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附錄二 動物保護入憲之國際進展

動物關懷
文/
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 2022/2/25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整理

一、已將「動物保護原則」納入憲法之國家

國家

入憲時間

入憲內容

瑞士

1973

動物保護

  1. 聯邦應立法保護動物
  2. 應特別立法規範:
    • 動物的飼養和照顧
    • 動物實驗和對活體動物的各種操作
    • 動物的利用
    • 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進口
    • 動物的交易和運輸
    • 動物的宰殺

 

非人類基因之科技

聯邦應該立法規範動物、植物和其他生物的生殖和遺傳物質的使用,且在此應考慮生命之尊嚴,以及人類、動物和環境的安全,立法規範取自動物植物或其他生物體繁殖和基因材料之利用,並保護動物和植物的基因多樣性。

 

來源: Federal Constitution of the Swiss Confederation, Articles 80 & 120

印度

1976

印度每一國民之責任,包括:

保護和改善自然環境,包括森林、湖泊、河流和野生動物,以及善待生命。

來源:Source: The Constitution of India, PART IVA, Article 51 (G)

巴西

1988

生態平衡之環境為生命之健康品質所必需,屬於全民,為全民共享。政府與社會有責任為當代和後代人加以捍衛和保存。

保護動物和植物,包括透過法律禁止所有對生態功能帶來風險,以及會造成物種滅絕或動物虐待的作為。

 

※巴西憲法訂有動植物保護專章,禁止虐待畜禽和野生動物

來源:Constitution of 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 1988, Chapter VI, Paragraph 1, Article 225

斯洛維尼亞

1991

每個人都有權利依法享有健康的生活環境。國家應促進健康的生活環境。為此目的,從事經濟和其他活動的條件和方式應由法律確立。法律應確立,一個人在何種條件,以及在哪個程度上損害生活環境,就有責任提供賠償。保護動物免受虐待應由法律規範。

 

來源: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UN-FAO), 2016.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lovenia.

德國

2002

「在憲法的層次,國家基於對後代子孫的責任,藉由立法及按照法律與公理所進行的執法與判決,保護自然生存環境及動物。」

 

國家為將來之世世代代,在合於憲法秩序範圍內,亦負有責任經由立法、及根據法律與法之規定經由行政與司法,保護自然之生命基礎及動物。

 

來源:Basic Law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Article 20a

盧森堡

2007

國家應促進動物的保護與福利。

來源:Constitution du Grand-Duché du Luxembourg, Chapitre II, Article 11bis.

奧地利

2013

動物保護為聯邦法規事務。漁獵活動亦屬聯邦管轄。

來源:Federal Constitutional Law, Chapter I, Article 11(1)8

埃及

2014

國家應保護海域、海岸、湖泊、水道和自然領地。禁止入侵、汙染或濫用。每位公民之享受權應受保障。

 

國家應立法:保護和發展都會區之綠色空間,保育植物、動物和魚類資源,保護受到滅種和危險威脅之動植物,確保人道對待動物。

 

來源:Constitution of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2014.Chapter Two, Article 45.

俄羅斯

2020

俄羅斯聯邦政府應…減少商業和其他活動對環境的負面影響,維護自然與生物多樣性,建構負責任的動物態度。

 

來源: Council of Europe, 2021.Russian Federation Constitution. Accessed: 2022/02/15.

 義大利

2022

為後代的利益,國家應保護環境、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國家法律應規範動物保護的方法和形式。

 

來源:Essere Animali, 2022.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 and the environment recognised by the Italian Constitution. Accessed 2022/02/15.

 

二、將「動物知覺能力與福利需求」納入憲法

轄區

條文內容

歐盟

基於動物具有知覺能力與福利需求,會員國制定和施行農漁業、運輸、研究與技術發展等政策時,應充分考量動物福利。


來源: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Article 13

三、正在倡議動物保護入憲的國家

台灣、比利時、韓國、智利、荷蘭、南非、芬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