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陸生法典
7.7章 流浪犬族群控制
前言
這些建議範圍在於處理流浪犬及野生犬,因為流浪動物產生嚴重的人類健康、動物健康及福利問題,也影響許多國家的社會經濟、政治和宗教等議題。人類健康是優先考慮的事,包括預防人畜共通疾病,特別是狂犬病,而犬群管理是狂犬病防治計畫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外,在不造成犬隻不必要痛苦的情況下,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承認控制犬隻數量的重要性。獸醫服務應該在防止人畜共通疾病及保障動物福利方面扮演主導的角色,而必須參與控制犬隻數量工作,並協調其他主管機關或團體。
7.7.1. 指導原則
下列建議是依據第7.1章準則,此外,還依據其它某些相關原則:
1.宣導飼主責任能夠顯著減少流浪犬數量與人畜共通疾病的發生率。
2.因為犬隻生態與人類活動有關,因此,控制犬隻數量必須伴隨著人類行為改變始得奏效。
7.7.2. 定義
豢養數量/密度限制:係指棲息地可供使用資源(食物、水、遮蔽)並考慮人類所能接受豢養犬隻密度上限。
犬隻數量控制計畫:係指計畫目的,主旨在於減少流浪犬數量至某特定水準或維持於該水準或管理它們達成預定目標(參閱7.7.3)。
人員:這可能包括一個人以上,也可能包括家庭/家庭成員或一個組織。
7.7.3 犬隻數量管制計畫目標
犬隻數量管制計畫目標可能包括下列項目:
1.改善有主人的流浪犬健康和福利。
2.減少流浪犬數量至可以接受的水準。
3.宣導飼主負責任。
4.協助管制與管理狂犬病免疫區或非疫區的犬隻。
5.降低人畜共通疾病風險(狂犬病除外)。
6.管理危害人類健康其他風險(例如:寄生蟲)。
7.防止危害環境與其他動物。
8.防止非法交易與販賣。
7.7.4. 職責與權限
1.獸醫管理局
獸醫管理局負責與其他政府主管部門和機構協調提出動物健康與動物福利立法,管制人畜共通疾病,例如:狂犬病和寄生蟲感染(例如:包絛蟲Echinococcus spp.)將需要獸醫局技術諮詢。雖然動物健康與大眾健康某些方面屬於獸醫管理局職權,但是,非政府組織與政府其它機構(獸醫局除外)可以負責組織或監管犬隻控制計畫。
2.政府其它機構
政府其它機構的責任,將取決於犬隻管制辦法風險管理與目標/性質而定。
負責公共衛生部會或其他機構通常發揮領導角色,可能具有立法權限處理人畜共通疾病。管制流浪犬對於人類健康方面造成其他風險(例如:流浪狗遊蕩於道路,或攻擊社區民眾)可能屬於公共衛生部會職責,但,更可能是地方政府機構或州/省或市政府公共安全/保安其他機構責任。
如果流浪犬危害環境(例如:國家公園管制野犬,防止野犬攻擊野生動物或傳染疾病至野生動物)或流浪犬威脅人類健康或侵入設施以致於環境失控時,環境保護署應負責管理流浪犬相關問題,例如:環保署可以規範並強制執行措施,防止流浪犬接近廢棄物或污水區域。
3.民營獸醫/診所
私人獸醫/診所為犬隻飼主或管理員提供諮詢意見或治療,可以發揮疾病監測重要任務,因為他/她可能是首次診斷出犬隻罹患已列管通知的疾病(疾病列管通知),例如:狂犬病。私人獸醫診所必須遵守獸醫管理局訂定的程序,反應與通報疑似狂犬病例或已列管通知的其他任何疾病,私人獸醫診所對於處理疏忽個案也扮演重要角色(通常與警方或地方機構聯絡),這些疏忽案件可能導致流浪犬問題與管理不善。
私人獸醫/診所有能力而且通常會參與犬隻健康計畫及其數量管制措施,包括健康檢查、疫苗接種、鑑定、安置沒有飼主的流浪犬、消毒和安樂死。私人獸醫/診所與獸醫管理局之間,通常透過中型規模的獸醫專業組織進行雙向溝通,這點非常重要,獸醫管理局必須為此溝通建立適當的機制。
4.非政府組織
非政府組織(NGO)是獸醫服務潛在重要的合作夥伴,宣導大眾認識、了解並協助取得資源,實際致力於制定犬隻管制計畫而且成功執行。非政府組織可以提供當地犬隻與飼主特性等資訊,專業處理犬隻並安置於犬舍,執行犬隻絕育計畫;此外,非政府組織也可以與獸醫與主管機關共同教育民眾,使民眾成為負責任的飼主。
5.地方政府機關
地方政府機關負責許多服務與計畫有關於其管轄範圍內的健康、安全和公共利益等事務。許多國家中,立法體系賦予地方政府機關權力處理公共健康、環境健康/衛生與檢查/遵守法規等事務。
許多國家地方政府機關負責訂定與執行法律,關於犬隻所有權(例如:登記、植入微晶片、疫苗接種、犬隻繫皮帶法律、遺棄動物)、管制流浪犬(例如:捕捉與收容)與其就管轄範圍致力於減輕流浪犬造成的問題,通常,必須獲得更高層級機關(中央或州/省)與專家對於公共衛生健康與動物健康方面諮詢方能完成上述事務,並與私人獸醫/診所共同合作(例如:消毒、流浪犬接種疫苗計畫),非政府組織為犬隻管制計畫共同扮演重要的角色,不論立法基礎如何,必須與地方政府當局協同合作管理流浪犬。
6.飼主
當一個人開始飼養犬隻,就應立即負起照顧它一生的責任,包含它可能繁衍的任何後代,直到有其他飼主接手,飼主應保障犬隻福利,包括行為需求尊重,盡力保護狗避免罹患傳染疾病(例如:接種疫苗與預防寄生蟲)與節育(例如:避孕或節育),也應確保辨識犬隻所有權(最好是永久性標識,例如:紋身或植入微晶片);如果立法規定時,應登錄於集中資料庫,此外,必須採取全部合理措施確保犬隻不致於四處遊蕩造成社會或環境問題。
7.7.5.
擬訂犬隻數量控制計畫時,建議主管當局成立諮詢小組,成員應包括獸醫師、生態專家、犬隻行為與人畜共通疾病、利益關係團體代表(地方當局、人類健康服務/部門、環境管制服務/部門、非政府組織與社會大眾)。諮詢小組主要目的在於分析並量化問題、分析確認原因、蒐集大眾對於犬隻意見,然後提出短期與長期最有效的解決方案。
重要考慮因素說明如下:
1.分析確認流浪犬來源
a.有飼主犬隻自由遊蕩。
b.飼主遺棄犬隻,包括有飼主犬隻未節育繁殖小狗。
c.沒有飼主犬隻成功繁殖。
2.估計現有數量、分佈與生態
實用工具與辦法包括登記、數量估計及犬隻、飼主、收容所與獸醫之調查,最重要因素包含豢養數量/密度涉及環境承受能力,例如:食物、收容所、飲水、人類態度和行為。
可以訂定犬隻總數量估計辦法,適當辦法概要說明於條文7.7.8,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後(時間間隔),可以採用同樣辦法評估犬隻數量趨勢。
3.管理綱要
管理綱要有助於主管機關擬訂有效的犬隻數量管制計畫,可能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a.登記、辨識犬隻與犬種血統證書。
b.預防狂犬病疫苗接種,適合時,其他預防措施防止人畜共通疾病。
c.獸醫程序(例如:外科手術)。
d.國內與國際管制犬隻移動。
e.管制犬隻危害。
f.管理犬隻養殖與販售。
g.環境管制(例如:屠宰場、垃圾堆放場、死亡的家畜處置設施)。
h.犬隻收容所管理規定。
i.飼主對於動物福利的責任與權利。
4.主管當局可以運用的資源:
a.人力資源。
b.財務資源。
c.技術工具。
d.基礎設施。
e.合作活動。
f.政府與民間部門非政府組織夥伴。
g.中央或省或地方政府夥伴。
7.7.6. 管制措施
基於國情與當地情況,可以分別實施或結合採用下列管制辦法,單獨採用安樂死處置犬隻不是有效的管制措施;如果使用,應該以人道方式處置(參閱條文7.7.6第11點)結合其他措施達到長期有效控制,同樣重要的是,主管當局必須了解民眾對於擁有犬隻的態度,以便能夠擬訂輔助辦法控制犬隻數量。
1.教育飼主負責及其立法
鼓勵飼主多盡一點責任將減少流浪犬數量,改善犬隻健康及福利,降低其引起社會風險。透過教育及立法推動飼主責任是犬隻數量管制計畫中必要的一部分。與動物福利非政府組織、養犬俱樂部、私人獸醫及其組織、地方政府共同合作,有助於獸醫管理局擬訂並執行計畫。
飼主責任教育(目前擁有犬隻及其繁衍後代)應包含下列內容:
a.重視犬隻適切行為與照顧的重要性,確保犬隻及其繁衍後代福利,後者可能包括訓練犬隻社會化適應社會環境。
b.犬隻登記與識別(參閱條文7.7.6第2點)。
c.預防疾病,特別是人畜共通疾病,例如:流行地區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
d.防止犬隻對於社會負面影響或污染(例如:糞便和噪音)、咬傷或交通意外、事故危害人體健康、危害其它犬隻、野生動物、家畜或其他伴侶動物。
e.管制犬隻繁殖。
為了改變社會大眾對於飼主責任觀念與態度,必須著手立法、促進公共意識、教育宣導這些內容,可能還需要改進運用資源協助飼主負起責任,例如:獸醫醫療、識別/鑑定與登記,管制人畜共通疾病。
2 .犬隻識別/鑑定與登記(證明)
主管機關主要負責犬隻識別/鑑定與登記管制犬隻數量,包括核發證書或牌照給飼主與育種業者。強調犬隻飼主責任在於識別、鑑定與登記,因為這些工作通常涉及動物保健計畫,例如:強制接種狂犬病疫苗、保持追蹤疫情。
犬隻登記於集中式資料庫可以被用來支持立法實施並協助飼主找回走失的愛犬,可以透過實施牌照費用差異制度來鼓勵以絕育控制犬隻繁殖。
3. 繁殖控制
管制犬隻繁殖可阻止不想要的小狗出生及協助達成犬隻需求與數量之間的平衡,致力於管制繁殖力最旺盛的犬隻,乃是減少流浪犬最有效可行之道,確保資源有效運用。管制犬隻繁殖需要民間和政府獸醫部門一起參與,以滿足服務需求。此外,政府或其它組織可以考慮配合實施節育補貼計畫,犬隻節育基本上屬於飼主責任,這些工作可以納入飼主責任宣導教育(參閱條文7.7.6第1點。)。犬隻繁殖控制方法包括下列措施:
a.手術節育。
b.化學法節育。
c.化學法避孕。
d.母狗發情期間,隔離未節育的公狗。
必須由獸醫執行節育手術,包括麻醉和疼痛處理。
使用任何化學品或藥物控制生育時,應證明其妥善安全、品質與療效,務必遵守製造商與主管機構規定。如果採用化學法節育和避孕藥,未實際使用以前,必須進行研究與臨床試驗。
4.移除與處理
主管機關應該收容未被管理及不能證明所有權的犬隻,應以人道方式捕捉、運輸、繫留,也應制定規則並執行適用的法規,規範這些活動,採取最不暴力方法及合乎人道之裝備捕捉犬隻,不應使用裸露線圈。
5.捕捉及回置、認領養或釋放
主管機關必須負責訂定收容所(硬體設備)的最低標準,照顧這些犬隻。應該規定一段合理時間收容犬隻,以便送回原飼主團聚,如果需要時,觀察是否併發狂犬病。
a.收容所(硬體設備)之最低標準應包括下列項目:
i地點選擇:排水、供水和供電等必要因素與噪音、污染等環境因素。
ii犬舍大小、設計與運動空間。
iii疾病管制措施包含隔離與檢疫設施。
b.管理犬隻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i適當新鮮飲水與營養食物。
ii定期衛生與清潔處理。
iii定期檢查犬隻健康狀況。
iv監管健康與提供必要的獸醫治療。
v領養(認養)、節育與安樂死政策與程序。
vi訓練員工安全與適當處理犬隻。
Vii保存紀錄並通報主管機關。
被移除的犬隻離開社區以後,可能與飼主重逢或被新主人領養,此時,提供機會宣導飼主負起責任並妥善照顧動物健康(包括狂犬病疫苗接種)。領養以前,主管機關可考慮對於犬隻執行絕育手術,也需要評估新主人是否適合領養犬隻,領養效果可能受限於領養犬狗數量及其適合性。
被移除犬隻離開社區以後,有時可能必須提供醫療(包括狂犬病疫苗注射)、節育、放回當地社區或被捕捉地點附近;當地社區認為不可避免而且可以忍受流浪犬時,更容易接受這種方法。
這種方法不適用於所有情況,某些國家或地區立法禁止棄養犬隻,這種行為即屬違法。犬隻造成的問題,例如:噪音、糞便污染、咬人受傷、交通意外事故等,並不會減輕,因為這些犬隻的行動並未被限制。該等社區釋放有飼主及已絕育的犬隻時,應考慮這樣可能會鼓勵飼主棄養犬隻;當有飼主的犬隻數量很多時,犬隻數量管制計畫必須注重絕育與飼主責任。
採取這種方法以前,建議分析成本效益,例如:所需經費、飼主責任觀念及公共安全的影響,都必須被評估,另疾病控制、動物福利與任何社會利益也都要被評估。
c.如果採用這套辦法,必須滿足下列因素:
i促進當地社區認識有關計畫,確保當地社區了解及支持。
ii採用人道方法捕捉、運輸與繫留犬隻。
iii正確的手術技術、麻醉、鎮痛及手術後護理與照顧。
iv疾病控制:包括全面疫苗施打(例如:狂犬病)與治療,接著檢測疾病(例如:利甚曼病),適當時,處置或執行安樂死。
v觀察犬隻行為評估是否適合釋放,如果不適合釋放或領養,應考慮安樂死。
vi永久標記(例如:紋身或植入晶片)顯示動物已絕育,個別辨識也可以追踪疫苗接種狀況與治療紀錄,及鑑定”所有權”屬於何主管機關或組織;亦可使用可視標記(例如:頸圈)防止不必要的捕捉。
vii必須將犬隻儘可能送回原來捕獲地方或附近。
viii釋放犬隻以後,必須繼續監督犬隻福利,必要時,採取行動。
被移除的犬隻數量過多或可能不適合任何領養計畫時,若安樂死是這些被棄養動物唯一的選擇,應遵守主管機關規定的程序執行安樂死(參閱條文7.7.6第11點)。
6. 環境管制
必須採取辦法阻止犬隻接近食物來源(例如:垃圾堆放場和屠宰場,安裝防動物之垃圾容器)。
這項辦法必須採行其它配套措施減少流浪犬的數量,避免引起動物福利問題。
7 .國際管制犬狗移動(出口/進口)
8.10章提出建議狂犬病免疫國家與被認定為感染狂犬病國家之間如何管理犬隻移動並避免罹患狂犬病。
8.國內管制犬隻移動(例如:犬隻皮帶法律、限制遊蕩)
國內管制犬隻移動,一般理由如下:
a.某一國內發生狂犬病時,為了控制狂犬病。
b.為了公共安全。
c.管理流浪犬計畫實施地區或地方,基於考慮”有飼主犬隻”的安全。
d.保護野生動物與牲畜。
這需要管理綱要與國內或地方基礎設施,包括組織、管理、人員與資源,鼓勵發現流浪犬當事人通報主管機關。
9.管理犬隻買賣業者
應當鼓勵犬隻繁殖及買賣業者籌組或加入適當的協會組織,這些協會應鼓勵其致力於飼養及出售身心健康的犬隻,因為不健康犬隻更可能被遺棄成為流浪犬,他們應鼓勵繁殖及買賣業者提供如何適切照護犬隻的意見給所有新的飼主。犬狗繁殖及買賣業者管理辦法必須包含犬舍具體規定、供應合適的食物、飲水、鋪墊、適量運動、獸醫保健和疾病控制,可能需要規定繁殖及買賣業者接受定期檢查,包括獸醫檢查。
10. 減少犬隻咬傷意外事件
減少犬隻咬傷事件最有效的方法,乃是教育飼主並課予責任,飼主應接受教育並了解飼主責任原則(說明於條文7.7.6第1點)。法律制度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採取懲罰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負責任的飼主,強制登記與識別/鑑定計畫將有助於有效實施這項制度。年幼兒童族群最容易受到犬隻咬傷,公眾教育著重於妥善規範犬隻行為,由於已經證明公眾教育能夠有效降低犬隻咬傷意外發生率,因此,必須鼓勵這些教育計畫被實施,主管機關應徵求犬隻行為專家意見,以便擬訂犬隻安全教育計畫。
11.安樂死
執行安樂死時,必須遵守陸生動物法典(Terrestrial Code)一般準則,強調採用最實用、迅速和人道方法,確保操作員安全。不論採用方法為何,重要的是要儘量減少動物緊迫、焦慮和疼痛,確保操作員經過適當訓練。
表1 犬隻安樂死執行方法摘要分析
犬隻安樂死執行方法概述
a.保定
當犬隻需要被保定以進行任何程序時,包括安樂死,通常必須充分考慮操作員安全和動物福利。基於人道考慮,有些安樂死方法應該結合使用鎮靜劑或麻醉。
b.特殊裝備
當執行安樂死需要特殊設備(例如:氣體室)時,該系統的設計目的及定期維護,必須確保操作員安全與動物福利。
c.基於考慮動物福利,不容許採用下列方法、程序和作法:
i化學方法:
§Embutramide + Mebezonium +丁卡因,無鎮靜或其他較靜脈注射。
§水化氯醛。
§氧化亞氮:與其他吸入劑可以用來加速麻醉作用,但是單獨使用它不能麻醉犬隻。
§醚。
§氯仿。
§氰化物。
§Strychnine。
§神經肌肉阻斷劑(菸鹼、硫酸鎂、氯化鉀、全部箭毒葯劑):單獨使用時,尚失意識以前,呼吸停止,因此,犬隻可以感覺疼痛。
§福爾馬林。
§家用產品和溶劑。
ii機械方法:
§有意識的動物空氣栓塞。
§燃燒。
§執行有意識動物放血。
§減壓:體腔內膨脹氣體可能會引起動物相當痛苦。
§溺水。
§低溫,快速冷凍。
§擊昏:擊昏不是安樂死的方法,接著通常必須採取確保死亡的方法。
§誘殺。
§電刑處死有意識的動物。
由於新生動物或成年動物罹患呼吸障礙或低血壓將會抗低含氧,因此,不應該採用有賴於缺氧狀態(例如: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氣、氬氣)的方法,這些方法不應使用於動物未滿2個月,除非動物失去意識,接著必須採用另一種致死方法,可採用腦震盪和頸椎脫位方法,但是,僅限用於非常幼小新生犬隻緊急情況。
操作員應該嫺熟運用物理技術,確保正確、人道執行,腦震盪和頸椎脫位以後,應立即執行放血。
d.確認死亡
對於全部執行安樂死的方法,在丟棄動物或留置無人看管前,必須確認其已經死亡。如果動物尚未死亡,應該執行其它方法安樂死。
e.屍體處理
必須遵守法律處理屍體,應注意屍體殘留物風險,通常,焚燒屍體是最安全的處理方式。
安樂死執行方法 |
具體方法 |
動物福利問題/涵義 |
動物福利 主要規定 |
操作員安全有關考慮事項 |
優點 |
缺點 |
化學法,經由感染 |
巴比妥酸鹽類 |
需要正確保定; 腹腔內注射緩慢,可能產生刺激;心臟內部注射會引起疼痛。 |
建議採用靜脈注射(IV);如果採用腹腔內注射(IP),可能需要稀釋溶液或局部麻醉劑。 心臟內部注射僅限於無意識動物,而且必須由技術員執行。 |
需要正確保定動物,由獸醫監督且由已受過訓練的人員執行。 |
反應作用速度端視於劑量、濃度、注射方式與速度;巴比妥酸鹽類緩慢誘誘發安樂死,動物不適程度最輕;巴比妥酸鹽類相較於其他安樂死藥劑更便宜。 |
這些藥物持續殘留於動物體內,促使動物鎮靜或誘發死亡,屍首。 |
乙甲丁酰胺 三甲铵 丁卡因 |
如果注射過快,尚未失去意識以前,肌肉可能會麻痺。 |
靜脈注射(IV)鎮定劑,容許緩慢注射。 |
需要正確保定動物,由獸醫監督且由已受過訓練的人員執行。 |
成本相當低 |
某些國家未供應或不准使用。 |
|
麻醉劑過量(thiopentone or propofenol) |
麻醉劑量不足可能導致恢復意識。 |
靜脈注射(IV)足夠劑量。 |
需要正確保定動物,由獸醫監督且由已受過訓練的人員執行。 |
通常迅速作用,動物不適程度最輕。 |
需要大量(隱含成本)。 |
|
氯化鉀 |
不使用麻醉劑時,鉀離子毒性會危害心臟,令人劇痛。 |
靜脈注射僅限適用於已麻醉動物。 |
. 需要已受過訓練的人員執行。 |
現成可用,無需藉助獸醫監督。 |
麻醉以前需要(隱含成本與供應能力)。 |
|
機械式 |
不用子彈 |
射擊不當時,犬隻可能僅會受傷引起不人道爭議;犬隻可能會逃離。 |
需要技術操作員。 |
操作員與旁觀者受傷風險。 |
未必需要處置或捕捉犬隻。 |
診斷為狂犬病時,不能利用腦部組織;旁觀者受傷風險;法律限制使用槍枝。 |
機械式(繼續) |
弹擊式穿透,必要時採取癱瘓法確保動物死亡。 |
射擊不當時,犬隻可能僅會受傷引起不人道爭議。 |
需要技術操作員。 |
需要保定動物,應由已受過訓練的人員執行。 |
除非犬隻感染狂犬病,操作員可能接觸腦細胞組織,否則不會危害操作員(不用子彈)。 |
診斷為狂犬病時,不能利用腦部組織;旁觀者受傷風險;法律限制使用槍枝,可能引起重視美觀者反對。 |
放血法 |
血量開始過少可能造成犬隻焦慮。 |
僅限使用於失去意識的動物。 |
由於使用尖銳器具,可能會危害操作員。 |
需要物質最少。 |
. 必須適用於失去意識的動物;可能引起重視美觀者反對。 |
|
氣體 |
(CO)一氧化碳 |
一氧化碳濃度不當不會導致動物死亡,但是可能造成痛苦,引起緊張(痙攣、呻吟、攪擾)。 |
必須使用壓縮一氧化碳(儲存於鋼瓶)達到並維持正確濃度,同時應該監測一氧化碳濃度。 說明:汽油引擎排出廢氣具有刺激性,含有一氧化碳,不建議採用。 |
可能會嚴重危害操作員,無異味氣體產生急性劇毒與長期微毒。 |
使用氣體濃度4-6%,犬隻迅速死亡。氣體無異味(不致於厭惡),除非氣體濃度高於10%,否則非易燃也不會爆炸。 |
|
(CO2) 二氧化碳 |
二氧化碳濃度不當不會導致動物死亡,但是可能造成痛苦。二氧化碳重於空氣,如果充斥於室內,犬隻會儘可能仰頭避免曝露於二氧化碳。很少人研究有關適度濃度與動物福利。 |
僅限於容許壓縮二氧化碳氣體室,因為可以監控並調整其濃度。 |
使用適切設計的設備能夠降低對於操作員危害。 |
若氣體當濃度適當,則非易燃也不會爆炸,可以迅速麻醉動物。成本低,供應容易如同壓縮氣體。
|
數分鐘內可能失去意識,但是, 一些時間才會死亡,失去意識以前可能很痛苦。 |
|
氣體(繼續) |
惰性氣體(氬氣、氮氣) |
造成動物低血氧症且呼吸急促,然後失去意識,可能引起犬隻痛苦/憂傷。未死亡以前,恢復室內低氧濃度(≧6%)動物可能立即甦醒。 |
濃度必須迅速超過98%且維持這個濃度水準,也應採用正確設計的設備。 |
使用適切設計的設備能夠降低對於操作員危害。 |
氣體非易燃也不會爆炸,無異味。供應容易如同壓縮氣體。 |
成本高;很少資料可供說明犬隻福利涵義。 |
麻醉氣體過量(halothane or enflurane) |
藥性發作時,動物可能會掙扎、焦躁,氣體可能有刺激性,使動物興奮。 |
於誘發階段,必須輔助空氣或氧氣避免含氧過低。
|
有些氣體可能有害,尤其有害孕婦,通常建議:避免人員曝露於濃度≧2 ppm,避免昏迷。 |
氣體非易燃也不會爆炸,適用於體型較小而且已經被氣體麻醉的動物(體重<7 kgs)。 |
應知道麻醉與安樂死使用的氣體性質;SOFLURANE具有強烈異味,Methoxyflu- |
|
電機式 |
電刑處死 |
引起動物心臟顫動,然後失去意識,如果犬隻仍有意識,將會劇痛,四肢、頭部、頸部劇烈掙扎,相當痛苦。如果施加電流量.不足,可能無效。 |
首先必須使犬隻失去意識,然後以電刑處死;應以電機式擊昏(施加電流於腦部,瞬間擊昏)或麻醉動物才可以使犬隻失去意識;電極必須跨越腦部以使電流流過腦部,有效擊昏.動物;施加電流於已經失去意識的動物而致死,必須由受過訓練的操作員操作適切的設備。 |
可能危害操作員,操作員應該使用防護器具(長統靴與手套)。 |
低成本 |
如果執行於有意識的動物,不合人道行為;可能引起重視美觀者反對。 |
表1 使用簡寫有關意義 |
IV:靜脈 |
IP: 腹腔內部 |
IC: 心臟內部 |
7.7.7. 監測與評估犬隻數量管制計畫
1.監測與評估犬隻數量管制計畫,能夠比較重要指標與開始評估時的基準量(參閱條文7.7.5)。為了下列3項主要原因,進行監測與評估:
a.藉著突顯問題與改善措施成功,有助於提高效能。
b.基於責任,證明正在實現這項計畫的目標。
c.採取標準化方法,比較不同地點的成功策略及其情況。
2.監測是一個持續的程序,目的在於檢視計畫進度狀況,及允許定期調整目標,評估則是分階段進行,通常於特定階段檢討計畫是否符合進度,是否受到既定的影響,這些程序涉及評量已選擇的”指標”,因為它們反映該項計畫不同階段的重要內容。因此,需要明確訂定計畫目標,據以選擇合適的指標;所謂”選擇最合適的指標”-乃是反映全部利益關係人之利益。標準化的方法有助於後續比較評估不同計畫及其績效,指標能夠直接評量某一目標地區的變動狀況(例如:公共財產區域內流浪狗遊蕩的數量)或反映目標地區採取間接措施的變動狀況。
3.監測與評估通常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a.犬隻族群數量,依據所有權與行動限制分為次族群(例如:飼主不限制或限制犬隻遊蕩)。
b.目標族群的犬隻福利(例如:身體的評分、皮膚或受傷的狀況),計畫目標結果(如果直接處置犬隻,必須監測這項直接處置造成犬隻福利的結果)。
c.人畜共通疾病流行狀況,不論對於動物或人類,例如:狂犬病。
d.動物飼主責任,包括評量飼主對於責任的態度、認知與轉化成負責行為之證據。
4. 利用許多訊息來源進行監測與評估,包括:
a.當地社區回饋資訊(例如:使用結構化問卷調查表、焦點團體或開放式協商過程)。
b.相關專業人事的記錄和意見(例如:獸醫、醫生、執法機構、教育工作者)。
c.評量動物(例如:直接調查族群數量及其福利狀況)。
5.工作成效:為了評估工作(成本或投入)相對於其成果(利益或影響),因此,必須仔細記錄工作成效及其預算,監測與評估反映上述成果。
7.7.8. 概要說明估計犬隻數量的適當方法
為了制定切合實際的計畫,必須估計犬隻數量做為犬隻數量管理、人畜共通病控制、監測這些措施是否成功。然而,為擬訂有效的管理計畫,僅有犬隻數量資料是不夠的,必須擁有其他資料,例如:監管有主犬隻比率程度及無主犬隻來源。
”有主犬隻”可能僅限於主管機關已核發登記證,也可能擴大至未登記的動物,但是這些動物可能受到某些程度地監管、保護與照顧。”有主犬隻”可能一直都受到妥善監管與繫留,或於不同時段讓它們活動或未加管制。對於”無主犬隻”,社區鄰近住家可能接受或忍受其”名義上的責任”,可能有人提供食物與保護,有時稱這些動物為”社區或鄰居擁有的狗”,旁觀者通常不能確定這些四處遊蕩的犬隻是否屬於某人所有。
犬隻數量評估方法決定於”有主犬隻”與”無主犬隻”之間的比率,但是,通常可能不容易判斷這個比率,由於”有主犬隻” 比率較高,犬隻登記或家庭調查可能提供充分資訊,這些調查應確定某地區”有主犬隻” 數量以及人犬比率。此外,也可以調查有關於犬隻繁殖與數量分佈、照顧、預防人畜共通疾病、被咬傷發生率等;也應採用意見調查標準原則。
如果”無主犬隻”比率很高或難以評估,那麼應該採取更多的實驗方法,可以借用野生動物生物學方法。犬隻日常接近人類,可以直接觀察牠們,採用”標記-重捕”技術,然而,必須有一些警告和限制,首先,由於身體密切接觸,人畜共通疾病傳播風險增加,其次,這方法屬於勞力密集,需要一些了解統計學與族群生物學。最重要的是,它們難以應用於廣大地區,每個人都應考慮犬隻”非隨機”分佈,其數量不是靜態不變的,每隻犬隻都經常移動。
取得族群數量最簡單的方法乃是計算既定區域內可以看見的犬隻數量,必須考慮可以看見的犬隻端賴於有形環境與人類活動方式而定。可以看見的動物數量隨著時間和季節而改變,也受制於食物供應、庇護(遮蔽)、干擾等因素影響,標準化重複計算既定區域內可以看見的犬隻數量(例如:行政區)與具體時間將能夠顯示數量趨勢,如果想要計算既定區域內少量的犬隻,直接計算是可靠的方法,例如:在鄉村,可能依據它們體型外觀來辨認每隻犬隻。
採用”標記-重捕”技術通常被認為更可靠,然而,唯有符合一些前提條件方能產生可靠的結果,於調查期間,死亡率、進出數量應達於最低程度,計算時,可以結合使用校正係數。
因此,重要的是建議於犬隻較為集中時實施數量普查,選擇研究計畫樣式與規模應儘盡減少觀察區域犬隻進出之影響,數量普查必須於數天或至多2星期內完成以降低數量變異。此外,必須有公平機會計算族群內的全部個體,對於犬隻而言,這條件的確相當不可能,可以看見流浪犬的機會取決於飼主狀況與監管程度而定,因此,建議調查人員判定其採用的觀測方法能夠估計占總族群的比率,以及他們從家庭調查評估”有主犬隻” 比率與前者比率之間重疊程度為何。
如果可行,基本上有2種方法估計特定地區族群數量,於數天之內將許多犬隻掛上明顯的標誌,例如:獨特的頸圈或油漆記號。第1種方法需要於整個研究期間合理持續捕捉(標記),繪製每天標記犬隻數量-相對於已標記的犬隻總數量,據此資料,可以採用外插法推估特定地區犬隻族群總量。野生動物研究常用的方法乃是”標記-重捕”技術,犬隻標記(掛上明顯的標誌)後釋放回到族群,再透過直接觀察,從族群進行捕捉抽樣,分別紀錄已標記與未標記犬隻數量,將最初標記然後釋放的犬隻數量乘以後來直接觀察的犬隻數量再除以重新觀察時期標記的犬隻數量,即為犬隻族群總量估計值。
因為全國、州、省或甚至城市面積過大而難以完整評估,必須運用上述方法於抽樣推估特定地區犬隻族群總量,應該選擇這些結果以便採用外插法推估更廣大地區的族群總量。
原文:http://www.oie.int/index.php?id=169&L=0&htmfile=chapitre_1.7.7.htm
譯文來源:陳學聖委員國會辦公室、農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