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8月1號的各報紙地方新聞中提到,台中市政府將依據「台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宣導,八月二號之後若民眾於公園蹓狗,將會遭到一千二百元到一萬兩仟元的罰緩。報導中也說明,許多蹓狗的民眾無法接受政府的此法律規定,並且拒絕政府相關單位的宣導。
我們必須在此提出一些看法,以說明台中市政府在此規定上的盲點與錯失。站在政府的立場,可以理解政府單位期望以法律規定,讓公園的環境易於管理及清潔,而蹓狗所產生的問題即在於:狗狗的大小便清理,及民眾是否有牽繩蹓狗。
那麼,政府單位應當宣導飼主到公園帶狗散步時,要隨手清理狗兒的大小便,並且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用牽繩將狗兒繫好以免打擾其他民眾;而不是一昧地為了方便管理,將蹓狗的行為與其他有危險性的行為相提並論,如:於公園內點玩炮火,或騎機車撞到行人等等。如此的思考模式,不論對狗兒或是飼主都非常地不公平。因此,我們在此呼籲;該宣導的是飼主對自己狗兒的責任,而不是禁止飼主在公園蹓狗。
外,不應該限制飼主只能在某些特定的公園散步,並不是每一位飼主都有充裕的時間到處去找合法的公園。所以,重點在於,只要有繫牽繩,狗兒都能在所有的公園散步,這些特定的公園更應該要在空間的充裕下,設置「家犬遊玩專區」,讓狗兒自由地活動,並且與其他狗狗有正常的社交行為,讓狗兒擁有身心愉快的環境。
最後,台中政府在這項措施上有違反狗兒的基本權利,並且違反尊重生命的精神,狗兒若被禁止進入公園,如同歷史上在殖民時期,狗兒與華人不得進入公園的規定一樣,雖不盡相同,但卻是邏輯上的相似、同樣的歧視。我們真心期望所有的狗兒們都有自由呼吸與散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