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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警察制度現況研究及比較

動物關懷
文/
陳品旻/關懷生命協會專員

壹、動物福利高度發展國家動物虐待案件處理制度比較

重視動物福利的國家,大多有較為完備的動物虐待案件調查體制,但各國對於動保警察的名稱定義不一,下文中提及之「警察」便是指臺灣一般認知下協助檢方辦案之司法警察;而「動物保護執法人員」則類似目前臺灣各縣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所)之下的動保員。外國具完善動物福利觀念的國家,動保警察設置情形可大致分為兩類:

一、專職動物保護之警察

例如荷蘭[1]、美國洛杉磯[2]、美國堪薩斯州等,都是由警察來進行動物虐待案件的調查與偵辦。這些專職動物保護的警察是隸屬於警察系統之下,均被賦予必需之警察權,一手包辦案件之蒐證、調查、起訴等事項,也可以向上級申請搜索令強行進入民宅調查,甚至擁有偵訊嫌犯、逮捕嫌犯的權力。這些國家的動保警察也有權管理獸醫,如果獸醫執業時不符合動物福利,那麼動保警察也有權調查並且起訴。[3]動保警察是警網的一部份,日常工作包含在外巡邏、主動發現虐待案件,動保警察所使用的無線電和一般刑事警察是同一個頻道,能夠互相聯絡協助,例如進行高速道路捕犬時,會以無線電聯絡交警先進行交通管制,因此不會發生交通意外。

動保警察除了本身的警察專業訓練外,還必須接受190至240小時的專業進階受訓,課程內容包含社會學、人民與警察的互動、人畜共通傳染病、虐待人及動物的鑑定、動保法規、動物辨認、動物行為等。此外動保警察每年會演習進行實境模擬,且受訓後必須接受評鑑考核,若不及格則需要再受訓,直到確認到達要求。[4]

二、由動物保護執法人員配合一般警察

這一類的動保調查機制在警察體系中並沒有專職調查動保案件的員警,而是由專業的動物保護執法人員來主導案件的進行。又可分為:

1. 由官方動物保護執法人員配合一般警察

例如美國舊金山。舊金山市動物保護處內之動物保護組內每日24小時分三班制,由動物保護執法人員輪值接聽處理民眾檢舉及各項通報案件之紀錄、派遣及結案回報,在所有的動物保護管制車上均設有車機系統,出勤人員於到達報案現場必須在第一時間向中心回報,於案件處理過程中如有任何狀況時,出勤人員亦可以車機與中心查詢後立即處理。

舊金山市政府動物保護執法人員皆受過為期三個月之紥實基礎訓練,包括防身術、手銬使用、手槍射擊、動物保護及行政法規訓練、蒐證問訊技巧、人際溝通、動物健康與行為評估、動物緊急救傷醫療以及現場實務學習等課程,值勤過程中如有需要請當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可能有人身安全疑慮時,亦可透過警用頻道連絡最近的警網即時支援,透過警方的職務協助積極保障動物福利與生存的權利。[5]

2. 由NGO動物保護執法人員配合一般警察

例如英國[6]、德國[7]、及美國紐約。這些國家的動物保護執法人員隸屬非盈利性私人機構,通常會直接被稱為動保警察,但確切地說他們是該協會保護動物執法處的執法人員,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警察。縱然如此,這些動物保護執法人員還是會身著與警服顏色、款式相近的制服,並配備手銬、手槍、警燈等專用設備,甚至可以依法行使逮捕權等等。一般而言,他們未經授權不能對嫌疑犯進行私下調查,不過如果遇上案件中主犯激烈反抗,或涉及鬥狗等非法賭博的刑事罪行,他們亦可以要求當地警方介入或增援。

這些NGO對這些動物保護執法人員的要求非常高,現有的14人中很多做過警察、保安和私人偵探。NGO十分重視對新聘“警員”的培訓。1999年,他們與當地警察學院簽訂了培訓契約,向新錄用人員提供培訓。按當地警察委員會的要求,新聘者要接受40小時的專業培訓,其中包括心理學、審問技巧等,另外他們還要完成47小時射擊訓練。結業後,他們須回到原NGO受理兩周的投訴電話,以增強他們對不同案情的了解,同時提高問話技巧。然後跟老同志實習半年,重點培養現場調查技能。完成所有的程序後才能正式成為一名合格的動物保護執法人員。[8]動物保護執法人員本身還必須熟悉當地的防止虐待動物法例,每年定期舉行法律研討會,並向當地法官講解執法及檢控過程,又同時擔任當地和其他州份警察學院的導師,向警員教授相關動物權益法例。[9]

三、綜合以上各國完善之動保案件調查體制可發現下列共同點:
  1. 完整之受訓課程,包含系統性的授課、認證、考核、實習、實境模擬演練等機制。
  2. 賦予動物保護執法人員(警察或非警察)必要之司法權限。
  3. 動物保護執法人員(警察或非警察)與一般刑事案件警察間通暢之聯繫或求援管道。
  4. 動物保護執法人員(警察或非警察)處理虐待案件時,具及時性及機動性。

貳、臺灣動物虐待案件處理制度

一、建議應該採用的合作方式:

簡單來說,目前是由動保員負責調查動物保護案件,警察協助。所以在動物保護案件中,理論上應該由動保員負責救助受傷動物和認定是否虐待;由警察負責現場證據保存和追訴犯人等。

舉例來說,動物保護案件應該視同下列案件,類比辦理:

  1. 發生疑似縱火案件時,火災現場消防隊負責滅火;警察協助控制現場和事後的犯罪查緝。
  2. 公共場所發現爆裂物時,拆彈專家負責拆除炸彈;警察協助疏散民眾和事後的犯罪偵查。
  3. 發生車禍時,傷患由醫護人員急救後由救護車轉送醫院;警察負責恢復秩序和事後的責任釐清。
二、現行規定合作方式:

目前警局與動保處的合作大致狀況為:

  1. 若民眾向警局通報動保案件,警政署已規定所有員警均應受理報案,然後通報動保處。如為一般行政懲處事項,便直接將案件移轉給動保處;如為涉及刑事處罰的重大虐待案件,才會由警察與動保處協同處理,分工方式為動保處負責動物死因鑑驗,警察負責現場採證。
  2. 若民眾向動保處通報案件,而該案件需警方協助處理,則依動保法動保處可通過固定窗口請求警方人員協助,若為緊急案件或非動保處上班時間,動保處亦可通知該地派出所員警先行前往察看,由員警負責現場證據之採樣及相關人員談話紀錄,而後再將相關資料移交動保處處理。

參、現行制度問題

一、僅由動保員或警察處理的不足之處

A.如果只有動保員負責調查動物保護案件

  1. 動保員多為獸醫背景,沒有受過偵辦案件的訓練,因此很可能不小心破壞現場,不利證據保存。
  2. 動保員非輪班制,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因此發生在晚上的案件會找不到人處理,不夠及時。
  3. 動保員沒有統一制服,在大眾間的震懾力也不足,因此執法時有可能被置之不理。
  4. 動保員是行政體系的公務人員,沒有逮捕犯人、申請搜索票等司法權限,因此常被民眾抱怨縱放犯人、知情不辦。

B.如果只有警察負責調查動物保護案

  1. 多數警察不了解動保法,所以常常認為一些虐待行為不違法而拒絕受理案件。
  2. 多數警察沒有動物福利的觀念,無法發現動物異常行為,因此無法預防虐待事件的發生。
  3. 多數警察沒有專業的動物醫療知識,所以可能任意移動受傷動物,造成二次傷害,也無法做緊急搶救。
  4. 警察業務繁多,動保案件又沒有列入獎懲體制,因此警察對動物保護的執法大多不積極。
二、現行體制合作效率不彰之問題

問題一     在動保案件中,警察搞不清楚自己的定位。

在上述舉例的案件中,警察都相當清楚自己的職責和定位,但動物虐待案件是動物福利普遍被社會大眾接受後才逐漸增加的案件類型,許多基層員警會誤認為這是警察職權以外的業務或完全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問題二     動物保護案件需要地方政府部門間的橫向整合。

民眾遇到案件撥打110時,絕對不希望得到這樣的回應:這個疑似非法繁殖場的案子,棄養的部分請聯絡動保處、繁殖野生動物請聯絡森保科、場所髒亂惡臭請聯絡衛生局,如果他把動物虐待死了再來通報警察局。但這就是現況。

問題三     警察沒有真正處理動保刑事案件中的訴追、調查等事項。

在現行體制下,大多由動保員擔任調查案件的主題,完成所有的犯罪調查、證據蒐集,最後才將涉及刑事罰則的案件移交警方進行司法程序,在整個偵查犯罪過程中,雙方鮮少合作。



[3]美國動物管理制度與我國制度的比較(費昌勇,2008)

[4]花蓮動植物防疫所座談會記錄(2008.07.16)

[5]舊金山市動物保護處及動物防虐協會參訪考察心得報告(臺北市動物保護處,2010)

[6]考察英國動物收容所管理運作及動物保護措施及作法(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