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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選會「全面禁止山豬吊」之公投聽證會了解山豬吊議題(二)—原住民族立場

動物與生活
文/
周瑾珊 關懷生命協會副執行長兼倡議主任

「『全面禁止山豬吊』之公投聽證會了解山豬吊議題」,第一篇介紹了動團立場。本篇將採取公投聽證會兩位教授: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李明芝教授及國立東華大學法律系的傲予莫那Awi Mona教授提出的觀點,作為原住民族在山豬吊議題上的立場,來思索公共議題中各方權利的尊重與平衡,並尋求雙贏解方。

動團山豬吊議題的倡議重點有二,其一,要解決山豬吊對動物造成違反人道的獵捕,應禁止作為陷阱工具;其二,要求林保署改善執法管理失當造成的非法濫用,而非推動「改良式金屬套索」。

目前野保法裡,唯一具有合法主動狩獵資格的只有原住民族,而陷阱的使用是原住民族狩獵的方式之一,因此禁止使用山豬吊,就牽涉了是否等同禁止原住民族使用「獵具」的權利。而公民投票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且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自用,得於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非營列獵捕野生動物行為。

而「全面禁止山豬吊」是否侵害原住民族法律上保障之獵捕行為,致有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而不得提請公民投票,中選會有釐清之必要,故舉辦了本次聽證會。

據此,本次公投聽證會上主要論證兩項論述:1.近十年才出現的山豬吊,是否屬於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2.攸關原住民族之議題是否可作為公投標的?

對上述2點,李明芝教授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裡明確指出原住民族擁有對於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是帶有自決權及自然治理的內涵。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有指出原住民文化保障的重點在文化本質,不在傳不傳統。狩獵方法是會適應現代生活方式隨之而來的技術,陷阱是原住民族的狩獵方法,而金屬套索上的使用則是隨時代演變且行之有年的陷阱,也屬於受保障的範圍,全面禁止就侵害了原住民族自然資源權利,已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不適合做為公投標的。另人權議題也不適合作為公投的對象,會造成多數人決定少入數人的解讀。

傲予莫那教授 Awi Mona也提出國家法律的管理應如何和原住民族的權利做到權衡。他指出加拿大的憲法裡有提到基本原則是任何法律手段的介入都不能侵害到加拿大原住民族的權利,這跟現階段台灣的公投法立法原則契合。目前的提案是一個全面性、決斷式的公投意旨,沒有管理的空間,對《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的限制影響甚至排除是顯而意見的。而討論原住民族文化也不應侷限傳統性,必須與時俱進回到人類生活當下的情況,對傳統文化要有現代性跟未來性的理解。

整理兩位教授見解,可得結論為:

  1. 金屬套索上的使用屬於原住民狩獵文化的陷阱,即便非傳統狩獵工具,然對原住民族之保障為其文化本質,不應侷限傳統性,而是與時俱進的反映當下生活情況。
  2. 原住民族擁有對於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是帶有自決權及自然治理的內涵,國家法律的管理應和原住民族的權利做到權衡,任何法律手段的介入都不能侵害到原住民族的權利。
  3. 本案的提案主文全面禁止俗稱山豬吊陷阱,是全面性、決斷式的公投意旨,其實是全面禁止原住民族狩獵的工具,沒有管理的空間,對《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的限制影響甚至排除是顯而意見。
  4. 關於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相關議案,本來就不應該用多數人方式決定這樣的結果,導致原住民族的權利無法受到保障。

李明芝及傲予莫那教授 Awi Mona兩位教授從原住民族的法律保障清楚說明了山豬吊與原住民族文化的關聯性及原住民議題不適宜作為公投標的論點。本會在「以全民公投來處理山豬吊議題」這件事上可以理解原住民族之立場,且認為若跳脫「公投」這個倡議方式,或許可開啟一個和原住民族好好溝通的契機,從客觀層面思考山豬吊是否為凌虐動物的陷阱工具,原住民族是否可更往前一步的與時俱進捨棄殘忍山豬吊,而以更人道的方式作為陷阱工具?

原住民族文化對於自然及山林裡的動物們有著深深的敬意,而這份對生命的尊重,和動保團體對動物福祉的維護是一致的,因此,若能與原住民族充分溝通,理解山豬吊所造成凌虐動物的事實,進而透過原住民族自決及自然治理的決策機制,以更人道的陷阱來淘汰山豬吊的使用,便可以實踐雙方各自追求的理想,讓原住民族與山林動物雙贏。而山豬吊議題中的另一利害關係人—「農林漁牧業損害」的民眾,在防護自身財產時,亦將趨於使用人道的防護措施,如電網等。

當野保法「例外許可」的兩類對象:尊重原民自主權利及維護農民農林利益,都不再使用山豬吊,非法狩獵及販售野味的不肖業者,無法再以野保法第 21 條及21-1條來合法掩飾非法,山豬吊隨處可買到處濫用的亂象,即可獲得改善。

因此本會認為,問題的癥結點,還是要回到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主管機關—林業暨自然保育署,應檢討長期管理失當的原因,對症下藥取締違法,不是在亂象未平,還又推出「改良式」金屬套索新名詞,企圖模糊了山豬吊「殘忍」的性質。

當前原住民族自治的機制已逐漸落實,但自治機制並無法承擔林保署本該基於職責而執行的違法營利性獵捕及販售野生動物,署方切勿為了文過飾非,屢屢以原住民族權利作為擋箭牌,隱藏署方打擊非法不力的事實,也使得大眾對於原住民族的自治訴求產生誤解。

本會誠心對農業部提出忠告:林業暨自然保育署枉顧山豬吊陷阱違反人道的事實、不思打擊非法盜獵及販售,強推「改良式」金屬套索,將持續造成公共議題衝突,導致高成本的社會溝通,浪費社會資源且造成族群對立,辜負了全民託付農業部「保育野生動物」及「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