到動物的結果。

▋案例二:台北市北投非法繁殖場案

這個案件一開始報案者並沒有給我們照片,他只說聽到北投山區有很多狗叫聲,請我們過去看看。我們去後發現,那裡是私人場地,無法隨意進入,我們只能從外面拍到裡面的鐵皮屋,但真的有非常多的狗叫聲,於是我們找台北市動保處進行合作。

由於當時還沒有任何違法事證,動保處不能有任何動作,所以我們就從協會這邊找證人,並提供給台北市動保處,後來動保處依證人證詞申請到搜索票。進去後發現,裡面真的有非常多品種犬,臘腸、西高地、法鬥、吉娃娃、柯基,總數多達349隻,因為沒有申請證照,所以是一個非常大的非法繁殖場。

現場的狗只有3隻有晶片,連飼主自己都沒辦法辨識這些狗,所以動保處的人跟刑警大隊進去之後,就直接在現場幫狗一隻一隻的打晶片、登記,記錄所有狗狗的數量、品種。

這個案件依照非法繁殖跟買賣這兩件事,各求處25萬;沒有打晶片罰5萬元,沒有打狂犬病疫苗也罰5萬元,所以累計是新台幣60萬罰鍰;另外4隻健康狀況不良的狗沒入。雖然大家聽起來覺得處罰太輕,但這個業者非常不服,直接到農委會去訴願,訴願不成,就到高等法院上訴。今年7月,訴訟結果出來了,判決上說「買賣是繁殖的後行為」,所以是同一件事,不能重複罰錢,於是就扣掉25萬,所以最後裁決剩35萬罰鍰、沒入4隻犬隻。

台北市動保處對這個案件也很無奈,但是我們協會看到這個結果,已經開始跟法律部門討論修法問題,怎麼修才能讓繁殖跟買賣分開,因為這樣的罰法太沒道理,而且35萬相對業者的盈利來講真的九牛一毛,缺乏遏止作用。那份高等法院的判決書,網路查得到,那名業者的申訴,完全可以把黑的講成白的,大家可以去看看。

後續除了沒入的4隻犬隻之外,還有300多隻狗,我們就找律師,跟動保處一起去跟業者商談,討論到最後,業者終於鬆口,願意把狗轉讓給協會做送養。所以從去年底到今年初,連續兩個多月的時間,每週六日我們都在台北市動物之家辦「動物送養會」。因為是品種犬,排隊的人超多,但是怕有些民眾抱著撿便宜的心態來,加上我們也不希望草率送養,所以就開會討論出一個面試辦法,政府單位有他們的顧慮,不大敢這樣做,所以就全權交給我們處理。我們一個禮拜大概帶30隻,每隻狗只收3個人申請,用我們協會的標準一一面試,若3個人都不適合,就通通刷掉,今天沒送出去的狗,就下次再送。所以那幾個禮拜是協會所有人全部出動做面試的狀況。

現在300多隻狗全部都送出去了,除了生病的、不大適合送養的,我們送到醫院治療後,納入協會送養系統底下之外,2個多月的送養會,我們總共送出了294隻狗,每隻狗都到了牠的新家庭,今年我們也持續去每個家庭作家訪,看看狗狗的現況,了解飼主在飼養上有沒有遇到什麼問題。

▋讓公機關與民間合作,更促進動物福利

以上就是SPCA與政府合作稽查的案例。在調查案件上,協會也會遇到重重的困難,我們都盡力想方法解決。像是調查專員人力不足,就招募各縣市「調查志工」協助;沒有公權力與強制力,就與主管機關分享資訊、合作調查;法律尚有很多漏洞無法有效遏止虐待行為,我們的法律部門就針對漏洞與立委協同修法;部分動保員動物福利標準低落,我們也有各種方法進行溝通與督導;營運資金仰賴民眾捐款很不穩定,有時也透過政府補助方式實行動物保護相關計畫。

最終的結論是,主管機關跟民間團體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對稽查案件來講,能夠一起合作的話,對公/私部門雙方以及動物,都是非常好的事情。

(本文刊登於2016/12/04,主講者為臺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SPCA調查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