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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AVOT】你不能不知道的動保執法-動物保護案件簡析

動物關懷
文/
黃愷羚/關懷生命協會研究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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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不當飼養也是常見的動保案件。圖為桃園觀音狗園,負責人有犬隻未植入晶片、未絕育、多隻懷孕母犬遭棄置路邊等問題。圖片來源/李娉婷

2014年台大大橘子案、2016年國軍營區小白案、2021年新北茶茶案、2022年私人狗園屍骨滿佈、2023年台南男子殺狗錄影PO網、2024年新北男子當妻兒面虐殺犬隻案,還有無數動物未受到妥善照顧等事件,發生在台灣的每個角落。

這些動物保護案件在法規與政府體系中,都有相關的處理機制。本文根據農業部自2022年度起,每季固定在「動物保護資訊網」公告的「各縣市政府執行動物保護法案件情形」統計數據,梳理台灣動物保護案件樣態,並且搭配「各縣市動檢員人力調查表」了解動物保護案件處理資源多寡。本文撰寫當下,資訊僅公開至2023年底之數據,特先敘明。

編按:本文撰寫日為2024年2月

首先,當談論動物保護案件時,我們需先釐清何謂動物保護案件。簡單來說,動物保護案件係指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情況,例如未提供飼養的動物24小時乾淨的飲水,或是虐打動物致死等。還有些看似歸屬動保案件,實則不然的情況,好比當半夜三更被隔壁鄰居家的犬吠聲吵醒,或是發現民眾飼養的麝香豬在公園便溺卻未清理,前者屬於噪音污染案件,可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向警察機關檢舉,後者則是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請主管機關環境部開罰。上述兩個案子若發生地在公寓,則可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置。因此,由此可知在討論動物保護案件之時,須先初步了解相關法規。

當我們了解動物保護案件核心即是緊扣《動物保護法》,那當有疑似的事件發生時,依據該法第23條設置動物保護檢查員(下稱動檢員),其職責為「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這些動檢員們過去多具備獸醫師身份,然而因職務所需資源稀缺,工作壓力大等因素,時常招募不到合適人選或面臨高流動率的情況,後地方政府招聘人員時,多無設置專業執照限制。依據農業部2023年10月份資料,各縣市動檢員專職人力有157名,兼職139名,共計296名,相較於2022年同月,分別增加46名與53名。

而要深究分析動物保護案件的樣態,除了由誰主責之外,案件數量也是一大重點。我們可以從不同違法事由中,統計出全國檢舉與裁罰數量之比較,如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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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明顯看出檢舉與裁罰數量之間的差異,根據與第一線動檢員訪談後,大致可以將此現象歸於兩個原因:一是隨著大環境改變,民眾飼養寵物比例上升,動物保護意識也漸漲,開始注意到許多狀況實則對動物不友善,因此積極檢舉;第二則是動檢員實務上多數遇到的難題,即民眾間在生活或其他問題上早有糾紛,進而透過檢舉動物保護案件來干擾對方生活等。然待動檢員著手調查之時,會發現多數案件證據不足,或非屬動物保護案件,而導致無法可罰、無計可施,因此出現裁罰率低的現象。

了解案件數量多寡後,同樣根據「各縣市政府執行動物保護法案件情形」,我們可再細究動物保護案件可分成表2所列之十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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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類型,可依據規範對象分為幾類:飼主或其實際管領人、展演業者、特定寵物業者、寵物食品業者、非業者之一般大眾,足見在法律規範上,即便在同一部法律中,依循不同身份仍有不同適用之條文,此處在評析動保案件時需特別注意。

接著,我們再進一步分析常見的檢舉及裁罰案件,並且搭配案例輔助說明。在檢舉部分,由於數量較多,本文篩選出兩年度全國統計檢舉通報超過一千案之案件類型(可發現兩年度的案件類型相同),可見下表3。其次,再比較裁罰數量部分。

飼主照護責任對應到的《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範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該要盡到哪些義務,又不應該對其做出哪些行為(或不作為)。例如2022年的一案例,某位行為人在其所擁有之車輛上飼養3隻成貓與2隻幼貓,環境髒亂,四處可見蟑螂,悶臭味重。動保處遂命其限期改善,情況仍未好轉,後將貓隻強制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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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空間髒亂,密度過高可能構成飼主照護責任的動保案件。圖片來源/新北市動保處

犬隻疏縱一項最常見的是未將犬隻繫上牽繩,即便繫繩也未有人牽著,導致犬隻在公共場所遊蕩,隨意亂竄,造成動物本身以及其他民眾、用路人等危險。另外,具攻擊性犬意指經公告的危險性犬種,以及未有正當理由便攻擊人或動物紀錄之犬隻,其出入公共場所之規範可見此。過去曾發生過A未將所飼養之小白犬繫繩,任其在路邊遊蕩,並且每每看到鄰居B與所飼之哈士奇便會異常興奮,常尾隨其後,更甚至咬傷過B與該犬的情況。雖後經動保處勸導及開罰後,情況好轉許多,然若未經管制,或許未來可能釀成其他災禍。

排名第三與四的未絕育、未申報及未辦理寵物登記時常一併出現,也可能出現在其他型態的案件中。以去(2023)年的不當飼養案件為例,一私人狗場遭通報說其現場有共65隻的貴賓犬、柴犬與科基等品種犬隻,其中僅有2隻絕育,有過半數犬隻未辦理寵物登記。在罰鍰部份,未絕育、未申報單次最高可罰5萬元到25萬元以下;未登記則是可處3千元到1萬5千元,三者皆可按次處罰。

至於虐待、傷害動物一事則因情節重大,常是民眾或媒體關注的焦點,且其屬刑事案件。然法規上要論處虐待或傷害,有其明確且嚴謹之定義,如虐待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而在《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一項中,也明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方能以此論處。某縣曾有過這樣的案件。該行為人因不滿家人飼養的3隻鸚鵡,其羽翼使行為人頻發過敏,居家環境也因此髒亂不堪,便趁深夜以毒藥入飼料與水,隔天3隻鸚鵡全數死亡。

最後則是棄養案件。此類案件通常是飼主在飼養前未做好功課,不夠了解飼養寵物帶來的困境,而在領養或購買後,因不堪其擾,將動物拋棄於各處。過去曾見過的案例有在動物醫院、收容所、國小校園等地,或是將動物帶入深山後逕自離去。2022年,台灣愛兔協會整理宅配而來的物資時,發現其中竟有一隻活生生的、懷有身孕之兔子。後循線找到該棄養人,並通報當地動保機關,經多次傳喚未到便依法開罰。

上述內容,實則與過去筆者訪談動檢員經驗相去不遠,絕大多數的工作內容都圍繞在這幾種案件類型上。至於裁罰,由於數量較少,下表便篩選出裁罰數量在全國超過一百案之案件類型。

案件要從檢舉到正式做出裁罰,中間需待動檢員調查、蒐集證據,確認有違法事實,依據法律規定給予行為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或經勸導、限期改善,若未改善,才有可能進行到裁罰程序。其中也不乏有議員或長官給予壓力等情形。

 

根據表4,我們可以得知在檢舉數量多的案件類型,相對的也就有比較高的裁罰機率,棄養動物等都是榜上有名,但在寵物業者規範中,「寵物業者管理不善」這樣的案件類型卻也有較高的裁罰率。此外,「飼主照護責任」以及「虐待、傷害動物」兩種樣態相較於2022年,在2023年裁罰比例也略為提升,這些都是未來可再細究背後原因之處。

綜合以上所述,本文透過統計數據,了解台灣常見動物保護案件處理的概略狀況,以及現況分析,本會期望建構健全的友善動物社會環境,就從動物保護行政體系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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