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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緩解道德爭議的不可治理性? ── Q方法分析同伴動物保護政策爭議之經驗 How to Ease up Ungovernability in Moral Dispute? -An Experience Applying Q Methodology to Companion Animal Protection Policy Dispute

動物與陪伴
文/
吳宗憲 Wu, Chuang-hsien 台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副教授

如何緩解道德爭議的不可治理性?── Q方法分析同伴動物保護政策爭議之經驗

吳宗憲
台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副教授

摘要

規劃具有道德爭議的公共政策,已經成為當代政府眼中最棘手的難題之一。一旦談到道德政策,便可在網路上找到各式各樣個人的主觀論述,然而,因少有調查這些道德政策的動機之量化研究,常使得雙方帶領意見支持者各執一詞,即便主流量化研究試著進行分析,因為方法論的侷限,無法了解不同觀點民眾其背後的論述結構,因而常忽略了少數民意中值得參考的意見,落入「多數暴力」的民主困境。

這個量化動機研究的縫隙,就成為Q方法得以填補連結之處,本研究將以同伴動物保護政策作為案例,了解Q方法可能對於道德爭議產生的貢獻,一方面,本研究透過Q方法,凝聚我國同伴動物保護政策的共識,另方面,經由Q方法與其他研究途徑相互比較,本研究提出道德政策研究者在選擇研究途徑時的可行建議。

關鍵字:Q方法、道德政策、動物保護、政策分析


How to Ease up Ungovernability in Moral Dispute?An Experience Applying Q Methodology to Companion Animal Protection Policy Dispute

Wu, Chuang-hsien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ainan, Taiwan.

ABSTRACT:

It becomes the most difficulty mission for modern government to plan the public policy with moral dispute. Once we talked about morality policy, we always can find variety individual subjective discourse. However, due to lacking in quantity research about these morality policies, the two parties always argued with the counterpart. Even some researchers in mainstream tries to analysis the question, due to methodological shortage, they still can’t figure out the discourse structures in different person, so they often neglect perspectives worth reference in minority public opinion.

The gap become a point Q methodology could link. In our article, we will take companion animal protection policy for a example to understand Q methodology could contribute in moral dispute. On the one hand, our article will condense the consensus about companion animal protection policy in our country. On the other hand, through comparing Q methodology with other research approaches, we carry out feasible recommendations for researchers to choose research approach when facing morality policy.

Keywords :Qmethodology, moralitypolicy, animal protection, policy analysis


壹、如何研究道德政策的不可治理性?

就在本研究進行的近半年,社會上有幾起議題引起社會輿論的激烈對立。首先,多元成家法案引起了宗教及社會團體正反的激辯,正方為人權保障而投下贊成票,反對者則認為這將使台灣「性解放」(甘芝萁、謝文華,2013);其次,國內七所大學開設「博奕課程」,聲稱將有助於學生的未來就業,但反對者則譴責教育部放任學校變賭場,使學校道德大淪喪(林曉雲等,2014)。再來,也有兩件與動物保護相關的問題,引起正反兩方互嗆,一是公民團體基於生態保育的觀點,反對海濤法師與其信徒進行大規模「放生」(陳文嬋,鍾麗華,2014),另一則,則是總統接見部分動物保護團體,但卻受另一群動保團體在場外抗議,其抗議癥結點在兩方團體對於流浪動物TNR與安樂死立場迥異(林靜梅等,2014)。

這些政策個案,公共政策學界在政策類型學中將之稱為「道德政策」,屬冷僻領域,尚未形成眾所關注的主題。然而,政府卻時常需要面對此類道德議題之政策規劃,例如:內政部民政機構規畫人口政策(同性戀議題)、農委會規畫動物保護政策(動物保護議題)以及教育部訓育機構(道德教育)等,均包括在內,但這些政策卻因行政理論的缺乏,無法有效指引政府進行政策規劃的實務,決策者多半只能原地打轉,徒呼負負,徒然斲傷人民對政府的信賴感,而作為公共行政學術研究者,自不應自外此政策領域,對公共決策所處困境視若無睹。

道德公共政策的研究主張,單是倫理學倡議或經濟效益的評估,都無法了解民眾的多元政策態度,進而得以尋求共識,因此,分眾建構出對某一道德政策的不同行為反應,以及造成此行為背後的動機,才有可能分眾說服,並尋求不同動機群眾的交集意見並形成共識(吳宗憲,2012)。但即便有部分政策開始累積量化動機調查的資料(邱婉柔,2013),卻無法了解不同觀點民眾其背後的論述結構,容易忽略了少數民意中值得參考的價值,落入「多數暴力」的民主困境。這個量化動機研究的角落,就成為Q方法得以填補連結的縫隙。

貳、同伴動物政策相關研究之評估

國內同伴動物議題的研究經年,成果不可謂缺乏,筆者以下謹以時間軸為基礎,分析並評估過去同伴動物議題研究的成果。

一、同伴動物政策的規範性「政策倡議」(丘昌泰,2000:16)。

動物保護作為新興議題的研究,發展最初自然最需要的是倫理論述的引進與建構,因此該議題最初的研究取向,便是政策倡導式的研究,這些研究多半在學科領域上被歸類在倫理哲學(徐微喬,2007;郭家琪,2008;鄭安廷,2007;王瑞菁,2007;黃其昭,2007;盧懋萍,2001;簡麗芬,2007;李煒富;2013;林聖蘋;2007;陳怡蓁,2005;林秀娟,2007;陳麗鈴,2008; 劉璧美,2007;王萱茹,2005;鄭欣宜,2007)或者是法律學(歐如慧,2006;吳光平,2009)研究方面。在這些研究中,雖然對於動物保護應採取「動物權」、「動物福利」或其他倫理觀點迭有爭議,惟其倡議提升動物的倫理或法律地位的動機則無二致。

然而,政策現實中常不如倫理所倡議的完美,因此,了解政策實際困境與其和理想狀態的落差,才能有助於發展解決問題的對策,因而「描述」政策現況的「政策分析」便形成同伴動物研究的續階任務。

二、同伴動物政策的描述性「政策分析」

然而,即便是描述性的政策分析,仍然又可分為定性研究途徑與定量研究途徑兩種(吳定,2003:86-87)。

(一)同伴動物政策的定性研究途徑的政策分析

在諸多政策分析當中,定性研究途徑是研究的主流,通常會將研究焦點放置於不同的利害相關人的態度、行動,以及相互間的互動結構,研究的政策範疇,包括特定族群對特定政策的態度,如安樂死(楊靜賢,2012)、TNR(林憶珊,2006)或全面性探討不同的利害關係人對各種同伴動物保護政策工具的態度、行動以及政策結果(戴至欣,2007;林明德,2012;李松翰;2012;吳宗憲,2012;陳美如,2011;湯宜之,2011;劉珈延,2004;游威倫、石振國,2008;林慧敏,2010;董湘雲,2013)。

雖然上述研究透過定性研究,蒐集了具實證基礎的政策分析資料,然而,因研究規模的侷限,立意抽樣的訪談,影響政策分析的信度與效度,尤其以小規模訪談的資料,欲推論母體的狀況,常會有「生態謬誤」(ecological fallacy)的困境。

(二)同伴動物政策的定量研究途徑的政策分析

所幸嗣後在政府或研究單位投入經費支持下,研究者開始能進行較大規模的調查研究。這些調查研究亦可再分為兩類,分別是「效率模型」(efficiencymodel)以及「可行性模型(feasibility model)」。「效率模型」在分析「用於執行政策所需資源的成本」與「政策可能產生利益」之間的關係,而「可行性模型」則是分析政策執行的手段,與其外在客觀條件互動情況下,能夠用以達成政策目標的可行性,亦可視為一種「非經濟性成本」之分析,例如政治可行性(political feasibility)(魏鏞等,1994:217)。

1、同伴動物政策的「效率模型」的定量研究途徑

效率模型的定量研究途徑著墨的焦點,是國內家庭寵物以及流浪犬數目的調查,以及國內收容所容量及經費預算的定量分析,這些研究傾向於回答技術面的問題,包括國內同伴動物的數量,其所需的資源,以及解決問題需要的成本效益分析(費昌勇,1999;2000;2001;2002;蘇耀期,2003;賴治民等,2011;董孟治;2012)。有了效率模型的研究結果之後,政府便有了可供決策的成本效益基礎,然而,成本效益本身並不足以提供政治決策,究竟利害相關人願意投入多少經費?投入哪些政策領域?基本上是「政治可行性模型」才能解決的問題。

2、同伴動物政策的「可行性模型」的定量研究途徑

可行性模型的定量研究,又可再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民眾對於動物保護價值本身的定量調查,第二類才是民眾對於動物保護政策措施的定量調查。

1)動物保護態度研究

主要希望能了解不同的利害相關人對動物保護觀念的差異,在這些研究中,很大一部分關注的是動物保護教育「是否」及「如何」產生效果(林佩瑩,2007;黃美玲,2003;王敏玲、劉湘瑤,2009;杜美慧,2010;周佩蓉,2008;任孟淵、王順美,2010;蔡筱蓓,2007),其他的態度研究則是了解一般民眾是否(及為何)認同同伴動物保護的價值(王佩雯,2010;莊維倢、劉湘瑤,2009;蔡岳廷,2009)。

2)動物保護政治可行性調查

若缺乏動物保護政治可行性調查,政府仍無法知悉各類利害相關人,對各種同伴動物保護政策工具是否(為何)有正反的支持態度,嗣為解決如下問題,政府曾委託進行幾項的大規模調查,包括農委會委託台灣公益組織教育基金會(2010)於全國北、中、南、東進行1200人面訪;台南市政府委託吳宗憲(2010)於台南市進行1666人面訪調查,以及農委會委託政治大學(2012)於全國進行8,738人電訪。

相較過往研究,上述動物保護政治可行性調查,無疑可對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更多有效資訊,政府能夠得知不同人口特質(如性別、年齡、學歷、飼養寵物與否等)的利害相關人,對不同政策措施的支持度高低,甚至能夠知道民眾動物保護態度與其動物保護行為之間的落差,然而,定量研究途徑的困境,常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若存在某種量化調查,得以知悉不同利害關係人相異的論述理由,則便有可能尋求不同論述之間的共識,制訂出滿足各方論述的政策,這也就是本研究Q方法論將能達成的目標。

參、Q方法論的優勢與侷限

一、Q方法論的內涵

Q方法論創始者Stephenson自己對Q方法所下之定義為:Q方法論是受訪者藉自己所指出的陳述或意見,而由自己界定態度的一種研究方法,此種方法可以研究人類的主觀意識,即使是對主觀事物難以表達態度的人,也可以輕易的表達其態度(轉引自羅文輝,1986:46;陳雅蘭,2007:45)。

在具體的操作層面上,Q方法論的研究方法基本上分為四個步驟(Brown, 1980;Dryzek & Berejikian, 1993: 50;王家英、孫同文,1996;Schlinger, 1969;劉仲矩等,2000:328;陳依霓,2010:59):

(一)論匯的蒐集:理論上,論匯是指有關特定主題的所有觀點、意見、命題等的匯集;實際上,論匯大多只能做到盡量地蒐集所有相關的主要觀點和意見而已。

(二)從論匯中,因應研究的需要選取一組適於操作和有代表性的意見或觀點,做為Q方法論的命題樣本(Q sample)。命題樣本的篩選應該盡量避免研究者本身的價值偏好與取向,即使在論匯的蒐集與整理工作(例如基本的編輯校對)亦應如此,否則容易影響研究的客觀性。為了確保Q樣本選擇的嚴謹性與周全性,以及上述論匯蒐集的完整性,應經常採用複因設計(factorial design)的運用。(Brown, 1970)

(三)將命題樣本讓受訪者按照嚴格的程序來排列,排列的方式主要是根據受訪者的主觀好惡,將命題按照研究所設定的「指引條件」(condition of instruction),分配於不同的連續差序範疇(例如「從最不同意到最同意」、「從最不喜歡到最喜歡」、「從最不像我到最像我」)之中,而位於中央的則屬於中性範疇(沒有清楚的好惡傾向者)。經過排列定序過程所得到的結果稱之為「Q排列」(Q sort),代表每一位受訪者的論述結構。

(四)將排列定序的資料先求得相關係數,再進行因子分析(factor analysis),其結果(各項因子)展示了存在於所有受訪者主體觀點的不同模式,也就是存在特定主題論匯中的種種論述。

不同於以往行為科學研究的通則性之探索,可以藉由大樣本的測驗結果制訂常模,Q方法論所處理的是個人的主觀性,適用於探究某些特殊的情境。一般大樣本的調查研究法是以測量的工具(例如民意調查)為主體,受測者是被測量的客體,此種方法論被Stephenson(1953)定義為「R方法論」(R-Methodology);而Q方法論,受測者的主觀意識才是主體,測量的工具是客體,也就是說從Q方法論分析出來的因素代表操作的主觀性集群(Clusters of Subjectivity),即是代表功能,而不只是合乎邏輯的區別(Brown, 1993; 2002),他也認為Q方法論是種混合式的科學判斷技術,目的是在探求受測者「實際要說什麼」,是在探求受測者主觀的意見而非客觀性的描述。因此Q方法論的觀察結果通常能貼近於受測對象本身的態度,並有可能得到研究者未料想到的觀點。

表一、R方法與Q方法之比較

 
R方法
Q方法
定義
從母體中選取n個人,每人被m項測量檢驗。
由n項不同測量構成母體,每項測量由m個人評分。
母體
個人的集合
意見、觀點、命題的集合
變數
所有受訪者的特定屬性或特質
特定互動情境下,個人對於所有命題的意見表示
測量分數
針對樣本受訪者的每一個變量轉化為標準值
根據單一個人的排序結果而轉化為標準值

資料來源:孫同文、王家英(2003:5)

二、Q方法論的優勢與侷限

(一)Q方法論的優勢

首先,Q方法適合研究過去未能受關注的「新興議題」,適合使用在缺乏相關概念研究或理論可供參考時,屬於試探性質,目的在廣為蒐集相關重要概念,並嘗試萃取出初步的構念(陳依霓,2010:57),而同伴動物保護屬新興議題,相關研究少,因此適合以Q方法進行研究。

其次,Q方法多用來處理具有多面向、牽涉網絡複雜,或是容易存在多種觀點,有多方利害關係人的問題,也被用來研究各種人類的主觀價值、態度或倫理的類型(陳雅蘭,2007:46)。而在動物保護議題來說,動物權、動物福利以及其他不同動物倫理觀點是不同「政策倡議」者所主張的目標,Q方法在此的功能,便是提醒不同倡議者,勿落入「主流-非主流」倫理觀的區分(梁鎧麟、孫同文,2011),而能進行描述性的「政策分析」。

此外,在描述性的政策分析當中,如果只能由「定性的研究途徑」蒐集資訊,難免被認為主觀詮釋程度較高,不利進行更細緻的研究分析,而Q方法所蒐集的資料卻可以應用相關法、因素分析法及變異數分析等「定量研究途徑」(楊國樞、文崇一、吳聰賢、李亦園,1994:69),進行論述的區隔,以利更細緻的政策分析。

然而,有兩種「定量研究途徑」常應用到動物保護議題上,「效率模型」定量研究途徑,雖然能夠提供成本效益分析,但卻無法提供「可行性模型」定量研究途徑能夠提供的民眾態度調查,而如果缺乏民眾態度調查,便沒辦法提出解決多元利害關係人衝突的方法,而若是欲針對受訪者的態度加以分類時,Q方法就是一個適當的工具(Schlinger, 1969; Stephenson, 1974; Brown, 1986)。

此外,雖然以傳統P方法量化統計分析,可以提供民眾態度調查,但其目的多半只是了解某些特定政策方案的支持度高低,卻無法了解支持者背後的論述理由及邏輯,而Q方法與一般主流實證科學所採用問卷調查的操作主義之分別,在於前者的所有操作範疇係來自主體本身,並經主體安排定位,故整個操作過程便是主體性的表現;而後者的操作範疇以至測量準則,大多來自研究者的預先設定,並外在加諸於主體之上,因此容易壓抑甚至扭曲主體的真正意向(Brown, 1980: 4)。

Q方法論主要就是想擺脫實證主義中操作主義所產生的壓抑與扭曲,期望將主體對於世界的論述結構正確的重構出來,使用Q方法論時,關注的不是多少人有相同的看法,而是人們如何看待事情以及為甚麼(McKeown & Thomas, 1988: 45;陳揚中,2013),由於與道德相關的公共政策,不必然僅是非黑即白的兩極化看法,若能尋找不同論述背後的邏輯,或可尋求交集來解決問題。因此,Q方法的使用,應有利於建構不同論述背後之間的交集。

(二)Q方法論的侷限

一般而言,採用Q-sort方法有如下的幾個限制:

首先,受試者分配各等級的卡片數乃由研究者事先安排的,這種強迫選擇式的分類程序降低了受試者的選擇彈性,但許多研究證明,強制選擇於自由選擇的結果並無多大差異(羅文輝,1986),然而,較難克服的問題是,Q樣本陳述句的發展,即便在程序上符合研究方法上的要求,但仍不代表有關政策的陳述被完整地發展。最難處理的問題是,Q方法當中,受試者(P樣本)的選擇,並不符合隨機抽樣的原則,同時本研究採用詮釋學(hermeneutic)的途徑,以受試者的觀點進行政策論述的詮釋,因此研究結果並非一般性的結論,因此無法用以預測母體(一般民眾)的情況。

表二、同伴動物保護研究各種類型與其政策研究優勢對照表

 
動物保護政策研究需克服問題
研究方法
發掘新興議題
克服倫理爭執
避免主觀詮釋
超越成本效益
動保去私人化
形成論述共識
無法類推母體
動保相關研究
V
 
 
 
 
 
 
規範性「政策倡議」
V
 
 
 
 
 
 
描述性「政策分析」
V
V
 
 
 
 
 
「定性研究途徑」政策分析
V
V
 
 
 
 
 
「定量研究途徑」政策分析
V
V
V
 
 
 
 
「效率模型」定量研究途徑
V
V
V
 
 
 
 
「可行性模型」定量研究途徑
V
V
V
V
 
 
 
動保態度研究
V
V
V
V
 
 
 
動物保護政治可行性調查
V
V
V
V
V
 
 
動保政策態度Q方法研究
V
V
V
V
V
V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註:打V表示該方法得以克服該政策研究困境。

 

肆、研究設計

一、論匯(Concurse,意見母體)

本研究乃由既有或立法倡議的政策措施當中,蒐集陳述句,構成本研究的論匯。

二、Q樣本(QSample)

本文之研究目的在於了解多元的解決同伴動物問題的有效政策看法。因此,本文於因子的設計上,根據四類多元利害相關人(即寵物業者、公民、政府及動物保護組織等四類)以及多元政策工具(即執行機制、資訊揭露、強制與補助等三面向),進行Q語句之選取(表三)。在語句來源和因子設計平衡性的雙重考慮之下,每一個面向挑選了3個語句,總共36個語句。

表三、本研究因子設計規劃

 
利害相關人面向
寵物業者
公民
政府
動物保護團體
政策工具面向
執行機制
3
3
3
3
資訊揭露
3
3
3
3
強制與補助
3
3
3
3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繪製
三、受訪者選擇(P Sample)

我國動物保護法第四條原便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定期研擬動物保護政策及本法執行之檢討相關事宜,農委會便據此設計出四組的動物保護諮詢委員,包括動物保護行政組、同伴動物組、經濟動物組、實驗動物組等,每一組分別有正、副兩位召集人及數位專家學者。本研究因係涉及動物保護行政評鑑工作,因而乃以動物保護行政組為基礎,另外邀請其他三組的正、副召集人參與,因此成員包括從中央與地方政府官員、產業界、非營利組織與學術界,具有「地方動物保護業務指標」知識的德菲法專家學者群,本小組名單請參見表四。

表四、本研究Q方法之專家學者名單

編號
姓名
單位
職稱
角色專長
1
李茂生
台灣大學法律系
教授
動物保護法、法律學者
2
黃慶榮
中華民國動物保護協會
秘書長
同伴動物、獸醫師、民間團體
3
何宗勳
關懷生命協會動物保護行政監督委員會
執行長
動物保護行政、民間團體
4
朱增宏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執行長
實驗動物、動物保護全面性議題、民間團體
5
吳宗憲
臺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副教授
動物保護行政、行政學者
6
林雅哲
關懷生命協會
常務理事
獸醫師
同伴動物、獸醫師
7
楊姮稜
社團法人台灣動物與社會發展協會
理事長
獸醫師
同伴動物、獸醫師
8
周京玉
國家衛生研究院實驗動物中心
獸醫師
實驗動物、獸醫師
9
林美峰
台灣大學動物科學技術學系
副教授
經濟動物、畜牧學者
10
王淑音
中國文化大學動物科學系
副教授
經濟動物、畜牧學者
11
陳培中
財團法人慈愛動物福利基金會
執行長
獸醫
同伴動物、獸醫師、民間團體
12
廖震元
財團法人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
副研究員
經濟動物、畜牧專家
13
鄭祝菁
農委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
技正
動物保護行政、中央官員
14
陳美君
桃園縣動物保護防疫處
技士
動物保護行政、地方官員
15
周駿男
台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動物保護組組長
動物保護行政、地方官員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四、Q排列(Q Sorting和Q Sort)

本文將樣本的36個Q語句先隨機編號,然後製作成紙卡,以方便受試者排列陳述句,15位專家學者根據自己對於這些Q語句贊成的程度(+4代表非常贊成,-4代表非常不贊成),並且按照2, 3, 3, 4, 6, 4, 3, 3, 2的次數分配排列(類似常態分配),筆者再將排列好的語句編號登錄到計分表。每一份排列好的計分表(Q sort,Q語句排列)代表著一位專家學者針對議題所展現的主體性,而其所涉及的步驟則稱之為Q排列(Q sorting)。

伍、論述分析與討論

本研究中,15位受訪者的Q語句排列,經過P Q Method軟體統計處理。顯示了4個理想化因子(論述),而這些論述Q語句的「因子排列」(factor array)則呈現於表五。每一個理想化因子是由幾位(至少兩位)Q語句排列相類似的受訪者所共同界定,代表著一種共同、理想的看法,而每一位受訪者的因子負荷數[1]表示受訪者的語句排列順序和理想化因子的相關程度。表五呈現每一位受訪者在這四個論述的因子負荷數,粗體字表示界定這個因子(顯著性相關)的受訪者。

表五、同伴動物保護政策的四大論述類型

Q SORT
論述A
論述B
論述C
論述D
A1
0.0991
0.3033
0.7611X
0.0300
A2
0.0173
0.8588X
0.0193
-0.1098
A3
0.0035
0.2954
0.3968
0.7668X
A4
0.8863X
0.2540
0.1240
0.1025
A5
0.5323
-0.2318
0.4765
0.1857
A6
0.1492
0.0270
0.7567X
0.1744
A7
0.4270
0.4831
0.4833
0.1597
A8
0.6763X
0.4295
0.1056
0.3652
A9
0.0278
0.1364
0.8112X
0.1220
A10
0.2695
-0.0802
-0.1857
0.8039X
A11
0.2076
0.7504X
0.2047
0.0909
A12
0.1497
0.5772X
0.4048
0.3058
A13
-0.3439
0.2004
0.2739
0.6540X
A14
0.2514
-0.2927
0.1866
0.5950X
A15
0.3364
0.1421
0.1802
0.7452X
變異數被解釋的%
14%
17%
19%
20%

資料來源:本文製表    

一、論述A:「飼主自主責任」模式

在論述A當中,強調同伴動物問題的解決必須依賴「飼主的自主責任感」,強調寵物的飼主對於「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地方政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4,+4),[2]對於寵物業者,亦強調「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地方政府申請許可,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12,+4),並且不論飼主或者寵物業者「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7,+3),因應飼主與寵物業者的需求,才是「地方政府應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5,+3)。

由於強調「飼主的自主管理」,因此在論述A當中,公共政策的要求強調的是以「自主管理」取代「政府管制」,因此,政府雖然認為「為防範寵物過量繁殖,各級主管機關得補助寵物絕育之費用」(2,+4),但在諸多需要政府強力介入管制之處,則抱持消極的態度,包括對寵物業的查核──「寵物業查核之項目應包括寵物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11,-3),以及對動物保護團體的管制──「動物保護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25,-3),對於「動物保護團體得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政策,更是強烈反對(36,-4)。

二、論述B:「政府源頭管理」模式

相較於論述A強調飼主的自主管理,論述B強調的則是在動物保護團體的監督下,要求政府進行有效的源頭管理,在政府組織方面,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定期研擬動物保護政策及檢討動物保護法令」(28,+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則應「設置專責動物保護之一級行政機關,執行本法各項工作」(34,+4),動物保護檢查員並且「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29,+3)。一般狀況下,「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地方政府申請許可,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12,+3)。

若政府在源頭管理有行政怠惰的狀況,則「動物保護團體得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36,+4)。然而,相反地,論述B卻不認同政府有權力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管制,因此,「動物保護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25,-4)以及「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動物保護團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動物保護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亦同」(26,-3)等等措施,都被視為不合理。

三、論述C:「強化政策執行」模式

的確,正如論述B,許多專家論及解決同伴動物保護的核心,都談到「源頭管理」,認為政府應該有效管制棄養行為,才能解決流浪犬問題。惟論述C雖從「源頭管理」出發,反對將資源集中在動物出生後的後續處理,反對「地方政府應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遊蕩、飼主不再飼養或危難的動物」(19,-3)以及「為防範寵物過量繁殖,各級主管機關得補助寵物絕育之費用」(2,-4),但渠等並不主張一味地課予政府責任,因此,「動物保護團體得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36,-3)並未得到支持,反之,在論述C中,論者能進一步更深入地思考政府官員「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困境,關心的是如何能夠透過賦予政府能力與資源,進而有效進行源頭管理。因此論述C中主張,在決策面上,「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定期研擬動物保護政策及檢討動物保護法令」(28,+3);在組織及人力資源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專責動物保護之一級行政機關,執行本法各項工作」(34,+3),並且「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1,+4);在財務資源上,「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積極推動動物保護有關工作」(30,+4),尤其「應編列相關經費向市民宣導本市動物保護政策」(32,+3)。

四、論述D:「具體動保結果」模式

論述D所重視的,係動物本身實際的保障及需求,而非特定的保護策略,其並非將流浪動物問題的責任歸咎於某一特定族群應負責,只要能夠降低動物傷害的方法,就是好方法,因此,論述D宣示的是「任何人都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8,+4),故「違反動物保護法可科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9,+4)。而在各種手段的選擇中,以直接能保護到動物的措施為首要,例如:「飼主必須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7,+3);又如「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積極推動動物保護有關工作」(30,+3)並「訂定動物收容處所標準作業程序」(33,+3);而針對流浪動物私人收容所種種惡劣環境,論述D則認為,若動物保護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25,+4)。

相反地,論述D對於那些非直接具體保護動物的措施,而僅是為落實動物保護而產生的諸多組織間的相互監督機制,則抱持比較保留的態度,這些措施包括:政府對於寵物業者的監督──「地方政府對寵物業之評鑑,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必要時,評鑑得與查核同時辦理」(15,-3);也包括政府對於動物保護團體的監督──「動物保護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24,-4),以及公民對於政府的監督──「動物保護團體得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36,-4)。

五、四種論述中的共識政策措施:「管制革新」與「結果管理」

上述四種論述,對同伴動物保護的思考,各自具有不同的理由與出發點,但即便如此,比對四種論述之後,仍然有些許的意見交集。筆者選擇在四種論述當中,其得分皆為正分者(0,+1,+2,+3,+4),共有四項,分別是:「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8)、「為監督考核動物收容處所之業務,地方政府應訂定動物收容處所標準作業程序」(33)、「違反動物保護法可科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以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專責動物保護之一級行政機關,執行本法各項工作」(34)。其中,前三項已經是各方多年來努力的方向,最後一項則尚待進一步的推動。

若僅是透過Q方法蒐集具有共識的政策項目,便容易產生共識項目不多的結論,未能展現Q方法長於整合論述的優點,筆者認為,Q方法的優點在於透過政策項目的整合,了解不同論述集合背後的邏輯,進而透過不同邏輯的創新整合尋找交集,思索可行的政策措施。以本研究來舉例,「飼主自主責任」模式認為飼主應自主負起責任,政府進行基礎的管理(如寵物登記、寵物業登記);而「政府源頭管理」模式強調的是政府的管制行動,「強化政策執行」模式重視的是行政資源是否到位,而「具體動保結果」模式,則強調措施應直接具體與動物福利有關。整合論述後,發現四方都能接受的同伴動物保護政策方向,應係「投入行政資源,關注與動物本身福利直接有關,且政府能有效監督的行政規範」。若由此出發,則中央或地方強化動物保護檢查員機制,用以投入基礎性的管制,例如查核飼主(包括寵物業者)是否為寵物植入晶片,是否給予適當的飼養環境,是否落實買賣紀錄等,便是各方所認知的政策重點,此與近年公共政策領域強調的「管制革新」與「結果管理」精神,實有若合符節之處。反之,動物植入晶片補助、動物收容所管理、動物保護教育、動物犯罪案件的查緝等,雖然也都是廣泛認知的動物保護重點,但都不容易得到全面性的支持。

陸、研究發現與政策建議

一、研究發現與後續研究建議

本研究透過Q方法發現,學者專家在如何推動同伴動物保護的議題上,存在「飼主自主責任」、「政府源頭管理」、「強化政策執行」、「具體動保結果」四種各異的模式,然而,在四種相異的政策論述背後,仍然存在具同伴動物保護政策「管制革新」與「結果管理」的交集共識。

從研究方法的啟示上,本研究發現透過Q方法可以促使研究者重新思考一般主流實證科學方法背後的論述邏輯,而不侷限於量化研究的政策贊成率,因此可以跳脫出「主流」政策制訂方向,獲得更多元的看法(梁鎧麟、孫同文,2011:12),實際上,本研究也的確發現,過去研究曾透過主流實證科學方法,比較民眾對各種同伴動物保護政策的贊同度,結果發現「以領養取代購買」獲得最高的支持(吳宗憲,2012),然而,透過本研究Q方法的應用,發現獲得專家共識者,卻是強化政府對飼主的基礎管理。

前文曾提及,Q方法中較難克服的問題是,Q樣本陳述句的發展,即便在程序上符合研究方法上的要求,但仍不代表有關政策的陳述被完整地發展,然而,在本研究當中,由於受訪者即政府決策建議提供者,因而即便陳述未能包含所有民眾的觀點,然而,對預測政策走向仍有高度參考價值。

的確,在Q方法當中,最難處理的問題是,受試者(P樣本)的選擇,並不符合隨機抽樣的原則,因此研究結果並非一般性的結論,因此無法用以預測母體(一般民眾)的情況。雖然在本研究中,筆者發現不同專家角色似乎與其論述之間有高度相關(政府官員傾向「飼主自主責任」、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傾向「政府源頭管理」、學者傾向於「強化政策執行」,而獸醫師傾向於「具體動保結果」模式),然而,受限於資料並無法明確地檢證,因此,未來研究的可行方向,應該讓Q方法可以進行更大樣本研究(劉仲矩,2011:263),或者長期研究(諸承明,2001:93;陳揚中,2013),並且進行多種方法比較研究,產生三角檢證法的效果(劉仲矩等,2000),若P與Q方法如何進行整合,或可參考孫同文、王家英(2005)年測量民眾國族認同,以R的資料進行Q分析,或者可以採取普遍性被學術界認同的方法,以Q方法形成論述之後,再設計問卷進行R分析(孫同文、王家英,2005:149;劉仲矩,2010:312)。

二、政策建議

在同伴動物保護政策議題上,本研究發現,取得專家學者共識的政策推動方向,具有「管制革新」與「結果管理」的精神,政府雖然需要強化其組織能力與行政資源,然而應該放棄事必躬親的作法,而應將資源更有效率地投注在與動物福利有關的基礎的管理上,例如:寵物晶片的登記管理、寵物業者的登記與飼養場所的動物福利查核管理等。

動物保護政策屬於道德政策的一環,本研究發現,透過Q方法,可以補足過去動物保護政策研究的不足,而過去道德政策的研究,也多半具有新議題、倫理爭論、主觀詮釋、訴諸成本效益、價值私人化,難以形成論述共識的問題,因而,Q方法亦可提供欲深入進行道德政策研究者作為參考。甚至於,在本文進行嘗試性研究之後,未來使用Q方法進行道德政策的後續研究者,在研究初始便可全面性規畫整合P與Q方法的研究設計,應可對道德政策產生更具可行性的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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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子負荷數是判斷受訪者與論述相關程度的臨介值,其公式(Schlinger, 1969;轉引自陳雅蘭,2007:57)為:因子負荷數=(1/Ön)* 2.58,n=Q語句的個數,而2.58是95%信心水準的Z值。本文之因子負荷數:1/Ö36 * 2.58=0.43。因子負荷數大於0.47,表示受訪者的語句排列與理想化的語句排列之間,呈現顯著的相關性。

[2]括號內的數字,分別代表語句編號和相對應的因子排列,以下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