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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動物實驗的爭議

動物關懷

作者:節錄自《動物與法律》/ 葉力森著

什麼是動物實驗

動物實驗的定義是:「動物因為科學研究與應用之目的,而被人利用」。它可以分為兩部分:
1. 非實驗性的目的:例如,為教育目的而解剖動物,以及從動物身上取得組織、血清以製造藥品等。
2. 實驗性目的:是指為了解答科學上或醫學上的疑問,而對動物所做的任何操作,例如投予動物藥品,視其是否有效。
今天的科學家們到底基於什麼理由做動物實驗呢?除了為增進人類利益的高尚利他主義外,不可否認的也可能具以下幾項動機:
1. 滿足求知慾與好奇心。
2. 為了受到別人的肯定,以利升遷與建立社會地位。
3. 想要擁有主導科學方向的權力與成就感。
4. 虛榮心:想要成為被崇拜的偶像。
5. 想藉此獲得金錢貨物直上的報酬。

有關動物實驗的爭議

英國早在十九世紀的維多利亞女王時代,便已出現活躍的反活體解剖運動,並因而促成許多保護動物團體的成立。近百年來,在使用實驗動物方面產生了頗多的爭議,尤以歐美大陸為然。其爭議的重點如下:
一、基礎研究缺乏臨床價值:
反對使用動物做研究的人認為,許多基礎的生理研究只是出於科學家的好奇,通常沒有臨床價值。但是科學家卻表示,如果沒有基礎研究,許多疾病的研究勢必無法達成。

二、過多重複的實驗:
相同的實驗結果,是科學驗證過程的一個重要部分。然而有些反對動物實驗者則強調,科學界做了太多不必要的重複實驗。1975至1982年間的期刊抽樣調查顯示:有關動物飢餓的實驗已經刊行了550次,而且尚未包括許多從未在期刊上發表的實驗;這說明了大量實驗動物的受苦和犧牲,是重複而且毫無意義的。

三、實驗動物的過度使用:
有利於人類的臨床研究,將被許多不必要的動物實驗所取代。例如在癌症的研究中,動物被人工引發產生癌症,但事實上人類的癌症是由環境、心理、及基因因素所造成的,所以這種方法和人類癌症真正的發生並不相同,故實驗的必要性令人質疑。而且獲得經費的研究人員,因為不清楚人與動物生理上的差異,也必然會過度的利用實驗動物(例如用動物做人體機能師調的模式,經證實大多數實驗結果並不適用於人類身上,況且這些實驗很多都是可以直接在人的身上做的)。

四、動物實驗與人類應用之間的種別差異:
數年前由安眠藥Thalidomide所引起的新生兒畸形悲劇,就是過度相信動物實驗的結果。Thalidomide只是許多種經動物實驗證實為安全,但事實上卻對人類有害的藥物之一。相反的,人類常用的阿斯匹靈,在動物實驗中卻會致貓於死,而通常無害的盤尼西林也會對天竺鼠產生極大的毒性。

五、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虐待:
動物實驗的反對者宣稱,即使有法律的規範,動物在實驗中仍然可能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及虐待。例如在美國的動物福利法中規定,可能引起痛苦的實驗應諮詢獸醫師,除非動物「有必要」經歷痛苦,否則便需使用適當的麻醉劑、鎮定劑或止痛劑,或提出其他折衷的辦法。但法律中並無明文規定何謂「必要」的痛苦;例如在LD50藥物毒性測驗中,為了避免影響實驗結果,很少有研究者為實驗動物施予麻醉,因而造成動物極大的痛苦。

六、實驗養成殘忍人格:
在實驗室裡,研究者極易被訓練成把動物當成一種「工具」,視動物在研究過程中所受的痛苦為理所當然,而且絲毫沒有罪惡感。

七、使用動物以外的替代方案:
某些研究可以使用細胞或組織培養來完成,有時電腦模擬也可以作為動物實驗的理想替代方案。

--《動物與法律》/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