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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步步驚魂的日子 「禁止製造、販賣捕獸鋏」三讀通過之後

動物關懷
文/
陳韋綸/特約記者

告別步步驚魂的日子
「禁止製造、販賣捕獸鋏」三讀通過之後


6/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第14-2條「捕獸鋏條款」的增訂,往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捕獸鋏,違者將處新台幣15,000元至75,000元,動保團體奔走多年的努力終有斬獲。

捕獸鋏以其利齒,嵌入動物四肢,被夾到的動物,往往皮開肉綻,急於掙脫的動物們,經常造成骨折、肌肉或韌帶斷裂的情形。傷口周圍的肌肉組織,也常因為壞疽而在短時間內壞死。為了逃脫,更有動物咬斷自己的肢體「落跑」。即便站在動物福利的立場,捕獸鋏對動物造成的痛楚,也是不必要而應該避免的。以為了防止農作物被破壞,在農地周圍擺設捕獸鋏的成效來看,台灣動物協會監事Liza說,被捕獸鋏狼吻的狗狗,並不會判斷自己被鋏是因為有人不想讓牠們來,所以「狗狗並不會因此就不去那個地方。」

過去,《動保法》對於捕獸鋏的規範,雖採禁用原則,民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然而針對製造與販賣的管理,相關法令闕之弗如。此外,《野生動物保育法》雖然明定不得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捕捉動物,卻在第21、21-1條開放「例外」,如以「防範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或「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為前提使用獸鋏,不受規範限制。依法,使用捕獸鋏應按程序申請,實際上,捕獸鋏濫用的情形卻難以杜絕。除了農田或山區,廚房、河濱公園、夜市、海灘,都可發現捕獸鋏的蹤跡。關懷生命協會曾估計,遍布全台的捕獸鋏約有300萬個,很難說這些捕獸鋏與「保護作物」有關。此外,捕獸鋏上頭沒有條碼、編號或是所有人姓名,而且單價便宜,民眾在五金行便可輕易購得,以台北市動物救援隊處理的案例來說,當接獲民眾通報貓、狗遭捕獸鋏攻擊,隊長陸夢賢坦言前往地點時,「通常找不到放置者。」上述原因,都增加了檢舉「以獸鋏虐待動物」的蒐證難度,也讓許多動物救援團體疲於奔命。這次修法的目的,即是從源頭管理開始,填補法律漏洞。

目前世界約有60多個國家擬訂法條規範捕獸鋏,其中多數為「管理使用」或「禁止使用」,英國更進一步地規定,使用與販賣捕獸鋏,必須申請許可。紐西蘭也對毛皮業者使用捕獸鋏制定規範。在紐西蘭,購買捕獸鋏必須出示使用許可,標明使用目的、放置地點,設置警告標誌以及每日巡查。奧地利和瑞士更是全面禁止使用捕獸鋏。此次三讀通過的《動保法》第14-2條,更是從製造開始,嚴格管理捕獸鋏。

農委會:捕獸鋏販賣、製造 未來將從嚴處理

農委會動物保護科科長林宗毅坦言,這次14-2條三讀通過,「來的速度很快」,站在農委會的立場,希望能有半年的緩衝期,來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如今捕獸鋏條款順利通過,林宗毅也說,未來動保科對於販賣、製造捕獸鋏的申請,將從嚴處理,「基本上不會同意任何申請。」在地方層級上,台北市動物救援隊隊長陸夢賢則說,目前就等中央行文修法後的配套措施。在人力資源上,他認為需要結合動保團體與志工等民間力量,一同投入禁賣捕獸鋏的宣導工作。

動保團體呼籲:公安危機無解 捕獸鋏「一律禁止」

獸鋏不似刀、槍,必須「現場行兇」,而是一種不分對象的攻擊性「陷阱」,試想沙灘、河濱公園與登山步道潛藏獸鋏的景象,很難說下一次被鋏到的不會是人。關懷生命協會執行長張章得表示,如今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或販賣捕獸鋏,農委會必須嚴格把關。

張章得認為,修法一經總統公告,三天後立即生效,製造、販賣捕獸鋏的業者,應該立刻下架,往後若有需求,再向農委會申請。針對申請與核准機制,他建議農委會可就捕獸鋏各項許可設置審查小組或委員會,針對每個申請案件,進行專案審查。未來提出申請製造或販賣者,應說明使用目的與對象,並應落實使用許可查證及流向管制,確保無公共安全危險的疑慮。他強調,「申請案件如果無法保證公安無虞,就應該一律禁止!」

民間自發「掃雷」

張章得呼籲,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檢舉獎金辦法,讓民眾有動機,一起掃除捕獸鋏。不過,他也強調,基於對生命的尊重,無論有無獎金,民眾都可以自己發起「掃雷」運動,到自家附近的五金行查看,業者是否繼續販賣捕獸鋏。
 
立法院三讀通過《動保法》捕獸鋏條款的增設,回應社會與動保團體的期待,往後掃除捕獸鋏的任務,再也不會無法可依,此時更需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以及民眾共同努力,落實法律保障動物免於苦難的權利,關懷生命協會表示,往後將會持續進行宣導,讓社會大眾明白:是時候終止捕獸鋏的濫用了。

捕獸鋏修法小檔案(編輯部整理)

  • 2005年初,關懷生命協會關注濫買濫用捕獸鋏,呼籲掃蕩三百萬山林「地雷」。
  • 2009年,協同各動保團體於丁守中委員主持的反獸鋏記者會上,呼籲修法管制捕獸鋏。獲得名作家朱天心以及田秋堇、鄭麗文等多位立委呼應。
  • 2011年2月,整合法律專業人士意見,與丁委員研擬修法方向及修正條文,確定由製造販賣管制著手,由丁委員於立法院提案。國內外動保團體,包括美國「PETA」及「美國動物與人」等齊來聲援。
  • 2011年4月8日,修正案立法院一讀。
  • 2011年5月底,公開呼籲加快立法程序,獲得經濟委員會李復興召委與各委員支持及社會廣大迴響。
  • 2011年6月8日,修正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
  • 2011年6月13日,修正案立法院三讀通過!

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條文如下

第十四條之二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