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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河落淚之後──從教育和立法談展演動物

動物與生活
文/
林憶珊/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理事長

大家還記得阿河嗎?牠生前就是提供娛樂的動物。自從週休二日實施後,有一種行業生意相當好──為了賺取觀光客的錢,推出各種新奇動物為噱頭,強打「互動體驗」。動物當成「消耗品」販售,為了滿足人類娛樂而受到虐待,往往勞累痛苦,奄奄一息。阿河的眼淚喚起一些生態農場員工的良心爆料,「原本一天載客量不到50人的馬兒,變每小時載50人!載到馬兒雙膝跪下!」等,我相信還有很多黑幕我們不得而知,但至少社會大眾終於知道:展演動物的悲慘存在。阿河的犧牲間接促成2015年動物保護法保障展演動物,產生督導管理的相關子法「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防止悲劇再次發生。

教育---動物不是娛樂,且非必要

我們要透過什麼方式改變動物痛苦樣態呢?塞爾特[1]的答案有二個,一個是透過教育,一個是透過立法,並且教育需要先於立法,對此根源,有必要進行知識教育運動,就是啟蒙教育。我認為針對「動物不是娛樂」,且於日常生活中非屬必要性進行啟蒙教育是重要的。日常的娛樂夠多了不是嗎?在這期間我們注意到,台南的鱷魚王因為覺得子法規範相當嚴格,宣佈2016年2月封園結束營業,消息一出週末三萬人擠爆,另外天馬牧場虐待動物案件不斷見報,例如供遊客騎乘保育龜等。新聞只是一時的,警惕很容易消退,這都是因為動保概念沒有深值人心。

湯姆.雷根(Tom Regan)[2]提及的動物具有本有價值,不能當成利用的工具,動物有不受到干涉的自由,因此應在大自然生活。如此觀念養成後,不會去生態農場戲謔動物,不會去泰國騎大象,不會在夜市撈小魚。演講中,我最喜歡舉例一隻金剛鸚鵡,牠並不是在生態農場,而是綁在一間餐廳門口,牠前面的羽毛都沒有了,這是焦躁導致的啄羽症,因為得不到主人的關愛、被冷落放在門口招攬客人,因此場景雖非生態農場,但也是被娛樂。

動物娛樂絕非生命教育

我們在跑校園場進行動物平權講座時,只要問小朋友有去「動物餵食、動物表演、動物騎乘、動物觸摸、動物釣撈、非人道動物展示」嗎,我們發現至少有八成的小朋友曾經去過,正是老師帶他們去的。許多校方認為去生態農場吃東西玩動物輕鬆愉悅,反觀我們推薦到大自然進行生態探訪,實地觀察動物習性,反而被視為加重校方負擔。我們應去思考教育的本質,親近動物的意義何在?這些圈養動物的身心異常行為(自殘、重複嘔吐、食糞等)[3],根本不是大自然動物的應有姿態,到底去觀賞精神病動物的意義在哪裏?學生雖然喜歡動物,卻得用不正確的方式接觸動物,反而接受錯誤知識。生命教育的方式有更好的選擇,例如觀看動物生態紀錄片、參訪各縣市的流浪動物收容所,或是野生動物收容中心,真實感受動物所面臨到的處境,省察生活中對待動物的態度,例如可洽古代同盟會前去中和收容所做志工服務,或者去大自然進行生態觀察,如賞鳥;還有一些不收門票的園區,例如台南的老牛的家,可以讓學生們藉由觀察退休老牛培養感恩與同理心,從中學習到尊重生命。

除了體制外民間團體的努力、消費者抵制運動之外,幾乎無人可免的體制內學校,政府應就十二年國教課程綱領,將「動物權」視為生命教育的核心價值之一,將該觀念納入課綱。目前絕大多數老師並不會主動教育孩子動保,因為生命教育的主流課程包羅萬象,除非本身有關心動保才會主動去做。另外教育部應直接通令各級學校,禁止去這些場所進行戶外教學「壞教育」活動,因為落實生命教育,就從禁止消費動物做起,以動物取樂的活動根本是把快樂建築在動物的痛苦之上。

立法——打破牢籠:動物非物:

由於娛樂動物的場合不可能立刻完全消失,我們還需要通過立法採法律手段保護動物,這是教育之外的補強。田野調查的實地情況為,老虎被關在破鐵籠裏,連轉身都不容易;小兔子臉與耳朵毛髮脫落、皮膚潰爛等太多苦難。動物吃不飽、住不好、生病不治療、表演台前被虐待的慘況,應該立法禁絕,使其免受虐待和改善生活品質,迫使業者承擔對動物的照顧責任。首先讓展演動物入法,展演動物之業者,未來要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而「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經過田秋堇委員召三次與業者/動物保護團體與農委會之間的協調會,初步於子法中建立展演業者的評鑑制度、違反動保事項得以廢止業者執照等訂立[4]

另一方面,在所有娛樂動物的樣態中,尤其以動物表演涉及到最嚴重的虐待,國內可見的獼猴、海豚和金剛鸚鵡的表演,應於野保法推動中直接廢除動物表演。另一方面動物引進也是個不可忽視的源頭管理問題,未來主管機關應加強執法,並因應子法之公告,於業者申請輸入野生動物時就從嚴考核,禁絕特定動物引進台灣,如企鵝等寒帶動物引進台灣形同虐待,沒有能力規劃符合動物福利的業者就不能引進動物,並且仿效加州引進每一隻動物必須要有教育計劃。

早期古羅馬法律認為女人,奴隸、精神病人和動物都被劃分為物,人擁有權利,物是人行使權利的客體。但如今女人不再是男人的附屬品,奴隸制度也被推翻,動物呢?因為目前動物是人類的財產,援救相當困難,例如PETA針對菲律賓動物園「馬利」展開一連串的呼籲釋放行動,但馬利目前還在服「無刑徒刑」。2014年法國國民議會制定了一條法律,認為動物是「天生賦有情感的」,而非個人財產;歐洲的動物權利史上,法國並非先驅,德國早已從法律上修改動物為「物件」的身份。在台灣,我們看到樹黨提出動物權入憲的展望。展演動物是人的生財工具,利益衝突下犧牲的必是動物,但假使未來動物非物的概念入法,阿河事件中法院判定業者不起訴的離譜事就不會發生,甚至不再有「阿河」。

參考文獻



[1]英國社會改革家享利﹒塞爾特,是19世紀末動物倡導的先驅,在動物非物——動物法在西方書中提及這個論點。

[2]湯姆.雷根為美國當代哲學家,將動物看成生命主體,有思想欲求和意識感受痛苦快樂的生命

[3]動物不是娛樂三部曲專頁上有動平會2013年前往十七個農場的田調照片,呈現動物受苦情況

[4]農委會2015.6.24預告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但至今未正式公告,未來是否會如討論結果公告,還待後續觀察主管機關的魄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