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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觀其成 審慎看待─台灣動保揭新頁,鯨豚禁止表演?

動物與展演
文/
周瑾珊 關懷生命協會副執行長兼倡議主任

週末闔家出遊的假日,一條新聞震驚了民眾:長達幾十年深植台灣人心的「海豚表演」將走入歷史?只因為農業部於7月底發布新版《動物展演管理辦法》,對於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展演樣態明確規範了「應以該主管機關同意陳列、展示之內容為限。」

海豚表演幾乎是大家都有的兒時記憶(戶外教學)就這樣戛然而止,也太突然了吧!怎麼會?待本會來為各位看官做說明。

除了如新聞所言的順應國際趨勢外,另一個原因是農業部在一個野保法和動保法的灰色地帶上,明確畫上管理職責範圍,不讓野保法對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展示管理,因動保法的展演許可而混淆。

野保法是以保育野生動物為立法精神,因此整部法中對數量稀少的保育類動物,是有相當高強度的管理,24條規定輸出入應以「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且35條亦規定「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以上兩條規範了在台灣的保育類動物被「展示」是不能任意展示,需要有教育、學術研究之目的。

動保法是以保護動物為立法精神,因此整部法都在規範人類對動物的利用需符合動物福利,若是要以動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作為營利,就必須取得展演許可。

但當野保法對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展示許可碰上動保法對展演業者的展演許可,是否就代表無論是野保法的主管機關或動保法的主管機關,都同意業者可利用保育類動物的珍稀可貴來做更高價的消費項目,作為營利收入?

「一切要從六福村說起……」

本會與鳥語獸躍及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於民國111年召開反對六福村輸入長頸鹿的記者會上,揭露六福村野生動物園的猛獸籠車餵食體驗行程,有商業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請林保署對《野保法》保育類動物僅「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做出說明,林保署在記者會上即表示確有不宜之處,會再查明。經本會持續追蹤後,發現六福村依據野保法取得保育類野生動物展示許可,同時也依據動保法取得動物展演許可,但兩法主管機關卻沒有橫向管理機制,各自為政,導致業者在「不違法」的情形下讓保育類野生動物變成招攬生意的明星。

不過上述情形可說是個失誤,並非主管機關故意為之,而是動保法民國104年將動物展演入法管理後,一直以來也沒發現的灰色地帶,當動團發現這個問題後,經動保司對動物展演的管理需求,與林保署做部內溝通後,函釋明定,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展演「不得進行表演及與人互動之行為」。

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表演就此定調,那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呢?因為主管機關不同就可以繼續表演了嗎?時任時代力量立委的陳椒樺委員即對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提出質詢,主委允諾一個月後評估表演行為之適切性。

然民國107年才成立的海洋委員會,對野保法的闡釋卻不同於林保署,認為野保法沒有說清楚講明白,這也解釋了為什麼長久以來兩家業者可以將海豚用作「娛樂用途的表演」,須於野保法修法後才能更明確定調海洋保育類動物的「展示」樣態。

對於海委會的表態,動團發起連署表示一法不應二用,尤其在鯨豚禁止表演上已經是國際趨勢,而民眾也自發於海委會及總統府前陳情,海委會順應民情表示會成立由中央、地方政府與專家學者、動保團體共組「海洋保育類鯨豚展演轉型輔導小組」,動保司也表示將於《動物展演管理辦法》修法對齊野保法對保育類動物展示的管理,輔導業者調整「不適當互動表演」,支持由「符合動物自然行為」、「具教育意義」、「呈現和人類感情連結」等3面向衍生的表演形式,與人親嘴則不會同意。至此從陸域動物展演開始擴及到海洋動物展演對保育類動物的「展示」,才有了同步:應以該主管機關同意陳列、展示之內容為限。

這的確是「台灣動保揭新頁」,尤其本會參與「海洋保育類鯨豚展演轉型輔導小組」,在與其他委員歷經數次會議及現勘後,對海委會「以兼顧動物福利與環境教育為目的」提供輔導意見,是整個突破現況的改變,我們樂觀其成。但是否就真的是海豚禁止表演或以其他名目包裝營利目的下繼續高強度行為制約海豚,對於後續海委會如何輔導業者及野保法會如何修法,我們審慎看待。

📌 延伸閱讀:https://www.lca.org.tw/article/2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