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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何時完全擺脫獸鋏的威脅?

動物關懷
文/
林均翰/專案研究員

現在來個實驗,問一下身邊友人以下的問題:「在臺灣,獸鋏目前還可以合法使用嗎?」。在動物保護意識逐漸成熟的臺灣社會中,多數人會肯定地回答「不」,甚至反問「這東西怎麼還可以使用呢?」即便受訪者不清楚獸鋏為何物,相信在解釋後的反應大致亦是如此回答。但很多時候,認知往往與現實有所落差,這在「獸鋏使用」上也是如此。

這份認知的落差或許來自於2011年6月13日通過的《動物保護法》修法,明訂「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1]這條禁止原則從獸鋏的上游製造到下游販售有著完整的法律約束,我們似乎也可以發現,這條禁止原則的主要規範對象是獸鋏業者(獸鋏製造商、販售獸鋏的五金行),但對於消費者「使用獸鋏」在此一修法中並無任何規範。

那麼,這是否意謂著在臺灣使用獸鋏確實無法可管呢?並非如此。當我們細查有關獸鋏規範的兩部法規:《動物保護法》和《野生動物保育法》,可發現前者規範獸鋏的使用須經主管機關許可[2],而後者卻是給予獸鋏使用者模糊的解釋空間[3][4]。簡言之,目前的法規允許有條件地使用獸鋏,但問題是,臺灣社會真需要用到獸鋏不可嗎?

雖然立法禁止獸鋏的上游供應已有五年,獸鋏的使用程度理應會隨著縮減,但上網搜尋「獸鋏」二字,獸鋏夾傷或夾死動物的新聞仍時有所見,大致以郊區和山區最為頻繁發生。有鑑於此,本會為瞭解地方政府就獸鋏的販賣實際管制情形,去年10月前往獸鋏夾傷動物較為頻繁的地區進行調查,其中在嘉義縣朴子市的五金行販售獸鋏的調查,總共調查12家,其中5家有販賣獸鋏情形,比例約百分之42;在嘉義市的五金行販售獸鋏的調查,總共調查13家,其中4家有販賣獸鋏情形,比例約百分之30。

在筆者和同事進行調查的過程中,除了對於能夠輕易購買到獸鋏感到驚訝,另一方面也對於部分販賣獸鋏的店家再三提醒我們獸鋏因為具有強大的殺傷力和無差別攻擊的特性,能不用就不用的態度印象深刻。這說明臺灣社會對於不去使用獸鋏其實早已凝聚一定的共識,目前只差在上述二法的修法上明訂全面禁止使用獸鋏,莫讓這塊土地上的生靈時時活在步步驚魂的陰影下。


[1]《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二

[2]《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

[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

[4] 農委會已於民國105年2月將《野保法》中的「全面禁用獸鋏」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然併案審查的原住民族狩獵及放生條款分別倉促一讀通過和不再續審,審議程序粗糙引起相關民間團體的反彈,致使「全面禁止使用獸鋏」修法草案一同退回程序委員會,迄今仍未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