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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危害農作物看台灣獼猴保育課題

動物與保育
文/
徐欣嫻

台灣獼猴適應力強,原本從平地到海拔二十六百公尺的高山到處可見牠們的蹤跡。但根據內政部八十五年底公佈約土地利用登記顯示:農牧用地中約有22%佔森林區,位於山坡地保育區的則佔35%。換句話說,我們的農地中有一半以上原來可能是獼猴的家園,因為人類的活動範圍擴展,而「侵入」了牠們的棲息領域。

當年李白行經四川境內的長江時,尚可聽到三峽「兩岸猿聲啼不住」,數十年後杜牧卻只看到:「開荒開到山尖尖,修田修到河邊邊」(<阿房宮賦>),留下「兩岸猿聲何處去」的感嘆。

而今,台灣獼猴危害問題所暴露出的也是同質訊息,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談開放獵殺或降級,恐怕都不能不格外謹慎思考…吳承恩在《西遊記》中,塑造了「齊大大聖孫悟空」這個聰明狡黠、頑皮卻又能幹的形象--「美猴王」。但是,現實世界裡,我們卻沒有一座花果山可供猴兒倘佯,而國人也並不尊重這塊土地上智慧、血源與我們最接近的特有種生物--台灣獼猴。

近年來花蓮、台中、南投、高雄、屏東各縣陸續傳出 「台灣獼猴危害農作物」的報導,農民並擬據此因禁獵的損失提出國家賠償的要求,而記者也在數據不詳的情況下草率作出「台灣獼猴保育成功、數量已經過剩」的錯誤報導,附和農民想要開放獵捕台灣獼猴的說法,農委會更不待專家、學者完成觀察研究,便提出欲將台灣獼猴由「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降級為「一般保育類」,令人再次為政府魯莽的施政政策所可能導致的結果捏把冷汗!


事實上,台灣獼猴近來雖常被指證其危害農作,但這是否就表示其「保育成功」?農民及相關各界如何因應此一問題?將獼猴降級是否就可以解決問題?而各界人士在此一問題中表露出對生態環境的看法、價值觀,與政府政策、環境開發等各個面相的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的釐清跟思考。

農作折損無關獼猴保育

讓我們從下列報導開始談起:
「野生動物成了農作天敵:危害數達222件,猴子破壞率最高」(《台灣日報》84年6月18日)
「台灣獼猴危害,農作遭殃:南投十一鄉鎮受侵害」(《民眾日報》85年2月5日)
「人猴爭食:牠們--吃光果園、啃掉筍尖、拔出薯苗;他們--懸掛鐵桶、放沖天炮,仍然不敵」(《聯合報》86年8月13日)
「潑猴撒野壞了農作,野保陷兩難」(《自立晚報》84年6月17日)
「台灣獼猴肆虐,農民叫苦:縣府行文農林廳建請提供有效驅趕或補償措施,以確保農民收益」(《民眾日報》83年9月11日)
「獼猴入侵,果園慘了:梨與蘋果損失約四萬公斤,梨山果農擬提國賠因禁獵的損失」(《中時晚報》85年8月27日)
「保育法當金鐘罩,村民拿牠沒辦法:潑猴大鬧觸口村」(《聯合報》82年8月26日)

若是不加思索地接納上述報導,的確會有獼猴「似乎已經保育成功」或族群繁衍過剩的模糊印象,但是,族群「保育」成功與否與族群繁衍是否過剩,應以精密、科學的調查、計算出的族群總量、族群個體數及區域飽和度為憑,並非憑農作折損量的多寡、人們看到獼猴頻率的高低來論斷。因為台灣獼猴的族群數及總個體數量至今仍是一個未知數,而一個猴群個體平均數自台灣有人居住起便呈下降趨勢,大部分地區由過去的一群五至七十隻到今天僅剩十至二十隻,僅極少數地區仍有七十隻一群的現象,怎麼能說是 「保育成功」呢?而話說回來,若獼猴不增反滅,何以農民受害有增無減?有學者認為這是因為:

一、過度開發導致獼猴棲地被侵犯
二、國家賠償的可能性變相鼓勵農民投訴
三、「野放」的人工飼養猴侵襲果園

過度開發--大地的夢魘


過度開發不但直接造成水土保持問題,也因大環境的人為破壞間接導致人類與動物爭空間、爭食物的兩敗局面。根據內政部八十五年底公佈的土地利用登記顯示:農牧用地中約有22%佔森林區,另位於山坡地保育區的則佔35%。換句話說,我們的農地中有一半以上原來可能是獼猴的家園,因為人類活動範圍的無限擴展,而「侵入」了牠們的棲息領域。在這種情況下說誰侵犯了誰,恐怕都有失公允,而政府末待學者調查出獼猴的數量及區域飽和度,便放出要把獼猴 「降級」的風聲也嫌草率。

事實上,所有的動物問題都跟人類與環境的互動有關。當年李白行經四川境內的長江時,尚可聽到三峽 「兩岸猿聲啼不住」,數十年後杜牧卻只看到:「開荒開到山尖尖,修田修到河邊邊」(《阿房宮賦》),留下「兩岸猿聲何處去」的感嘆。今天台灣獼猴危害問題所暴露出的也是同質訊息。

自民國七十四年起便開始研究台灣獼猴的中央研究院動物學博士吳海音教授表示:人們的過度開發早已侵入台灣獼猴的棲地,平時為節省工本又不常有工作人員駐守果園,獼猴也就順理成章地在果園活動。

就像許多哺乳類動物一樣,獼猴也有 「地域性」,除非其棲地有巨大災害、使其無法生存,獼猴通常不曾輕易遷移。對牠們而言,許多農地開墾前原本就是牠們的 「家」,由於台灣獼猴的適應力強,原本從平地到海拔3600公尺的高山到處可見牠們的蹤跡。而今原始林地雖然闢為果園,卻不構成牠們非遷徙不可的理由;相反地,在原始林中獼猴僅能食用葉子、果實、花、芽、嫩莖、草莖或昆蟲,如今,甜美可口的水果反而更將牠們牢牢地吸引在原地棲息。

此外,和獼猴一樣受到農民指責的野生動物還有山豬、果子狸、綠頭鴨…等,更可說明所謂 「台灣獼猴危害農作問題」其實罪不在獼猴,若非自然環境出了問題,動物們何必不安分待在山林中的家園,卻要冒著被人捕殺的危險來 「危害農作」呢?因此,倘若政府不肯面對整體自然環境已遭嚴重破壞的事實,謀求整體改善之道,只一昧為了塞住農民的嘴巴,片面強調經濟收益,而對野生動物履生殺機(無論為了吃牠們或為了保住農作),企圖消滅一切阻礙其利益的生物,過去被譽為「福爾摩莎」的美麗寶島台灣,最終恐怕會因毫無節制的私心而使得整體環境失去活潑生機。

國家賠償之外

由於「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不得捕殺獼猴,「受害」後的農民往往向政府要求賠償,因此國賠的可能性也造成變相鼓勵農民投訴。有些農民的果園兩、三代以來就一直有獼猴活動其間,他們心理上並不十分排斥獼猴,但因為要求國賠有實質上的利益,他們傾向於向政府、媒體訴苦是不難理解的。但誠如前言,並非所有農民都對獼猴深惡痛絕,要求國賠也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方法。

有果農容受獼猴享用他種植的龍眼,同時將果園改為觀光果園,讓民眾享受摘採之樂的同時能觀賞野生獼猴--當然,並非在此鼓勵農民依樣畫葫蘆,畢竟這種變相的人工飼養將產生一些負面影響,諸如:與人相處較多之後,獼猴變得較不畏懼人,相對地也增加牠傷人的機會,而這並不是我們所樂見的。

也有果農在花蓮種植了大片水蜜桃。獼猴「光顧」了他的果園後,他決定改種青椒。沒想到轉作後的第一次收成頗令人欣喜,由於颱風侵襲,各地菜價飆漲,青椒也賣了個好價錢。而且,青椒可多次收成,又對獼猴較無吸引力,他再也無須擔心獼猴進犯。

然而,青椒的淺根是否能抓住地面表土,阻止水土流失?長期沒有輪作是否將使土壤養分失衡?都須再經思量。

在各方使用過的方法中,日本將獼猴植入追蹤器的作法是比較值得參考的。 他們將棲地最接近果園或最常在果園活動的一群獼猴悉數植入追蹤器,利用其「地域性」,有效防止了其他獼猴群的侵入,然後,再根據追蹤器所顯示獼猴接近果園情形加以驅趕。雖然,無論獼猴或果農的地理空間都未曾增加,但卻因能夠平和共處,得以增加生存、活動的面積。

在地球人口已暴增到六十億的今日,人們已不能不面對與他種生物爭空間、爭食物的課題。此時若仍執著於設法屏除他種生物來保存人類的優勢,不但霸道,也可能帶來更嚴重的「大自然的反撲」。因此,獵捕獼猴不但不能解決問題,相反地,在這種定義下的「問題結束」可能就是「獼猴絕種的時刻」--高雄醫學院謝寶森副教授表示。環顧國際保育之士所提倡的 「生命連結網絡」,大地所育養的萬物本來就是互相連結、影響、互動的生命體,如何在面對人口增加、空間糧食皆不足的情況下,仍能為動物保存起碼的生活空間,恐怕才是我們應當思考的問題!

縱有魔法七十二變

一般說來,真正的野生獼猴是很怕人的,較少主動到人們活動的區域,更別說像前面報導中那樣無懼於農民的鐵桶敲擊、沖天炮驅趕,甚至 「大鬧觸口村」。相反地,曾被人工豢養又「野放」到山林的獼猴,由於長期被人飼養,失去野外生活能力,又因與人接近、相處過,無懼人類,才會往棄養後因不諳野外生活而找人類求食,或到人們果園中摘取食物。這些敢大膽向人群索食的野放猴也就多半成為猴群效仿的對象,其帶來的損失也就無形中增加許多。

走筆至此,我們不禁要籲請農委會對 「降級」一事慎重考慮。因為把台灣獼猴由「珍貴稀有保育類」降為 「一般保育類」,雖然並不表示業者得以合法飼養、繁殖台灣獼猴營利,但由於法條內容模糊,仍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業者以刻意解讀造成「人工飼養」的事實。鑑於主管當局時常執法不嚴,以及人工飼養可能造成「縱猴歸山」的棄養問題;近親交配惡化遺傳性病變;業主為避免遺傳性病變而捕捉野生獼猴進行飼養配種,或因而造成外來種入侵;豢養數代後構成辨識困難(是否仍適用於一般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棄養野放後對生於野外的同種構成生存競爭與威脅等問題,而「降級」後民眾雖可依法報請主管機關依危害情形予以處理,卻不一定有效(日本實施過類似方法,請專業獵手據報捕捉,卻往往因獵手對當地環境、獼猴都不熟悉,導致無功而返),上述種種政府實應三思。

無論是台灣獼猴問題,令人擔憂的海豚的保育與獵殺問題,還是許多選擇在野生動物棲地的預定開發案等等,我們認為:總不該一面大呼「保育」,實際措施卻仍首重圖利(或者說是少數個人的經濟利益)。政府真正該做的,除了明察秋毫,賞罰分明之外,做好獼猴族群調查,阻止外來種的入侵(據梨山居民表示,當地已出現被放生的外來種獼猴摘食水果的情形),並加強居民保育教育,恐怕才是當務之急!


參考資料:
1.徐仁修《台灣獼猴》,漢聲,1990年6月初版。
2.徐仁修《獼猴與我》,遠流,1997年3月初版。
3.林曜松、吳海音《墾丁地區台灣獼猴的行為與生態學研究》,農委會1986年6月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