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法規定針對瀕臨絕種動物,需要訂定務實策略以確保族群的存續,並要求國家必須提供充份的資源協助牠們脫困。
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的保(復)育目標為:3~5年內要阻止數量的持續下降(止血)、6~15年內要促進其數量的穩定增加(回升),而20~30年內則需要達成族群數量大幅增加並擺脫「瀕臨絕種」困境的最終目標(脫困)。要能夠按部就班的完成止血、回升和脫困等階段性任務,需要對瀕臨絕種物種所面臨的困境與威脅,有足夠的科學瞭解,並根據這些資訊,擬定任務導向、具可行性、有具體階段目標的行動綱領,而且要有足夠的經費預算去完成這個行動綱領。應該仿照其他先進國家,直接修改野生動物保育法(野保法),要求政府對瀕臨絕種動物的保(復)育要有明確的責任。
2. 積極強化執法能量,改善野生動物日益嚴重的非法進口、出口的走私現況。
我國在30年前,因為大量走私進口其他國家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和產製品,而受到國際社會普遍的譴責與抵制,但因而促成了1989年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制定與頒布。這段期間,在國內各界的奔走努力下,雖然部分國內保育類物種族群明顯的恢復了,也已經洗刷過去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消費大國的負面形象,但非法走私入口的問題一直沒有徹底的解決。近七、八年來,更受到中國市場大量需求的刺激,國內已經出現一股走私出口保育類野生動物到中國的熱潮,例如食蛇龜就是走私的大宗,而穿山甲也已經出現在貨品中,並且持續增加,對我國二、三十年來所累積的保育成果傷害極大,亟待提升執法的層級與強度,以挽救我國脆弱的生物多樣性。
3. 結合友善原住民的專家學者,共同修改野保法,以符合遵重多元文化的普世價值。
野保法施行以來,台灣各地原住民違法狩獵野生動物的案例時常可見,但漢人遭到移送的情形卻少之又少,除了令人擔心有執法上的原漢差異外,更關鍵的原因應該是現行法令對台灣原住民文化和慣習的不了解與不尊重。事實上,住在偏遠山區的原住民們原本就扮演了「山林守護」的關鍵角色,對台灣野生動物和自然資源的保育相當有貢獻,但過去長期對原住民族的汙名化,反而不利原住民族持續貢獻自然保育。建議應該責成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導,邀請專家學者擬定修法草案,再與野生動物保育權責單位共同提案修法,創造條件以積極邀請原住民族擔任自然保育的關鍵力量。
4. 廢除野保法第55條,對野生動物實施分級管理機制,以彌補現行部份人為飼養物種不受野保法管理的漏洞。
野保法第55條以正面表列的方式列出人為飼養而適用野保法的物種名錄,造成未列入名錄之物種的人為飼養個體不受野保法和畜牧法的管理,出現漏洞,將不利野生動物的保育。同時,現行對人為飼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也缺乏分級管理的設計,反而不利據經濟價值物種的圈養繁殖和產業的發展,不符合國際趨勢。建議廢除野保法第55條、彌補管理缺口,並訂定分級管理機制,與國際接軌。
5. 積極研發適合我國的野生動物危害防治技術,以有效面對野生動物對人類或其自然環境的衝擊,以保育生物多樣性。
我國野生動物保育已有成效,少數物種因為集中分布而密度過高,或對人類環境適應性強,已出現破壞自然環境(鹿)或危害農作物(猴、鹿)、畜養動物(石虎)的事件,且有可能會越來越嚴重,此發展趨勢將不利自然生態系統的維繫,而民怨的增加,也將不利持續爭取民眾支持野生動物保育的大方向,需要積極面對與處理。建議提供產學合作經費,鼓勵研發有效且經濟的危害防治技術或設施,亦可技術轉移、發展產業,讓野生動物保育的成果,持續發揮其對社會的正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