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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AVOT】台灣不需要殘忍陷阱獵具虐殺動物!

動物關懷
文/
柯元傑/台灣動物共生聯盟發言人

動物是有「知覺」的生命,歐盟特別在憲法層次上,將「動物」定義為「有情感、情緒;有意識、知覺;會感覺疼痛、痛苦的生物」(sentient beings),並要求所有會員國應全面關注動物福利,且避免讓動物承受「不必要之痛苦」(unnecessary suffering)被視為基本的、人道的原則與普世價值。

在台灣一般民眾較陌生但卻大量存在山林間的「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是一種鋼製絞線套索加上彈簧加壓、搭配開合踏板構件連動,使觸發陷阱的動物被鋼索套住腳部肢體無法逃脫,動物基於求生本能會驚恐掙扎使彈簧及鋼索更緊束、切割肌肉血管組織,為能掙脫而脫臼骨折、扯斷或啃斷自己肢體,即使僥倖逃脫存活也已留下難以痊癒的斷肢傷害,未被即時發現或救援就脫水、敗血休克或熱衰竭等痛苦的死去。

無差別捕捉非目標動物特性、對動物肢體殘忍傷害殺傷力,與大家所知的獸鋏有過之而無不及!在全世界包含台灣皆已全面禁用獸鋏的當下,等同殺傷力的山豬吊不但不被政府禁用、應職掌野生動物保護業務的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還大開倒車,全力反對禁用。推行之改良式山豬吊同樣屬無差別、換湯不換藥之獵具,事實上,其線徑、壓力調整、限位器等改良構造實際上也無法防止誤捕臺灣黑熊及其他野生動物,甚至打算發展野生動物狩獵、成為助長野味肉品產業鏈的幫兇,冒著讓全民暴露在傳染病或高風險跨物種變種病毒的疫情風險!

過去幾年動保團體發起禁止獸鋏及山豬吊行動,2021、2022年二次連署超過5,000人支持修法、多次於立法院等機關召開記者會與行動劇,不過目前有關山豬吊禁用之動保法、野保法等相關修法在中央行政、立法機關卻仍有重重困難阻礙!

我們需要更多公民力量加入禁止山豬吊的倡議與行動,我們主張應全面禁止山豬吊,包括使用、持有、販售、製造、陳列及輸出入,故於2024年七月發起全民公投提案獲得5394份連署書達成第一階段,目前中選會已召開公投聽證會、要求提案方針對部分條件不符公投法進行補正,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可進入第二階段連署,其補正函內容主要爭議重點在「禁用山豬吊有違原住民族基本法權益」、「有礙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及」「抵觸原住民族於合法進行狩獵活動時有選擇以何種方式狩獵之自由」等。

我們認為禁用山豬吊並不阻礙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及權益,以下就上述議題逐項說明:

  • 不違803號釋憲案保障原民狩獵文化權利
  1.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理由書第一點: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保障」與「環境及生態之保護」應並重。大法官指出:「…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固受憲法所保障,惟為兼顧野生動物之保護,非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表示可以用法律適當限制原住民的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
  2. 該號解釋的最後解釋理由書是認為,法律可限制原住民須在許可下方可持有自製獵槍,乃合理適當限制原住民對獵槍的持有使用,未觸及其他獵具,更從未擴大解釋為原住民族於合法進行狩獵活動時,有任意選擇任何方式與獵具之自由
  3. 本案未限制原住民族「傳統」狩獵工具,如弓箭、自製獵槍、竹木機踏陷阱、網具等 ; 也未針對原住民族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得以例外使用同法第19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全面限制,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僅為多樣狩獵工具選擇之一,意即保障原住民族於合法進行狩獵活動時,依然有多樣選擇狩獵方式之自由
  4. 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之特性與本質,為無差別捕捉之陷阱、且佈置陷阱者皆不在現場留候,極易造成非目標野生動物誤觸陷阱、多日無法脫困、造成肢體傷殘或死亡,為兼顧野生動物之保護,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
  • 未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獵捕野生動物權利
  1. 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僅提到原住民得「依法」獵捕野生動物。條文中所謂「依法」,一方面表示對於原住民之獵捕活動可以為法律限制
  2. 二方面,該法律之限制並非不能修正,當然也並非不能公投。所提公投主文,並非特別針對原住民所為之限制,乃針對任何人所為之限制。本公投主文沒有禁止「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非營利行為…獵捕野生動物」。
  3. 原住民族以傳統狩獵方式獵捕野生動物歷史久遠,為傳統祭儀及生活文化非營利目的之一部分,而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出現使用不到十年(依監察院調查報告2019.6.11第一起臺灣黑熊因金屬套索陷阱救傷通報案件),若禁止本項獵具應不影響其長久傳統狩獵方式獵捕野生動物、亦不違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權利
  • 野生動物保育法並非不得合理適當限制狩獵方式
  1.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雖允許「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可不受禁止獵捕野生動物之限制,但同條第2項仍對獵捕方式、種類、數量、期間、區域之限制,並非不得為任何合理適當之限制
  2. 同樣地,動物保護法第14-1條對動物捕捉野有禁止使用方法之限制,並非不得對原住民狩獵方式作任何合理適當之限制。
  3. 113 年 2 月 15 日行政院會通過之「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說明第一點,依釋字第 803 號解釋意旨,復以現行獸鋏管理強度有提高至「全面禁止使用」之必要,修正第19條第一項第七款,增列禁止使用獸鋏,且於同法第21-1條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亦不得使用第19條第一項第七款之獸鋏捕捉野生動物。顯見野生動物保育法並非不得對原住民狩獵方式作任何合理適當之限制,且立法委員所提之對案條文也幾乎相同。
  4. 若獸鋏可以修法對原住民族狩獵方式全面禁止使用,同樣為近年運用工業化材料與製程大量生產、殺傷力強大、同樣非人道殘忍虐待動物之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亦可透過公投方式立法作合理適當之限制。
  • 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強調「傳統」,且未提及選擇何種方式狩獵之自由
  1. 聯合國大會2007年9月13日通過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26條,內容第1至3點均強調的是”traditionally owned” 、“traditional ownership”、 “traditional occupation or use” 、“tradition and land tenure system” ,其本質在保障原住民族「傳統」上擁有、佔有、使用或取得土地資源應享有權利,並對於「傳統」尊重。
  2. 所謂「傳統」獵捕文化、方式或工具都指向應具有歷史、習俗、文化脈絡、傳承技巧與倫理規範等價值,才能被定義為「傳統」,而本案所提之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為近幾年運用工業化材料與製程大量生產之獵具,與台灣原住民族長久使用「傳統陷阱」之材質、構造、作動方式完全不同,且是由平地外人非市場傳入原住民族、亦不為原住民獨特專有或傳統狩獵文化傳承演進而來
  3. 詳閱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全篇共46條,並無任何明確提及狩獵議題,更未提及任何關於原住民族於合法進行狩獵活動時,可任意選擇以何種方式狩獵之自由。
  • 原住民族於合法進行狩獵活動時有選擇以何種方式狩獵之自由?
  1. 綜合上述不管在803號釋憲案、聯合國大會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或原住民族基本法,亦查不到任何一份與原住民有關的國際法律文件有提到「原住民族於合法進行狩獵活動時有選擇以何種方式狩獵之自由」。「現行法規及國際上,原住民族於合法進行狩獵活動時有選擇以何種方式狩獵之自由」,乃錯誤解讀。
  2. 補正公文中提及「原民狩獵文化權得自由選擇其狩獵方式」並非在大法官釋憲803號理由書內,最終解釋理由書僅在第一項提及「原住民應享有選擇依其傳統文化而生活之權利」,全文並未提及「原民狩獵文化權得自由選擇其狩獵方式」。
  • 殘忍非人道獵捕方式及獵具不應屬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
  1. 綜觀所有公約提到的不管是獵捕方式或工具都指向「傳統」,應是具有文化脈絡、傳承技巧與倫理規範等價值,才能被稱之為「傳統」。反觀獸鋏與山豬吊獵具為近年運用工業化材料與製程大量生產之獵具,亦不為原住民獨特專有或傳承演進而來,獸鋏更為多數國家包含台灣所禁止使用,如何主張與獸鋏同等殘忍非人道之山豬吊獵具,可為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大法官釋憲803號理由書內定義所謂「傳統文化」意涵,無疑應涵蓋一切存於原住民族社會,並世代相傳而延續至今之價值、規範……,而從事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屬系爭規定三容許之範圍。基此,系爭規定三所稱「傳統文化」,應包含原住民依其所屬部落族群所傳承之飲食與生活文化,而已自行獵獲之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之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然而,原住民基於傳統飲食與生活文化所為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即使限於非營利性自用之需,仍將會對野生動物,尤其保育類野生動物造成相當大危害
  3. 原住民族既有傳承「傳統」多樣狩獵方式與工具選擇,如弓箭、自製獵槍、竹木機踏、藤麻套索陷阱、網具等 ; 且原住民族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得以例外使用同法第19條第一項共七款規定之獵捕方式,已足以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本案所提禁用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綜上所述並未涉及限制上開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亦未干涉現有野生動物保育法除外條款
    有人主張狩獵應「與時俱進」。但進步應往更人道的普世價值方向前進,而非更強殺傷力、更強韌絞殺鋼索、更無差別獵捕、更廉價、數量更多效率更高,更因此將傳統取材製作技術、倫理規範、以及尊重自然環境與動物的價值觀拋諸腦後,若因此使真正傳統狩獵文化傳承面臨消失的困境,是非常可惜的。

應提倡真正傳統狩獵知識與思維、讓新一代原民族人學習、了解人與自然智慧倫理等,將更有助於真正原民傳統狩獵文化傳承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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