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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才是被剝削的原民呢?

動物與生活
文/
關懷生命協會秘書處

國家公園本著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的原則,為維護臺灣生態的最後一道防線,理應全心保護其不受干擾和破壞。然而,自去年起,主管國家公園的營建署與原民會研商,有意在現行國家公園法條文增修草案第32條,表示「原住民族地區經劃設為國家公園者,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有為傳統農業耕作方式、採取土石及礦物、獵捕或採集一定數量且非屬營利性質之野生動物、野生植物或菌類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事項之需要者,得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許可後為之。」

本會認為,站在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國土安全、野生物保育及生態平衡的考量,並不需增修第32條條文,可在現行國家公園法第14條適當增修放寬限制。其理由如下:

一、開放區域會造成現有分區管制分崩離析。

現行國家公園法第12條已有針對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進行五種分區管制: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分別訂定規範,增修條文有破壞分區管制規定之疑慮。

二、開放行為不易管制將破壞國家公園生態穩定。

現行國家公園法第13、14條已有列舉式的禁制行為的規定,增修草案條文第32條擬定開放「原住民」可在全部園區內進行傳統農耕和採集土石礦物、獵捕野生動植物等行為,擴大在園區內的行為,管制不易將破壞國家公園內的生態穩定。

三、擴大對象可能引起衝突,且自用規範曖昧不明。

增修草案條文原本開放對象為「國家公園區域內之原住民族」,現在研商後條文有意擴大開放為「原住民」,這意味著不管平地或山地原住民都可至國家公園內耕作和採集土石礦物、獵捕野生動植物等行為,顯然未顧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治理之原則,有造成衝突之虞,且自用規範曖昧不明,亦將引發更大的爭議。

增修條文授權「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許可」。我們也擔心沒有嚴謹的管理細則,各個管理單位各行其是,更會造成衝突不斷。在社會聚焦原民狩獵問題的同時,未經深思熟慮也要放寬國家公園管制,其危害將不只是野生物,而可能是整個生態的穩定,國家公園法作為保護臺灣生態的重要依據,不能被修得支離破碎,忽略國家公園法的立法宗旨,將對生態造成無法補救的後果,這個攸關全民的議題,實在不宜貿然訂定不成熟的法律。土地孕育萬物,人、動物和植物都在大地懷抱中安身立命,走筆至此,倒也不禁想問誰才是真正被剝削的原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