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您好:
您於102年9月30日寄給本署的電子郵件,詢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處理虐貓案件的後續發展1事,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後續偵辦情形:
(一)因報案人於6月21日調查筆錄表示,渠曾與室友廖○○發生多次口角,而懷疑廖女涉嫌虐殺其所飼養之貓,爰承辦員警通知報案人之室友劉○○、廖○○及社區警衛至派出所製作筆錄,並依報案人所提供之發生時、地,調閱社區錄影檔案,尚未發現可疑之犯罪嫌疑人,本案俟有發現新事證,該分局再依法偵辦。
(二)本案係違反動物保護法,淡水分局已於102年10月7日函請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查處。
二、相關人員懲處如下:
(一)承辦謝姓員警處理本案態度未主動積極,且遲緩受理及言詞推諉,未能立即協助處理,該員核有疏失,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6條第1款,核予申誡一次。
(二)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警務員兼所長吳焜麟及巡佐兼副所長許金利等2員,對於同仁受理動保案件時,未從旁予以協助及指導,亦有缺失,核予吳所長等2員各劣蹟1次註記。
三、本案爭點係員警受理虐殺動物案件消極受理及言詞推諉,且未依本署頒訂「警察機關協助處理虐殺動物案件作業程序」通報農政單位(動物防疫處、所)處理,為防止類此案件發生,本署已函重申相關規定:
(一)基於單一窗口原則,民眾發現虐殺動物案件,向警察單位報案,警察應依規定受理,並通知地方農政單位(動物防疫處、所)處理。
(二)有關警察受理動物保護案件,應確依本署訂頒「警察機關協助處理虐殺動物案件作業程序」辦理。
(三)各單位主管應利用勤前教育加強宣導員警受理虐殺動物案件相關程序,並應與所轄動物防疫處(所)加強橫向聯繫,俾利共同落實動物保護。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已責請淡水分局撰寫案例教育,加強教育所屬,針對動保護案件,應確實遵照相關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並於各項集(機)會加強教育所屬,於受理民眾各類案件時,應秉持同理心為出發點,積極受理,不得藉故推諉或刁難,而致生民怨。
感謝您的來信,並祝 順心如意!
承辦人:洪嘉臨
聯絡電話:02-23215090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