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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入憲與入憲條文評析

動物關懷
文/
林明鏘(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特聘教授)

壹、動物保護入憲之憲政時刻

「動物保護」之名詞或政策,從未明載於我國憲法條文中(含憲法增修條文),所以在立法、行政與司法裁判中,動物依舊被定性為「物」,僅係成為人類支配的客體及財產,例如:走私寵物貓被當成「物品」,查獲後即刻受到「銷燬」(法令使用文字)之處置;不法侵害他人寵物致死,因非屬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人格法益受侵害,故法院一向認為: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慰撫金);流浪動物追車咬人,因無飼主或動物占有人(民法190條),所以也無從向國家要求賠償或究責。經濟動物被大量飼養、實驗動物被大量犧牲、展演動物被飢餓虐待…都不時出現在媒體的新聞報導中,使人民雖然生氣憤怒,卻又無可奈何,因為法律制度一方面規範不合理,另外一方面人民的動物保護意識與生命教育,並沒有被有效重視。

我國因為邇近各政黨政治之高度動員(即學說上所稱之憲政時刻),擬於憲法中增訂18歲有選舉權,以破除憲法第130條之限制,賦予年輕人投票權及其他參政權。而「動物保護」政策,可否趁此憲政時刻,一併走進憲法之明文大殿,使得下位階之法律、命令及司法裁判,獲得根本性、體系性、全盤性之改善變化,不僅是學界之呼籲[1],而且也是國內主要動保團體一致之訴求[2]。動物保護議題,可否攀附18歲投票權之洪流,順勢搶灘成功?我們現在雖無法明確估算其成功機率,惟立法院自2020年底迄2021年5月,已經有立法委員提出六個修憲版本,聲勢浩蕩,蓋其總計連署立法委員,扣除重複連署外,似已近乎四分之一之立法委員提議門檻,但是否能達成四分之三出席委員之四分之三決議?則猶待觀察評估(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參照)。基於學術性之確信:動物保護入憲,絕非僅有象徵性意義;而係具有「扭轉」目前諸多不合動物福利之立法、行政及司法裁判見解功能,從而在肯定動物保護入憲之功能外(指導立法、行政及司法功能,以及教育民眾之生命教育),進一步評析立法院之六大修憲版本優劣處,希望能整合出一個共同之有力版本,搶灘入憲成功,而非各說各話,致分崩離析。

貳、立法院之六大修憲版本

本文依立法委員提出版本之時間先後,評析下述六大版本之優劣,以供未來整合版本之參考:

一、國民黨鄭麗文版本(2020106日一讀版本)[3]

由國民黨鄭麗文等29位立法委員所提案之25096號一讀修憲條文,建議在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5條規定,其文字為:

「I維護地球永續發展及尊重生命,政府應保障生物多樣性,重視動物保護及其生存環境。

II國家應完備動物保護願景、法制及重視動物福利,當動物或其生存環境受不當侵害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向政府、企業及個人提起訴訟。」

本條訴求較其他版本細膩,除另立一條之體例外,該版本認為下列重點應入憲,包含:

  1. 保障生物多樣性(I)
  2. 國家應重視動物福利(保護)(I、II前段)
  3. 動物保護之公益訴訟(II後段)

本草案版本文字過於冗長、重複,且多非法律性用語,混用「政府」或「國家」,「重視」、「完備」均非妥適明確法律用語。此外,保障生物多樣性亦可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環境保護」中,而「公益訴訟」乃細節之制度內容,不宜出現在憲法條文中,因此,本草案僅有「國家應重視動物保護」(「保護」與「福利」混用),具有參考價值,惟使用「重視」,不如使用「應」字,才符合法規範之用語,簡言之,本版本若規定:「國家與地方應保護動物」,似較精簡明確。

二、民眾黨蔡璧如版本(20201224日一讀)[4]

由民眾黨蔡璧如等33位立法委員(連署者含國民黨、民進黨及民眾黨)提案之25851號提案,其內容惟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一,文字為:

「動物非物,具有感知能力,享有生命尊嚴,此客觀價值應受國家法律特別保護。」

本版本相對精簡,提出幾個主要訴求為:

  1. 動物非物
  2. 動物尊嚴
  3. 法律特別保護動物

其中「動物非物」源自德國民法第90a條;動物尊嚴則取材自瑞士聯邦動物保護法第1條,「動物受法律特別保護」則源自德國民法90a調後半段文字,均非他國憲法文字,如果規定於憲法中,是否即具有修改法律之功能,恐尚須斟酌。此外「動物尊嚴」內涵為何?是否與德國基本法第1條人性尊嚴(Menschenwürde)相提並論?亦難以明確化,加以明定,只會增加憲法解釋之困擾及不確定性過大,似宜刪除捨棄之。因此本草案得留下:國家與地方應以法律及自治條例特別保護動物之文字。

三、國民黨林奕華版本(2021226日一讀)[5]

由國民黨立委林奕華等31位立委所提為原提案25880號草案,其修憲條文置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規定內容為:「國家應保護環境、自然生態及動物權益,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避免危害環境、自然生態及動物生存權。」本草案之特色有二:其一為於自然生態下併行提出「動物權益」;其二為由原條文中,增加「經濟與科學技術發展應避免危害動物生存權」,頗值得注意其體例及用語。

由於本草案提出二次「動物權益」及「動物生存權」,接近「動物權」而非「動物福利」之保障,與目前全球主流意識並不相吻合,由於動物權(益)之用語,會使動物由權利客體大躍進成為權利主體地位,是否會過度躁進[6]?並影響整體法規範結構須大幅調整之疑慮。因此,本草案立意甚高,恐會遭受相當之懷疑及阻力。

四、時代力量陳椒華版本(2021930日一讀版本)[7]

由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等35人所領銜之委員提案26486號修憲草案,體例上新增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後,成為第10條之1,其條文內容為:

「I為維護地球發展之永續性及生物多樣性,國家應重視自然之生態環境,建構及培養人類對其他生物之尊重與包容。

II國家應立法規範積極保障動物權益,以完備動物生存之福祉。」

        本草案第1項偏重於「環境多樣性」之維護與個別動物保護並不相關,第二項始涉及動物保護議題,惟其重點僅在規範國家應「立法」,完備動物權益。此種規定文字失之偏狹,蓋不僅在立法上,國家應有義務完備化其法律制度,而且在行政及司法權之具體法規及個案審判上,亦應同受憲法規範,始不致於遺漏過多國家權力機關,應負有保護動物之修憲初衷。

        至於「國家應建構及培養人類對其他生物之尊重與包容」涉及環境教育及動物生命教育之具體實踐內容,置於憲法條文層次,並非絕對必要,蓋其得由國家積極立法,保障動物權益中涵蓋在內,毋庸再行贅述。

五、洪申翰版本(2021430日一讀)[8]

由民進黨洪申翰等29位立法委員提案第26496號修憲草案,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其內容為六種版本中最精簡者,僅於第10條第2項原「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動物保護、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增加「動物保護」四字,其餘均不動原條文,一方面維持「兼籌並顧」公式,另一方面亦將動物保護明列為基本國策之一。

        本草案雖有「最精簡」、「變動最小」以及「執行可能」之優點,惟因為列為與經濟發展、科學技術、環境與生態並列為同一位階之基本國策,並未對動物福利之積極正面而促進、有任何著墨,會不會使得此一珍貴憲政時刻,白之浪費而無正面更大進展?成為其最大疑點。

六、劉建國版本(2021514日一讀)[9]

民進黨立委劉建國等30位於委員提案第26551號修憲草案中,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中,增加第14項規定,其具體內容為:「國家應重視動物保護,完備動物保護願景、法制、動物倫理、動物福利及權利之基礎建設。」歸納其修文重點有三:

1、國家應重視動物保護

2、完備化動保願景、法制、倫理

3、完成動物福利及權利之基礎建設

由於本草案之用語過度抽象(動保願景及動物倫理),且與基本國策等用語不同,偏向「動物權」之建立,借用「工程建設」之基礎建設用語亦不妥適,此一草案將會面臨變動過大,且違反體系主流價值:動物保護一向非動物權之主旨,而想不易被國人所接受,(並參見其說明三確立動物權之必要性)

參、建議體例與文字(代結論)

        一個合理的修憲條文,除應符合「必要」、「精簡」及「明確」三要素外,另外一個參考的因素係:評估對社會的衝擊影響評估,亦即法規範之優缺點評估及其執行之可能性。只有符合上述標準之草案,始有可能被立法及全民所接受,亦有可能搭上修憲時刻的「便車」,因此,凡是「不必要」、「不精簡」、「不明確」及「無執行可能的草案」,縱使通過成為憲法新增內容,亦會帶來後續之諸多無限之副作用,諸如:成為紙上憲法而無規範效力,因為我們需要的是簡短有力且得以付諸實施,具有拘束五權分立機關之基本國策內容,基於此種認識,本文建議於憲法基本國策中增訂一項,若不能更動憲法本文,則得置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原第2項中,刪除原有空洞之「兼籌並顧」條款,另行增訂「國家應優先保護環境、生態與動物」,使得環境及動物保護基本國策條款明顯優於其他經濟發展或科學技術,不再迷思於「兼籌並顧」之自欺欺人條款,例如:藻礁及核能議題即可看出端倪,使得動物保護成為行政、立法及司法憲制中,不可忽視的優先基本國策等,且與環境生態並列,亦對台灣未來的立法、司法及行政決策之未來影響評估因素,均會多出一項不同之明確「國策」,並可透過學術及實務的依憲發展趨勢,即可慢慢建立法制及教育功能普及化,使得動物保護終究可以在憲法的灘頭堡上,往前進步,而建立人與動物更和諧的社會。

        經由此種優先條款之確定,環保團體更可以有所憲政依據,有效監督國家權力,切實執行此一基本國策,不要讓我們地球因為全球暖化、氣候變遷、疫情肆虐而喪失我們生存的基礎,因為地球不能永續存在,經濟再如何發展,科技再如何進步,均屬毫無意義,以環境生態及動物保護為優先國家願景之基本國策,應該是21世紀我國明確且有執行可能之重要修憲條款。

  2021年12月3日一讀之民進黨團修憲版本,毫無動物保護條款;而國民黨團版雖有動物福利保障文字,惟能否通過修憲門檻,實令人憂心忡忡。

[1]林明鏘,〈動物保護入憲〉,收於《台灣動物法》,台大法學叢書224,2020年修正二版,頁1-24,新學林公司。

[2]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動法盟)出版,《民間版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2021年10月4日,頁6。(動物保護法基本法化)由關懷生命協會、保護動物協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世界愛犬聯盟、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台灣愛狗人協會八大民間社團共同組成動法盟,不僅倡議修改動物保護法,而且亦在各立委的修憲提案中,扮演催生者之重要角色。

[3]參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5096號,民國109年10月6日印發。

[4]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5851號,民國109年12月23日印發。

[5]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5850號,民國110年2月24日印發。

[6]林明鏘,〈論動物保護法制之基本問題〉,收於前揭註1書,頁31至35之討論。

[7]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6486號,民國110年4月30日印發。

[8]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6496號,民國110年4月30日印發。

[9]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6551號,民國110年5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