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類的金錢利益和動物的生命權益起衝突時,該如何權衡?
是否在第一時間想到人類「所獲得」的收入外,我們也可以多一個心思,為動物想想「被付出」的生命是何辜?
目前由動團發起兩項公投:「全面禁止山豬吊」、「禁止海上賽鴿」,都是為了改善在台灣沉痾已久的「老問題」,因為已經是放太久的傷害,整個社會似乎也習以為常地接受了,因此希望藉這次公投連署,讓社會大眾重新意識到,兩項公投案裡不是人類的事主:被山豬吊殘害的動物及因賽鴿受傷、死亡的鴿子,經年累月地下來是以成千上萬在計算牠們生命被殘害的悲慘數量。
一只山豬吊,使得被人類遺棄的犬貓、被野保法忽略的一般類野生動物,甚至到民眾高度關注的保育類動物,都會因它而使得動物的生命在響徹森林的哀號中,殘忍逝去。此外,因山豬吊而發展出的野味產業鏈,未能妥善監管,自然也有食安疑慮。
圖說:筆者與動檢員巡山搜查山豬吊陷阱,親眼目睹狗狗落入被夾住。山豬吊之殘忍,即在動物越是本能掙扎逃脫,套索就會索越緊,動物在動彈不得的情況下,為了保命會咬斷自己的腳,或因數天的受困而渴死餓死。
同樣的,一場賽鴿,使得八月齡大的賽鴿必須被迫參加比賽,在競翔過程中受傷、死亡、走失。走失的賽鴿,也成為生態破壞及公共衛生的隱憂。
然而,即便已經有了成千上萬的受害者,也造成了對人類社會食物或環境安全的影響,卻看不見政府相關部門具全面性的有效管理作為。
圖說:台灣鳥類救援協會表示,接獲鴿子救援通報案件平均每月13件,占整體鳥類救援40%,多是賽鴿失去利用價值被棄養,主人拆掉識別的腳環、剪斷翅骨,甚或遭打死烹食、丟棄遠處。(台灣鳥類救援協會提供)
山豬吊的殘害其實是可以避免的,《野生動物保育法》裡本就有明確規定相關法條註1,但是在實務執行上,卻因執法不力及開後門條款註2,導致無數動物慘遭山豬吊無差別傷害,為了保護黑熊,雖然目前林保署設法提出「改良式山豬吊」及「黑熊生態服務給付」,但也只能將黑熊排除在這個「無差別傷害」名單之外,其他無數的各種動物,仍然難以倖免於難。
人們設置山豬吊獵捕動物,背後有各式各樣的目的,並非單純透過改良式山豬吊或生態服務給付政策,便能夠全面性地防治,面對其他更多的管制失靈的狀況,林保署卻缺乏更全面性,更具管制效果的積極作為,使得數量龐大的各式動物,飽受陷阱之害,因此,徹底解決之道,便是立法禁止山豬吊的使用。
圖說:使用山豬吊獵捕野生動物,有許多流入野味市場,甚至從山產店發展到網路電商出貨,標榜「生鮮直送,宅配到府」,早已形成野味肉品產業鏈,是山豬吊氾濫不受管理的危害之一。
賽鴿的殘害就更是血淋淋的金錢利益凌駕生命價值,即便賽鴿有賭博罪之虞,但年規模達700億的賭金規模下,因牽涉到黑白兩道利益,每季賽鴿還是如火如荼展開,即便農業部以動物保護立場反對、內政部可以賭博定罪、教育部也不承認為體育賽事,但就是沒有相關單位願出面管理,成了金錢利益為主的灰色地帶,任由數以萬計的鴿子在每季賽事成群湧出,但歸返數量通常僅剩5%以下,不是慘死海上就是成了野鴿,在全台建立龐大野外族群,造成環境危害,除了鴿糞汙染,爭食農作破壞收成,也影響野外鳥類生態系。
這次兩項為動物發起的公投,都是動團已經長期向政府反應且提出多次倡議行動,卻還是被忽視,才選擇了一條最困難的公民參與方式:「公投」。藉由連署及公投的推動,將因山豬吊及賽鴿造成的動物苦難及社會安全隱憂,訴求更多民眾:請大家這次選擇站在動物這邊,為動物投一票。而此舉受益的不只是動物,還有我們的山林、生態以及食品、環境更永續的安全。
圖說:「你是否同意全面禁止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之使用、持有、販售、製造、陳列及輸出入」之公投連署書示意圖。
圖說:「您是否同意禁止海上(公海)賽鴿」之公投連署書示意圖。
圖說:「你是否同意全面禁止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之使用、持有、販售、製造、陳列及輸出入」之公投連署書下載QR Code。
圖說:「您是否同意禁止海上(公海)賽鴿」之公投連署書下載QR Code。
【連署書下載連結及寄件資訊】
台灣共生聯盟發起: 「你是否同意全面禁止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之使用、持有、販售、製造、陳列及輸出入」 收件地址:337002 桃園市大園區致祥三街57號 |
台灣鳥類救援協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發起: 收件地址:高雄市新興區新田郵局第33號信箱 |
【延伸閱讀】
註1:《野生動物保育法》針對禁止獵捕野生動物之相關規範:
- 第17條第一項: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 第18條第一項: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 第19條第一項: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 第20條第一項:進入第十七條劃定區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或主管機關劃定之垂釣區者,應向受託管理機關、團體登記,隨身攜帶許可證,以備查驗。離開時,應向受託管理機關、團體報明獲取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並繳納費用。
註2:《野生動物保育法》開放獵捕野生動物之規範:
- 第 21 條第一項: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 第21-1條第一項: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 第21-1條第二項: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編按:無論是針對禁止獵捕野生動物或是開放獵捕野生動物,林保署未投入足夠行政量能嚴加查緝管理,執法效果不彰,才導致山豬吊使用遊走法律邊緣,而這些捕獲的動物也成為野味最佳來源,並已形成產業鏈。山豬吊因此成了無差別殘殺山林動物的凶器,這些野味也成為食安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