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寵物有價 法理就在生活中

動物關懷

作者: 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o民間司改會法治教育小組成員

  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聯合報報導「撞死土狗,判賠近萬喪葬費」的判決,是本人基於法律確信所作的決定。為確保當事人上訴的權益,且法院的理由已在判決書中完整交代,基於「法官不語」的慣例,本人本不應再發言。不過,從人民的權利意識、紛爭機制的運作、法律的與時俱轉,乃至司法的作用等方面來看,本案都是饒富討論意義的。本人作為民間司改會法治教育小組的一員,實不忍喪失此一與民眾對話的良機;何況本件判決已確定,即無維護當事人上訴時「充分辯解」權益的問題。因此,本人才撰寫此文,略表該判決的一些看法。

 

  首先,原告為替愛狗伸張正義,忍受爭取權利過程中所遭受的側目,這種「為權利而奮鬥」的精神,吾人應給予最大程度的鼓勵。因為目前我們的社會,仍有許多人抱持「訟終凶」的觀念。事實上,訴訟是一套很花錢又浪費時間、勞力的程序,除非已用盡其他解決紛爭的方式,本人也不太贊同民眾隨便打官司。但是,當民眾已用盡可能的方式,還是無法解決紛爭時,透過訴訟由法院判斷兩造主張的曲直,應是較為可行的途徑。「訟終凶」這種理念,是我國過去「禮治」社會下的傳統觀念,基本上與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的看法,是有出入的。
 
  目前,我們一方面看到許多民眾濫訴的事例,例如有人針對一、二十年前十幾萬元的民事事件,已針對同一被告先後提起數十件的民事官司,在均獲敗訴判決後,還是不死心,現在仍有案件繫屬於法院;同時,也有人一再以不同的事由,提起數十件的釋憲聲請案,同樣均遭駁回。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許多明明是權利受到侵害,卻不曉得利用司法解決紛爭的事例,例如國中能力分班涉及是否侵害平等權、人格權的問題,在社會對此問題紛紛擾擾之際,卻少有民眾因此訟爭於法院。政論家南方朔最近倡議國人應仿效美國社會,將社會議題以法律爭議的方式,透過法院訴訟確定社會的共通價值,即為現代法治社會中司法權的性質,作了最好的定位。
 
  在本案例中,原告的狗被撞死,基本上她的財產權已受到侵害,自得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是另一問題,並不影響她的訴訟權益。原告為免兩造的訟累,並減少法院訴訟案件的負擔,已先透過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這是社會各界所樂於見到的。而兩造既然因為損害賠償的範圍爭議過大,以致遲遲無法調解成立,則訴諸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由法院來認定損害賠償的範圍,而不是以拳頭解決問題,應是現代國民所應有的作為。
 
  另外,關於本件原告可得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部分,其實現行法律已有所規定。我國民法雖未能明確區分「人」與「物」的損害賠償範圍,但依照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的規定,原告可得請求的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而所謂「所受損害」,目前是以「相當因果關係」說來認定,亦即以被告的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依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及行為後依一般人的智識、經驗加以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的可能時,即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關於人與寵物的關係,在過往的農業社會裡,人們於家畜(如狗、貓,非現在意義的「寵物」)死亡後,大多數將之草草掩埋或放水流,這時如有人請求加害人賠償狗火化、安置靈骨塔的費用,依照當時一般人的智識、經驗,相信都是難以理解的。然而,隨著都市化所造成人群關係的淡薄、頂客家庭的大量出現、單身貴族的盛行,乃至獨居老人現象的普遍存在,許多人將親密的情感繫於豢養的寵物,甚至將寵物視同「子女」,則人們與寵物間的親密關係、人們對寵物的愛戀程度,即非向往之風俗民情所能理解。這時,人們於寵物因他人的侵權行為以致死亡時,基於愛戀之情為寵物火化、安置靈骨塔所花的費用,應認為與財產權受侵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自得請求加害人損害賠償。
 
  由此可知,強調人性尊嚴的現代民主法治社會,容許多元民主、尊重不同價值觀的選擇,司法作為社會正義之最後一道防線,自應採取寬容、與時俱進的作為,在個人所為或請求不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前提下,確保每個人基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而現行的法律規定,確實也有相關的制度設計,賦予法官解釋、適用的空間。我們的法律,不只是紙上的條文,也不是只有威嚇犯罪的刑事法規,而有更多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富涵生命力量的行為準則。即便現行民法已施行七十幾年了,我們仍可賦予它時代的意義。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的規定,即道盡法律的趣味橫陳,因為法理就在生活中。
           --原刊於93年8月3日聯合報「民意論壇」
 
 
後記
作為該案判決的法官,實無理由再作判決評析。本人所以決定撰寫該文,是服膺「真理愈辯愈明」的理念,希望透過理性的思辯,讓社會各界重新審思動物權的觀念。本人在撰寫此判決時,已可預見會有不同立場的聲音。聯合報在八月四日、五日連續刊登台大李茂生、費昌勇教授的「動物權台灣無法應付」、淡大陳志民教授的「動物權盲從外國?雅痞式關懷?」等文,彼此基於不同立場探討此議題,即為我國理性思辯公共政策立下一良好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