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推動「動物保護入憲」路途上的荊棘和玫瑰──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倡議動物保護入憲議題座談會摘要

動物關懷
文/
呂幼綸(世界愛犬聯盟台灣總代表、資深媒體人)

2020年2月26日由台灣8個動保團體聯合舉辦的「動物保護春茶會」,首次公開釋出「動物保護入憲」的政策說帖,主要對象當然是握有立法大權的立法委員們,其次就是能形成民意潮流的社會大眾,這場茶會之後,「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簡稱「動法聯」)正式成立,至今運作不輟。而在2021年7月1日,以洪申翰委員為首的六位立委,和動法聯合辦了一場「動物保護入憲公聽會」,再次引發媒體和社會大眾的關注。

然而,在這兩場公開活動之間,還有一場非公開的座談會,是由農委會於2020年8月31日邀集動法聯成員,及學界代表、特別是法學界的人士,針對動物保護入憲涉及的各項現實狀況,進行意見交流。由於學界代表的言論中肯、見解深入,令與會的動團人員深受啟發,也對日後的行動策略有了方向性的調整,因此本文成文時間雖然距座談會已有相當時日,仍依據當日的會議紀錄,力求忠實呈現,以饗關心動物保護入憲一事的朋友了解,在推動動保入憲的路途上,固然充滿荊棘,但仍有繁花盛開、芳香撲鼻的美景。

不過,為了方便讀者瞭解動保入憲涉及的各面向及問題,本文概分為五項子議題呈現,而非依當日發言順序書寫,部分較無關的發言紀錄也不列入。

座談會主持人台南大學教授吳宗憲表示,動保入憲的討論觀點多元,方向可以從喜愛、從權利,或是從動物福利、或是從環境保護去討論入憲的文字,各國的立法文字也不相同,有些是大方向的、有些則重視細節,此外修法的策略又為何,希望大家可以透過這場討論多發表意見,整合共識。

一、是「動物保護入憲」而非「動物權入憲」

不少人乍聽「動保入憲」的立即反應,就是「要禁止肉食,全面吃素」了嗎?聽到動保團體的「動物非物」訴求,更是聯想到「要禁止動物實驗」、「禁止寵物買賣」了嗎?其實這是外界誤將提升動物福利的動保入憲主張,認作是爭取動物權的行動。動保團體的動機其實很單純: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林岱瑾指出,我國《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第一條條文「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但社會對此其實未有共識,到底尊重動物與保護動物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基於人類對動物的喜愛,因而給予尊重及保護,那就無法解釋動保法為什麼允許對不同的動物可以有不同的對待方式?

所以此次倡議的並非動物權入憲,而是動物保護入憲,希望藉著這個議題,讓不同動物的利用方式在憲法層級被重視和討論,並透過討論的過程釐清為何要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進而建立社會共識,有助於日後無論是在憲法或相關動物法條的應用上,能有共同的基本標準。

二、將動物保護修入憲法的原因和意義

不乏動保人士表達,現有的動保法還不完善,修法都來不及,此時又想將動物保護修入憲法,豈非陳義過高,多此一舉。果然如此嗎?

擁有德國法學博士的動保聯成員周敬凡指出,動保法經多次修法後仍有缺陷,而且架構有些混亂,除了重新確立動保法為什麼要保護動物之外,並應尋求該法在憲政體制中的地位,如何才能落實到各個法制層面。從德國經驗來看,之前動保在憲法中沒有成為一個基本方針、原則,所以法院在個案判決上會出現爭議,例如動物權益和其他憲法權力到底有無對抗地位。

周敬凡表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動物保護入憲之後,至少會去做利益衡量,就算遇到基本權會輸,但入憲能讓其他的要求與保障更完整;例如當考慮到學術自由時,雖是學術自由的利益在前,但也會拿出動物保護做衡量,例如涉及實驗動物問題時,使用動物的數量、比例,以及是否可以減少數量或取代等,都會被提出討論。可以理解動保入憲之後,會有很大的影響,包括對司法的影響。

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理事長顏紘頤也說,動保入憲可以幫助動物主張權利,常遇到動物虐傷案件在檢舉之後往往無法處理,一旦動保入憲,可讓動物在《刑法》和《行政救濟法》上獲得更完整的保護。

台灣倡議動物倫理的先驅、中央研究員研究員錢永祥對動保入憲有更宏觀的看法。他表示,入憲的意義有三,第一個是宣示的意義;第二個是這是一個凝聚社會共識和教育的過程;第三個,就算這次入憲不成功,也會有督促立法的作用。

錢永祥進一步說明,台灣二十年來動物保護的進步非常可觀,這些成果來自整個社會一起學習與教育的過程,所以這次討論入憲的眼光可以放大放遠,不只是在討論入憲與否。至於動保團體對動保入憲的期待,可能與法律專家的觀點不同,但這是一個融入公共文化的過程,是一個很好的討論過程。

我國動保法的起草人、台大獸醫學系教授葉力森表示,動保法的草擬過程中,各個面向與思維都進入了,即使不完整、不完美,但因為有了這樣的過程,也有了不同團體的存在和生命力,因此,動保入憲的效果不只是法條的文字,而是放進憲法中代表的意義。動保入憲和動保法的邏輯不相同,動保法是為了保護人為管領的有知覺動物,但動保入憲不限於人為管領,而是更廣闊的概念,是基於動物是有感知能力的生命,所以我們要尊重動物,這在人類道德上是重要的一步,這區別了我們與其他國家的不同。

葉力森並強調,動保入憲不應是以補漏或補強動保法的想法來進行,而應以更宏觀的角度來設想,如果我們對所有具感知能力的動物都能給予尊重,相對的,人類社會中的弱勢也應受到更完整的照顧,所以動保入憲的效應不只是在動物保護本身,更是在國家福利體系及對生命的態度。

法律學者看動保入憲

相較於動團人員對動保入憲的高度期待,法律背景學者們的態度似乎趨於保守和務實,因為光是對《憲法》的地位,就有不同的評價。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李茂生說,不反對修憲,但憲法只有宣示效果,想要修憲成功,只談動物保護的力道不夠,必須納入永續發展之中,因此受到保護的不只動物,也包括植物與環境,但假若這樣的動物保護入憲,動物究竟是被保護的對象,還是一個權利的主體,如果是後者,將需要大量修法,依我國現有的行政及司法能量來說,不太可能做到,因此動物就只能是被保護的對象。

再論及動保入憲後,國家的實證法有無能力去落實的問題,李茂生表示,因為我國的憲法和實證法的連結一向不強,而憲法僅具宣示作用,因此要用法來保護動物的權利時,就要從各自的目的規定去看,而用各自法規去做目的解釋時,也可能會產生問題,這時動保入憲雖有作用,但仍要看法官是否有憲法意識。如果需要釋憲,大法官也不一定會裁定違憲。大法官並不會主動處理動物權與其他基本權的孰高孰低,因為釋憲目的是為解決紛爭,而非挑起紛爭。

「動物保護入憲只是宣示意味,只能要求國家盡力去做。」李茂生再次強調,憲法中已給人民許多基本權的保護,所以動保入憲後,遇到與基本權的對抗會處於弱勢,反而陷動物於不利地位。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汝吟則持正面、樂觀的態度。她表示,目前動保面臨的困境,是大家的認知只有動保法和主管機關農委會,如果動保未來可以擴及司法及其他面向,將人的基本權利與動物保護放在一起衡量討論,就有機會促進對動物的態度,以及各機關都能將動物權利納入考量,所以這是一個好的開始。

陳汝吟對於動保入憲的立法程序也有積極建議,她指出動保入憲若想要立即有實效,需要連同下位階的其他法律一起修改,而且是1+N的思維,若沒一起修現有的法規或立專法,效果可能不彰,尤其法官在沒有可適用的法規時,裁定可能趨於保守。但修憲若與修法同時進行,可能的問題是容易「開花」。以瑞士等標竿國家寫入憲法的「動物非物」為例,民法當然須隨之修改,只是要清楚分別,即使動物非物,仍不可能是法律的主體。

專研憲法的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張錕盛說,對法律人來說,憲法是要用的,所以看到訂在憲法中,就要思考如何去用。瑞士民法第642條雖規定動物非物,但接下來的文字也提到,若無特別規定,那動物還是物。

張錕盛指出,因此動保入憲有一定的效用,但想要真的落實和執行動物保護,不入憲會比入憲更有實質效應,不入憲會有更多的法律裁量空間。因為相比於人民的基本權(生命、財產、職業自由等),動物保護只是國家的目的之一,遇到與基本權的個案衡量時(整體利益衡量),便會居於劣勢,因此若要入憲,就要考慮後續的修法配套。

他以2002年就已動保入憲的德國為例,至今仍有不少實用上的困境和爭議,因為國家目標設定,並不具主觀公權力,而只有客觀義務,當動物保護跟人的基本權產生衝突時,包括宗教、學術自由,又或是個人財產或經濟利益的衝突案例,其實判決中居劣勢的都是動物保護。張錕盛也強調,並不反對動保入憲,但作為法律人,會想到入憲後是否其實對動保更不利,及入憲後實際是否能夠被用,這都是討論過程中應考量的。

四、動保入憲的適宜文字

初接觸德國、瑞士等國修入憲法的「動物非物」一詞,台灣動團人士多心生崇敬之意,因為那是極高的道德境界,突顯具有感知、情意能力的動物,不該被人類視為無生命的物品,但在一般民眾提出「動物不是物,那是什麼?」的疑問後,大家知道若想取得社會大眾對動保入憲的認同,相關的條文文字必須更審慎,讓普羅大眾盡除疑義。

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秘書長何宗勳說,動保入憲可能有兩條路;簡單的一條,就是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中增加「動物保護」四個字;若是將「動物非物」這樣的文字入憲,就會有不少法令須隨之修法的問題。以已入憲的環境保護為例,雖說在這幾年的實務衝突上,法院的判決確實不會比較有利,但若能動保入憲,至少未來要修動保法時,朝向「動物非物」去調整,是會有助益的。

葉力森教授對入憲文字則傾向歐盟的用法──動物是有感知的生命,所以應該要被尊重。因此他主張,動保入憲的文字不必過於複雜,憲法層次原本就是宣示理念,應朝動物具感知能力、是生命的存在,尊重生命方向論述。動保入憲可能會是一路綠燈,但這是有前提的,就是動保入憲不能損及他人的權力,不然就會遇到阻力。

對於將動物保護與環境及永續發展放在一起,葉力森也有不同看法。他表示,聯合國論述仍以人為主體,要永續利用環境與動物等,但若我們採用歐盟的說法,因動物是具有感知能力的生命體,所以加以尊重,那我們就是在道德上採用了較高的標準,有更高的制高點,這樣作為入憲的論述會更能贏得大家的認同,因為這不會侵害到別人的權益。

世界愛犬聯盟台灣總代表呂幼綸對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加入「動物保護」四字的提議,也表達了顧慮,她說若修憲僅止於此,到時可能連宣示的效果都達不到,國民根本無法認知要突顯動物保護的意義,而即使入憲僅具有宣示效應,推動的過程中可以創造許多對話和教育的機會,因此期盼法律專家協助訂定修憲的文字用語,藉以和大眾溝通。

五、入憲前後的行動策略

這場座談會舉行之前,動法聯成員心心念念的是如何一舉成功推動動保入憲,而在座談會的過程中,卻開啟了另一個視野,瞭解到動保入憲固然是一大努力目標,但在推進的過程中,如果能加強跟社會各界的對話、溝通,提升民眾的動保意識、強化國民對尊重生命的認知,不啻是另一豐盛的收穫!

吳宗憲教授表示,可把入憲分兩個階段,入憲前與入憲後的策略應不一樣,今天討論的是動保入憲後可能遇到的困境,但若大家心裡設想動保是不會入憲的,那麼在討論動保入憲的過程時,想要引起的效果是在教育或公共討論,策略就會有所不同。

葉力森教授則指出,尋求入憲的過程是為了對人民的價值觀和道德觀產生效力,而不是為了要解決特定問題或馬上達到某特定成果,現階段討論過程中,應是讓大家有很好的倫理哲學議題產生。

陳汝吟教授也表示,哲學、倫理與法律這三個領域雖有重疊之處,但也有不同,現代社會的發展,雖然是哲學與倫理的觀點會逐漸影響和改變法律,但非一蹴可成,須按部就班,逐步訂定目標,才能達到想要的實效。

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理事長王唯治的發言,則替座談會做了一個有力的結語。他說,動保究竟是極少數人的社會價值,還是多數人的?討論動保入憲,這也是價值轉化的討論過程,也是好的開始,讓各界都有論述的機會。而未來動保若能入憲,即使只有宣示的價值,也可以在教育領域向下一代展示,動物保護是我們社會的共同價值!

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倡議動物保護入憲議題座談會

主持人 吳宗憲 (台南大學教授)

出席人員(依姓氏筆畫排序)

王唯治(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理事長)

李茂生(台灣大學教授)

何宗勳(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秘書長)

呂幼綸(世界愛犬聯盟總代表)

周敬凡(動法聯成員,德國法學博士)

林岱瑾(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

陳汝吟(東吳大學教授)

張章得(關懷生命協會理事長)

張錕盛(東吳大學講師)

葉力森(台灣大學教授)

鄭祝菁(農委會動物保護科科長)

錢永祥(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顏紘頤(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