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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溫州街大橘子事件對於動物虐待行為的反思與另類處理選項

動物與生活
文/
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陳品旻/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生

溫州街大橘子虐死事件背景

台北市大安區溫州街街貓「大橘子」,在2015年12月28日被發現疑似遭活活掐死而在輿論引起關注。依據網路報導指稱,警員辦案過程緩慢,直至受到立法委員、議員、里長、台北市動保處人員及大安分局長各方的關切後,才終於成功報案,且在議員召開記者會的壓力之下,警方才終於公布監視器畫面[1]。相關事證指向,大橘子係遭某位就讀於台灣大學的澳門籍僑生徒手活活掐死,而引起網路與輿論間廣泛地撻伐。

數日後當地居民為大橘子舉辦了追思會,現場約有300多位民眾排隊獻花[2]。此外,超過1.7萬名網友在臉書連署,要求台大立即開除殺貓犯的學籍[3]。對於此要求,台大校方亦公開發表聲明,表示虐貓事件之涉案僑生亦受驚嚇,已啟動校內輔導機制。然而,台大此一聲明似乎讓關心此案的民眾十分無法接受,並細數台大迄今已出產數個殺貓犯[4]。2016年1月18日,台大校方對於涉案僑生作成記兩大過兩小過的懲處決議,並與該涉案僑生一同發表道歉聲明[5]

大橘子事件於社會反應上的意義與懲處選項  

對於既已發生的動物虐殺事件,固然應感到遺憾,然而透過此一事件的過程亦顯現出動物虐待行為的非難性已逐漸在社會上建立起普遍的共識,當動保成為普遍的社會價值的一部分時,對於台灣的動保政策與相關法令的推動與落實而言,即構成了不可或缺的社會條件。若再次回顧大橘子事件中對於動物虐待行為的懲處方式,除了台大校方與網路輿論之間所提出的記過及退學兩個選項之外,事實上本件甚至涉及現行《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處罰。怎樣的懲處對於動物虐待的個案而言方屬妥當,除了較直覺性的滿足撫平社會傷痛的需求之外,對於長遠的動保政策意義而言,如何預防動物虐待的行為人再犯(特別預防),以及如何讓動保議題背後所隱含的尊重生命意涵內化到社會普遍價值,而僅是非浮面的愛貓狗錯誤認識(一般預防),這些無論就個案處理或是立法工作而言,應該都是不容忽略的思考層面; 然而,事實上這些應該被思考的問題,也往往在動物虐待個案披露而引發的公憤與激情過後,仍舊未受到應有重視。

現行動保法下刑事懲罰的僵局

台灣1998年頒布實施《動物保護法》,並於2007年修法時針對重大動物虐待行為引進刑事處罰,然而自2007年動物保護法加入刑責至今,儘管重大虐待動物案件仍時有所聞,但囿於社會整體價值觀以及刑事訴訟制度等因素,並無人因動物虐待行為而被處以徒刑[6]。對於關心動保議題的民眾來說,無人因虐待動物而被處以徒刑這件事情似乎是不可承受之痛。而透過持此一立場的動保團體的聲明或是網路群眾自發性的輿論,似乎都不假思索地認為「入監服刑」就是懲罰虐待動物行為人最適當的手段。而在本次溫州街大橘子案件中,動保團體與民眾發出了要求台大校方將涉案學生退學的怒吼,其實也是相同於前述之思考脈絡,亦即,罰得不夠重不足以遏止動物虐待行為。

然而不論是「入監服刑」或是「退學」,這樣的處理方式或許能平息眾怒,滿足了撫平社會傷痛的需求,但真的有助於動物虐待行為的預防嗎?就如同雖然我國酒駕處罰不斷加重,警察取締件數也增加,但因酒駕肇事死傷人數卻並無減少[7]。因此若動物虐待個案發生後的懲處,更重要的目的是在於減少或預防動物虐待事件的發生,解決問題的癥結似乎並非只要平息眾怒就可以找到。

動物虐待行為背後不可忽略的心理與價值因素

要解決社會上動物虐待案件頻傳的問題,除了透過修法加重處罰,藉此達到嚇阻的效果之外,動物虐待行為發生背後所隱含的心理與價值的根本因素,若是忽略不處理的話,其實可能僅是處理了症狀,而未找到病灶。就前者而言,依照精神分析學者的見解[8],動物虐待行為是一種移轉性的心理防衛機制,而受人類掌控的動物即往往成為此種心理防衛機制的代罪羔羊。就進一步的分析而言,曾經歷過受虐經驗的人,經常會透過對於動物施虐的方式,以短暫地釋放累積在內心的攻擊壓力,而此同時亦是一種Sigmund Freud所稱的「強迫性重複」(Repetition compulsion)的表現。換言之,從行為人此一心理層面因素觀之,似乎不應僅被簡化為行為不檢或品格不端的問題而已。

就後者而言,動物保護的政策無非期望能透過生命教育來達成認同生命價值的目的,惟生命的價值無法透過背誦傳遞,多數是來自於成長過程的體驗與價值內化,因此倘若刑罰中的「入監服刑」或是學校懲處中的「退學」,即便有產生嚇阻的效果,但其實都只是強迫行為人屈服,如何真能達到使其認同生命價值的目的?更何況,即便動保倡議以為多數國家形成相關之政策與法律,但不容否認的是,仍是建立於人類本位主義(anthropocentric)的基礎,亦即雖說為了尊重生命而透過形成政策與法律以保護動物,但也是採取相對性的動物保護,亦即透過人為制度界定哪些動物供人類經濟目的使用、哪些供人類實驗之用以及奠基於歷史經驗所肯定且獲得特別保護的「人犬(貓)羈絆關係」(Human–canine bond),但這些基礎條件亦往往隨著個別國家文化傳統或乃至於個人成長歷程而殊異。而當透過立法懲罰動物虐待行為,以及在個案中實施刑罰的同時,前述的因素是否有被充分地考量進去?倘若沒有,又如何期待每個受到規範的人,對於動物的生命價值的認同是相同的?而除了強迫行為人屈服於懲處之外,又達到了多少前述「特別預防」的功能?

懲罰之外的輔助選項:修復式正義

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一詞由哈佛法學院Randy E. Barnett (1977)首先提出,運用在處理犯罪上,是指在過程中納入各方參與,重新界定需求及義務,並鼓勵犯罪人以同理與負責任的態度來彌補犯罪造成的傷害。希冀藉此過程,對參與者發揮治療與回復的目的;對整體社會達成社會平衡與修復的目的。今日的修復式正義仍然強調修補被害人的傷害,同時融入更豐富的意涵,包括:平等、尊重、負責、和諧、共生。[9]

目前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仍偏重在懲罰犯罪者,忽視被害人的感受及需求,往往無法填補被害人的損害或傷痛。因此,處理犯罪不應只關注如何懲罰,更應該尊重被害人發聲的權利,讓被害人有機會表達其內心感受,並透過與加害人的對話,療癒創傷、恢復平衡。我國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適用於刑事司法程序的各階段,依罪名、犯罪結果及當事人特性,排定適合參與的當事人之優先順序,但無被害人之犯罪及兒虐案件,暫不列入。加害人必須先有認錯及承擔責任之意,並具備溝通表達能力方可參與,且須尊重當事人之自主意願,不可強制任何一方無參與意願的當事人參與。[10]

在動物虐待案件中,由於證據蒐集、案件偵辦的困難以及受害動物無法為自己作證等因素,許多案件往往無法獲得充分的證據而無法起訴及定罪,但修復式司法適用於刑事司法程序任何階段的特性可以彌補此項缺憾,無論案件處於偵查、審判、執行、保護管束、更生保護等階段,只要加害人及被害人有意願,皆可適用,因此即便是在未起訴的偵查階段,仍可發動對話。然而,即如前所述,受害動物即便尚未死亡亦無法發言與對話,因此在此倡議可透過動保公益代表人的制度,亦即透過動保公益團體與心理諮商師為中介,與加害人對話、進行觀念溝通,以及引導從事動保公益活動。

此外,動物虐待案件的被害人(或關切動保的民眾)與加害人之間對生命價值的體認往往存在巨大的落差,虐待動物者無法認知到其行為對飼主或社區民眾造成的傷痛與恐懼,而被害飼主或關心動物的民眾的感受也常受到忽略,甚至被貼上「愛心氾濫」、「偏激情感」、「喪失理智」等負面標籤。因此在動物虐待案件中,或許更需要援引修復式司法填補被害人損害或傷痛之理念,來促成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的對話,除了給予虐待動物者體認生命價值的機會外,更重要的是讓關心動物者有機會表達其內心感受,達到療癒創傷、恢復平衡之目標。

另外仍需要解決的是,目前在我國修復式司法的試行方案中,無被害人之犯罪暫不列入。因此若受虐對象是無飼主的流浪動物,應該要如何認定被害的當事人?即如本文前所倡議,或可透過動保公益代表人的制度,亦即擬制動保公益團體為被害當事人,並透過心理諮商師共同運作,至於制度細節當然上有討論空間。

溫州街大橘子事件中被忽略的傷害

在大橘子事件中,警方拒不受理動物案件也引來了很大的批評,因為在第一位民眾目擊事件發生當時,浪貓大橘子尚未死亡,若警察能及時出面協助,或許有很大的機會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即如本文前所述,虐待動物的人是潛在的暴力犯罪者,若未即時阻止或受到制裁,未來很可能轉而傷害其他動物甚至是人類,因此民眾對於這樣的恐懼感亦其來有自。因此警方拒絕受理案件,讓因為發生動物虐待案件而憤怒的民眾產生恐懼,擔心下一個受害可能是自家的寵物或是一般民眾,而在動物虐待事件當中,執法人員的個人價值觀超越法定職責,亦是時有所聞,恐怕也是整個事件反省上不能忽略的一塊。

以修復式司法的角度觀察,在此事件中,若要達成協助社區群眾減少恐懼與負面情緒、盡快回歸日常生活秩序之目的,在案件之初延宕受理案件的警察單位出面說明與道歉也是十分必要的,然而遺憾的是,在後續案件的新聞報導中,對警察拒絕受理動物案件的後續改善方法及討論,似乎已被遺忘。

台大與涉案學生的聲明修復了什麼?

修復式正義希望提供與犯罪有關的當事人對話的機會,藉由表達自己感受的方式來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並共同處理犯罪後果。在涉案學生的道歉聲明中,分別對當地居民、台大校方以及「大家」道歉,並提到「身邊的朋友師長不斷的關心我的近況,開導我如何面對犯錯的事情,並要勇於去承擔,讓我明白能認錯悔過比起什麼都重要。」似乎能看見修復式司法的應用。然而弔詭的是,真正的受害者應該是「大橘子」和當地與大橘子相處的居民,但道歉聲明中完全沒有向失去生命的大橘子對話,反而用了一半以上篇幅向不是受害者的台大道謝與致歉。

而對於當地居民,涉案學生寫:「希望你們能原諒我的過錯,並藉這事件能讓大家關注流浪動物安全的議題,讓牠們能得到更好的照顧,避免同樣的悲劇再度發生。」若以修復式正義的最終目的來看,這樣的言論似乎不太適當,可能導致當地居民自責未能好好照顧浪貓才會使悲劇發生,不但可能造成第二次的心理傷害;更可能使當地居民因對社區環境失去安全感,成為在不適當的飼養環境內囤積流浪動物的肇因,與修復式正義希望促使當事人早日回歸正常生活之目標有違。

以修復式正義的原則來看台大的聲明以及其引導涉案學生所寫出的道歉聲明,可以看出動物生命在台大的輔導機制中,並不是被放在首要獲得道歉的地位。且當地居民的心理狀態、回歸正常生活的能力也無法在此聲明中獲得重視。似乎台大的聲譽才是涉案學生在聲明中最至關緊要,急切想要澄清、彌補的重點。從此結果中,我們可以看見修復式正義所主張的對話功能是有其成效的,只是遺憾的是,在此案例中對話的雙方僅有台大與涉案學生,並未包含真正遭受傷害的當地居民,因此才會出現道歉聲明無法被關心動物的民眾所接受,甚至會對當地居民造成二次傷害的結果。然而,所幸台大校方沒有透過退學處分來為此事件劃下句號,因為那充其量只能確保涉案學生若再犯的話,絕對已不具有台大學生身分,而與台大沒有瓜葛了。


[1]李娉婷(2015/12/29)。溫州街掐貓案,報案耗了26小時。台灣動物新聞網(瀏覽:2016/1/16)取自:http://www.tanews.org.tw/info/9564

[2]快點TV(2016/1/3)。人氣貓「大橘子」頭七追思會 民眾含淚冒雨送最後一程(瀏覽:2016/1/19)取自:http://gotv.ctitv.com.tw/2016/01/136668.htm

[3]黃麗蓉、楊兆元(2016/1/3)。台大僑生掐死「大橘子」1.7萬人連署要他退學!(瀏覽:2016/1/19)取自: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103003205-260405

[4]社會中心(2016/1/3)。學生虐死流浪貓!台大的第3點聲明 讓網友驚呆喊太扯。(瀏覽:2016/1/19)取自: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16101

[5]網搜小組(2016/1/19)。虐死大橘子記兩大兩小過 網友:想想中指蕭現在在幹嘛。ETtoday 新聞雲(瀏覽:2016/1/20)取自: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119/633349.htm#ixzz3xnX9xRfa

[6]李娉婷(2015/1/29)。虐殺動物入刑罰10年仍無人服刑。台灣動物新聞網(瀏覽:2016/2/3)取自:http://www.tanews.org.tw/info/9738

[7]蔡中志,<酒後駕車肇事防制對策之研究>,《交通學報》,第十卷,第一期,民國九十九年六月,頁39-58。

  [8]Borwin Bandelow, Kurzlehrbuch Psychiatrie. Springer Verlag, Berlin 2013, S. 163.

  [9]黃蘭媖,<修復式正義-犯罪被害人保護及權益運動的新契機?>,《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第十七期,2013年6月,頁105-140。

  [10]林瓏,<修復式司法 另一種人性化的新選項>,《司法改革雜誌》,第90期,2012年6月,頁7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