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解放與護生行動:從關懷生命協會的角度來探討
林朝成
成功大學中文系教授
摘要
1993年,關懷生命協會創立時,即提出生命為本的護生哲學作為理論的綱領和行動的方向。但為了避免窄化關懷生命協會為宗教團體,也為了建構非宗教的動物保護論述,1996年協會翻譯出版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動物解放》,引介西方動保的經典作為有力的理論架構。
本論文從台灣動保的角度出發、分析關懷生命協會如何挪用動物解放的論述,以提倡動物權為起點,建立本土的動保論述。全文主要內容分為四節,第一節介紹動物解放的主要論點,說明彼得˙辛格方便使用的權利觀如何被挪用成為動保的主要觀念;第二節探討動物權如何和動物福利和環境倫理形成論述結盟,使動保成為公共議題,以推動台灣的動保政策;第三節綜合台灣動保運動的實務經驗,參考黑爾(Richard Hare)道德思維的要素,提出動物倫理的論證和主張;第四節探討護生哲學如何溝通動物權與環境權,並確立護生哲學在動物保護的理論地位。
關鍵字:動物解放、關懷生命協會、動物權、護生、感知能力
The Animal Liberation and the Action of Life Protection: Discussion from the Standpoint of the Life Conservationist Association
Lin, Chao-cheng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Chinese Literature, National Cheng-Kung University, Taiwan
ABSTRACT:
In 1993, when the Life Conservationist Association was founded, a life-based philosophy of Life Protection was also proposed. It becomes the guiding principles for theory building and points out the direction for actual practice. Yet, to keep away fromnarrow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ssociation as becoming a religious group, a non-religious assertion for animal protection has to be established. Therefore, the Association has translated and published Peter Singer’s monument, Animal Liberation in 1996, in order to introduce ideas of animal protection in the West. This work has become a classic and it has provided powerful theoretical framework supportingthe argument of animal protection.
This article begins with the position of animal protection in Taiwan. It analyses how the Life Conservationist Association applies the argument of animal liberation, to promote Animal Rights as a starting point, in order to establish native argument for animal liberation. The paper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sections: First, introduction of main arguments in animal liberation and explanation of Peter Singer’s view point of how Rights can become the main concept of animal protection. Second, explanation of discursive coalition of the Animal Rights, Animal Welfare and Environmental ethics. It shows that how the argument of animal protection can become a public issue, and push the policy ofanimal protectionin Taiwan. Third, integration of the actual experience of Taiwan Animal Rights movement, withreference to Richard Hare’s core elements of moralitythinking, which can advance the assertion of animal ethics. Fourth, exploration of how philosophyof Life Protection can communicate with Animal Rights and Environment Rights,so that the position of such philosophy can be ensured within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animal protection.
Keywords: Animal Liberation, Life Conservationist Association, Animal Rights, life protection, sentience
關懷生命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第一個以社運方式進行的動物保護團體。20年來,因協會的倡議與社會實踐,動物保護隨著台灣社會運動的脈絡,成為各種反歧視運動的一員,動物的權利/福利逐漸為台灣社會接受,是可以正式討論的議題,並做為公共事物來對待。
協會促成動保法的修法與立法、監督動保行政、論述動物倫理以及推動動保教育,逐步改變了台灣社會如何對待動物的觀念,足可作為動保運動的典範。然協會在台灣動保運動中的地位與影響,學者的研究非常罕見。年前,汪盈利《動物足履20年》[1]是第一本對協會研究書寫的專著。該書重點在於動保運動中所發生的事件與議題、協會的運動策略與建立動保論述的過程,對協會在動保運動中的定位與實際影響有著完整的敘述,彌補了研究上的空白。
本文以協會為例,探討動物解放與護生行動,其目的不在於協會動保論述的發展,而是在台灣的語境下,從動物倫理的角度,分析其立論的依據和實踐的取向。協會的動保運動兼具理論與實踐,可以說是在社會實踐中深化並豐富動物倫理論述,這也使得動物倫理更具實踐的指導作用。然協會的動保論述或從佛教教義建構動物倫理,或引介西方動保理論,或針對特殊的動保議題發表看法,論題多元發散,不容易聚焦。因此,本文以協會「生命為本」「一切生命皆平等」的基本理念,現階段「提倡動物權,並由關懷動物為起點」的基本方略為依歸,[2]參照動保倫理的建構釋昭慧的論著,以作為論述的核心。
協會在建立台灣動保論述的共乘中,引介論述為基礎的西方動保理論,增強動保運動的理論資源。民國85年協會出版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動物解放》[3]經典著作,影響本土動保論述系統研究,之後台灣動物倫理的論述,皆透過《動物解放》的對話,建立起自己的主張,因此,通過《動物解放》來探討協會的動物倫理和護生行動,也就成為本文研究的課題。
一、與動物解放對話
關懷生命協會譯介《動物解放》是被認真看待的,一者辛格闡明動物倫理的建構基礎和理性論證的效力;再者辛格破除人類視為理所當然面對動物的態度;三者人類對待動物的惡行是制度化的運作,不只是私領域的行為,而是涉及政府、法令、政策、資本主義制度等牽連到社會整體生活的公共事務。動物解放不只是理論的論述,而是一種運動,在西方動物解放運動已經成為政治上和社會上的實體。有破有立,有理論指導的實踐行動,結合道德關懷對象與公共事物主題的動保運動,[4]這都是協會可以取法的思想武裝和建構本土動保論述的它山之石,因此,與《動物解放》的對話,對協會有深遠的影響。
辛格對於動物解放,在序言中開宗明義指出:(1)凡是解放運動都意在結束某種不平與歧視,例如種族或兩性的不平與歧視;(2)凡是解放運動總是要把我們的道德領域擴充得更廣。[5]因此,動物解放就是要把我們的基本道德原則擴及動物、承認將動物排除在道德領域之外,乃是我們對其他物種的一種偏見,平常視為理所當然之事,細察之下原來是起於不公的偏見。
動物解放首要工作乃在破除偏見,認可動物的道德地位。辛格將偏袒人類成員的利益,壓制其他物種成員利益的偏頗態度,稱為「物種歧視」(speciesism)。[6]因物種歧視,人類殘暴對待動物,剝奪其生存的權利,而不覺得這是道德的問題。「物種歧視」應予反駁與譴責,就像我們駁斥種族主義和性別歧視一樣。因種族或性別而否認其道德地位,這在道德上是錯誤的,基於物種的差別,劃出不容逾越的界線,否認其道德地位,這也是錯誤的。
辛格從平等的原則展開論證,認為對每個個體的利益做平等考量,乃是道德的基本預設,也是基本的道德原則。辛格依邊沁的看法以感受痛苦或者快意的能力,簡稱感知能力(sentience),做為一個生物是否有權受到平等考量的關鍵特徵。感知能力乃是利益的充分必要條件,學童沿路踢石頭與石頭的利益無關,學童沿路踢老鼠,便有利益可言,因老鼠具有感知能力,就有不被踢的利益。[7]辛格認為以理性能力、語言能力畫出人類與動物界限的人,是在進行排除的工作,使動物的利益被排除在道德考量的範圍。
辛格所言的平等考量,是指一件行動所影響到的每個對象的利益都應該受到考慮,如邊沁所言「每個都算一個,沒有多餘一個。」這並不蘊涵平等對待。對不同的生物運用平等的考量,其所得的待遇方式不盡相同。[8]在馬屁上猛擊一掌和打在小孩臉上同樣重的一巴掌,其所造成的痛感和傷害並不相同。人類有別於動物,故平等的考量可有不同的對待方式。
針對主張平等的理由,辛格清楚地說明,平等是一種道德理念,而不是有關事實的論斷,平等是一項有關我們應該如何對待人類的規範。所以不用依賴科學研究的某項特定結論,以論述任何事實性平等的描述。同理,只要動物有感知能力,便沒有道德上的理由拒絕把該痛苦的感受列入考量。[9]利益的平等考量,是以感知能力為判準,而不是物種為界限,這便將道德的界限擴展至動物,建立起動物的倫理。
辛格的平等觀將邊沁的效益主義往前推展,要求把利益的平等考量適用到動物身上,其基本立論和論證受到關懷生命協會的肯定和應用。昭慧認為《動物解放》以「感知能力」作為判準,較接近「護生」所依的有情生命觀,「護生」所護者,是一切有感知能力的有情,而不能局限在「人」。[10]動物解放和護生觀可在動保的旨趣和道德關懷的判準上對話。
效益主義「最大效益」的原則,則受到昭慧的質疑,無論效益有多麼重大,無辜的第三者(人以及人以外的動物)都不該成為「最大化效益」的犧牲者,[11]這是生命的問題,而不是量化的問題,從昭慧的角度來說,我們可以進一步質疑,在辛格效益主義的平等原則是否和最大化效益原則不一致,在某些情境中,也難免陷入難題。
辛格認為「效益主義預設了平等原則」,[12]利益的平等考量為基本原則,然效益最大化原則才是效益主義者所共認的基本原則,二個基本原則如何相容?[13]依辛格的說法,我們可解讀為平等效益主義(egalitarian utilitarianism),利益的平等考量是基本原則,「最大的效益」是推衍出來的結果。既然每個有感知能力的個體的利益都只算一份,那麼,在可選擇的行為中,能產生最大效益的行為,就是正確的行為。可是,在平等原則的前提下,不必然產出最大效益的原則,再者,也難以避免無辜第三者的難題。
辛格認為由於人類對於實驗動物、經濟動物、野生動物、娛樂動物造成極大份量的痛苦,不需要精密準確比較不同物種的痛苦,我們也都必須劇烈改變我們對待動物的方式。[14]辛格從結束動物歧視的角度思考平等原則,最大效益原則並不是基本的前提,且只要人類逐步消除物種歧視,必能產生更大的效益。因此,有關平等效益主義,我們可以從實踐的角度加以詮釋,並和尊重生命原則的護生觀互益證成。
然平等原則是否可能和最大效益原則相分離呢?也就是主張利益平等考量的基本原則並不必須採認總和觀的最大效益原則?平等的原則可作為道德基本原則,但不必然跟隨著義務論或效益論的倫理學,將平等原則做為所有道德理論的前提,顯然更合乎平等做為基本原則的理論。
辛格在《動物解放》詳細討論人應該如何對待非人類動物,他不訴諸讀者的純粹情緒,並表示其動物解放是「基於人人都已接受的基本道德原則,要求將這道德原則施之於前述兩種實驗的犧牲者,也是出於理性而非感性。」[15]辛格的動物解放是基於道德理性的邏輯,蔑視訴諸感性的同情。我們可以這樣理解,訴諸道德感的論證雖能說明道德動力的來源,但卻無法做到普遍性的要求,對利益的平等考量是道德理性的指令而不是道德情感的規範。
釋昭慧和錢永祥並不完全同意辛格對倫理的理解,而傾向於休姆的道德理論。休姆認為(1)道德是基於情感,而非理性。雖然理性在倫理上佔有一席之地,但它是輔助性的角色;(2)利他行為與自利行為一樣原始,他不可化約為文明的利己主義或義務。昭慧認為休姆的看法頗接近佛法對「有情」的觀察。昭慧質疑道德律真是「理性」的張揚,而不是「感情」的力量嗎?她主張道德行為的最大動力,不能只靠理性的道德認知或倫理辨識,而必須仰賴自尊自重或自他互替的道德情感。[16]錢永祥認為,無論對待人對待動物,道德的反省與推理誠然極為重要,更真實更基本的動力,則來自於同情共感的能力。[17]道德情感不只是一種「情緒」,它還是一種視野、心態,一種朝向世界行動的動力,情可生理,理也可生情,道德情感的重要性,在辛格與協會的認知顯有差異。
二、護生倫理的實踐向度
「護生」是尊重生命的道德原則,消極意義不傷害他者,積極意義救護他者,以滿足其趨生畏死、趨樂避苦的欲求。[18]釋昭慧對於護生倫理的建構,建立在佛教有情觀、自通之法、緣起論和中道的實踐綱領上,如果將佛教的色彩去除,依哲學共許之意,我們可以從「動物倫理」的角度說明其論據,並與動物解放相對話。
總結昭慧的護生倫理,有七項論述的理路:[19]
(1) 道德關懷的判準是具有感知能力的生命。
(2) 道德論據來自於平等考量生命的感知能力。
(3) 任何一個生命個體,都是與無數條件連結的網絡性存在,生命不是絕緣體,相互依存之間,存在著溝通的管道,故都具有同情共感的可能。
(4) 同情共感的能力是道德的動力,是利己、利他的因果法則。
(5) 「在可見聞覺知的因緣條件之中,無私地作相對最好的抉擇」為實踐綱領。
(6) 只能在自衛的情況下,不得已而傷害他者。
第一條原則和辛格相近,但未明言如何訂出感知能力的分界點。脊椎動物皆具有程度不等的痛苦感受力,無脊椎動物較無痛覺,是否也包含在判準之內?雷根以一歲以上的哺乳類動物為生命主體的成員,範圍只及於少數動物,辛格建議不妨將感知能力存疑或有待研究者亦納入考量,以降低造成痛苦的可能風險,參照釋昭慧的論述,所謂感知能力可將界線劃在動物與植物之間較為妥當。
第二條原則是一種樸素的同情共感,在相同條件下設身處地的想像,以推想人及動物的感知能力,尊重其趨樂避苦的利益。平等考量即考量自己的利益,將自己置身在他者的利益,並將他者當成自己,以此考量所有受影響者的利益。這是基於自利的普遍化,此普遍化的能力是基於同情共感和道德原則的要求。
第三條原則說明個體與個體的關係存在和生存處境,同情共感有其生物性存在的基礎。
第四條原則說明利己和利他並非二端,為了利己的實效,必須回應其他生命相同的欲求,故有利他的倫理實踐。昭慧認為這並不表示人類在應然層面「利他」的倫理實踐,必然都來自「利己」因素的考量,[20]或如休姆所言,利他行為與自利行為一樣原始,這是道德所由生長的土壤。
第五條原則在說明護生倫理在實踐上的可行性。「可見聞覺知的因緣條件」表示並不窮盡所有因緣,依此條件所做的抉擇和行動,都是相對有效,故只能說是「相對最好的抉擇」,而所謂的「相對最好」,是要遵守平等的原則,為眾生利益作「無私」的抉擇。[21]
第六條原則說明傷害他者,只能在自衛下才有正當性,聲稱為了最大效益或人類福祉而傷害無辜他者,皆無倫理的正當性,傷害他者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為之,也就是它是最後手段,如有其他替代的選擇,自衛下的傷害他者也不可視作理所當然。
護生倫理以尊重生命為基本原則,其論證的立足點和辛格相同,論證理路卻基於同情共感的道德情感而非理性的邏輯,理性在論證中居於輔助的角色。兩者在動物倫理中獲得相近的主張,以平等考量動物利益的原則保障動物的福祉。在實踐的向度上,護生倫理以「無私地相對最好的抉擇」謙虛地面對實踐的相對性風險和可能出錯的處境,以此反思實踐的判斷原不在求取「絕對真理」的依歸,而是「護生」價值的承擔。
尊重生命的基本原則不容許任何原則或行為凌駕於生存欲求之上,導致犧牲無辜的第三者。[22]如有不得已的傷害,也不認為可以以理論來自圓其說,必須將它視為實然的困境反應在道德思惟與道德情感的不安,故需懷慚愧之心,以提撕道德情感。在理論上不預設難題可解,正反應護生在實踐上照顧生命的情境倫理。
三、動物權與護生行動
動物權在動保運動中並沒有一致的立場,動物擁有自身的基本權利嗎?辛格認為「主張我們對待動物的態度需要基本改變的論證裡,它完全多餘。」[23]辛格承續邊沁的觀點,對邊沁來說,權利是描述一種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法律的保護,選擇受到法律效力的保障,道德權利只是求方便的簡稱,「實際指的是人和動物在道德上應該獲得的保障……權利的存在本身還需要靠感受痛苦及快樂的可能性來證明……。」[24]因此,權利是政治語言,他是由感知能力來證明,在道德論證中並不需要「權利」的概念來支撐。「權利」在邊沁、辛格的論述中是實證法學的觀點,動物並非權利義務的對象,「動物權」只是方便的說法,平等對待動物才是論證的理據。
辛格動物解放的倫理不重視動物權的概念,雷根則力主由權利觀才能適當地說明動物的道德地位。雷根認為動物具有權利,是因為動物具有本有價值(inherent value),擁有本有價值的「個體」應受到尊重。[25]所謂的「個體」,雷根區分為道德行動者(moral agents)和道德容受者(moral patients)二者。所有正常的成年人,具備理性、自由意志而能採取道德行為,屬道德行動者;具有感受、意識或其他心智能力,但無法運用道德原則在諸多可能行動中,缺乏判斷是非對錯能力,僅是道德行為接受者稱之為道德容受者,或直譯為道德病患。人類嬰兒、小孩或心智受損的人為典型的道德容受者。道德行動者和道德容受者有其共同的基礎,即同為生命主體,具有信念、欲望、知覺、記憶、快樂與痛苦的情感生活。[26]「生命主體」是人和動物所共同擁有的特性,並不能排除動物具有意識的內容和感知的能力,動物和人同屬道德容受者,如果我們不排除小孩或心智能力受損者具有道德地位,應對其做道德考量,那我們也要接受具有生命主體的動物應納入道德關懷對象,得到平等的對待。
在政治學中除了實證法學的定義外,權利還有一種意義「表現這要求的一種特定的正當理由,即一種基本的道德原則,該原則賦予諸如平等、自主或道德力等某些基本的個人價值以重要意義。」[27]在這個意義下,權利有較寬闊的內涵,「指由法律、道德、規則或其他規範所賦予的某些擁有者有利的地位。」[28]「人權便是直接訴諸於一些必然適用於人的基本權利……,一個人只因為他具有『作為』一個人的地位,就擁有這些地位。」[29]雷根(Tom Regan)倡議動物權利,將人權觀念類比到動物權,擴張人權的範圍,認為非人類動物也是生命主體,由此確立動物的本有價值,應該和人類取得一個平等的地位。
雷根認為有效的道德原則的要求即為個體應得的對待,道德權利即是主張應得的身份。[30]動物權利是雷根論證的前提,並非多餘的論述。
關懷生命協會以「提倡動物權,並由關懷動物為起點」為基本方略,更重視動物權在動保中的關鍵地位。昭慧認為「動物權利」難免引起哲學思辨上的爭議,但不必因其爭議,就避不使用。人權的正當性來自公正要求的心理因素,而非哲學論辯。「權利」的語彙,從政治語言面向來了解,「乃是將『權利』作為一種政治性的訴求,期待能透過獲得政治手段或制度法規,爭取平等的對待。」[31]動物權利正是確立動物本身的目的的價值,其正當性也來自於更加弱勢的動物處境,公平對待的道德原則呼籲動物受到尊重與保護。這是從實踐策略對「動物權利」概念的取用,但是否在道德論證上扮演某種作用呢?有待進一步的對話與研究。
護生倫理很難為動物權找到「權利根源」的有效解答,但是否可以從護生倫理尊重生命給予動物權成立的依據?也就是說,動物權是由「護生」導出的概念,以作為保護動物的理據。依Gary Francione的說法,動物權運動堅決反對一切對動物各種制度化的剝削,廢除一切使用或者壓榨動物的行為,其根源來自於平等對待動物,視動物為生命主體。[32]那麼來自於平等對待生命主體原則的動物權,並不需要從「天賦權利」為權利的根源,而是從生命主體的「本有價值」導出動物權的概念,這和護生以尊重生命為根本原則,兩者是相通的。
Gary Francione認為「動物權並不意謂動物也有投票或言論出版的自由權,而是依據每一生命在生理、心理上的需要給予法律的保障,還給所有動物應有的『人格地位』(personhood),方是尊重生命的具體意義。」[33]賦予動物「人格地位」,是「人格地位」範圍的擴張,這和道德地位擴張至動物是相同的思惟與價值,護生倫理是可證成動物權,並展開相應的行動。
[1]汪盈利,《動物足履20年》(台北:關懷動物協會,2013年)。
[2]參見關懷生協會,〈關懷生命的理論與實踐〉,《關懷生命會訊》第3期(1994年)。
[3]彼得‧辛格(Peter Singer)著,孟祥森、錢永祥譯,《動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台北:關懷生命協會,1996年)。
[4]錢永祥認為動物保護運動有三層意義:(1)動物作為道德關懷的對象;(2)動物作為公共事物的主題;(3)動物作為社會改造的契機。這三層意義彰顯「人類應該如何對待動物」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參見錢永祥,〈譯序〉,載於貝考夫(Marc Bekoff)主編,黃宗慧等譯,《動物權與動物福利小百科》(台北:台灣動物社群研究會,2002年)。
[5]彼得‧辛格,《動物解放》,頁20。
[6]彼得‧辛格,《動物解放》,頁45。
[7]彼得‧辛格,《動物解放》,頁46-47。
[8]彼得‧辛格,《動物解放》,頁38。
[9]彼得‧辛格,《動物解放》,頁48-49,
[10]釋昭慧,〈生命倫理議題研究〉,《佛教後設倫理學》(台北:法界,2008年),頁186-192。昭慧的動物倫理的立論,詳見下節。
[11]釋昭慧,《佛教後設倫理學》,頁199-200。
[12]Peter Singer, “Utilitarianism and Vegetarianism,”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9. no.4 (1980), p.329.
[13]Tom Regam即質疑辛格的效益主義如何安置平等的原則,見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4]彼得‧辛格,《動物解放》,頁62。
[15]彼得‧辛格,《動物解放》,頁19-20。
[16]釋昭慧,《佛教後設倫理學》,頁185、200、251。
[17]錢永祥,〈動物權與動物福利〉,《台灣動物之聲》26期(2001年),頁11。
[18]釋昭慧,《佛教後設倫理學》,頁82。
[19]參見釋昭慧,《佛教後設倫理學》和《佛教規範倫理學》,尤其是〈生命倫理議題研究:佛教哲學進路之方法論〉的論述。
[20]釋昭慧,《佛教規範倫理學》,頁75。
[21]釋昭慧,《佛教規範倫理學》,頁97。
[22]雷根認為對無辜者的傷害可遵循二個原則:(1)最少凌駕原則,即選擇傷害少數,凌駕少數的原則(2)最糟原則,當每個個體面臨不等時,選擇凌駕受傷害較輕者的權利,且無論其數量多寡。這個原則是個體與個體比較其傷害多寡的原則。就生命權利的凌駕,仍試圖提出道德的判準。
[23]彼得‧辛格,《動物解放》,頁48。
[24]彼得‧辛格,《動物解放》,頁47-48。
[25]依雷根之意,本有價值無法從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推導出來。內在價值是生命的內容,一個生活幸福的人和一個生活悲慘的人內在價值不一樣,故內在價值可以加成累積,有程度之別。本有價值不因幸福多一分,不因悲慘減一分,不因帶給他人利益或是成為他人利益的對象有所增損,只要是「生命的主體」,便具有本有價值。此為義務論的取向。
[26]參見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頁243。
[27]Adam Kuper & Jessica Kuper(eds),《社會科學百科全書》「權利」條(上海:上海譯文,1989年),頁661。
[28]Robert Audi(ed)《劍橋哲學辭典》(台北:貓頭鷹,2002年),頁1067。
[29]《劍橋哲學辭典》,頁1068。
[30]參見Tom Regan,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3)。
[31]釋昭慧,〈佛教「生命倫理學」研究:以動物保護議題為核心〉,《應用倫理研究通訊》第43期(2007年),頁41。
[32]參見Gary Francione, Introduction to Animal Rights,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2000),另參見Marc Bekoff(ed.)《動物權與動物福利小百科》,頁47。
[33]引自房曼琪,〈法律應賦予動物「人格地位」〉,《台灣動物之聲》25期(2001年),頁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