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些人知道,但更多人不知道,我們的公立收容所有12天就可以合法處置流浪動物的規定。而這條規定,寫在動物「保護」法裡面,第12條第7款。這個規定,讓收容所成了刑場,讓原本可以活更久的動物就這樣被阻斷性命。收容所不應該是這樣子的,它應該成為一個動物之家,讓這些流浪動物有家的感覺。
現行政策的困境
有些公立收容所在有餘力之下,不會12天一到就施行安樂死,筆者曾前往台北內湖動物之家,裡面有一隻狗住了半年以上。但是有多少公立收容所能有台北市的資源呢?數字會給我們真相,101年有收容所一年收容了六千多隻流浪動物,安樂死的隻數也是六千多隻。(102年數據尚待農委會公佈)如果可以,相信沒有人想當劊子手,包括捕犬隊員和收容所的獸醫師,是怎樣的環境和制度強迫人奪走生命?有位獸醫師說,收容所就那麼大,外面的流浪動物又一直進來。動物一多,傳染疾病機會也多,而收容所擁擠也會造成收容動物壓力大、免疫力下降,而免疫力一下降,收容所的動物們便容易生病、死亡。結果就成了要是不執行安樂死,就等著看動物病死。難道這樣的死亡無法避免嗎?
當生病時,有人會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有人則是縱觀全身所有的症狀,找出生病的原因,對症下藥,那一個人會完全好起來呢?農委會在103年編列了三千萬的預算,打算改善收容所環境。可能有人會認為,既然收容所那麼擠,就把它蓋大一點就好了;動物壓力大,那就多蓋個遊戲室;動物可能有傳染病,快花錢買疫苗。但是,一般有充足交配條件的貓、狗,一年可以生十幾隻幼畜。收容所硬體擴張的速度,真的跟得上現行街上流浪動物繁殖的能力嗎?很難,你在畫設計圖時,有貓狗出生;你在打地基時,有貓狗出生;你在灌水泥時,有貓狗出生。新蓋的收容空間一下子就滿了,再蓋一間,直到經費用光為止,再那之後生出來的貓狗呢?流浪動物的管理,不配合源頭管制是不可能成功的。
從源頭管制—移入減少
收容所的來源有民眾到所棄養跟到街上捕捉,而街上捕捉可以粗分為三個來源:
一、寵物繁殖業者棄養
二、飼主棄養或走失
三、流浪動物繁殖子代
寵物繁殖業者
有些不肖的寵物繁殖業者會將老、病等不能繁殖的種犬或者賣不出去又難以照顧的幼犬丟棄。要解決寵物繁殖業者棄養問題,應該由公權力來管理寵物商業,來源、出售及繁殖數量要登記列管或紀錄供查核。我國有一個「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但是這個辦法有幾個重大缺陷,一是只適用於狗,一是沒有規定如何執行稽查。另一個「寵物業查核及評鑑方法」雖然不限於狗,也規定每年查核、評鑑的次數,但是沒有規定實質的查核標準。寵物繁殖業的法規命令規定不足、沒有條理,是無法有效控管流浪動物數量的原因之一。
飼主
飼主棄養問題,應該由飼主教育做起,要知道所謂生命的價值,以及棄養寵物後,牠會遭受如何的處置。收容所可以對棄養的民眾安排生命教育課程,也可以教導認養寵物的民眾飼育知識。至於走失的尋獲,依賴普及的晶片註記來解決最為有效。無知會助長死亡;正確、良善的知識則可以拯救生命。
流浪動物
而流浪動物繁殖子代,可以靠TNVR(捕捉、絕育、疫苗、放養)來減少,藉由絕育可以有效控管流浪動物的自然增長數量,而非一昧的濫捕。(延伸閱讀:TNVR,讓他活下去)
現居動物減少—移出增加
而讓收容所裡的動物數量減少,還有另一個方向:增加認養數、領回數。有些來到收容所的寵物只是走失了,也許飼主也在尋找,但是不知道自己的寵物被送到那裡去。因此,提高待認領養動物在各種媒體的曝光程度是必要的。也可以讓想養新寵物的人得知有這樣的管道,進而前來認養動物。
同伴動物的歸宿,應該是飼主第一、動物之家第二,而讓牠們絕育後在街上流浪是迫不得已的選擇,希望在施行TNVR後,可以讓流浪動物存活到牠這一代為止,更期盼將來牠們還可以有一個家的機會,而不是一旦淪為流浪動物就非死不可。我們期待,在整套系統建立起來之後,從收容所裡被領養出去的貓或狗,可以說:「嘿,我以前待過一個地方,有很多同伴,睡得舒服、吃得滿足,管理員也對我們很好。可是,我現在有了自己的主人、自己的窩,這樣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