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殺了梅花鹿
近日,有山友於墾丁籠仔埔草原發現多具梅花鹿屍體,四處更散落著不明物種的獸骨,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獲報後前往當地調查,初步將大部份梅花鹿的死亡原因歸咎於當地的流浪狗群及山豬,並表明要聯繫當地清潔隊前來捕狗。
然而,此處的流浪狗群是否仍舊依賴人類餵食,或是已出現圍捕獵食的返野犬習性,仍有待調查;犬隻的速度是否足以捕獵健康的成年梅花鹿也應釐清。如此將一種動物的死亡迅速地認定為是另一種動物的罪行,並在沒有明確調查當地兩種物種數量增減下,遽然以捕捉為解決問題的手段,實非應有的做法。 再者,經屏東科技大學裴家騏教授鑑定,當地的獸骨屬於家豬,並且為經烹煮後的骨頭;經推測應是人為丟棄,難以歸咎於流浪狗群和山豬。也因此,在同一地點發現的死亡梅花鹿直接判斷成流浪狗群所為,稍嫌武斷,主管機關應三思。
自梅花鹿復育成功後,當地便持續有盜獵梅花鹿的傳聞,研究人員報告中亦提及梅花鹿棲地有設立陷阱的情形,而鄰近山產店的鹿肉供應來源亦屢次受到質疑。針對這樣的傳聞,墾管處並未正面承認,僅明確表示於國家公園內盜獵動物,依國家公園法25條可處一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導致嚴重損害的話,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專司國內動物保護、保育的主管機關農委會卻於媒體上表示復育之梅花鹿不屬於野生動物或保育類動物,亦不為動物保護法規範,可能無法可管。殊不知,若人工復育的梅花鹿不視為野生動物,則亦應屬於動保法定義中的其他動物,理應受動保法規範保護。動物保護法第6條明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輕則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第30條〉;重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5條〉,對於此動物保護之根本規定,竟受到主管機關的公開忽略,令人深感遺憾。
值得重視的是,主管機關一向秉持復育梅花鹿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非保育類,因此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的結論。但正因為是珍貴的物種才要投入國家人力與物力復育,但復育成功後卻不受保育相關的法律保護,如此是否有空耗國家資源之嫌?以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目的來解釋:「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其中,保育的定義規範在第3條8款「保育:係指基於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原則,對於野生動物所為保護、復育、管理之行為。」所以可以說,復育梅花鹿的行動是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本旨的。對此,主管機關以特別函釋解釋法規,或者設立梅花鹿復育保護專區訂定相關管理辦法等,皆是可行的解套方式。如果畫地自限,坐視類似慘案一再上演,絕非一國保育機關應有的作為。
延伸閱讀:誰來保護人工復育梅花鹿 https://www.lca.org.tw/news/node/4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