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北部流浪動物暫時留置所的小白,攝於2005年三月;他有很美的眼睛,用相機觀景窗與他互望了數分鐘,直到動物暫置所管理志工( 或工作人員 )匆匆忙忙的出現,盯著我的相機說:「你是那個單位的.....?我們這兒禁止攝影」。數個月後在網路閒晃,意外的看到這隻狗狗似乎還在那兒待認養。希望他最終有一個家。
標題很長,因為我認為需要將我們口頭上常說的「公立流浪狗『收容所』」正名為「公立流浪動物『暫時留置所』」。
傳統口中「的收容」所的根據後來是因為「動物保護法」頒佈 --
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節錄):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 (市) 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 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一、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四、危難中動物。
此法看來一切多麼美好,無處可去的流浪動物,依法將有收容處所( 收容的地方 )。
但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中又如此規定: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與第七款(節錄)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上面這第十二條的規定,也讓暫置所的動物務必將被「預約死亡」。
傳統所說的「收容所」這個詞真的太容易讓人誤解,如同你不會以為遊民收容所、非法移民收容所中,時間一到或空間不足時,「處置方式」是所內生命銷毀---而將流浪動物「收容所」的收容動物銷毀,是目前大部分公部門對待流浪動物的「處置」方式---真的,「收容」太美化,而『暫時留置場所』會是一個比較貼切的詞。
在2008年11月8日有貓淡水的活動中,有人說:「倘若有人知道收容所的環境,或許就不會去打電話報案了」;我相信這種說法,對大部分的人來說。
如同先前曾經寫過一篇「一陀狗屎引發的血案」所言,不會有太多男人對女人說:這隻狗在我的門口拉屎,所以我殺了他、不會有太多父母對孩子說:因為我討厭門口那隻狗,所以我殺了他、不會有太多老師對學生說:因為狗造成環境的髒亂,所以我們應該打電話叫政府殺狗;我很想相信,或許淡水請人捕捉街貓的人或任何輕易的打清潔隊捕捉犬隻的人,是因為被「收容所」這個詞所誤解,並不知道那兒只是一個『暫時留置所』而已................................
動物保護法有人批評是「害了動物」,但我相信有絕大部分是「事在人為」 。
不管你信不信、同不同意「惡法亦法」這個說法,但我某種程度也看到一些流浪動物暫置所的「改變」--如捕捉,依據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是「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其中任何人包括了公部門的捕犬隊 )。但這條法令並沒有說「應」送交至暫置場所;流浪動物捕捉,可為、亦可不為,有許多更好的方式可以處理「數量問題」,捕捉未必是唯一的路。
如淡水貓事件,事後淡水街貓捕捉將暫時停止,改以TNR來應對;又如台北街貓,在推行TNR 團體的努力下,也不積極的將街貓收入暫時留置所中。
而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的生命銷毀條款,也沒有強制規定七日後的處置「應」予以銷毀,也因此,部分的流浪動物暫時留置所也慢慢的將人為預約動物死亡的期 限慢慢延長,未必是七天,也許是十四天、數個月,依照動物留置數量對於銷毀時間浮動處理--我必須承認這樣作是有進步的,儘管在認養率很低的台灣,還是有大部分的動物要被銷毀。
是真的還是會有改變與進步的,在現在與未來的台灣.....
如果你認為當下流浪動物暫時留置所的現況並不合理,可以怎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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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事應讓更多人瞭解:
一、『被捕捉至收容所的動物』( 不管是被公部門主動捕捉也好、被報案捕捉也好 )與『主動將不予飼養的動物送至收容所的動物』,最後面對的大部分將是死亡( 人道銷毀 )!公立流浪動物「收容所」僅只是流浪動物「暫置所」而已。
二、減少流浪動物「數量」問題,除了公部門的「捕捉 / 銷毀 」外,民間團體所推行的「TNR」( 捕捉絕育放回 )是人道且有效的方式
--以上這些訊息你都可以用你的BLOG、口語傳遞、任何你的管道傳遞;老話一句,你是周遭最具影響力的「媒體」。 - 多往暫置所走動,當一個公部門成立的場所是被民眾「注目」時,勢必會有所改變。
- 若你認為動保法有所不足、執行方式有問題,請用你的方式告知你投票所選的民意代表,你認為如何作才是好的。
- 多鼓勵周遭想要飼養狗狗的朋友,前往公立流浪動物暫置所認養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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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完整版動物保護法